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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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延缓发放工资,
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友》编辑部: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迟迟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我们发放工资,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当为我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辉武
刘辉武读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3天春节假期,部分地方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期发放工资。
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因此,劳动者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友
疫情期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工友》编辑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单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缩短工时,请问,缩短工时时,工资如何发放?
邓佳明
邓佳明读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据此,企业可以采取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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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隔离或观察期间,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工友》编辑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因属于密切接触者,被有关部门要求集中隔离,隔离期间,单位能否以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黄永秀
黄永秀读者:
能按照旷工处理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将旷工行为明确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界定为严重失职并能够证明重大损害存在且有因果关系,否则,也不能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明确要求在隔离治疗和观察期间,单位要支付工作报酬,即明确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要正常存续,单位要按照职工正常出勤对待,单位不能按照旷工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友
职工隔离治疗期较长的,能否以超过医疗期为由予以辞退?《工友》编辑部: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职工隔离时间较长,期限超过了法定的医疗期,单位能否将职工予以辞退?
顾元彤
顾元彤读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疫情期间,单位不能因隔离治疗期超过医疗期而辞退职工。即使是不因为疫情的影响,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即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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