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聚众斗殴犯罪是刑事司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犯罪参与人数多、犯罪后果严重性不确定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收案范围宽、适用缓刑多、犯罪预防不够理想等实际问题,这是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双重作用的结果。为有效预防、减少聚众斗殴犯罪,在实践中要基于实际正义,将法律预防、社区矫正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聚众斗殴;犯罪预防
近年来,聚众斗殴犯罪频发,为实证研究该犯罪的法律适用和犯罪预防问题,了解该犯罪的形成原因和存在形态,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了近三年(2018-2020年)聚众斗殴犯罪的案例数据,并随机抽取其中100个案例样本,对聚众斗殴犯罪的犯罪人年龄、犯罪原因、犯罪人数、犯罪结果、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统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 、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数据统计情况
(一)近三年一审判决案件数
从近三年多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数据情况来看,近几年,聚众斗殴犯罪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2020年1至5月的数量同比减少,但要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等社会因数的影响),并且这几年的同比增加率都在10%以上,说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预防效果不太明显。
(二)参与聚众斗殴人数分析(以100个案例为样本,下同)
根据参与斗殴的人数,笔者将其分为两方均3人以上、两方均为2-3人和一方3人以上一方1人三类。根据数据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罪中两方均为3人以上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达到84%,一方三人以上的案件占13%。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犯罪多是双方均为3人以上的多人参与,参与人数多,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因为参与人数众多,导致犯罪的危险性也进一步加大。
(三)聚众斗殴的持械情况
在随机取样的100个样本中,有约67%的案件,犯罪人会在斗殴前准备犯罪工具,很大部分案例都是两方在发生纠纷后,相约到某一地点斗殴解决问题,以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召集斗殴人和准备犯罪器械。这表明持械斗殴是典型的聚众斗殴形态,很容易造成犯罪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持械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聚众斗殴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参与斗殴者的人身权利,只要参与斗殴者准备并持有了足以致人伤亡、足以造成对方乃至公众产生不安全恐慌的器械,即有必要认定为持械,以对其加重处罚。但笔者认为,持械既然被刑法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在司法实践认定中就不能太过宽泛,从而导致法律适用过于随意。
(四)聚众斗殴被害人受害情况
经统计发现,聚众斗殴犯罪有以下几种后果:一是无伤害,二是轻微伤,三是轻伤,四是重伤,五是死亡,六是财产损失。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36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聚众斗殴罪的既遂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约16%的聚众斗殴案件没有造成实际的人身损害,只要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就可以立案追诉。聚众斗殴犯罪多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人身伤害结果,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在致人重伤或死亡时,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上,一般会将主犯或者实际致害人的罪名转化,其他的积极参与者一般还是以聚众斗殴罪进行定罪量刑。
(五)聚众斗殴原因分析
在样本分析中发现,聚众斗殴案件中有约一半的案件是因为个人矛盾引起的。其次是经济纠纷和酒后滋事,分别约占百分之二十多,酒后滋事作为聚众斗殴的发生原因是很常见的,人在酒后容易放大情绪,激情犯罪。其他原因多是朋友相邀,讲究“江湖义气”而积极参与聚众赌博,还有个别是因为一方无意冒犯之举导致的口舌之争,进而演变为聚众斗殴。从案件裁判 文书的叙述及被告人的答辩来看,不管是经济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聚众斗殴都是以报复或伤害他人为目的,没有危害社会秩序等其他目的。犯罪人虽然主观上多以报复或者伤害他人为目的,但客观上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聚众斗殴罪的客体包括社会秩序。
(六)聚众斗殴犯罪的年龄结构及受处罚情况
在分析的100个样本中,因有的案件中,犯罪人数不止1人,犯罪人数会超过100人。聚众斗殴者多是50岁以下的,尤其以20-35岁年龄段的人最多,但是20岁以下的斗殴者也比较多。在上述斗殴者中,有接近三分之一的犯罪人先前曾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包括被判处短期刑罚或强制戒毒等。
二、关于聚众斗殴犯罪现状的思考
(一)为什么近几年的犯罪数量会增加
一是国家政策影响。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聚众斗殴罪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关注的一个罪名,在样本案例中,有一些经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群体被定为犯罪团伙,有一些被定为恶势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关注度特别高,在政治等关系影响下,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力度也尤其突出。国家的政策会影响司法的立案审判行为。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约60%的涉案被告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缺乏基础知识教育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这些被告人在遭遇事情时,是非观念薄弱,盲目的讲哥们义气,往往意气用事,从而导致违法犯罪;此外根据统计数据来看,大多数被告人的法律意思薄弱,2/3以上的人系首犯,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的认识,对违法犯罪的处罚认识也不够。从而可以看出教育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淡泊是引发聚众斗殴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经济刚性需要。经济原因也系违法聚众斗殴的一个重要成因。据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经济原因引发的聚众斗殴罪约占总额的30%,而个人之间的经济矛盾又是造成聚众斗殴的重要因数,在现代法治社会,还有部分人存在老派思想,妄图通过武力来争夺经济利益。根据统计来看聚眾斗殴犯罪的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到35岁之间,占比60%以上,这个年来阶段的人经济刚刚独立,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导致因经济矛盾较多,从而引发聚众斗殴犯罪的可能性大。
四是非法活动引发。赌博、酗酒、非法放贷、卖淫嫖娼、拉帮结派等违法犯罪活动,系引发聚众斗殴的重要因素,根据统计来看酗酒引发的斗殴大约占30%,酗酒之后引发的冲动以及拉帮结派给予的心理帮助,给许多年轻人聚众斗殴提供了巨大的勇气,促使聚众斗殴的发生,最终引发犯罪。此外,从近几年的案件统计可以看出,每年成上涨趋势,这主要和近两年打击非法放贷、打击黄赌毒活动等有一定的关系,这也间接说明非法放贷、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也系聚众斗殴罪的一大成因。
(二)如何有效防控聚众斗殴犯罪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仍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由于 “严打”及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聚众斗殴在实践中有“口袋罪”的现象。不注意区分殴打的恶意及行为动机,把很多社会治安案件及轻微伤害案件纳入了刑事处罚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刑事打击面,既增加了社会控制成本,又不利于对参与聚众斗殴年轻人的教育改造。对因为个人矛盾或民事纠纷引发,受害者是轻微伤以下,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聚众斗殴,提供过治安管理处罚。对这种类型的聚众斗殴,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及時坚决打击,以免事态扩大,酿成重罪。对于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协调进行民事赔偿,当事人也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民事赔偿。对真正意义上的聚众斗殴罪,要加强司法侦查打击力度,对再次犯罪的犯罪人要慎用缓刑,加强司法改造;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人,要加强社区矫正和社会教育,真正意义上改造罪犯。
2、完善分配体制和纠纷解决体制。古人云“穷则生恶”有一定的道理,只有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百姓安居乐业,才是减少聚众斗殴及其他犯罪的根本。国家开展的脱贫攻坚活动,正能够起到这样的效果,但是仅仅脱贫还是不够的,目前社会贫富差距太大,会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矛盾越多聚众斗殴犯罪必然会增多。要不断建立健全分配体制,减小贫富差距,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办事,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解决经济纠纷。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基层社会要创新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多方主体的全力配合下,通过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减少和预防纠纷的激化和演变。
3、加强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社会监督作用。近几年打黑除恶、打黄扫非、打击违法放贷等活动,虽然短时间看犯罪的数据会增加,但是长期来看能够起到有效防控的作用,应该继续加强,常抓松懈。此外,社会的监督系有效控制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例如鼓励举报犯罪,积极配合。基层社会的村社区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村规民约的软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村(居)民的行为,充分发挥基层自治和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作用,引导全民遵纪守法。
三、结语
聚众斗殴犯罪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近几年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虽然跟近年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殊时期原因分不开,但也存在者司法适用较为宽泛、犯罪教育改造成效不明显、社会机制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聚众斗殴犯罪,要区分对待,通过行政治安处罚和刑事司法相结合来打击犯罪,通过刑罚威慑改造和社区矫正教育来预防犯罪,通过不断完善经济分配体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来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恶化,从而减少和预防聚众斗殴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聚众斗殴中“持械”争议问题探究》,张三保,载于《中国检察官》。
[2]《聚众斗殴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规范实证的视角》,汪敏、王亚明。
作者简介:王小婷(1994.03-),女,四川省广元市人,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