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晓宇
(安徽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安徽 合肥 230088)
近年来,国内外毒情形势愈发复杂,毒品种类日新月异,吸毒人数不断增加,毒品问题在社会各个层面不断渗透蔓延,交通安全领域也未能幸免。各地毒驾肇祸事件屡见不鲜,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在建设智慧公安的背景下,顺应“智慧”时代潮流,充分利用“智慧”理念和资源手段,研究新的毒情形势下毒驾行为的防控措施与手段十分必要。
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333-2017《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对毒驾进行了定义,毒驾是指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车辆,并且血液、唾液中毒品含量达到或超过规定阈值的行为。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中枢神经,直接影响人的运动功能、反应能力和辨识能力,特别是合成毒品所产生的极端的精神亢奋、激动和妄想症状,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出现幻觉,时空感错乱,判断力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并且可能产生很强的暴力性和攻击性行为。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公共交通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逐年猛增。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9年6月,全国汽车保有量达3.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22亿人①数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9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4亿辆》http://www.gov.cn/xinwen/2019-07/04/content_5405841.htm,笔者访问时间为2020年1月2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大陆总人口达到140005万人②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2/t20200228_1728913.html,笔者访问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如此算来,在我国每4个人就拥有一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已达到总人口数量的近30%。与此同时,我国吸毒人员规模庞大,截至2018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40.4万人③数据来源:中国禁毒网《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http://www.nncc626.com/2019-06/17/c_1210161797.htm,笔者访问时间为2020年1月2日。,其中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数数量也非常庞大。以安徽为例,2018年前8个月新增708人因吸毒注销驾驶证的人员。其中,涉及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员38人,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11人,其余659人均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708人中驾龄最长的45年,驾龄最短的不到1年,驾龄在3年以内(含3年)的有45人,占总人数的6.3%;年龄最大的65岁,年龄最小的仅19岁;女性46人,占比6.49%。截至2018年8月全省共有9353人因吸毒注销驾驶证④数据来源:安徽《安徽公布前八个月终生禁驾及因吸毒注销驾证名单》http://ah.ifeng.com/a/20180929/6917550_0.shtml.笔者访问时间为2020年1月2日。,且覆盖各个年龄层和性别。近些年由毒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2018年世界杯期间安徽省开展酒驾、醉驾、毒驾夜查统一行动,其中共查处毒驾39起,同比增长了200%⑤数据来源: 中国警察网,安徽《安徽开展严打酒驾醉驾毒驾统一行动成效显著》http://ah.cpd.com.cn/n2217611/c3901533/content.html,笔者访问时间为2020年1月5日。,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治理毒驾问题,加强对毒驾管控对策的研究,维护公共安全已迫在眉睫。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中强调,“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面对日趋复杂的毒情形势,贯彻落实总书记要求,依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是实现毒驾问题治理能力跨越式提升的重要途径。公安机关强化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视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公安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与传统的毒驾防控措施相融合,发挥合力,拓展防控路径,提升工作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毒驾行为源头治理与防范,是智慧公安背景下创新社会治理的有益实践。
智慧公安背景下,公安大数据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了信息实时更新、高速传递和深度挖掘使用,为提升毒驾防控能力提供了技术支撑。通过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数据和社会层面各类数据资源的深度整合和挖掘,通过对信息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分析、推理、研判,从而实现毒驾行为的预测感知、实时管控、精准查缉。实现由被动处置向主动稽查,由经验化执法向信息化执法的警务变革,全面提升毒驾防控工作综合能力。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这是我国法律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的明确禁止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校车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分别从毒驾行为查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特殊车辆驾驶人资格等方面做出规定,但都属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简单且缺乏具体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特别是没有明确细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负责路面查处的交通管理部门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对驾驶人就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移交给治安管理部门后,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禁毒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戒毒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是否吸毒成瘾及成瘾程度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实施相应戒毒措施。总体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具有严重公共交通安全隐患的毒驾行为处罚力度偏低,对吸毒人员的威慑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和打击毒驾行为。
一是与我们非常熟悉的酒驾相比,毒驾的隐蔽性特征更为突出。酒驾查处中,执法人员通过观察被检查人是否脸红、是否有酒气就可以做出初步的判断。毒驾嫌疑人的异常主要表现为精神方面的抑制、亢奋或幻想,而这些无法单凭视觉、嗅觉等直观感觉来辨识。因此在公安机关日常执法中,对毒驾行为的发现、筛查存在一定难度。二是毒品种类繁多,变化发展迅速,而一线执法单位配备的检测试纸所检测的毒品种类非常有限,存在部分吸毒驾驶人在初筛环节漏网的情况。同时,交警作为查处毒驾行为的主要执法主体,多数缺乏相关毒品知识的业务培训和筛查毒驾可疑行为、实施吸毒检测等方面的专门指导,种种客观原因导致现阶段我国毒驾检测工作并未像查处酒驾一样形成常态化。
1.信息化建设存在壁垒
各级公安机关十分重视覆盖智慧公安全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目前各职能部门也都建立了各自信息系统,一些地区的交管部门通过交管信息平台与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的联网比对,摸清吸毒驾驶人及重点车辆底数,对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实现源头管理;同时将重点人员、车辆数据接入电子警察、电子卡口等系统,从而实现对毒驾行为的精准查缉,信息化实战水平得到明显的提升。但对比智慧公安建设总体要求来看,目前信息资源共享的时空局限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各地区、各警种的系统平台建设标准不一,建设水平参差不齐,跨地区、跨警种的联防联动还存在一定壁垒;另一方面,随着禁毒工作社会化的深入推进,毒驾问题治理不应单一依靠公安机关力量,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作为禁毒工作的责任主体,都应主动参与到毒驾治理工作,但各责任主体单位业务系统相对孤立,无法进行深入的综合研判,直接影响对毒驾警情的预测和打击力度,限制毒驾防控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2.信息化应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信息化建设必须坚持以实战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随着公安大数据的建设及推广应用,民警大数据意识逐渐增强,信息素养也逐步提升,信息化手段已成为公安工作的重要抓手,但从整体情况来看还存在短板。相当一部分民警一方面肯定信息化在公安工作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却又缺少将信息技术与实践工作相结合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多数是被动、教条地使用信息化手段,欠缺创新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亟待进一步提升。
鉴于毒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际上很多国家对毒驾行为都普遍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美国、日本、英国、丹麦等国家甚至将毒驾纳入犯罪。相比之下,在我国毒驾行为尚未“入刑”,且现行的法律规范对毒驾行为的惩戒措施过轻,威慑力有限,很多毒驾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毒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或对毒驾行为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在目前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加快毒驾“入刑”的步伐;另一方面在暂时没有实现毒驾“入刑”的条件下,做好现有法律规范的补充和完善,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细化、规范执法程序,形成一套完整的毒驾行政处罚体系。
1.源头管理常态化
交管部门在对驾驶证申领和管理中主要是比对禁毒部门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但实际上在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以外,还存在着大量隐性的吸毒人员,对此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年审体检项目中添加吸毒检测项目,从根本上、源头上管控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同时,要与道路运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的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将“两客一危”、出租车、校车、网约车等重点车辆职业驾驶人信息与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进行定期比对,并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吸毒筛查机制,通过信息比对、体检筛查等方式加强特殊职业驾驶人资格管控,实现毒驾行为源头管理。
2.路面查控常态化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查控力度,可以结合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查处行动,或者开展毒驾专项查处行动。根据本地区毒情形势和滥用毒品种类的特点,在交警日常执法中配备相应的吸毒检测试剂,以便对发现的具有明显吸毒特征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具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驾驶人随时进行初筛检测,将打击毒驾违法行为常态化,形成治理毒驾的高压势态,强化执法威慑力。
3.业务培训常态化
相关警种在业务培训中应加强有关毒品基础知识的培训,并随着毒潮发展形势不断更新培训内容,让执法民警及时了解各种新型毒品滥用后的症状表现,掌握判别吸毒驾驶嫌疑的技巧以及吸毒检测的方法和程序。
1.探索构建毒驾行为防控信息平台
智慧公安背景下,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思维、资源和手段,建设依托公安交警情指系统为中心的毒驾防控平台,该平台包括公安信息交换平台和非公安信息交换平台两个子平台,以及数据管理、毒驾行为分析、毒驾行为风险预警、毒驾行为快速处置、安全警示信息推送等五个模块。该平台具备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研判、警情预测、快速稽查布控、安全警示教育等功能。
(1)打破数据壁垒,构建数据交换管理平台。一是推动各区域、各警种之间数据资源的互联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为跨警种数据采集、交换、应用提供基础。对有保密需要的,可通过权限设置和接口管理等措施有序对接过渡。二是加大社会参与度,深度整合社会资源信息,建立以公安机关为核心的数据传输平台,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禁毒工作责任主体单位积极参与到禁毒人民战争中来,并且有效地向物联网层面延伸和覆盖,为毒驾防控工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数据资源,从而实现数据信息高效联动,夯实社会综合治理基础。
(2)深度挖掘数据信息,分析毒驾行为特征。以公安部发布的相关法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333-2017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为基础,确定毒驾行为判别标准,将公安机关现场查处的毒驾违法行为和在事故处理中发现的毒驾违法行为作为原始数据进行存证,包括毒驾行为发现的时间、地点,毒驾行为涉及的车辆、人员、毒品种类,涉案车辆车载设备记录的录音、视频、车速信息等。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存证的海量毒驾行为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历史数据的逻辑关系,描述毒驾行为相关特征,为毒驾行为发展态势预测和日常管控提供依据。
(3)动态感知毒驾风险要素,精确智能预警。毒驾行为查处主要涉及“人”“车”两大交通管理要素,在搭建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将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和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采集的有关涉毒“人”“车”的信息数据汇总整合,多维度分析研判毒驾风险。对于在街面、社区、医院、公共复杂场所、停车场、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不同权属的前端系统采集到海量的原始数据,通过RFID、高清视频监控、智能交通卡口、停车场卡口、社区智能门禁、人脸识别、车联网、5G等技术,对重点“人”“车”实现实时动态轨迹感知,利用实时感知数据与基础数据平台的多维度关联碰撞,确定嫌疑对象,实现毒驾警情智能预测、精确处置。
(4)提高扁平化防控水平,实现精准打击。毒驾行为防控大数据平台快速处置功能可实现毒驾防控指挥的扁平化。平台在动态感知毒驾警情后,准确定位路面警力,自动推送预警信息至执勤民警并下达指令,进行可视化指挥。确保毒驾预警发出后,就近调度警力、快速反应处置,预防毒驾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防控执法主体可依据自己的权限查询、使用信息,反馈意见和建议,实现决策和执行的双向沟通。
(5)安全警示推送,前移防范关口。平台定期向登记注册的“两客一危”、出租车、校车、网约车等重点车辆职业驾驶人以及戒断3年未发生复吸等曾经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推送毒驾危害安全警示信息,促使驾驶人时刻保持清醒,自觉远离毒品,从而将防范毒驾危险的关口前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2.强化毒驾防控信息化应用能力
智慧公安背景下,毒驾行为大数据防控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警对信息数据的意识和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因此,必须要加强对民警进行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科普培训,让民警了解新技术以及新技术在公安工作中应用现状和起到的重要作用。要帮助民警树立学习、应用新技术的理念和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并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培育适应智慧公安发展需要的公安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强警的核心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