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庆娜,谢谛
(1.喀什大学,新疆喀什844000;2.鄂州市教育局 电化教育馆,湖北鄂州436999)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权无法无据,使得部分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畏首畏尾”,这并不利于良好教学秩序与校园环境的塑造,迫于学生的维权压力和教师的侵权担忧,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备受质疑,中小学甚至出现了教师不敢管和不愿管的怪现象,“惩戒权入法”的社会呼声此起彼伏,引起了法学界、教育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以致在2019年的两会期间频频成为热点话题并持续讨论至今[1]。
日本、韩国、美国等国法律都允许学校和教师对犯错学生进行适当惩罚。上世纪八十年代教师惩戒权就成为日本学界的研究热点,就法律明确指出何种错误行为采取何种惩罚措施,且明令禁止体罚;韩国法律允许体罚学生,对体罚工具和体罚位置作出了具体要求;美国法律规定了教师可以惩罚学生的具体情况和惩罚方式并且健全教师惩罚的监督机制,同时注重家校沟通[2]。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一直未有明文规定,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校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及了“教育惩戒”的字眼。2017年3月实施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是地方立法首次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了规定。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教师惩戒权这一概念,并初步规定了其范围、方式、救济机制等,这使得一直在教育界与法学界长期存在的教育惩戒权争论尘埃落定。从《规则》中对教育惩戒的界定可见:首先,教师惩戒既是对教师和学校的一种权利赋予,同时也是一种法律限制;其次,教师惩戒权是一种良好的教育方法,其最终目的是能够让学生知晓错误,以防再犯;最后,“惩戒”不同于“体罚",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而体罚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应该被禁止[3]。
对教育惩戒权的学理进行分析,发现其代表了四种关系:教师与家长的观念,教与学,教育与社会,法理与情理,以下将逐一阐述。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生存压力骤增,闲暇时间减少,教师和家长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亲密程度越来越低,最终导致教育惩戒场域中家长与教师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家长对孩子的宠溺,害怕陌生的教师滥用权力,伤害“弱势”的孩子,对教师有一种防备心理,再也不会把传统社会里的教化性权力赋予给教师;二是教师害怕被陌生的家长无理取闹或伤害,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的惩戒不敢再使用传统习俗中得来的教化性权力,面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在传统的师生关系里,所谓“严师出高徒”,即从教的角度,惩戒权代表了教师的权威,也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的师道尊严;从学的角度,学代表了学生一方的从属性地位,是必须尊重教师、遵守教学秩序的,以致于从来没有人质疑过惩戒行为的合理合法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人们开始用新的理念和眼光审视教育惩戒权,审视教与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教师是否可以使用某种手段来惩罚学生成为了公众焦点。
一方面,对于刚入社会的孩子来讲,所有外界因素都是新环境,自己是一位典型的“新分子”,为了适应社会,必须学习先其存在于这个环境中的文化,希望他们在学习过程中遵守规则又非其天性,所以不得不采取一些惩戒措施,让其遵循教育与社会的协调统一,一旦强制,便使用了教育惩戒权,这是一种教化及社会化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社会、教育及多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适应和规范陌生人的社会制度建设以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没有及时跟上,这些不利因素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不可避免地从社会领域延伸到教育领域,进而造成教育惩戒场域里出现的各种负面现象[4]。
从法理学来看,“惩戒”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如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等,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5]。但从情理学上讲,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的亲情伦理关系,一旦教育过于严苛往往会影响其和睦性,由此便会产生法理与情理之间的矛盾。
教育惩戒权已然成为广大学者的研究热点,其主要聚焦于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为惩戒权提供了法律参考。但在实际教学实践中,教育惩戒问题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层面上的,还来源于教师、家长和社会。
一方面,现在很多家长由于工作很忙,没有空闲时间教育孩子,把学校当成“万能托儿所”,但单纯寄托于教师的教育往往不能满足家长的期待,而且大部分孩子都是独生子,家长的溺爱、过度保护导致孩子的骄纵,以致于经常出现因学校教师管教学生而发生矛盾冲突;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家长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教育惩戒权的正确理解,与教师、学校之间缺乏沟通交流,自认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是有意打骂孩子,在孩子受到惩戒时,常将之归结为教师的偏见和无理,并以此为由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报复。如2018年热议的“四川严书记事件”,即是家长不满教师对孩子的惩戒,以自己的身份和社会影响力向校方和教师施压。总之,教师和家长总会因为价值观不同发生分歧,引发家校冲突,直接导致孩子的教育问题,最终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
1.教师把握力度不当,理解存在偏差
一些教师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敢轻易发动惩戒,导致了教师的权威受到挑战,师生关系紧张。首先,学生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常常触碰校规班规,教师迫于严肃班规校纪,对违规学生进行惩处,由于学生的抵触情绪及教师缺乏惩戒智慧,逐渐造成不敢惩戒、不会惩戒、不当惩戒乃至放弃惩戒的现象;其次,很多教师自身法律素养偏低,滥用惩戒权,不符合教师规范,如近日被微博曝出的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一名老师明知学生患有哮喘,还罚跑10圈,最终导致孩子在医院昏迷多日,且留下严重后遗症,引起公众愤慨;最后由于教育体制改革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加强,教师言行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被辞退或被控告的风险,这将减弱一线教育工作者管理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对于惩戒权“望而却步”也就不足为怪了。
2.学校监管不力,教育惩戒权缺失
欺凌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学生之间,学校在遏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中扮演着权威角色,但传统教学中学校一直都存在着“重智轻德”的倾向,并不关注学生合作与互助自觉性的培养[6];其次,校内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合理,缺乏对校规法规的有效宣传,有关教育惩戒权细则不确切,且教育惩戒方式单一;最后,学校关于教师惩戒规则也不甚明晰,惩戒权主体混乱,教师想把惩戒权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又想把惩戒权交由家长处理,学生在学校犯了错误,就让带回家好好反省。
在现实教学中,由于媒体的过分夸大事实,甚至把惩戒权妖魔化,或由“红黄蓝幼儿园”“哈尔滨继红小学事件”等这种非法暴力的实施,或其他种种原因,导致社会公众很难对其内涵和外延做正确解读,对教师惩戒权产生更大的误解和排斥。如2019年5月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一名老师因学生古诗没背好,将其打了一百多棍,致其构成轻微伤,正因为此类事件频出,加上媒体的肆意报道,以致于大众将体罚等同于教师惩戒权,将其错位理解,所带来的便是对于教师的信任危机、教师惩戒权的弃之不用以及社会公众对于教师惩戒权的不理解甚至是厌恶,最终将阻碍教育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一,表现为法律制度缺失,缺乏惩戒依据。虽然教育部颁布了《规则》,但并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也面临着规范层级过低、适用标准模糊、配套细则不完善等多重困境,其能否顺利出台及实践效用如何仍有待继续检验[7];其二,在实施惩戒权时,面对学生不良行为会考虑到公众和伦理亲情之间的纠缠,顾忌到学生的尊严、群体影响、伦理认知及家长的社会关系等因素,一般教师的思维会倾向于伦理亲情这一情节,不会完全按照法律规范去进行惩戒,在法理与情理的纠结之中,带来的便是对教师惩戒权的弱化,最终会影响到教育教学效果。因此,未来教师教育惩戒还有很多方面都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维护班级、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更深层次的目的在于维护教师阶层的权威和尊严,更好地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将从观念、教学、社会、法律四个层面分别给出针对性建议,力求探索教育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
首先,教师和家长都应通过多种途径去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分析法律概念结构,了解教育惩戒权概念、内涵及实施准则,才会减少矛盾冲突;其次,作为教师,应通过家校合作组织机构,构建家长参与的教育惩戒体系,转变家长育人心态,增强家长对教育惩戒的支持与信任,融洽家校关系,增强彼此之间的互信与合作;最后,家长也应该从内心深处给予教师真切的理解和包容,若对教师的工作,有好的建议和想法,可以私下和教师进行沟通,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注重家校合作“约定”惩戒,以便共同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1.教师和学生方面
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不是教师远离惩戒,而是教师保持权威性,维护教育的尊严。首先,教师是与学生日常接触最为频繁的一个群体,自身应多加强惩戒意识,多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树立科学的惩戒观,提高惩戒能力,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尺度有力量地进行惩戒,惩戒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教育;其次,教师要把握好惩戒的“度”,在真正实施惩戒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及差异性原则,再根据具体情境和学生个性特征进行处理;最后,注重培养学生的内在纪律性,让学生不仅在行为上更是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内化为道德上的自律从而达到自我控制的能力和意识。
2.学校方面
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由此衍生出的教育惩戒权,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应当依据行政处分的基本法理实施[8],要充分落实好校内申诉、监督机制,保证教育惩戒权有序开展。
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强化申诉机制的程序性、正当性,提供正当的申诉途径,即学生在受到惩戒之后,有权利进行申诉,由学校的申诉委员会召开听证会,遵循合理性、合法性及尊重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等原则开展申诉。同样,教师也应享有申诉权,确保教师申诉的可操作性,实现保护学生权益和维护教师权威的双重目的。最后,法院对于学校处理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最终的裁判权[9]。
进行监督时,强化法律与师德规范共同制约。首先要考虑的是监督主体是谁,笔者认为,监督权的实施主体应以学校为主、家校委员会为辅开展,如英国学校会保证严重惩戒手段应用的公开和透明,开除学生的决定过程受到家长的监督且需要保留档案[10];其次,还应该让监督体系透明化,以防受到一些不正当的关系的影响,扰乱正常监督程序的进行;最后,学校还应把教师惩戒作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里的指标进行衡量,通过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权力的合法使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滥用惩戒权的,应该给与一定的警告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育惩戒权的明确,可以让社会重新正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纠正不正确的管教理念,理解教师对学生惩戒的真正意义和益处,化解双方的矛盾[11]。因此,教育惩戒权的明确与实施,是社会进步之所需,同时也是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
首先,通过多方参与方式,慎重商定适合于学校特点、教师需要、家长接受及社会认同的具体惩戒措施和规范,打造多方协同合作的教育惩戒共育模式,同时加强相关媒体、报纸的监督;其次,加大对教育惩戒权的舆论宣传,积极普法,引导公众对教育惩戒权的正确认识,在教育界及社会上形成特定的舆论氛围,推进教育惩戒权的科学实施,同时对社会舆论媒体进行规范,提升其对教育政策的解读能力,及时准确地传达有关教育惩戒权的信息,切勿为博公众眼球,胡乱添加标题,进行惩戒即体罚的言论误导,致使社会对教育管理产生信任危机;最后,对社会公众来说,应该保持理性、客观公正的态度面对教师惩戒,认定是非,评述对错,切不可以“维权”为由头,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教育惩戒、教师职业进行抨击。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首先,强调教育惩戒权的有法可依,出台相关政策,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可操作性;其次,应在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自主空间内,对教师、学校实施惩戒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进行低密度低强度的规制,但不穷尽列举所有的惩戒方式,不强制规定轻微惩戒程序,以便关照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定位,充分尊重教师职业活动的自主性和专业性[12];最后,依法治学和以德治学相结合,遵从“适度”原则,体现“惩而有教,罚而有爱”的教育宗旨,协调处理好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总之,教育惩戒权的建立与维护既需要法律这只有形之手,也需要道德这只无形之手。
作为一名教师,实施惩戒权是我们的权利,但也要避免乱用、滥用,应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稿》中“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四大原则,把握好尺度、温度、力度和深度,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自律精神,形成积极友善的人际关系,激发学生向上向善的内驱力,使我国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不负众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