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津燕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以电子的方式进行交易和服务的活动,是商业活动中比较方便的交易平台之一。电子商务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具有系统化和网络化的特征,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制度存在滞后的现象,因此需要引导民商法制度与电子商务相结合,促进电子商务获得长远的发展,需要对民法商的内容加以优化和完善,进一步巩固民商法制度的法律地位。文章通过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存的商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完善民商法制度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电子商务在社会经济中发展的速度越來越快,其主要流程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准备,购买方通过媒介搜索想要购买的产品,任何产品都能够在购物平台上搜索到,还能通过比较产品的优劣了解产品的实用性和真实性,从而挑选真正有价值的产品; 第二部分是沟通,也就是买家与卖家进行交易的细节,买方可以根据卖方对产品的介绍进一步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然后再对产品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沟通和谈判; 第三部分是购买,当买方确定购买的产品之后,需要通过网络给产品办理运输方式和保险等手续,以此来给产品的质量提供保障; 第四部分是服务,当产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卖方就需要赔付给买方新的产品或者退款处理,当买方收到产品之后,如果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合或者尺码不对应,也可以通过购物平台与卖方进行沟通, 确定更换产品还是作退款处理。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制度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将会成为商业圈发展的主流模式,但是也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参与全球竞争的首要条件,电子商务适用于全球性的交易, 有国际通行的规则。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定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网络来实现,与实际的商务类型中的真实的主体有差异,电子商务网络中的虚拟性无法有效建立完善的民商法制度,所以,电子商务发展下的民商法制度需要在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中的商务主体来判定合法性。顾名思义,民商法就是要保护民法和商法,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商法通过商品经济来发挥作用。随着网络化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商业界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多元化,在电子商务的平台中,人们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购买产品,双方只要清楚产品的信息、价格之后,随时都可以完成交易,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节省了时间,也突破了传统交易的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便利。但是这种交易方法具有虚拟性和不可靠性,所以就需要民商法制度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进行创新,维护交易中的公平公正,促进电子商务更好地在商业界的发展。
三、传统的民商法制度管理下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与传统商务的交易流程有所差异, 但是却又有一定的联系,传统的民商法制度在电子商务中存在障碍和挑战,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速度。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必须依靠网络进行,但是网络中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和不明确的信息,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隐患,所以需要对民商法制度加以改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网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能够改善电子商务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良影响。
(一)民商事主体确认
在传统的商品交易过程中,民商事主体比较明确,但是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只能通过网络进行管理、交易等事宜,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况。购买者无法判断店铺是否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很难判断这家店铺是否成为合格的经营者,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危机感。而且,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的权益不够明确,电子商务在虚拟的网络中进行,交易行为无法有效的受到法律的认可,导致后期产生各种纠纷问题,对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二)商业行为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完全依赖于网络完成,必定会引发新的问题。第一,网络交易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无法证明交易的合法性。而且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合同代替了手写、打印纸质版的形式,在证明合同的有效性方面存在漏铜; 第二,电子商务的交易记录不是能够保留的实物,电子数据能够轻易地更改,法律效益存在局限性; 第三,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中,手写的签名被电子签名替代,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带来了安全问题,所以应该规定电子签名的有效期限; 第四,电子合同具有特殊性,要约和承诺的时间不合理,应该对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规定,以此来明确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作废时间; 最后,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是通过电子来支付,风险大于传统的现金支付,而且在一定金额内还能够免密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具有匿名性,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也给诈骗人员提供了机会和渠道。
(三)权利救济方面
电子商务从兴起之时就处于一个没有明确国家界限的环境中,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给电子商务的交易带来了威胁。当发生违约的行为时,受到损失的一方不知道如何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利来维护合法权益,还有对实物的交易和金钱交易做出明确的区分,都需要民商法制度进行划分和规范,对民商法制度进行创新和改进,才能够减轻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权益纠纷的问题,从而促進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四、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制度的完善
面对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明显滞后,所以电子商务必须要与时俱进,根据电子商务运行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民商法制度进行创新和改善。
(一)建立主体认定制度
电子商务成为现如今商品交易的主流模式之一,也对民商法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对民商法制度加以完善。首要前提就是完善电子商务中主体的认定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民商法制度中确认网络中虚拟主体的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有效性,在承认电子商务合法的基础上,在法律和技术方面完善电子商务主体认定制度,设计出电子身份确认的制度,管理和鉴定电子商务的证书,由证书授权中心机构确认电子身份,并向交易的主体公布其身份。还要对电子商务的信用度进行认证,了解电子商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将这些认证的信息提供给政府管理部门、交易双方,保证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中的透明性。电子商务平台也可以通过其他权威机构的认证,来确认其合法性,提高电子商务的信用度,展现电子商务行业的综合实力,得到顾客的信任,进一步达成电子商务交易。能够促进电子商务在商业界的发展,保证电子商务交易流程能够有序进行,也能够保证双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权益保障。
(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现在运行的民商法制度中在电子商务的实际交易中仍存在不合理性,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虽然普遍应用于网络支付的手段,但是在支付的过程中,对于信息的安全问题提出了考验。为了能够更安全的通过网络支付,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对民商法制度的范围和具体条款进行调整,才能够保证支付者信息的安全性。首先,网络时代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民商法制度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一般来说电子商务法应该包括所有以通过数据方式为基础的民商事活动进行法律规范,保证全方位的覆盖。但是细致的来讲,电子商务民商法应该分为调整电子商务交易的形式和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和内容,构建以数据为主产生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体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络支付和经营许可证等情况做出了规定。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规范的法律环境,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经营秩序,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力,能够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转换民商法制度的改变,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电子商务的交易涉及到多方面的产品,世界贸易组织具备相对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当电子商务走向国际的时候,应该在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的条件上,提高电商的开放程度, 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我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可以看向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础, 来制定安全的认证规则和电子支付规则等。首先,安全的认证规则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中,尤其需要认证交易双方的身份,应该以证书授权中心机构提供的认证证书为准,通过相关的法律,确定证书授权中心机构的法律效应和地位,明确机构的具体职责,以此来保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其次,电子支付规则可以通过构建可靠的网络体系,融合信用卡支付和数字钱包等多种支付方式,由银行机构来认证顾客的相关信息,并且在电子支付中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具备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四)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制度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电子商务与民商法之间相互影响,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增加了网络权利救济方面的问题,网络的发展速度也带动了電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在电子商务运行中存在的权益纠纷问题,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进一步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首先,需要确定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商务的网络经营也具备合法的经营凭证; 其次,要加强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才能够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减少交易中存在的权益纠纷现象,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五、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对民商法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够对电子商务的运行更加规范,保证电子商业在社会经济中稳步发展。相关部门应该通过让具备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确立民商法制度的方式,弥补电子商务在法律制度中的缺失。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政策和管理人员都无法顺应社会的发展,无法满足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所以相關部门必须要对电子商务中的民商法作出革新,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引领电子商务行业在正轨上越走越远,才能够稳定电子商务在社会中的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