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2020-03-27 12:25王刘洋
神州·下旬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礼制专制德治

王刘洋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对中国法律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礼制;德治;专制;儒家思想

1、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1.1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儒家思想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包含三方面内容:一,重伦理,正名分。伦理是宗法家族制度下人与人关系的准绳,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儒家赋予伦理观以法律的意义,伦理原则与法律融合,既强调法律的根本使命,即维护伦理准则,又直接视违背伦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出礼则入刑”。礼是儒学的核心内容,本质是等级制度。孔子的“正名”,即通过立法恢复等级名分制的权威,使之“名正言顺”,保证伦理原则的约束力。二,重家国、倡忠孝。儒家发扬了西周礼治秩序中家庭本位的传统,重视调整家庭内部关系。孔子强调“笃于亲”,认为孝亲是“为仁之本”,百善之先。孟子阐发道:“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儒家既视“孝”为伦理的范畴,还将“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孝即为严重犯罪。自夏朝以来,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将“不孝罪”入律,隋唐将“不孝罪”列入“十恶”大罪。三,重差等,别贵贱。等级差别是礼的本质特征,主要是“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而“天道”体现等级划分,即“礼不下庶人,刑人不上大夫”,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孔子:“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孟子:“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荀子:“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因此,儒家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为宗旨,即用法律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1.2由“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

“德”的观念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即统治者要提倡并重视道德,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儒家在继承西周“德”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和补充,并视为治理国家,取得民众支持的根本途径,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此外,儒家将“德”置于国家法律甚至君主个人权力之上,作为区分“仁君”与“暴君”的准绳。

2、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及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中国古代行为规则体系的核心是礼,规定了在等级秩序中人们的义务性规范,即应该做和禁止做。违礼的行为要受到制裁,“出礼则入刑”,制裁既有道德上的谴责,也有国家强制力惩罚,后者主要是刑、法、律的调整范畴。只有将礼与法结合起来考察,才能够更好的把握古代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实践的总结。中国古代法律是从礼、刑(法)关系的演进中发展而来,“治之经,礼与刑”是其最初形式和内容。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在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走向合一,儒、法两家由分离到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秦王朝灭亡,标志着法家治国理论在实践中的失败。两汉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借鉴黄老之术,推行“休养生息”,从以道补法,发展到以儒、法、道三者结合的治世之术,造就“文景之治”。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黄老之术日益不适应传统的专制政治的需要。统治者需树立一种更能有效维护专制政治的权威思想,来统治意识形态,新儒学应运而生。“新儒学”是指西汉硕儒董仲舒在继承先秦儒学思想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发展。他对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的改造,提出“天人感应”,将儒家思想推崇为社会、政治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同时,吸收法、道、阳阳五行及商周以来的天命神权观。还主张“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又以“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确立“三纲五常”的绝对准则,使儒学发展为一种利于建立和维护集权专制统治的精神武器。新儒学的政治法律思想迎合了大一统思想统治的要求,所以,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将儒学上升为官学,儒家思想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经义也逐渐被法律化,中国古代法律以新儒学的出现为标志而形成。

3、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3.1儒家思想对对我国法制的消极影响

3.1.1“明德慎罚”,灵活施刑

西周时期,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礼与刑结合为一体,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施用原则。这种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的刑事政策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例如,现在对违章车辆及行人的处罚:若交通法规过于宽泛,处罚过轻,就很可能导致人人视其如儿戏;若交通法规处罚上过于严厉,就很可能导致大量交通肇事者逃逸。

3.1.2等級分明,“特权”法律化

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到“八议”、“官当”制度的出现,统治阶级的特权逐渐法律化、制度化,使部分官僚贵族、黄亲国戚获得国家法律之外的特权。此外,“准五服以治罪”等原则,更是按照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所制定,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

3.1.3德主刑辅,德行难分

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君主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无明确界线,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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