试论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2020-04-01 07:54刘成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

刘成

摘 要:本文分析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提出电子商务发展下民商法的创新措施,进而提升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电子交易

引言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逐渐进入成熟的发展时期,并成为人们交易的主要方式。这种形式的出现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带来较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凸显民商法律与法规的不健全。为有效解决电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与问题,整治电子商务活动的乱象,必须对民商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进而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发展。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电子商务朝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方向不断迈进。电子商务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民商法结合电子交易中所涉及到的交易内容和信息,对民商法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保护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合法性。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买家需要在电子交易平台中确认所购买的物品,并选定所要购买的商家,规划好交易的方案。然后双方在电子平台中进行沟通,确定交易的流程和重要环节,包含商品的信息、交易时间、货款支付方式、运输等。在确认完成后双方可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来履行双方的职责,保障卖家能够及时收到货款,以完成商品的交易。商品在电子平台展开交易的全过程中,能够在平台中留下交易的记录和信息,相关法务人员能够结合电子商务的运行流程,来考察民商法的合理性,及时对民商法的内容进行调整与修改,使民商法能够更加符合电子商务的运行需求,为电子商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促进民商法的完善。

(二)消极影响

电子商务交易中所产生的新的交易主体,包含网络服务商和运输公司等,与传统交易主体存在较大的差别,使电子商务交易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首先,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主体的进入电商的准则不够规范。传统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工商部门核查合格后获得经营的许可,并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电子交易处在网络平台中,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无法确认。同时因为网络交易市场存在复杂性的特征,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多样化,不受地区和工商部门的限制。在这种过于宽松的环境中,电子交易主体容易出现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不利于电子商务高效性的发挥。其次,电子商务活动的依照民商法条例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实际而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与传统交易主体具有一致性,所拥有的权利和所需履行的义务相同,现行的民商法律制定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中。但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交易活动中的主体还无法确认,使得双方的交易行为不能在法律上给予确认,使得所产生的交易问题和纠纷不能在民商法的帮助下得以解决。

二、电子商务发展下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一)确立民商活动主体的新型法律地位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应用,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同时电子交易所显现出来的许多问题,为民商法的完善提供契机。当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许多纠纷与商务犯罪问题,凸显民商法在网络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的不足,对民商法律内容的完善势在必行。电子商务的多元化发展衍生出许多新的民商活动主体,即为处在电子平台中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所展开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范围与传统企业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而民商法中对电子交易主体规定的不明确,使所产生的交易问题和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针对这一情况,民商法在创新与完善过程中,应重视对电子交易主体的确认,明确其新型的法律地位,并划分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更好的解决民商事纠纷奠定基础。比如可在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进行网络注册时,要求企业上传商务主体的身份,并对其身份进行确认,保障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另外,民商法律制度创新建设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电子交易的虚拟性特征,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建立电子身份确立的监管平台,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能在平台中完成身份的注册,并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监控,保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真实性。

(二)完善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规定

改进与完善电子商务法是降低电子商務交易纠纷发生几率的主要手段,也是提升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重要途径。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都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内容更新速度较慢,现阶段还没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内容,对现行民商法条例进行革新,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运转,是现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规定。例如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产品运送、商品种类、产品质量等内容,都需要电子商务法对其所产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以约束电子商务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完善电子支付规定。作为电子交易流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电子支付手段的多样性,增加电子支付的不稳定性和不安全性。在网络环境中,电子支付手段除传统的银行卡和信用卡交易外,还包含数字钱包、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内容。这种全新支付形式的出现,需要民商法对其加以规定,明确双方的交易信息、交易内容、认证体系等,提升电子支付的效率,保障交易过程中支付流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结语

总而言之,民商法在不同发展阶段所涵盖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差别,要想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价值,就要在顺应时代发展特征的基础上,对民商法的内容进行创新,健全民商法的法律条例与规定。从电子商务发展形势来看,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应用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民商法进行不断地改进与调整,明确电子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定,解决电子交易问题和纠纷,以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秋莉.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北方经贸,2019(06):69-70.

[2]黄新.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9(03):229.

[3]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04):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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