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课题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 100022)
近三十年来,中国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机构,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犯罪。民事审判领域,依法审理了大量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案件,给予涉诉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彰显出司法独有的人文关怀,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审判组织方面,机构设置不断完善,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展到综合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工作机制方面,创立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轻罪记录封存、亲职教育、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心理评估干预、社会观护及未成年人出庭、作证保护等制度,有的被立法和司法解释采用,有的得到中央有关部门推广应用,为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队伍建设方面,锻造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少年审判队伍,涌现出以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典型,少年法庭工作也被社会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
内设机构改革启动后,少年法庭工作面临新形势,以B地法院为例,该地少年法庭改革呈现多元化模式,部分法院少年法庭职责被拆分至不同庭室,面临案件分散、职能分散、人员分散等新情况、新问题。
调研发现,B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机构改革存在五种模式,改革后的少年法庭职责承担方式多样化、组织形式不统一、对外名称繁杂。一是少年家事合一模式。两家基层法院采取此种模式,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以下简称“未审庭”)与家事审判庭合并,分别成立“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少年家事庭)”。二是整体并入刑庭模式。六家基层法院采取此种模式,将未审庭并入刑庭,原庭室职责由刑庭承担。三是整体并入民庭模式。两家基层法院采取此种模式,将未审庭并入民庭,原庭室职责由民庭承担,并组建少年审判专业团队。四是整体并入综合审判庭模式。两家基层法院采取此种模式,将未审庭并入综合审判庭,原庭室职责由综合审判庭承担,并组建少年审判专业团队。五是刑民拆分并入相关庭室模式。四家基层法院采取此种模式,其中A法院将未审庭刑事审判工作并入刑庭,民事审判工作并入派出法庭,原庭室职责分散至刑庭、派出法庭;C法院、D法院将未审庭刑事审判工作并入刑庭,民事审判工作并入多个民庭,原庭室职责分散至刑庭及多个民庭;E法院将未审庭刑事审判工作并入刑庭,民事审判工作并入综合审判庭,原庭室职责分散至刑庭、综合审判庭,均组建少年刑事、民事审判专业团队。以上详情如图1所示。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启动后,B地法院少年法庭在审判专业化发展、特色工作传承、条线业务监督指导等方面面临诸多新挑战。
1.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受挫
少年审判专业化是加强和改进少年法庭建设工作的基本方向,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就是要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坚持将涉未成年人案件全部交由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实现审判机构专门化。从B地具体情况来看,内设机构改革前,该地法院少年法庭已基本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集中化、办案机构专门化要求。而机构撤并后,专业化发展面临挑战。基层法院全部撤销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十三家法院尽管组建了少年审判专业团队,但其中九家法院少年审判专业团队除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外,还办理普通刑事、民事、再审及国家赔偿案件。从案件集中审理情况看,四家法院打破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模式,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拆分开,分别纳入刑庭、民庭或综合审判庭办理。两家法院甚至打破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集中审理原则,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无专人负责,少年法庭职责严重淡化。
2.特色工作推进乏力
少年司法旨在矫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这就决定了少年法庭除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外,还要开展机制创新及司法延伸等特色工作。近年来,少年法庭积极推进社会调查、轻罪记录封存、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及司法救助等工作,构建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年司法工作体系。而内设机构改革后,B地法院因多种原因特色工作出现滑坡,如有的法院少年法庭因案源分散,特色工作机制发挥空间不足;有的因人员变动、岗位调整,对特色工作不熟悉、不理解,不支持;有的因人员减少、工作任务繁重,除承担少年法庭工作外,还办理普通刑事、民事、再审及国家赔偿案件,无暇顾及延伸工作。此外,B地部分法院还反映内设机构改革后,少年法庭独立性和话语权削弱,对外没有统一名称,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及群众团体组织协同联动时出现诸多不便,挫伤了干警开展延伸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辖区“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的完善。
3.条线业务归口不畅
内设机构改革后,B地基层法院未审庭并入少年家事庭、民庭、刑庭、综合审判庭,对外没有统一名称,仅一家法院加挂少年家事庭牌子,四家法院加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牌子。从业务范围看,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不一致。刑事审判中,有的仅审理被告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有的还审理大学生犯罪及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民事审判中,有的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物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全部纳入审理范围,有的仅办理涉未成年人家事、侵权及特别程序案件。部分法院还因平衡各庭案件量需要,将普通刑事、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理。上述情形导致中、高级法院未审庭开展归口业务监督指导时,对象范围不清、业务边界不明,存在多头指导、交叉指导等问题。
当前,B地法院少年法庭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充分显现出内设机构改革期间要平衡好机构精简与少年审判专业化之间的关系。少年司法是以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为遵循,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为宗旨,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的司法制度,与成人司法制度有显著不同。这就决定了少年审判在审判理念、审判对象、审理方式、裁判方法方面明显区别于普通成人审判[2],具有较强特殊性、专业性,应独立于其他审判部门。少年审判专业化是少年法庭必须坚守的底线,是少年法庭工作抵御各种风浪的“定海神针”[3]。基于此,文章认为,新时期加强少年法庭建设的关键是牢牢把握最高法院关于“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总体要求,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在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寻找一条既符合改革方向,又契合少年法庭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努力实现由专门力量、专门机构按照专门程序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形成上下级法院一体的少年法庭组织体系,统一对内管理、统一对下指导、统一对外协作,确保少年法庭在司法改革浪潮中旗帜不倒、队伍不散、经验不断[4]。
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第35条提出要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探索少年、家事审判统筹推进、协同发展。为推动上述文件落实,最高法院随后又提出要加强少年、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在保持少年、家事审判各自相对独立的基础上,推动二者融合发展,并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家事审判指导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为少年法庭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少年、家事审判“合而不同”的发展模式是大势所趋,不但破解了当前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路径选择的难题,也有利于推动少年、家事审判协同发展、共同提高。
少年、家事审判合并发展合乎审判规律,符合当前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趋势,也顺应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潮流,尤其在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对于坚守少年、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稳固和发展少年、家事审判特色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符合少年、家事审判内在规律
少年、家事审判理念相通、程序相近,具有较强的互通性[5]。二者都坚持恢复性司法、柔性司法理念,强调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倡导以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审判方式上,都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强调法官职权探知,弱化诉讼模式对抗性。审判机制上,都引入社会力量(如专业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参与庭审,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审中寓教于审、审后回访考察帮教等工作,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未成年人出庭、心理评估干预等工作机制。硬件设施上,都设有家事调解室、心理疏导室、单面镜调查室等专门场所,法庭布置上少了一分庄严肃穆,多了几分温情关怀[6]。此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密切相关,婚姻家庭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直接关涉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只有一个好的家庭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因此,少年、家事审判的工作目标也具有共通性,二者合一较好地体现出少年司法预防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价值取向。
2.契合当前少年、家事审判改革方向
近年来,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效控制和解决家事纠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改革,2016年出台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少年、家事审判关系上,明确提出可以探索少年、家事审判合并试点模式,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协同推进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文件出台后,108家中、基层试点法院中,有相当一部分选择将少年审判、家事审判合并到一个庭室,成立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或将原有的少年法庭更名为家事少年庭[7]。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成立了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集中管辖辖区少年、家事案件,形成少年、家事纠纷“立、调、审、执”一体化工作平台[8]。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更多法院走上少年、家事审判合一模式的发展道路,少年、家事合并发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逐渐成为改革共识。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少年、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并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家事审判指导办公室,充分体现出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顶层设计方向。
3.顺应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潮流
从域外和中国台湾、澳门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少年、家事审判也呈现融合之势。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澳门地区均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少年家事审判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监管、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整合集中审理。以日本为例,其少年司法体系完备,少年司法机构有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家庭裁判所,矫治机构有少年鉴别所、少年院、少年刑务所(监狱),在整个少年司法体系中,以家庭裁判所为中心,管辖所有少年违法犯罪案件、被害人为少年的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子女抚养等民事问题[9]。中国澳门地区初级法院于2013年设立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负责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内所规定的案件。中国台湾地区在“司法院”设有专门的少年家事厅,高雄少年法院现已更名为少年家事法院,由少年庭和家事庭共同组成[9]。
4.有利于少年、家事审判协同发展、共同提高
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相似、硬件设施相同,少年法庭经过三十多年探索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审判配套机制体系,但受制于案件体量小、人员少等客观因素,特色工作开展空间受限。家事审判改革起步晚,工作机制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案件体量庞大,发展空间广,二者融合发展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依托少年法庭,家事审判可吸收借鉴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干预疏导等涉未成年人特色工作经验,分享少年法庭搭建的机制平台和社会资源,推动家事审判创新和程序规范化建设。依托家事审判,少年法庭可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前移至家庭,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开展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特色工作,及时化解诱发当事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并对处于触法边界的未成年人及时干预、矫正,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有利于坚持少年、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
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有限的机构编制数量和日益专业化、精细化的审判分工形成矛盾。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处境相似,也面临机构萎缩、案件分散、职能淡化、人员流失等问题。少年、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推进少年、家事审判机构、案件和人员队伍整合,顺应了当前内设机构改革趋势和要求,不仅有利于精简审判机构数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避免出现少年、家事审判“业务交叉”“多头指导”等问题,更有利于坚持少年、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传承少年、家事审判特色工作经验,便利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群众团体组织协调配合,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家事纠纷化解工作体系。
此外,从实践效果来看,据B地采取少年、家事审判合一模式的两家法院反映,该模式运行顺畅,少年、家事审判工作衔接有序,机制拓展适应良好,审判质效有所提高,已逐步呈现互相带动、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态势。尤其在家事审判中,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考虑离婚纠纷中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有效减少了因离婚引发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
少年、家事审判尽管在裁判理念、工作机制等方面具有相通性,但二者在价值取向、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等方面仍存在差异。家事审判根本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更注重调和成年人之间的矛盾,修复家庭成员关系。少年审判旨在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重在开展未成年被告人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在合并发展前提下,要充分尊重彼此的差异性,确保二者相对独立性,以分别实现少年司法改革、家事审判改革目标,推动少年、家事审判协同发展。此外,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采取少年、家事混同发展模式容易出现“重家事轻少年”的现象,家事案件体量庞大,在以案件数量作为审判绩效和评优评先主要考核内容的情况下,审判力量和资源会不自觉地向家事审判倾斜[10],审判人员无暇顾及少年审判及特色延伸工作,反而出现少年审判特色被冲淡,少年法庭职能被弱化的现象[11]。因此,保持少年、家事审判的相对独立性,有利于推动二者共同发展。
推进少年、家事审判“合而不同”发展模式,关键是科学谋划少年、家事审判组织架构,在此基础上厘清少年审判、家事审判受案范围,划定二者边界,保证组织架构合一模式下各自业务范围、人员配置、审判管理标准相对独立,为各自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一方面要脚踏实地循序推进,另一方面也要有前瞻性,为未来工作发展创造条件、预留空间。需要强调的是,高级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下一级法院和地方最高层级法院,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中级法院在地方法院系统居于中坚地位,具有组织、推动辖区基层法院开展工作的便利和优势。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坚持高、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对于稳定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建议在高、中级法院均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家事审判庭,内设少年审判合议庭和家事审判合议庭,对外统一开展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上述方案落实之前,应尽量保留少年法庭、家事审判庭独立建制,两庭可联合设立少年家事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指导辖区法院开展少年、家事案件审判工作,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审判机制创新、平台搭建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推动少年、家事审判特色工作发展。基层法院情况复杂,少年审判领域,建议有条件的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条件不具备的应坚持由专门力量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即组建少年审判专业团队,集中审理辖区涉未成年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尽量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无关的案件排除在少年审判专业团队审理之外,并在庭室名称上统一加挂少年法庭牌子,方便对外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及群众团体组织协同联动。家事审判领域,建议有条件的法院组建家事审判专业团队集中审理家事案件。
此外,2020年以来,B地F法院成立少年家事庭,在全区范围实施“1+N”少年家事审判模式,收效良好。从长远考虑,可在一定范围内推广该模式,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本辖区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以及辖区(不含派出法庭)家事案件;各人民法庭分别成立一个少年家事合议庭,审理人民法庭辖区普通家事案件;各少年家事合议庭行政上隶属人民法庭,但接受少年家事审判庭业务指导,分享少年家事审判庭机制建设信息及平台资源[12]。该模式既可避免出现少年家事审判庭案件数量过于庞大,影响其他审判部门案件分配和人员配置的状况,也有利于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少年、家事审判工作质效,推进特色工作开展。下一步如果条件成熟,还可考虑在基层法院推动成立少年家事法院。
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做法不统一,尤其与家事审判边界如何划分,意见分歧较大,严重影响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文章认为,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应围绕中国少年司法价值追求展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目标是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应包括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最大限度发挥少年司法制度效用[13]。
1.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①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②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且人民法院立案时被告人不满22周岁的犯罪案件;③伤害、强奸、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④上述刑事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缓刑等刑罚执行变更类案件;⑤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者实施行为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被申请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
2.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具体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②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以及抚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解除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纠纷等;③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④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⑤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令案件。
3.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为未成年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诉至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
家事审判受案范围为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以外的其他家事案件,具体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等。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做好少年法庭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少年法庭工作已走到改革的十字路口,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少年、家事审判“合而不同”的发展模式,是破解当前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改革发展困境的一道良策,期待大家能够顺应改革潮流,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好、运用好少年法庭,努力开创少年法庭工作新局面,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