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云 张住强
原告汪某、刘某夫妇均为八旬的老人,两人婚后生育了三男三女,均由两人抚养成人。自2018年起,刘某生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两人一共有3000余元退休金,一直随女儿邓某丽居住在鄱阳镇一屋内,该房屋系原告邓某单位分给邓某居住的,现已参加房改,但未取得房产证。由于六子女对房屋的产权发生争执,致使在两老人的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故两原告诉至鄱阳县法院,要求六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两原告将六被告抚养教育成人,已经完成了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现两原告年事已高,生活难以自理,虽有退休金,但日常生活起居需要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告邓某女、邓某月提出谁得房产谁来照顾的意见,不能逃避法定的赡养义务,由于原告年岁较大,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往返六被告之间不仅两原告的身心健康难以保证,同时各被告也会身心疲憊,结合案情,由被告邓某丽照顾两原告的生活起居较妥,其余被告每月给付一定的报酬,以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日前,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的日常生活由被告邓某丽照顾,两原告生活费从邓某退休金中每月提取1000元;二、其余五被告每月给付被告邓某丽护理工资400元。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养儿防老”观念之变,其利多多,但挑战也不少。其一,要形成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依”;其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其三,要提高社会化养老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愿意社会养老,让年轻人放心社会养老。当然,再好的社会化养老,也难以切断亲情,也不应切断亲情。年轻人也要尊重和满足老年人对子女心理上、情感上的依赖,要以更加丰富和多样化的形式,履行好做子女应有的义务,让老年人安享晚年。本案中,两原告育有三男三女,却差点因为子女之间的房产纠纷落下一个老无所依的凄凉下场,最终诉至法院才得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结果虽还算完美,但过程却令人唏嘘!法院通过审判可以警醒更多人,不能让金钱和利益腐蚀了子女间的手足情,更不能腐蚀了子女对父母的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