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将《纽约客》告上了法庭

2020-03-20 10:05林海
检察风云 2020年3期
关键词:勒尔马尔梅森

林海

這是一起与名人声誉有关的案件。原告杰夫里·梅森是一位知名学者,他曾经是弗洛伊德档案馆的项目主任。然而,在档案馆工作期间,他对弗洛伊德的理论从认同转向失望。最终他与档案馆闹翻。在此背景下,他接受了《纽约客》的采访。然而,报道不但存在偏差,文章中还出现了许多他从来没有说过的话。一气之下,他将《纽约客》告上了法庭。

他原本受雇于弗洛伊德的女儿

梅森是一位梵语学者,曾就读于哈佛大学。他于1970年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任教授,并于1978年获得心理分析师资格。在学术活动中,他认识了西蒙·弗洛伊德档案馆馆长科特·埃斯勒尔博士以及弗洛伊德的女儿安娜·弗洛伊德。1980年,埃斯勒尔和安娜·弗洛伊德雇用梅森为档案馆的项目主任。然而接受这个职务之后,原告却对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渐渐感到失望。1981年,在康涅狄格州新英格兰心理分析协会的一次演讲中,梅森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和弗洛伊德的理论大相径庭。之后不久,档案馆董事会决定终止他的职务。

听说这段学界名人之间的纠纷后,许多媒体都很感兴趣。《纽约客》周刊的撰稿人詹妮特·马尔柯姆也不例外。1982年,她和梅森联系,想写一篇有关他和档案馆关系的文章。两人见面、通电话,进行了多次采访。随后,马尔柯姆完成了长文《在弗洛伊德档案馆》。其中有大段加上引号的引文,分别是梅森、埃斯勒尔等人的谈话。在编辑过程中,杂志社审校部让梅森核实一下文章中的一些主要事实。他看后非常惊讶,表示那些让他核实的段落中存在大量出入。尽管如此,1983年12月,《纽约客》仍然分两次刊出了这篇长文,随后又以单行本印刷出版。

对此,梅森不买账。他向美国联邦北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文章对他的谈话进行了删减和修改。法庭上,各方比对了采访录音发现,文中的很多段落和原告的谈话确不一致。马尔柯姆则抗辩说,她和原告讨论的内容并非全部记录在磁带上,特别是当他们两人一起散步或坐车旅行,以及录音设备不工作的时候。她声称自己对这些没有录音的段落做了笔记,并根据笔记写成了文章。她的律师也提出,原告是公众人物,因此他需要对存在有意中伤进行证明,如果无法证明,那么作者有权对“谈话或含糊不明的事件”做尽可能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有权受到宪法保护。

令梅森惊讶的是,初审法院判决《纽约客》胜诉。随后上诉法院也支持了原判。相关录音带并不能清楚而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的描述是诽谤性的,且有真实的恶意。例如有关“知识舞男”的段落,即是如此。在文中,马尔柯姆以引号形式引述了一段梅森的话:“之后我结识了一个相当有吸引力年纪有点大的研究生,并且和她有了风流韵事。一天,她带我参加了一些艺术活动,之后又十分后悔。她说,‘是这样,在你的房间和你上床感觉非常好,可是,你是那类永远离不开家的人——你有社交障碍,尽管在自己的房间里游刃有余。可是你知道,即使不说上面这些话,埃斯勒尔和安娜·弗洛伊德也以他们的方式告诉了我同样的内容。他们非常喜欢我待在自己的房间。他们喜欢从我这儿知道心理分析师是多么令人毛骨悚然,多么蠢笨。我就像一个知识舞男——只用来取乐,却不会被带去大庭广众。”

他没说过“知识舞男”这个词

什么是知识舞男呢?大意是以知识满足他人低级乐趣的“应召人士”。这当然不是好词。问题是这话从梅森自己嘴里说出来,构不构成对他自己的诽谤呢?

根据录音记录,梅森确实说了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可是,他并没有提到埃斯勒尔和安娜·弗洛伊德对他的看法,也没有提到他认为自己是“知识舞男”的事。相反,在这里他的说法是:“在某种程度上,他们觉得我是私有财产,也是公众债务……当我单独待在他们客厅里的时候,他们喜欢我,我可以和他们聊天、讲真话,他们也和我讲真话。可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在心理分析界的地位太渺小。”梅森表示,“知识舞男”的说法根本是马尔柯姆生造的,而且她扭曲了谈话的原意——这样的文章登出来,显然会挑拨他与埃斯勒尔和安娜·弗洛伊德的关系,特别在他们已有罅隙的情况下。

“公平地说,知识舞男令人想起那类用知识的廉正和诚实来换取金钱及财物的人。”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后,大法官肯尼迪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理智的陪审团将发现,被引用的这段话的意思和原告录音带里的叙述有本质的区别。在录音带里,他认为自己‘在心理分析界的地位太渺小了,这些大名鼎鼎的培训师在我这儿根本找不到感觉。原告有权利要求对该引言进行认真分析,因为马尔柯姆的错误报道使知识舞男的结论仿佛是埃斯勒尔亲口说出来的一样。”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这样的报道不光是挑拨离间,还构成了对梅森博士的一种负面评价。“更为复杂的是两名德高望重的同僚说某人是‘知识舞男,其造成的损害和某人类似的自我评价是同等的,或者更甚。总之,有关‘知识舞男是否构成诽谤,是由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来判定的问题。而上诉法院却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得出判决是错误的。”大法官肯尼迪在判决书中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这样的分析。

马尔柯姆的专访文章很长,令梅森不快的另一段话,主题是“性,女人,娱乐”。文章中,梅森对玛丽斯花园(弗洛伊德住宅)的描述是这样的:“这是一座美丽的房子,可它黑暗、阴郁、死寂。那儿什么都没有发生过。我是唯一来这儿的人。我希望重新粉刷它,打开它,给它带来生机。玛丽斯花园应该成为学术中心,不过它也会是一个性、女人和娱乐的中心。它应该喜欢《奇异的魔术师》中的变化,从黑白变成色彩缤纷。”文章中的梅森甚至表示,希望能在安娜·弗洛伊德死后,“入主这座花园”。

法庭对录音进行了比对,发现梅森的原话是这样的:“真是一座难以置信的仓库。我的意思是,图书馆,独一无二的弗洛伊德图书馆是无价之宝:他所有的书都标有注释;还有加注释的斯凯雷伯病例之类的东西。令人着迷。”至于“性、女人和娱乐”或是《奇异的魔术师》,在录音中并未出现。判决书中写道:“对诽谤的认定不在于数量;即使一长段文本中只有一个错误句子也可构成诽谤……一滴毒药是致命的,弱性的毒药也可致残。”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尽管原告梅森是公众人物,但其名誉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理智的读者怎样看待引号里的话

在判决书中,肯尼迪大法官专门界定了何为“虚假引言”。他认为,“用引号标出某段文字,就是向读者说明,该段文字一字不漏地重现了说话者所说的内容。它们告知读者,他或她正在阅读说话者的话,而不是作者的解释或别的什么间接说明。通过这样的信息,引言给叙述加上了权威性,也给作者的文章加上了可信性。引言使读者形成了他或她自己的结论,并且对作者的结论加以评价,而不是完全依赖于作者的描述”。

法院认为,虚假引言至少可能在两方面损害名誉或引起诽谤诉讼。一方面,引言可能对说话者进行了错误判断而引起伤害。例如,引言说某公务员承认自己有罪,实际上他并没有犯罪。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所引事实的真假,也可能导致对名誉的伤害,因为表达的方式甚至叙述的内容,都可能显示说话者本来没有的负面特征或态度。约翰·列侬曾被引用这样评说甲壳虫乐队:“我们现在比耶稣基督更受欢迎。”该引言被刊载于1966年8月12日的《时代》第38页。假如该引言是虚假的,那么这一刊载行为将构成诽谤,因为这一断语显然会引来争议和负面的评价。

对本案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一个责备的引言(“知识舞男”)也许比直接进行诽谤更加有力。就本案而言,因为文章在《纽约客》上发表,该杂志一直以其小心谨慎和准确性著称。这些因素会,或者至少让读者把引言看作是真实的。被告也许会向陪审团辩驳说,读者应该把引言看成一次再创造,可结论是,就本案而言,理智的读者会把引言理解成真实谈话的再现。

总之,引言的意义毫无疑问是在告诉读者,你们正在阅读梅森当时说的话,而不是马尔柯姆替梅森所说所想做出的合理解释。“如果引言按照合理解释的标准进行评价,就等于给了记者随意把话填进受访者嘴里的自由。”这样会使铅印的文字变得非常不可信,不仅公众人物,出版社本身无疑也会遭受如此尴尬。这样一来,有报道价值的公众人物对记者会越来越警惕,他们知道自己的任何言论都可能被曲解。所以这一案件的结论就很清晰了,联邦最高法院总结道:“我们必须判定刊登的段落与录音磁带是否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基于前述判断,决定驳回原判,发回重审。”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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