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百余万元被起诉

2020-03-28 10:53胡佳来
检察风云 2020年4期
关键词:鞋厂监察部门青浦区

胡佳来

选题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检察官吴依依

2006年,汤某和周某夫妻二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了一家鞋厂。2012年周某因病手术后,便渐渐退出工厂管理,由妻子汤某接手管理。汤某接手后,因外贸生意越来越难做,鞋厂效益每况愈下,2016年5月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当年11月,鞋厂正式停产,拖欠51名员工工资共计106万余元。

工人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后,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23日对鞋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于十五日内补发拖欠的工资,后鞋厂未予补发。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发送手机短信联系汤某,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面配合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但其拒不配合。2017年2月起,汤某失去联系。后青浦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为51名工人垫付工资51.7万元。

2017年4月,该案被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汤某被刑拘列逃。2019年1月1日,汤某在上海市黄浦区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汤某向检察官交代,2017年2月到2018年年底,其逃匿到黄浦区的一处住宅,等待该处房产拆迁,并打算拿到赔偿款后支付拖欠的工资。汤某声称,就算向亲戚借钱也要把拖欠的工资还清。然而,从批捕至起诉阶段,汤某及其家人都沒有实际支付欠款的行为。

日前,青浦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法院,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主讲检察官吴依依点评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每发生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就意味着有许多劳动者拿不到血汗钱,司法机关应当以法律手段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汤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依依,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编辑:杨皓 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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