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2020-03-30 03:16房欣
山西农经 2020年2期
关键词:矿产资源现状措施

房欣

摘 要:生态补偿所具有的生态服务价值和经济发展价值不言而喻。论述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范畴,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探讨了完善措施,为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补偿制度;矿产资源;现状;措施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2-0076-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在我国,煤炭资源是储量最大的主体矿产资源之一,但长期以来受市场利益的驱动和人类开发观念的误导,我国煤炭资源在其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在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例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等[1]。近年来,为了改善矿区居民生存环境,我国各级政府在借鉴国外成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的各种措施,在破坏和污染之后的治理、改善、补救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1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1.1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内涵

随着生态问题日益突出,生态补偿被广泛研究。目前,生态补偿作为生态保护的有效机制和调整生态保护及建立相关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逐步向矿产资源保护领域渗透。学术界对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出的观点较多,主要包括对生态价值提升的行为进行补偿,对生态系统修复、还原的补偿,对资源开发导致的环境污染破坏进行补偿,对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性价值的行为给予补偿等[2]。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为保护和恢复矿区生态环境,采用广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概念,主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污染,修复资金投入不足以及矿区发展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从而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2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要素

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以及对生态补偿的内涵界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成为一种保持生态系统内部平衡的手段,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构成要素如图1所示。

2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近年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①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与政策,成为调整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中坚力量。②各省市及主要领域内的生态补偿立法、重要的政策性文件等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③礦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制度规定了矿产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及其价款和排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有效提高了生态补偿能力。④大力建设绿色矿山、矿山公园、和谐矿区,降低了新环境问题的产生速度,治理了矿山地质环境,同时树立了一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先进典型。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展较晚,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生态补偿制度落实困难。例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合理,上位法缺位;生态补偿示范项目实施缓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低,缴存方式单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收入层级配置不合理等。

3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方法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应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具体方法如下。

3.1  健全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内容散见于各部门法,但宪法的效力最高,地方规范性文件较低,这不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鉴于此,我国应与时俱进,加强生态补偿的顶层及配套法律法规设计,提高生态补偿机制效力,增强约束力,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例如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及其具体内容;矿产资源应

与森林、湿地、                  草原等具备同等的法律地位;开展专门立法,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加强生态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完善各领域内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及时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3.2  完善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作为一种预防机制,运用不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而且会降低政府的威信。因此,需要严格遵循总额不能低于矿山复垦成本的原则,建立统一且操作性较强的补偿标准核算模型,实行动态缴存及分阶段缴存,确保每次缴存的保证金对矿山企业具有制约激励的作用;根据矿山企业是否按期完成复垦方案中承诺的复垦任务,完善保证金的返还机制;根据企业矿山环境复垦信誉的好坏等,实行差别化缴存等。

3.3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优化资金构成,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推进资源税改革,将生态调节作为其性质内涵;提高矿业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并将其与资源税区别开来;考虑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清理繁杂税费项目,整合水土保持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等费用,减轻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合理分配资源税费收入,建立税费返还机制等。

3.4  稳步推进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现阶段,将生态补偿理念内化于每个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理念中的同时,还需要建立矿山企业信用档案,引导示范工程的实施;扩大绿色矿山、矿山公园、地质公园、和谐矿区的试点范围,增加参与企业的数量,提高各行业的参与度;秉承建设绿色矿山、和谐矿区的信念,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把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生态外部成本降至最低,促进矿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

此外,我国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国情的监管体系。例如打破原有的条块管理模式,实行垂直化管理体系,管理与监督分离,实施科学化监管,提高该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  结束语

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相关部门应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着手,多管齐下,从制度上、思想上制约矿产资源开发者的行为,以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形式均衡各方利益,发挥内化生态外部成本的作用,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斯佳,王金满,张兆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研究进展[J].生态学,2019(1):1-11.

[2]冯聪,曹进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J].矿产保护与利用,2018(5):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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