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敏
2017年7月,湖北省纪委发布的消息证实:湖北省纪委已经对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湖北省楚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楚垣集团”)原总经理吴顺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此前的2017年2月27日,湖北省检察院已经以涉嫌徇私舞弊假释罪对其立案侦查。
吴顺发,1958年11月出生,湖北天门人,1980年1月参加工作,之后任荆州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荆州监狱党委副书记、监狱长,荆州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2000年1月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是湖北省政府下属的一个副厅级单位,归湖北省司法厅管理,负责管理全省监狱工作,下辖沙洋监狱管理局和30所监狱,其中沙洋监狱管理局为副厅级单位,襄北、襄南、江北3所监狱正职高配副厅级。2003年,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司法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了专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岗位和技能培训的特殊国有独资企业——楚垣集团公司。2012年5月至案发,吴顺发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楚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是一个副厅级干部。
湖北省纪委通报称:吴顺发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审核把关不严,致使重大职务犯罪罪犯违规获得重大立功奖励并减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多次接受请托人宴请及贵重礼品后,将明知不符合调监条件的持枪暴力犯罪罪犯调监,并违规向监狱有关负责人打招呼,导致该罪犯违规获得假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渎职犯罪。报请省委和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吴顺发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湖北省纪委发布吴顺发被“双开”一个多月后,时任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程颖也应声落马,2017年9月5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7年11月被免去职务。
2016年1月15日,湖北省委巡视组、省委政法委将罪犯张某、刘某违法调监、减刑假释中有关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专案组先后对时任恩施监狱监狱长王甲、副监狱长李正贵,蔡甸监狱监狱长袁亚雄等人立案侦查。在办案过程中,湖北省检察院发现吴顺发涉嫌徇私舞弊假释、受贿等犯罪线索,遂于2017年2月27日以涉嫌徇私舞弊假释罪对其立案侦查。
吴顺发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7年8月,罪犯杨某的妻子黄某通过湖北省某监狱原监狱长孔某请吴顺发帮忙为杨某办理重大立功事项,以便减刑。吴顺发接受请托人黄某的吃请后,明知罪犯杨某不符合重大立功条件,仍指使其分管的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处长马某为其违规审批重大立功,并签批同意给予重大立功一次,致使杨某于2008年9月被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6年。
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吴顺发多次接受徐某吃请送礼,收受徐某所送茅台酒等财物,将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的罪犯张某调往恩施监狱服刑,为日后办理假释创造机会和条件。吴顺发明知张某不符合调监和假释条件,仍授意时任蔡甸监狱监狱长的袁亚雄为张某违规办理调监手续并签批同意,还指使时任恩施监狱副监狱长的李正贵为张某违规办理假釋。在吴顺发运作及授意下,2010年7月初张某被调往恩施监狱服刑,同年9月30日被法院裁定假释。
在吴顺发的干预下,导致没有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杨某被裁定减刑,不符合调监和假释条件的罪犯张某被调至恩施监狱服刑并被假释出狱,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办案人员还查证,1998年至2017年期间,吴顺发利用担任荆州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楚垣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7个单位及个人的财物共计311.522万元。
其中:1999年至2001年,吴顺发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监狱监狱长、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荆州市商人刘某代理荆州监狱织布厂织布机采购业务和承揽荆州监狱整体搬迁工程等事项谋取利益,18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55.7万元、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0.51万元;2002年至2015年,吴顺发为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接监狱系统信息化工程事项谋取利益,2003年至2017年17次收受王某现金共计11.6万元;2005年至2009年,吴顺发为湖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经营煤炭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2006年至2013年共受贿110.412万元。
2004年至2011年,吴顺发先后三次收受天门市商人葛某现金共计42万元。2016年12月,吴顺发得知恩施监狱一名副监狱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害怕其收受葛某的贿赂被检察机关查处,遂将余额有48万余元的银行卡交给葛某,并让葛某尽可能多地消费卡里的钱。
2017年3月1日,吴顺发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假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此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就被告人吴顺发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徇私舞弊假释罪一案,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顺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吴顺发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吴顺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吴顺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7月24日,汉江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顺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吴顺发受贿所得赃款折合人民币311.52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吴顺发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收受葛某42万元已全部退还,有退赃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且量刑过重;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依法应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審理认为:吴顺发受贿数额巨大,除了退还给行贿人的42万元涉案赃款外,迄今只退缴赃款10万元,仍有大部分赃款未能退缴,表明其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能认定其积极退赃,依法不能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吴顺发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徇私舞弊减刑、假释行为,但其身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不依法正确履行领导职责,违规接受服刑罪犯亲属的吃请及委托,明知罪犯杨某不符合重大立功条件,仍指使其分管的工作人员为其违规审批重大立功,并签批同意给予重大立功一次,致使杨某被错误裁定减刑;吴顺发多次接受他人吃请送礼,指使下属违规将重刑犯张某由蔡甸监狱调往恩施监狱,并指使恩施监狱负责人违规将重刑犯张某申报办理假释手续,致使重刑犯张某被错误裁定假释。吴顺发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情节恶劣;吴顺发作为监狱系统的领导干部,因其身份和地位特殊,在前述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湖北省高院认定:上诉人吴顺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本院一并予以纠正。
2019年10月15日,湖北省高院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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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