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梦娜
(宿州学院音乐学院,安徽宿州234000)
大相国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地处七朝古都名城中心,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宋朝释赞宁《慧云传》记载,大相国寺始建于北齐天保六年(公元555年),距今已有近一千五百年的历史,是我国汉传佛教十大名刹之一。在北宋鼎盛时期,曾被誉为皇家寺院,由于“寺内设置有僧纲司,管辖全国的佛教事务”[1],大量高僧汇集于此,成为国内汉传佛教活动与中外佛法交流的中心。大相国寺不仅仅是佛教宗教活动的中心,明清时期,市民阶层文化兴盛,据《东京梦华录》记述,大相国寺内有日常性的斋会与商贸活动:“寺之大殿前设乐棚,诸军作乐”,“诸禅寺各有斋会……作法事讲说,游人最盛”。宋代金盈之的《醉翁谈录》也记录了大相国寺浴佛斋会的盛况:“众僧举扬佛事,其声振地。”由此可以看出,大相国寺在宗教活动、社会经济、文化交流,以及民众生活与民俗文化传播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每当寺院举行大型庆典或是佛事活动,乐僧们便协同演奏,为寺内的佛事活动提供音声供养。根据《宋会要》《宋史》《东京梦华录》等史书的记载,早在唐大历年间(766-779),寺院中就已经有了专职的乐僧,并形成相对稳定的体制,参与到了日常法事与佛教活动中,比如开坛讲经、佛事法会。
2002年7月,在大相国寺方丈心广大和尚的努力下,重建了“大相国寺佛乐团”,2007年大相国寺梵乐成功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影响,梵乐团在音乐文化传承与谋求自身发展的道路上,不断探索,试图将其向更为系统化、科学化、可持续化的方向良性发展,这已然成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共识。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文明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的传统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变,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社会功能的不断消解和弱化的同时,注重其文化宣传与学术研究方面的功能,同时,在旅游资源方面的过度开发与利用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使得无形文化遗产会在地方政府与寺院、相关商业部门以及学术研究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受到损害。如何改善人们对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观念,使其有一个可持续性、整体性、良性发展,需要对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价值有更为深刻的认知和理解。大相国寺梵乐团的艺术审美价值、文化传承价值等方面的表现是其传统文化共性,学界已有相关讨论,不再赘述,笔者将对其宗教类非遗项目的特殊性价值进行探讨。
生物的多样性是由生物基因的多样性决定的,在生物研究方面,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生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学者们对于人类在自身文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也有着相似的研究共识。每个民族、族群都有自己本土独特的、迥异于其他民族的特有文化样式,这是一个异于他者、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体系。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都携带着该民族、该族群的传统文化精神,这些原生态的文化艺术样式反映出该民族的文化身份特征、哲学思维方式、审美倾向,以及其文化基因发展路径的选择倾向。当下表现出的鲜明文化特征,便是该民族或族群背后历经世代更迭、文化积累所形成的显性基因特征。
大相国寺梵乐团历经数次的天灾人祸,几经辗转、断裂、延续,所传承的手抄密谱,以及释隆江师父的言传身授的演奏中,都能找到中州佛教音乐、河南地方戏曲,以及古代宫廷音乐乐队形制的艺术形态。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音乐形态与主流音乐旋律的不断融入,数代乐僧们的传承、甄选与淘汰,形成了现在所观所感的佛教仪式、仪轨与佛教音乐形态。项阳在《关于佛教、道教与民间乐社用乐相通性的思考》曾详细讨论:“当我们将一个区域范围内道观、寺庙和民间班社、会社所用的音声加以比对,又发现其乐曲具有相当比例的相通性、相近性、一致性。”[2]音乐艺术本身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样复杂的双重属性特征,不同地域风格的传统民族民间音乐,其音阶构成,常用音程结构及其模进习惯,不同调式调性所表现出来的功能性特征,以及地方方言所具备的语言声调与腔式的表现功能,都是各地区本土民间音乐所独特的艺术特征,这些保留下来的特征便是构成其本民族人群文化基因的核心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文化遗产,它承载着本民族,各不同族群的历史文化特征,是其族群的文明动力与精神寄托,是一个民族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石,具有传承本民族精神的重要作用与价值。传统民族音乐艺术中所蕴藏的文化基因、精神特质、审美选择都维系着本民族精神文明特征,同时也反哺与塑造了本民族的文化传承者。大相国寺梵乐的传承是乐僧们在长期的佛事活动、音声供养行为中不断继承、拣选、积累而形成的固化的艺术形态。
人类文明全球化的进程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迅速扩张,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及其文化空间也发生了不可逆转变。传统婚丧嫁娶民间礼俗,以及建立在宗族血亲基础之上的人际关系、生活方式逐渐被消解,承载着民间音乐的民间信仰、宗教活动也随之失去了大量社会生存空间。大相国寺梵乐一直留存于以宗教信仰为主要精神凝聚力的团体组织中,不管其音乐元素来源于哪种艺术形式(包括民间音乐、戏曲、宫廷音乐元素),一旦被纳入到宗教仪式中,便不会有人轻言改变,毕竟寺院作为宗教机构,乐僧们携有对宗教神灵的虔诚与坚守之心保持了梵乐的形态一直处于较为稳定的、古老的形态,梵乐才得以留存至今。
大相国寺梵乐源起于宗教信仰,其表现内容与渊源基本上都与佛教教义、佛经内容相关,以大相国寺梵乐团的演奏内容为例,例如《白马驮经》《菩提树》《宝鼎赞》等曲目,多取材于民间传统音乐曲牌,内容也与民间传说或佛教故事有关,应用于宗教仪式与民俗活动中,其参与者有很多都不是纯粹的佛教僧侣,部分是有宗教情结的居士或有宗教倾向的人群,其大部分是对宗教仪式感兴趣的非宗教信仰人群。[3]人是天生的社会性动物,包括人类对人际交往、情感表达、集体归属感的需要。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也指出人类需要归属于集体,需要从同类交往中寻找到对自我肯定的精神需求。笔者在调研过程中,看到有大量佛教皈依者每日参与到佛事活动中,对梵乐保有依赖与尊敬之情,主要源于寺内的梵乐能够为他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宗教环境,从中能够得到宗教情感体验,在相关仪式中体验到精神上的极乐净土之境。这种宗教“音声”现象与其文化语境之间相结合的关系,是“信仰体系呈现出一个民族对于天、地、人三者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认知模式,仪式是信仰体系向外行为的展现,其演释过程自始至终包含了“音声”,而“音声”便是仪式深层意义及灵验性体现的重要媒介。”[4]大相国寺梵乐中保留了中州传统民间音乐的样式与韵味,这更容易让参与到仪式中的人感受到宗教共情体验和乡情归属感。
如果说社会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交往的规则与理性行为活动的规范与准则,那么藏匿于个人内心深处的宗教意识则是一种私人的、潜在的、无形的行为尺度。佛教经典中通过大量表现业力轮回,善恶报应的故事,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规范显得神圣化和威严化,同时也消除了伦理道德在人际实践行为层面的自觉性与虚妄性,赋予其特殊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宗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道德体系的价值与作用。“宗教的主要道德地位并不在于它是伦理价值的前提,而在于它对世俗道德标准的强化方面所起的辅助作用。”[5]
我国的民间宗教信仰具有一定的社会群众基础,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地实施,宗教信仰不仅仅是构建民众世俗道德规范的一种潜在约束,更多地成为一部分人内心私人的、隐秘的、潜在的、具体功能需求。当前,我国社会对于民间宗教迷信活动管理严格,对于有损人民身心健康的宗教迷信活动也实施了严格的管控与打击,大多数以求财或谋求俗世利益的迷信活动与巫术行为,或“遁入空门”“消极避世”为目的的宗教迷信活动都基本被禁止。大相国寺梵乐团有大量的活动与当地的民俗节气、旅游文化宣传相关,并且会参与到国家大型公祭祈福活动,以及政府的文化宣传方面,在这些民俗活动中,展示梵乐的大气、典雅。虽然僧侣这样的宗教团体并没有在维护俗世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方面显示出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佛教故事、宗教教义中符合道德标准的那些被神化的角色、形象,塑造出至高的道德典范形象,对于人们的伦理道德行为会产生潜移默化的激励与效仿作用。梵乐作为宗教仪式中重要的组成元素,用音乐艺术的形式强化宗教仪式环境的肃穆、神圣氛围,强化这一空间中人群的心灵体验,团体内部的认同感、归属感,在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一定强化与规范化的教育作用。
大相国寺地处七朝古都、文化旅游名城河南开封,大相国寺作为国家AAAA级景区,每年接待上千万来自全国、甚至全世界各地的游客,大相国寺梵乐团已然成为开封旅游的一张文化名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经济价值客观存在,已经被当地政府、企业、学者所普遍认可。《大相国寺梵乐团大事记2002--2019》显示,梵乐团参与到公共文化宣传、旅游节,或是旅游季的公共文化宣传活动占总比的60%以上。笔者在与梵乐团的管理层访谈过程中了解到,他们将联合政府部门、旅游文化企业,尽最大努力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发展规律,谨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简单粗暴地等同于非物质文化的产业化保护;他们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是多层次的,把这其中的品牌意识、音乐艺术特色、文化创意等都简单地归为商品的售卖上,都会大大降低大相国寺梵乐团这张文化名片的文化经济价值;如果忽视大相国寺梵乐生存环境的真实性、整体性原则,简单粗暴地为了商业利益和虚假广告效应,随意改变其音乐形态和演出环境,会造成其展示展演泛滥,演出质量粗糙,进而影响其独特的文化价值。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其中明确指出:“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它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享有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人类的生存痕迹构建了人类文明,文化生态中的多元艺术形式体现出人类文明的多样性。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速度极快,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极大地刺激了大众文化的快速传播,商品化的制造与“精英”文化的普及促使大众所消费的艺术形式基本以千篇一律的“快餐式”文化出现,这种一味迎合大众趣味、消遣娱乐、无精神内涵的艺术形式对人类精神层面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生态的发展无疑是一种损害与消解。尊重每一项非物质文化活态遗产的自身发展、生存规律,尊重其自身的传统文化积淀,同时又缓慢地、不断地创造新的文化内容,给予其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保护方式,谨防人为的干预破坏,导致其失去了自身独特艺术魅力的“创新”与“发展”,并以此作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如此存在人为干预性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逆的破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