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海口 571101)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规范运用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为切实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根据农业农村部直属机关纪委关于开展“部系统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调研工作要求,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中国热科院”)党组纪检组深入院机关和院属单位,通过座谈了解、查阅资料、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对2015年以来中国热科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文章通过查找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提炼出了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合理建议,以促进科研单位提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准性,不断提升监督执纪质效。
2015年9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指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要求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1]。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2]。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中央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精神和要求,及时将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3]。
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党组、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通过印发文件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要求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好本单位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严格落实被谈话函询对象在组织生活会上报告谈话函询情况;各级纪检组织要强化日常监督,紧盯单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人和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谈话函询、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要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及时采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等,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错误。要落实好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说明制度,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与当事人谈话。做到经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约束环境下工作生活。部党组、驻部纪检监察组的协同发力为部系统党组织、纪检组织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中国热科院党组、纪检组认真贯彻落实部党组、驻部纪检监察组的工作部署,自觉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理念,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在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指导下,院纪检组积极推动监督执纪方式转变,综合运用“四种形态”。
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2015年以来,中国热科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分近50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近58%;第二种形态占27%;第三种形态占12%;第四种形态占3%。第一种形态至第四种形态呈阶梯式下降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热科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情况
近5年来,中国热科院党组、纪检组注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加大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更加有力。但从调研的情况看,院系统党组织、纪检组织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存在思想认识待提高、运用不规范和工作机制待完善等不足,亟需改进。
(1)思想认识亟待提高。党组织、纪检组织和干部职工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充分、不同程度存在偏差,从而影响了运用的有效性。一是党组织的认识不到位。有的院属单位党组织把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当成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把平时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干部。有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较少,谈心谈话记录空白;对受到上级组织函询、诫勉的党员干部,党支部未及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按时报送在会上的说明材料;个别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受处分后的谈心谈话工作不到位,对受处分党员关心关爱力度不足。二是纪检组织的理解不到位。从调研的情况看,有的纪检组织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目标理解不透,工作方式方法未能及时转变。存在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以做好问题线索核查和纪律审查工作为主的思想观念,对如何让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还缺乏信心和方法,未能熟悉掌握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开展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效果不够明显。三是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不到位。干部职工特别是科研人员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解片面化,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普通党员无职务权,离违纪违法底线还远;或认为违法事大,违纪违规事小,在遵守纪律及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随意性、缺少对纪律的敬畏,容易出现违规情况。如科研人员违反廉洁纪律、上下班工作纪律、出国境未经批准延长境外时间等。部分干部职工存在党组织、纪检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谈话函询、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等“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找茬挑刺的认识。
(2)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规范。运用标准不统一、抓早抓小力度不足、党纪行政处分后续工作不到位等影响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一是“四种形态”运用标准不统一。存在不同单位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处分标准不一致,处分宽严尺度不同;对于轻微违纪行为,院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多于党纪处分。反映出有的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应的基本内容和实质内容模糊,导致在遇到违纪问题实践运用中把握不准、不正确。二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力度不足。存在个别单位有的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未向单位备案,直至被群众举报单位才得知情况;某单位幼儿园报账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保育费、伙食费多达70余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还个别单位近年来多人违纪,说明有的单位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工作抓得不细,经常性开展日常谈话提醒、监督检查力度不深入,党组织、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落实力度有待提升。三是后续工作不到位。从统计分析情况看,存在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违规评定年度考核、晋升薪级工资和党纪行政处分解除不及时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够到位。从个别谈话结果反映,有的党组织、纪检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不到位,受到重处分人员表示存在心理压力大、影响工作开展的情况,以及警示教育活动开展力度不深,未能形成震慑。
(3)工作机制待健全。主要体现在监督制度建设不完善、把握制度运用不够准确、责任落实不到位方面。一是监督制度建设不完善。中国热科院制定了《关于对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谈话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院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党纪处分工作流程(试行)》,但还缺少信访举报、谈话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影响“第一种形态”的精准运用,从而影响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能全面深入地体现到单位“两个责任”特别是主体责任落实的过程之中[4]。二是制度运用准确性有待加强。兼职纪检干部业务能力偏弱,对各类谈话的尺度把握不到位,影响谈话质量;对违纪定性量纪不够熟悉、尺度把握不准、畸轻畸重;还习惯运用老观念、旧经验的惯性思维处理工作,对“四种形态”的互相转换条件和运用把握不到位,未能根据被核(审)查人员主动认错态度、整改情况及挽回损失等情况提出恰当的处分建议。三是责任层层落实不到位。院级对院属单位实际运用“四种形态”的分析研判、跟踪督查和评估考核不够到位,在推进“四种形态”落地落实上还没有形成闭环,缺乏实施后的总结提升,削减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应用效果[5]。院属单位对各类谈话的结果运用不规范,谈话后的后续追踪责任主体部门不明确,后续追踪机制基本缺失,谈话的作用难以发挥到位[6]。
科研院所党组织、纪检组织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是根本,推进规范化是关键,进而努力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
(1)提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想认识。提高思想认识是开展工作的首要前提。一要提高党组织对 “四种形态”的认识。要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共同研究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绝不能把运用“四种形态”单纯看作是纪委的职责而不管不问[7]。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要加强与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的谈心谈话工作,做好谈话记录;党支部要履行好职责,对受到纪律处分、谈话函询的党员,及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教育。还要做好组织处理、党纪行政处分以及受处分党员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把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责任担负起来。二要深化纪检组织对“四种形态”的理解。纪检组织要主动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和“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火墙”,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经常性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最大限度地帮助干部、提醒干部。要通过提升纪检干部的综合能力,熟悉运用党章党规党纪,树立纪检干部的工作信心,坚持抓早抓小,防范未然,有效保护科研院所的广大干部,起到“防治病”的效果。三要加大对干部职工“四种形态”宣传教育力度。要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大四次全会精神和修订完善的各项党内制度法规,经常性地采取讲党课、专题讲解、干部培训等多种措施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民主(组织)生活会的监督,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充分利用部、院系统查处的违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发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作用,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2)规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运用“四种形态”标准统一、抓早抓小形成常态和强化后续工作,提升监督执纪质效。一是坚持运用监督执纪标准统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对党纪、行政处分,问责和诫勉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应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适用关,依规依据做出党纪、行政处分、组织处理,问责和诫勉处理。要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坚持挺纪在前,多角度、全方位了解和掌握违纪问题线索,积极完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运用的制度机制,提高对党员干部违纪处理的综合效果[8]。二是坚持抓早抓小形成常态。科研院所要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把监督挺在前面,做深做实日常监督[9]。纪检组织要结合单位实际,下沉监督力量、深入一线,开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廉政教育和谈话提醒,打好干部职工思想上的“预防针”;对发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过错酿成大问题,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遵规守纪意识。三是强化后续运用工作力度。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完善党纪处分执行机制,聚焦处分决定宣布、职务级别和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关键环节,提高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10]。要严格执行党纪、行政处分解除相关规定,按程序做好相应处分的解除工作,恢复党员的有关权利。同时要加大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回访力度,帮助受处分人员放下思想包袱,重拾干事创业的信心。对受到第三、第四种形态查结处理的案件,严格按照“一书两会三报告”工作要求,督促被审查人和案发单位做好违纪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3)健全监督执纪工作机制。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提升运用制度准确率、层层压实责任等方式健全监督执纪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制度建设。科研院所要结合单位实际,健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建设,特别是与第一种形态相关联的提醒谈话、约谈、批评教育等工作制度,细化每一种形态的相应标准和处置方式,具体指导第一种形态运用[11]。党组织、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好“两个责任”职责,运用好制度分类施治和精准执纪,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又综合运用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同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使监督更有效,惩治更有力。二是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制度。强化纪检干部对各类谈话标准和党纪党规的掌握,通过抽调基层纪检干部参加核(审)查工作,增强实践经验和监督执纪能力。通过学习培训、专题讲解等促进纪检干部熟知“四种形态”的定义、界限并熟练掌握运用标准和转换条件,对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根据核(审)查人员主动认错态度、整改情况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力求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通过组织的帮助审查对象觉醒改正[12],公平公正提出处分建议。三是层层压实责任落实。院党组、院纪检组要加强对院属单位实际运用“四种形态”的业务指导、督查检查和评估考核,推进“四种形态”落地落实形成工作闭环,提升应用效果。纪检组织通过建立台账定期统计汇总开展谈话的情况,做好谈话工作的后续追踪,压实主体部门的责任,切实发挥谈话的作用。还要完善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负责人考核机制,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科学合理地列入考核指标,推动责任落实。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是贯彻落实党章党纪党规的要求,也是落实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有效方法和实际行动[13],农业科研单位要综合运用好,有利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对科研院所而言,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提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认识,规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健全监督执纪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方式”的精准性,培育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涵养优良的科研生态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助推热带农业科技创新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