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国容县土地交易的形式与特点
——新见容县契约文书系列研究之一

2020-03-14 22:23吴声军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容县文书契约

吴声军

(贺州学院 南岭走廊族群文化研究基地,广西 贺州 542899)

契约文书作为一种原始的历史记忆文本,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民间档案,全面真实地记录了中国社会的全貌,对我们研究传统中国乡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近三十年来,安徽、福建、浙江、江苏、四川、贵州等地大量的民间契约文书被发掘,并受到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因而在整理和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广西虽然是一个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地处我国南部边疆,但历史上有大量汉民族南移到广西定居生活。在中原汉文化的影响下,农业生产技术进一步得到提高,广西社会经济逐渐地发展起来,同时也留下了大量的契约文书。[1]370-380目前,广西收集整理出版的民间契约文书只有《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2]15-19,囿于资料的匮乏,学界研究性成果极少。因而,广西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正处在起步阶段,亟待大力搜集与整理。

近年来,广西东部与东南部地区发现了深藏在民间村落的近2万份契约文书。①这些文书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等过程中形成的原始凭据,真实而生动地记录了当地乡村社会的全貌。其中,在桂东南的容县发掘了清代以来的200余份民间契约文书,其内容包括田地契约、山林契约、房产契约、坟地契约、分关契约、纠纷契约、会股买卖契约、粪池契约、揭单等,时间最早的一份契约为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的断卖农田、鱼塘和山场契,时间最晚一份契约为公元1956年的房屋断卖契,时间跨度174年。本文以玉林市容县新发现清代到民国的85份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为研究中心,探讨清代至民国期间桂东南民间土地交易的形式及其特点。

一、容县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

通过对收集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的整理,我们发现,清代至民国期间容县民间的土地交易的内容分为农田、林地山场、荒地、畲地、房屋地基、阴地等,其交易主要分为断卖、典当、对换、租佃等多种形式。

(一)土地断卖

土地断卖,也称土地绝卖和死卖,即土地经过交易后,契约中的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买主承担着国家赋役的责任。在容县发现的85份土地买卖契约中,断卖契有40份,占总数的45%,其中清代15份,民国25份。试见下引的一份耕田断卖契。

契1②:立契断卖脱耕田人吴文思,仝弟文宪,系灵山乡六良村之六古居住,今因要银使用,母子商议将祖父遗下已份之田,土名坐落六古坡塘启□肚中尖大田一坵,东朱田界,西夏界,南以路为界,北以磡顶朱田界。又路底连田三坵,东以钟田界,南以筋竹坡河界,西以朱田界,北以夏朱钟田界。共栽种三十五斤,内载以外,吴永祥户民米七升整,要行断卖,先问所亲,不就,后托中问到仝村乌鹳坪钟裕庆堂处允自承受。即日仝中临踏看,指点田坵,界址分明。三面言定实取时价,断卖田价银壹百肆拾元整,吉日书契,交易明白。银经中交卖主亲手接足,契交受主收执,任从投税过户,依契管业,自行耕种。此田委系自份之田,与各房亲兄弟无涉,又非膳老当产,一卖永断。日后不敢言续言赎,亦无重典、重卖、增价、入米等弊。如有来历不明,卖主从场理直,不干受主之事。此是两家情愿,并非债拆勒迫。空口无凭,是亲笔立断一纸交受主收执为据。

一实田坵、界址、种数、粮米断价契内注明

一实在场母周氏

一实在场伯用周

一实中人陈科纯

民国二十六年岁次丁丑八月立

从上引的土地断卖契中我们可以看到,契约一般都在契首写上“立契断卖”或“立契断卖脱耕”等字样,同时在契中载明“一卖永断”“日后不敢言赎言补”等,同时还特别强调“契交受主收执,任从投税过户,依契管业”。这与安徽、福建等地断卖契的表达方式相似,但不同的是,其他地区的土地断卖中“卖而不断”或“断而不死”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民间出现卖主无休止向买主索取加价的“找价”或“补价”行为。[3]220-242然而,我们在容县发现的土地断卖契约文书中,仅发现1份土地断卖补价契,见下引契约。

契2:立洗业契人陈廷安,系水下里陈冲村住,情因嘉庆十六年休卖税田,土名坐于思人岭田十二坵,并连田头管载,荒坪余地水圳送行。前劵注明粮税拨推收足,并无遗漏升合。兹父子忖思请中讨询同村宗弟时发受业处,再补荒坪余地水圳价钱捌仟文整。即日约卷明白,田边田头余地尽行洗责,尺寸不留,税经受足,后来不敢增粮补价,倘异言生色之弊,任从执出此劵呈公理论,甘罚无词。今恐无凭,请笔立劵为据。

一实田坵税价前卖契内注明,拨收过户各田头田边余地水圳荒坪注于劵内。

一实男肇栋、肇桢

一实经交人徐啟芽

一实中人陈馥捌

一实代笔吴超凡

道光八年三月十三日立洗业劵为据

在上引的洗业契中,我们可以看到陈廷安于嘉庆十六年(1811)休卖的仅是他位于思人岭的十二坵农田,而出卖农田附近的荒坪余地水圳等则是“送行”给买主的附带物。十七年之后,卖主父子可能在经济上出现了困难或者是其他原因,他们于道光八年(1828)三月十三日请中人一起和买主商议,要买主“再补荒坪余地水圳价钱捌仟文整”。可以说这份补价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索取加价的补契,而是把他们送给买主土地的地价要了回来,真正地实现了断卖。

(二)土地出当

在中国乡村社会中,如果乡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经济问题时,把土地作为抵押典当给他人,从而获得钱物,这是解决经济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对新发现的土地契约文书的整理,我们可以看到桂东南的乡村社会也一样,村民也通常通过土地典当来解决生产生活上的燃眉之急,如下引的一份田地出当契。

契3:立押当田人陈时书,系水上里大平村居民,今因秋季无银支用,母子商议愿将父置遗下之田,土名坐落石脚岭圆田四坵,上石脚氹田三坵,共租谷五百斤,水外陈伟成户粮米四升,要行出押。未押之时,先问族兄弟,俱称无银承押,后来自行问到本村陈杰之处,看田如意,允肯承押。二面言定时值押银四百毫整,每年每百毫行息谷五十斤,逓年六、十月称足。如不称足,任从放银主批耕底(抵)息,银交押主亲手接足回家支用,后来不得重典重当。如是重典重当,(放银主)将此田批耕管业。即日写立一纸收执为批是实。

一实田坵税价注明契内

一实天理无中

民国十三年八月初八日立契

上引的当田契中,我们可以看到契首写有“立押当田”字样,当主陈时书以四百毫的货币当田约陈杰之后,所当之田仍由当主陈时书耕种,并每年交稻谷200斤作为利息给陈杰之,但契中并没有约定回赎的时间,可见当主可以不计年限,随时可以回赎所当之田。从新发现容县的土地典当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出,契首的开头部分写有“立当田”“立押当田”或“立当脱耕田”等字样的当契共有21份;契中注明了所当土地的位置、面积、赋税、当价、利息等概况,其中写有回赎日期的当契有7份,试见下引的一份土地典当契。

契4:立契当田脱离业人虞业丰,系容县灵山乡大水新屋村居民,今因正用不足,父子商议愿将自手置之田,土名坐落本村简口垌田一段,上以仁敷田界,下以的李田界,左以业主田界,右以小冲界,四界分明,内约种贰拾斤,即容县陈报册内,载灵山乡大水村第24段96、97、98、101、102、115、120、121号,面积一亩一分六厘,征银三角九分整,要行出当,请中问到堂侄义敷处允肯承受。三面议定时值当脱耕田价干谷壹仟肆佰觔老秤。即日立契交易明白。谷交当主收足,契交受主,每年照契管业耕种抵息。此田限三年赎回,回赎时还清本谷契出,两不有悮。今欲有凭,当主亲立当脱耕田契一纸交受主收执为据。

一实中人侄耀敷

一实在场人命男磵敷、汉敷立契

一实每年军需粮米照补

民国三十八年十月初四日立当脱耕契字

这份当田契与契3一样,契中注明了所当土地的位置、面积、赋税、当价、利息等概况。但有三个明显的不同之处:一是此田在三年内当主虞业丰可以赎回;二是此田出当之后,由受主虞义敷自己耕种,所获谷物为当价谷的利息;三是田地当价不是银两,而是实物——老称干谷一千四百斤。

(三)土地对换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里,乡民在生产生活中往往会因田地、林地等不动产远离日常生活区,造成劳动和管理不便,于是土地对换成为乡村社会传统的土地交易形式之一。在新发现的容县土地契约文书中,土地对换契约数量共有5份,对换契约中的标的物主要涉及农田对换、山场对换、房屋对换、水塘对换等类型,如下引的两份对换契。

契5:立写对人徐麟祥、徐麟麃,今欲移远就近管理,兄弟子母商议,愿将祖父遗下分落关内之山场,土坐扒角山场壹块,上至天顶水流为界,下至水圳为界,中至大田背大路界,并由二人管出五尺为界,上至天顶水流为界,二家不得栽种黑觉木,并竹根□□□□③,所有树木在本年砍伐,桂根壹应尽对。陈瑞瑢山隘窄,并回银壹拾毫整以易之陈瑞瑢。徐麟祥、徐麟麃山隘窄并山场□□。即日临山点明界趾,对易之后,断无反悔,如有反悔,执出对帖,自甘重罚。此系二家两愿,并非迫压等情。恐后无凭,秉笔写立对帖为据。

一实对帖合同

民国八年四月十七日 立写对帖是实

契6:立合同对换田人如茨、如钦、如授、如盛、如祥、如瀚、浚宗等,情因地不便耕作,兄弟叔侄商议自愿商议将祖父遗下已份宅地,土名上村儿宅地一所,东以培长墙围为界,北以小路为界,西以立石为界,南以定兄弟屋墙为界,四界分明,对换定兄弟有祖业,土名小黎埌尖嘴田儿一连贰坵对换,二家踏看,指明对换,并无分毫银帖对,又无勺合粮米,各粮各在各户装载,一对千休,田地两分明。自对换之后,纵有地出黄金,田生百倍茨,兄弟叔侄自甘无怨。此系二家情愿,并无迫压。今欲有凭,祥的笔书立对换一纸交收,永远契据。

道光十三年二月初六日对换

上引的两份土地对换契中,双方对换的原因非常明确,契5是山场“移远就近管理”,契6是“情因地不便耕作”。契5中双方对换的山场因面积大小不一,面积小的一方以货币补贴面积大的一方,达到双方利益均衡。而契6中,交易的一方为房屋,另一方则为农田,双方都没有补贴,同时还商定上交的粮税不对换,“各粮各在各户装载,一对千休,田地两分明”。

(四)土地租佃

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里,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因而一些少地或无地的村民往往会向土地较多的村民租佃土地耕种,并以一定的方式向出租者交纳一定的地租。[4]17土地租佃在我国战国时期就已经产生,由于民间土地租佃关系的深入发展,形成了分租制、包租制和佃仆制等不同类型的租佃关系。为规范土地市场的秩序,明清时国家对民间租佃关系进行立法规范。从桂东南容县新发现的土地契约文书中,我们仅发现了一份农田租佃契约,兹引述如下。

契7:发批帖人钟祥甫,系黄榄侧村居民,今有税业土名坐落十字垌大沙田头四方田壹坵,种拾斤,又出河埌边壹连田三坵,种陆斤,共种壹拾陆斤。今有庙化村杨金文恳求耕种,即交按批银壹拾大元整。早晚二糙成熟时,报明业主临田分谷,送至业主家交收。其所批之田至上手并无补贴牛工粪脚等弊。自耕之后,尚有人力不足,粪草少,不好禾,任从业主批与别人耕种,文不敢异言阻抗。此系二家情愿,恐口无凭,祥发批帖为据。

宣统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帖

退耕收银人杨金文系灵山乡庙化村,将前宣统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问到黄杭侧村钟祥甫所之税业田,土名坐落十字垌大沙田头四方田壹坵,种拾斤,又出河埌边一连田三坵,种陆斤。共种壹拾六斤,每年临田分谷。民国十四年将分禾谷承租,又庙化门口屋底四方田,种五斤,又落坭堣基田二坵,种四斤,共种九斤。二共种贰拾伍斤,每年愿出干爽谷陆佰壹拾斤在部登记,部内记有卖黄糖钱贰仟文。民国二十二年收回自耕,两面清算,上日来往谷数卖物黄糖钱贰仟文整,银与卖物钱共一概交与杨金文收足领单,田交回业主照常耕种,双方平允公认,有此存据。另给租之部作为废纸。

这是一份清宣统年间写立的田地租佃发批契,契后注明有租至主在租佃耕种过程中增租田地和退租的概况。清代民国时期,在桂东南地区的玉林、梧州等地的土地租佃制中,承佃人常常以实物或货币押给地主作为担保。[5]37从该发批帖内容可看到,容县灵山乡庙化村杨金文恳求耕种黄榄侧村钟祥甫的四坵农田,并交批押金壹拾元。契中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务也写得非常明白:杨金文有“早晚二糙成熟时,报明业主临田分谷,送至业主家交收”的责任,而业主有“尚有人力不足,粪草少,不好禾,任从业主批与别人耕种”的权利。虽然,杨金文每年所交的稻谷数量在契中没有注明,但从退租时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他在租种四坵农田的基础上,于民国十四年(1925)时又租种业主其他的三坵农田,他所租种七坵农田的租额为每年交610斤干谷给业主,直到民国二十二年(1933)把所租种的农田退给业主自己耕种。可见,这份租佃契约所体现的租佃关系类型为定额制租佃关系。

二、容县民间土地交易的特点

(一)红契和白契分明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一般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中的权益和义务,人们通常用缔结契约文书来保障和维护,因而,传统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主要是依靠契约来进行的。[6]97土地契约文书是土地交易后的凭证,也是保障交易双方在土地交易的权益与义务的“准法律”文件。在桂东南容县发现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几乎全部是民间自写的单张契,其中土地断卖契涉及土地过割和征税,因而基本上都是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后到容县衙门登记后,依照法规纳契税并盖上容县官府印章,表示双方交易得到衙门的认可。土地交易红契在容县乡村社会的普遍出现,使我们可以从民间文献看清代民国时期王朝国家对这一地区经营与管理的程度。

除此之外,其他土地典没有涉及地权的移动,因而都是没有经过官方征契税的白契。关于契5和契6的两份对换土地契约,我们从契中可看出,由于双方都是在契中商定只对换标的物,而日常的征粮则是各征各税,因而也是没经官方盖印的白契。这些白契虽然没有得到官方验契盖印的认可,但传统的契约精神和民间习惯法保障和维护着交易双方对契约的执行。

(二)交易双方信息的对称性

在清代到民国时期桂东南容县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双方的信息资料呈现出对称性。首先,在大部分交易契约中,双方的姓名和住址信息写得非常清楚,如契1中卖主“吴文思,仝弟文宪,系灵山乡六良村之六古居住”,买主为“仝村乌鹳坪钟裕庆”,契4中的当主虞业丰“系容县灵山乡大水新屋村居民”,受主为其“堂侄虞义敷”。我们可以看到,容县的土地交易中,即使是同村同族内的交易,双方的姓名和住址信息都非常对称。

在这一点上,容县土地契约比其他地区契约的严谨性更强。如笔者在同省区的贺州发现的土地契约文书,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就没有容县那样严谨,同村交易的契约几乎都没有注明双方的住址信息。在江西、浙江等地的土地契约中,只出现卖方的信息,买主姓名完全隐而不提的情况非常普遍。[7]19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区域的文化习俗各不相同,但从严格上的契约程式上来说,这就人为地造成了交易双方信息的对称性严重失衡,具有严重的片面性。可见,桂东南容县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中,从双方信息的对称性可以看到容县土地交易更具诚信性和公正性。

(三)交易双方权益的保障性

土地契约文书作为双方土地交易的凭证,也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物证。在我国历史上,不动产交易之后卖主找价、补价和回赎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福建的找价现象长期盛行在乡村社会土地交易中。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经营者的权益和进行土地交易的积极性,也给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8]29从容县新发现的土地断卖契约中,我们可看到当地土地买卖都是一次性的断卖,交易之后无休止地找价、补价的现象几乎没有。这样一来,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之后,不仅提高了乡民土地交易的积极性,也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发展。

更值得一提的是,容县在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中,不管是哪种类型,交易可以不需要中人从中协商和作证,所签订的契约文书同样生效。这样在无中人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共有8份,可见,容县的乡村社会的诚信和契约精神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况且在契约文书中,对于违约方的惩罚要求写得非常明白和具体,如契6中的“一对千休,田地两分明,自对换之后,纵有地出黄金,田生百倍茨,兄弟叔侄自甘无怨”。在契约精神的乡村社会里,即使因特殊原因契约文本丢失,双方也会重新签订,如清宣统元年(1909)三月十四日,钟兆元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八月十七日断买钟鼎元农田契约丢失,虽然时隔14年,钟鼎元还是再次召集中人、见证人,再次补签了一份土地断卖契。④

(四)交易中亲邻有优先权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交易中,亲邻往往享有优先权,这种习惯至今还存在。在桂东南容县的土地交易中,同样存在着亲邻的优先权,如:契1中人吴文思立契断卖脱耕田时,“先问所亲不就”;契2中陈廷安洗业给同村宗弟陈时发;契3中陈时书“未押之时,先问族兄弟,俱称无银承押”;契4中虞业丰当田脱业时,“请中问到堂侄义敷处允肯承受”;民国二十七年(1938)五月十七日,容县灵山乡六古村陈科纯兄弟断卖木山地时,“先问所亲人等,各称不就,后托中问到同村乌鹳坪钟裕庆处”等。可见,桂东南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中,充分地体现亲邻的优先权。

结 语

从新发现的容县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中,我们可看到清代到民国时期桂东南地区传统乡村社会的土地交易主要有断卖、典当、对换和租佃四种形式,呈现了土地买卖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在这些多种土地交易形式中,其中又主要以断卖和典当的形式为主,土地对换和租佃的形式相对较少,而且土地交易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传统农耕社会中重要的生产资料——田地。清至民国时期,桂东南土地交易的特点主要是红契和白契分明、交易双方信息的对称性、双方权益的保障性和交易中亲邻的优先权。新发现的容县契约文书中所体现的土地交易形式及其特点,体现了清代民国时期桂东南乡村社会土地交易的普遍性和多样性,也直接体现了当地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总之,新发现的容县土地契约文书,对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桂东南甚至整个广西清代至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济和区域社会经济史提供了新的史料和新的视角。因而,我们以“眼光向下”的态度,走进田野,发掘深藏在村落的契约文书、账簿、碑刻、族谱等民间文献资料非常有必要,而且需要经过多个“再发现”的过程。这样一来,正如杨国桢在研究我国明清契约文书时所说,“广西民间文书宝库打开之后,一定会引出一部丰富、生动的广西农村社会经济史科学著作来”[1]370-380。

注 释:

①收藏于贺州学院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

②文中所运用的契约文书资料均收藏于贺州学院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未编目。

③“□□”为契约本身缺字。

④《光绪乙未年八月十七日钟鼎元立断卖田契》,贺州学院贺州民族文化博物馆藏,未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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