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茂刚
摘 要:河长制是我国流域综合管理工作领域的新尝试,河长制不仅是治理保护河湖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机制,就必需建立一系列的工作机制。定期巡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巡查能实现河湖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论文分析了完善河长制定期巡查制度的意义,结合工作实践和思考提出了河长制定期巡查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河长制;定期巡查;意义;改进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GDP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然而,一些地方的GDP高增速是建立在较低的社会效益基础上的,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护忽视了污染处理和环境保护,导致了環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比较普遍的例如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尤其是21世纪以来,水资源的短缺问题日渐频繁,一些地区连续多年干旱,加上水质恶化、河面湖面萎缩等问题,作为生命之源的水资源的保护问题成了一个社会重点课题。我国为了解决水资源承载力和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非常重视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问题,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河长制的全面推行,意味着中央把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也标志着我国水治理制度和体系的完善与变革。落实河长制,关键要靠制度,通过完善的制度确保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任务的完成,形成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在河长制的各项制度中,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通过明确巡查员的日常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水环境污染、水资源保护以及河道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河长制定期巡查制度的意义分析
推行河长制,是我国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的重要途径,其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治理体系,实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另一方面,可以切实调动地方政府的河湖管理积极性,明确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真正做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工作,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河长制包括一些列的管理制度,例如会议制度、督察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考核办法、验收办法等,每一项制度都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特殊的意义。定期巡查制度同样是河长制的一项基本制度,完善定期巡查制度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规范河湖日常管护工作,激发巡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定期巡查制度,明确河湖巡查的频次、周期,以及巡查内容、巡查程序,规定巡查方法和注意事项,对奖励办法和惩罚方式进行明确等等,有利于巡查员的日常巡查工作提供规范性的指导,对他们的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提高河湖日常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定期巡查制度中的巡查登记、情况反馈等工作内容,可以对巡查员的工作绩效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避免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导致河湖管护工作无力、水污染等得不到及时处置等问题。
第二,积极发现和处理河湖水污染问题,及时发现和协调水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河湖定期巡查制度要求巡查员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河湖进行定期巡查,对责任范围河湖的日常保洁、污水排放、垃圾堆放、畜牧养殖等问题及时发现,进行积极劝导、合理处置和及时上报;对非法渔猎、随意游泳和露营、野炊和围垦湖泊等问题进行有效制止和整改,形成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的作用机制,实现区域河湖水污染问题的及早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三,及时处置河湖的安全隐患。一些河道和湖泊周边,由于巡查和管护不力,往往存在乱建乱搭、乱采乱挖、强栽抢种、侵占河道和湖泊面积等问题,可能存在着火灾、水利工程被破坏、水资源被污染等安全隐患。定期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可以充分发挥巡查制度的监督作用,激发巡查员的工作动力,切实发现并及时处置和上报河湖的安全隐患,把各种可能导致河湖水污染、水生态环境不利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河长制定期巡查的改进对策
经过许多地区的实践,证明定期巡查是一项有效推进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是全面落实河长制的必然要求。结合目前河湖定期巡查的现状,以及笔者的调研和考察,提出如下一些河长制定期巡查的改进建议。
(一)充实壮大定期巡查队伍,加强教育培训
要确保河道和湖面日常管护的常态化,确保定期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就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壮大定期巡查员队伍,同时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努力提高巡查员的能力素质。首先,确保巡查员队伍的编制到位。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河长制中的定期巡查员队伍建设,按照河岸长度、湖岸线长度等配置足够的巡查员,与巡查员签订聘用协议和河湖管护合同。例如,我国有的地区实行每八公里河岸(湖岸)长度设置一名巡查员的做法,根据河湖长度和面积等确定每名巡查员的工作量,对巡查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如日常保洁、污染巡查及报告、制止乱采乱挖等生态破坏行为等。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借鉴上述做法,甚至还可以在上述人员配置标准上再进行加强,例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改为每五公里河岸线设置一名巡查员,强化河湖的定期巡查工作。其次,加强对巡查员的培训和教育。(1)重视对巡查员思想认识和工作态度的培训。要通过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让巡查员自身知法守法,强化对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在巡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制度。(2)重视巡查方法、巡查流程等的培训。巡查方法是提高定期巡查工作效率的保障,要让巡查员掌握河湖定期巡查的要点和方法,避免漫无目标、不知所为的巡查。例如对重点河段、重点湖面区域的巡查时段选择,与周边群众保持良好沟通以提高民众举报和配合意识等等。巡查流程方面,每个巡查员负责的河段、湖段不同,管护特殊性也不同,巡查员可以根据管护的特征确定每天开始巡查的地点和结束的地点,并非固定从一个点到另一个点。其次,培训各种常见隐患和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面对污水排放、乱倒垃圾如何处置?当有民众在湖面附近露营、野炊,如何处置?有人在河湖附近开荒种地、搭建临时住房如何办?针对日常巡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对巡查员进行培训,让他们能从容应对巡查过程中的各种状况,提高巡查工作效果和效率。
(二)制定合理的巡查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河湖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河湖存在的水污染和水生态环境问题,并规范巡查人员工作行为、客观评价巡查员的工作成果,有必要制定合理的巡查检查制度。首先,明确巡查检查主要内容。巡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河湖水污染防治基本情况,水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情况,河湖安全隐患排查,河湖不文明行为制止,河湖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等。其次,明确规定巡检路线、巡检周期、巡检时间、巡检手段和巡检重点。对巡查员责任区范围的巡查检查工作,要对巡查路线进行基本规定,确保路线的科学合理,不留巡查死角;巡查周期,每天一次為常态,以一周为定期巡查周期,以3-5天为不定期巡查周期,定期巡检与不定期巡检结合,最大限度规避可能临时、突然出现的水污染问题;巡检时间要区分上午、下午、晚上等不同时段,不固定地在这几个时段进行检查,避免一些违规企业、个人利用巡查员巡检时间固定的弊端开展违法生产导致水污染、水环境破坏的行为;巡查手段上,没有条件的区域以步行、自行车等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机动车、船舶巡查等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对一些需要重点保护的河湖区域,应明确作为巡检重点,在巡查频率、巡查时间等方面进行重点关注。再其次,完善巡河检查登记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要求巡查员认真、全面、准确地记录每次巡查检查的情况,对巡查时间、巡查方式、巡查发现的问题、巡查已经处置的问题和未处置但应上报的问题,以及何时、何地向何时反馈了什么问题等,都进行记录。最后,建立巡查检查制度的全员学习制度,严格执行落实。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因此各地区制定好河湖巡查检查制度后,还应组织全员系统学习,让巡查员都知道制度内容,知晓如何围绕制度开展工作。
(三)规范定期巡查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
为了确保河湖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政府相关部门应规范定期巡查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巡查员的考核监督。
首先,建立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巡查员的考核一方面要重视日常考核,即对其每天、每周、每月的巡查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结合出勤率、工作记录、工作时间、问题反馈次数、问题处置次数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重视综合考核。即对巡查员的工作创新能力、服务规范和岗位履职能力、工作成效、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帮助巡查员发现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个人素质的提升对策。
其次,建立外部考核与内部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巡查员的考核,要坚持内部考核为主、外部考核为辅的原则,内部考核以组织机构、上级领导考核为主,考核依据就是巡查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成果。外部考核,可以吸收社会公众、水利、环保等个人和部门的意见,对不同的巡查员进行综合评分,作为巡查员考核的组成,提高考核的公平性。
最后,建立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惩机制。依据对巡查员的考核结果,对工作积极、表现优秀、工作成绩好的巡查员进行表彰奖励,既要实施精神奖励,也要实施物质奖励,增强巡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极个别工作态度差、出勤率低、没有工作成效的巡查员,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例如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解聘等措施,当然,对巡查员的奖惩应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
(四)建立信息化巡查和部门联动巡查机制
首先,建立河道巡查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将日常巡查、督办清单、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例如,有的地方实施河湖巡查的网格化管理,安排网格员每日、社区主任每星期、“总河长”每月定期对河湖进行巡查。
其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河库管理保护与巡查检查合力,确保巡查工作的有效执行和行河长制的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可以整合资源,建立部门按责履职和上下联动的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重视河湖联合巡查检查协调工作,联动推进治理,共同推进水生态环境管理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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