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官僚士大夫法律知识的来源

2020-03-25 08:14白贤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律素养宋代士大夫

关键词 宋代 士大夫 法律知识 法律素养

基金项目:咸阳师范学院科研资助项目“宋代官僚士大夫的法律素养研究”(项目编号:XSYK19018)。

作者简介:白贤,咸阳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47

宋代是公认的士大夫政治最为典型的历史时期,宋代士大夫们的法律素养之高也成为学界所津津乐道的话题。大致而言,宋代士大夫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无外乎律学教育、家学传承以及司法实践等三种方式。

一、律学教育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较前代更趋复杂,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亦随之增强。无论是官办的律学教育,还是民间的律学教育,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一)官办的律学教育

宋代律学馆教授的内容主要分为律义和断案两种,以期培养未来司法人员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能力。所谓“律义”,主要是宋代现行的法律及新颁的律令。据《宋史·选举志》载:“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所谓“断案”,主要是通过案例教学,使律学生掌握如何定罪量刑。熙宁变法时期,律学馆的考试参照太学的“三舍法”,“中格乃得给食”,否则不但要“降舍”,还要缴纳少量罚金。《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4“元丰六年夏四月壬戌”条载,元丰六年(1083)国子司业朱服建请:“入律学命官公试律义、断案,考中第一人,乞许依吏部试法与注官;其太学生或精于律义、断案,就律学公试中第一,与比私试第二等注籍。”此举将律学生员的学习成绩与入仕为官联系起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乃至一度出现了“天下士大夫争诵律令”的盛况。可惜的是,宋代律学教育盛极于熙丰年间,随着元祐更化而日趋衰落,甚至南宋文献中已鲜见中央律学的相关记载。

(二)民间的律学教育

相对于宋代官方律学教育的由盛而衰,宋代民间律学(以及与之相关的讼学)蓬勃兴起,客观上成为一部分士大夫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实际上,随着宋代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宋代印刷技术的改进,宋代讼学的兴起与大量法律专业书籍的出现,是宋代民间律学发展不争的事实。《宋史·艺文志》中著录的宋代私人法律著述中,既包括《刑法要录》《五刑纂要录》《断狱立成》《刑书释名》《金科玉律》《刑统赋解》《法要》《律鉴》等理论著作,也包括《哲狱龟鉴》《棠阴比事》《洗冤集录》《疑狱集》《广律判词》《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案例汇編,宋代民间律学之发展,于此可见一斑。台湾著名法史专家徐道邻先生的《宋朝的刑书》一文,集得宋代私家法学著作66种,存世著述亦达15种之多。[1]这些著作会成为相当一部分士大夫学习法律的重要读本。

二、家学传承

无论是汉魏以来的“累世功卿”,还是唐宋以降的“科举士族”,都有着深厚的家学传统。在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古代社会,治家之法和治国之法在根本上是一致和相通的,使得士大夫的家学中含有许多法律文化的影子。

(一) “家学”传统中的“律学”知识

宋代士大夫家族的家训、家法、家规等等依然是其法律修养的重要来源。宋代家训虽多为儒家礼仪法度,但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为官之道与治民之法。如贾昌朝在家训中告诫子孙:“居家孝,事君忠,与人谦和,临下慈爱。众中语涉朝政得失,人事短长,慎勿容易开口。仕宦之法,清廉为最,听讼务在详审,用法必求宽恕。”我们从唐宋两代刑部尚书的出身可以看出家学传统对于士大夫阶层法律知识的熏染。如有学者对唐代刑部尚书的出身阶层与入仕途径做了统计,发现竟然有95.9%的刑部尚书来自于士族家庭,而他们的入仕途径绝大多数为进士科出身。[2]至于宋代,有学者统计出近一半的刑部尚书出自官僚家庭,其中有些属于典型的“司法世家”。[3]这一统计数据足以说明:从唐代到宋代,士大夫的家学传统在其获取法律知识中的重要性和连贯性。

(二)“家法”与“国法”的统一

有宋一代,一些著名的士大夫诸如范仲淹、司马光、赵鼎、朱熹等均有家法族规存世。受这种时代风气的影响,一些新兴的士大夫家族普遍参与了家训、家法、家规等的修撰,其内容亦多涉儒家伦理、行为规范、做官准则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士大夫法律修养尤其是礼法观念的重要来源。宋代的家训、家法、家礼、家规等颇为士大夫所宗尚,成为其实现儒家“修齐治平”理想的重要手段。其中颇具代表性的当属同安苏氏家族。据《宋史·苏颂传》记载,一代名臣苏颂继承家学,“自书契以来,经史、九流、百家之说,至于图纬、律吕、星官、算法、山经、本草,无所不通”。苏颂曾任知审刑院一职,在法律方面亦多有建树,如曾提议“特诏礼官、博士,参议礼律……使人知尊祖,不违礼教也”。其子苏嘉、苏京、苏携皆一时之选。苏携“少年得声誉,益亲师友,力学问为词章”,被高宗赞曰:“由嘉祐治平以来公卿之后,能守家法者,莫公若也。”[4]

三、司法实践

士大夫政治体制下的每一名官员,在理论上都有机会参与司法,并以之增加法律知识。因此,对于大部分宋代士大夫而言,他们往往是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来自主学习,并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的。

(一)司法实践贯穿于宋代士大夫的宦海生涯

在士大夫政治体制下,宋代士大夫的司法实践,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诸多职能部门,贯穿于士大夫宦海生涯的各个阶段,诸如:

1.作为地方行政长官亲自主持狱讼。宋人说:“祖宗之规模在于州县,州委之生杀,县委之赋役”,而“凡州县之治,非兵戎则尽农事、狱讼、简书也”[5]。可见,司法活动是宋代地方官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2.作为诸路监司审理和督查案件。宋代各路先后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中央派出的监司机构。如果州县在处理案件时出现稽留不决或按谳不实、盗贼逃亡不获的情况,监司有权对该州县长官进行劾奏,对司法小吏进行制裁。各州死罪案件除申报刑部外,也需申报提刑司,称为“送勘”。

3.作为中央机构官员覆审、裁决案件。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刑部、审刑院和大理寺。北宋前期,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与审刑院同署以上于朝。

4.作为专门机构官员的司法活动。宋代枢密院长官对重大军事案件有司法监督权。元丰之前,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归中书省,而武臣、军士则归枢密院。

5.作为名公巨卿参与临时性的司法差遣。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宋代统治者往往会超越原有的司法机构与运行机制,或临时派遣官员赴地方“决遣刑狱”,或设置特别机构“推勘”,或授命名公巨卿“杂议”。如神宗熙宁初年的“阿云之狱”,即属于典型的士大夫“杂议”。

(二)宋代士大夫通过司法实践获得法律知识的效果不宜高估

宋代士大夫也确实颇为看重法律技能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苏轼的“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叶适的“以法为治”,朱熹的“明刑弼教”等思想无疑代表了一种鲜明的时代主张。在存世的律学著作中,无论是《折狱龟鉴》《洗冤集录》这样的法学专门书籍,还是《名公书判清明集》一类的书判汇编,都代表了不俗的专业水准。尤其是后者,体现出宋代的士大夫在司法实践中将天理、国法、人情多种因素合一,代表了古代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极高水平,至今依然不失其价值和意义。

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宋朝统治者尽管力图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但依然存有“古之儒者,以儒术决狱,若用俗吏(法吏),必流于刻”[6]的偏见。对于众多士大夫精英而言,恐怕更是如此。如司马光在《应诏论体要》中说:“人君务明先王之道,而不习律令……文法俗吏之所事,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耶?”程颐也在《论礼部看详状》中说:“专意法律者,胥吏之事,可以行文案、治期会。贯通经义者,士人之事也,可以为政、治民。”柳开在《请家兄明法改科书》中坦露心声:“夫执法者,为贱吏之役也。国家虽设而取人,亦明知其不可为上者也。”更为现实的是,宋代科举考试的内容始终以儒家经义为主(仅神宗时期例外),或者说只有经义真正决定着士大夫们的仕途,因此谙熟儒家经义才是士大夫安身立命之所在。如此种种,士大夫获得法律知识的热情和效果亦可预知。

通过以上对宋代士大夫法律知识来源的考查,我们不难看出,如果仅就封建帝制时代的一般情况而言,宋代士大夫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或许有超越历代的优势所在。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即“中华帝国最高统治者的治国模式是人治,并不是法治,他们对法律是不重视的,仅仅将其作为统治的工具之一,而且是在道德说教无效之时不得已才去采用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忽视法治是常态,重视法治是例外。”[7]在宋代激烈变革的时代际遇面前,虽然不乏有一些士大夫的法律素养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绝非普遍现象。除了《宋史》里随处可见的法制黑暗、司法腐败之外,宋人欧阳修在做地方官时亲身经历也很能说明问题。他曾经阅览当地“陈年公案”,发现其中“妄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殉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遂发出“夷陵荒远偏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也”[8]之感慨。实际上,处在“重礼轻法”、权高于法的“人治”社会,宋代士大夫的法律素养不容乐观,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

参考文献:

[1]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M].台北:志文出版社,1976:297.

[2]王建峰.唐代刑部尚书的出身阶层与入仕途径[J].文史哲,2013(3).

[3]赵晶.宋代明法科登科人员综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

[4]汪藻.浮溪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289-290.

[5]刘攽.彭城集·汝州推官廳记[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3674.

[7]何勤华,袁也.中华法系之法律教育考——以古代中国的律学教育与日本的明法科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1).

[8]洪迈.容斋随笔[M].北京:中华书局,2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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