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反垄断民事诉议界定。反垄断法是公益和私益的平衡器,其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决定了反垄断法民事诉讼的内涵和外延相较于传统的民事诉讼而言必定有所不同。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但也仅是对其某一方面的研究,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①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概念界定。1.国外。反垄断诉讼有公共和私人实施两种情况,以提起诉讼者身份为界定标准。前者的主体具有国家性和公诉性,更多体现在国家机关的规制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针对于垄断行为加以处理。2.国内。首先在诉讼主体方面,学者们对其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利益相关的私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需要在相关法律框架下进行,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也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垄断行为中的受害者,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并且当事人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提起诉讼,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追究当事人责任,依照法律给予赔偿。在民事救济方面学者们也有自己的看法。有人认为在出现垄断行为造成伤害时,就可以适用于反垄断法,当事人可以通过私人诉讼获取民事救济,存在两种救济类型。
国内学者也对反垄断私人论述进行研究,并且给出相关定义,但是尚未达成共识,其中可见多种称谓。
综合上述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当垄断行为发生时反垄断法即会发挥作用,在此过程中会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他们可以以主体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中可以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给予赔偿。
(一)涉案行业是重点行业。大多集中于重点行业,与我国的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所涉及行业主要为传统行业,领域较为广泛,如能源等;但也有一些新兴行业出现此种情况,也是近些年来发展的一个趋势。②
(二)涉诉相关产品市场具有一定特征。它们属于细分的专业市场,其中包括许多知识产权之类的问题,充分显示出这一市场特征。目前对于市场的界定缺乏有效标准,往往以主观为主,因此需要在这方面需要加以注意。
(三)涉诉案件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它们往往在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能够发挥支配作用,具体行为包括多种形式。这些垄断行业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或者对其进行限定,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对其他主体进行限制,垄断交易价格,伤害其他主体利益,整体呈现复杂特征。
1.目前我国公共执法体制尚不完善,存在一定局限性。从《反垄断法》中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共执法者,如商务部等,同时规定了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这些机构需要负责相关工作。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职能机关,如证监会等,它们在具体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规定这些机构需要行使监管职能,同时要保护竞争,这就存在一定矛盾。这些机构涉及的一些工作不能与其自身利益完全分开,因此无法站在公正的立场完成监管职能,甚至为垄断活动服务,成为它们的保护伞。反垄断执法机构本身也存在问题,执法资源稀缺的情况始终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不能够发挥协同作用,甚至造成负面影响,对执法工作进行牵制,阻挠执法机构正常工作,导致问题重重。执法机构面对种种困境不愿意主动出击,导致反垄断执法出现问题。只要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有深入认识,同时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作用,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够有利于政策实施,确保对实践工作进行指导。
2.相对公共执法者的作为而言,私人执法者更为活跃,他们本身有着客观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动作用。当出现垄断行为时,当事人利益受到伤害,他们往往积极追求反垄断救济,具体体现在执法意愿上。根据目前国内情况,目前这种反垄断诉求越来越多,呈现多种形式,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是反观这些案例的结果,大多以失败告终,这也说明目前国内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国内有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但目前尚不完善,对实践指导作用不强,存在一定偏颇,缺陷难以避免。由于大量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出现,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如何能够公平审判,给出正确裁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度的缺失使得私人执法者面临困境,审判缺乏法律指导,不能够作出公正裁决,这将对我国的竞争政策产生影响,实施将很难进行下去。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具有长远意义。
纵观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民事诉讼,发现存在许多问题,在多个环节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需要对此加以关注,有效解决,才是根本之道。
一是目前我国诉讼程序不完善,证据规则不合理,将会给提起诉讼者带来巨大压力。反观各种案例,发现取证难问题始终存在。对于原告来说,如果不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将很难胜诉,这也充分反映了反垄断诉讼的缺陷问题。对此需要加以重视,在现有的框架下进行改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改变目前司法理念,最大程度查明事实,真实再现客观状态,提高执法者明辨是非的能力。然后,需要将证据保全的力度加大,将证据调取的原则不断的完善,与我国其他法律原则保持较为一致。如果原告提起诉讼,执法者需要尽快采取措施,保全相关证据,依职权调取证据,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有利于公平裁判。再次,正确运用事实推定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垄断纠纷案应用事实推定更有意义,可以更有效判定事实,作出正确抉择。最后,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于诉讼双方来说都需要诚信,如果在诉讼当中采取不法行为导致证据不完善,或者进行对抗活动,需要给予相应制裁,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是加强专业人士对于其的建议或者说是对经济形势分析以及对于市场的调查报告的审查。上述这些材料对于案件审理至关重要。反垄断诉讼案有其特殊性,往往专业性较强,这就为审判带来一定困难。法官往往对经济事务并不熟悉,难以作出正确判断,这就需要专家证人参与其中,给出正确意见,供法官进行参考,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例如强化相关专业人士出庭义务,接受双方质询,帮助法院理清事实,有属于最终裁决。法官也需要在这方面加以努力,补充专业知识,提高审查能力。
三是关注和强化经济学分析,对相关事项作深入了解。首先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市场份额法是一种有效方法,同时也要关注垄断行为和损害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因果联系,这样才能够正确判断赔偿金额,提出科学分析,作出合理裁判。四是统一裁判规则。加强垄断规制问题的研究,统一裁判规则,提高法律适用性。
【注释】
①王海力.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以私人诉讼为视角[D].2016.12.
②黄雨薇.浅议反垄断民事诉讼构建的思路[J].法制与经济,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