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2)
消费者的后悔权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其有权撤回已经订立的合同。国内有学者将其性质划为解除权或者撤销权。消费者的后悔权本质属于形成权,即享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决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1]消费者的后悔权并不是毫无限制,只能在特定的时期内行使,从接受要约的次日起算,根据不同的消费合同决定其时长。如果在此期间内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则消费合同可能无效或者被推迟;如果在此期间内消费者未行使后悔权,则消费者的后悔权消灭,合同正常履行。由于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是双方地位不平等,消费者仓促消费没有认真思考,以致于消费者没有认真考虑其所订立的消费合同所负担的权利义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考虑消费合同背后的法理。[2]
经营者大多占据主导地位,属于强势一方,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讯息,而消费者与其相比则显得形单影只,某些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消费合同,不得不接受经营者预先订立的条款。因此,消费者在法律知识、经济实力等方面都与经营者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虽然民法中强调平等保护合同双方主体,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消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对于此类合同,不能根据抽象一般的法理进行考虑,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比如在上门推销、利用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消费都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立法者通过强制性的立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立法者在立法时会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为了防止消费者冲动消费,无准备的进行交易,立法者会通过特殊的规则加以制约,平衡二者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关系,重新分配二者的交易风险,以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4]
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解只是片面性的,在准备订立消费合同时,其享有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前提之一。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往往专业知识充足,对产品信息了如指掌,但是,某些经营者为了迷惑消费者,促进消费,往往不对外公开全部产品信息,消费者仅能有限度的获取产品信息。因此,交易信息是否公开对消费者十分重要。[5]。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消费者通过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而不是经营者的告知而获得该商品对自己正确和有用的信息,并在获取这些充分信息后作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纠正了传统上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滞后的问题,并促使经营者更好地行使信息公开的义务。立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交换,弥补传统市场上广告信息滞后问题,督促经营者更充分的公开信息。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很多学者认为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损害了契约自由原则,但是,换个角度考虑,契约自由原则并非完全的契约自由,只是相对性的。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交易不公平时,契约自由原则将会被打破。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契约自由也只是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其实质内容将会被严重破坏,消费者的权益将会受到侵害。立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契约自由原则的弊端,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使消费者能够与经营者抗衡。
上门推销是指经营者远离固定经营场所,在消费者居所进行推广售卖。德国立法规定,对于上门推销的消费合同,消费者享有后悔权,以减少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风险[6]。英国立法规定,消费者在居所或者办公场所订立的消费合同,享有解除权。[7]。美国立法规定,对于在自己居所订立的消费合同,消费者可以在72小时内无理由的撤销合同。[8]。立法赋予消费者在上门交易时的后悔权,其背后的原因很简单:消费者在居所内对产品的信息仅限于推销员的灌输,很难像在专业的购物场所一样了解更多的产品信息,或者是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消费者在居所内很难理性的进行判断,经过推销员的狂轰滥炸,难以清醒的进行消费;推销员在上门推销时,消费者难以对其身份进行辨别,对产品质量等级和真伪也难以鉴别,因此,应当赋予上门交易的消费者后悔权实属必要。
远程交易的特点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并非面对面的交易,手递手的交货,而是通过网络或者电视平台交易,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货物交递消费者手中。法国立法规定,消费者通过远程交易的,可以在收货次日的七天内退货,并要求经营者退款货款[9]。瑞典立法规定,消费者在远程交易中享有为期十四天的后悔权,经营者在收到退货后的三十天内必须完成退款。[10]在远程交易中,消费者无法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消费合同,若选择接受消费合同,消费者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消费者选择远程消费,只能通过网络宣传或者广告得知产品的信息,并且是有限度的得知信息,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得到虚假信息,所以应当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以在远程交易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迟延付款,或者是有偿使用经营者资金的一种消费方式。英国立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在信贷合同的副本中告知消费者享有撤销权,消费者在收到信贷合同的副本后五天内可以撤销信贷合同[11]。德国立法规定,经营者必须在信贷交易中警示消费者享有撤销权,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告知经营者撤销信贷合同,如果经营者为给予警示,则消费者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12]日本立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在四天内撤销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13]所以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不但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和销售者无法讨回债款的风险。[14]其实,这并不是各国规定消费信贷合同可以适用后悔权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则是因为消费信贷交易繁琐,专业性很强,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轻易了解,消费者极有可能因透露的信贷信息过于专业或不全面而造成理解上的误区,并在交易双方之间引起纠纷,有时甚至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规定后悔权可以让消费者将不同银行提供的信贷条件进行充分的比较,并仔细研究后再作出决定,这才符合后悔权的立法本意。所以,消费信贷交易中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可以撤销的并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消费信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