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锦,张 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建设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稳步发展,但随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不断推进,遇到的问题也纷繁复杂。以社区为落脚点研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能够详细观察其作用与不足,以便从社区层面进行改革。但是,只从社区的角度来分析研究是不够的。因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仅局限于社区内部的封闭式工作模式,而是与其他各部门和行业密切相联的完善工作体系。
目前,有关社区戒毒与康复研究的着眼点更多地局限于具体戒毒人员的康复与回归社会情况,以及具体的工作方法。如侯丽敏提出,将教育矫治介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当中,通过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教育辅助手段,帮助戒毒康复人员重新树立尊严和信心,顺利融入社会[1];也有学者通过对个案工作①个案工作是指专业人员在基本价值观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技能,通过个性化的方式为困难者或者家庭给予包括物质、精神等在内的各种支持,帮助他们减轻压力,提高个人和社会的福利水平。、家庭治疗②家庭治疗是一类以家庭为对象进行的治疗模式,治疗师通过与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治疗性会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来协助家庭成员改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家庭互动模式,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整个家庭及个别成员的问题,促进家庭的良性运转和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等方式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效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但将着眼点放在具体的工作方法上。王瑞山以美国等典型代表的国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模板,对比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通过研究发现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2]。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我国戒毒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社会不同层面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方能顺利开展。在论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体系方面,由于其触及的部门众多、层次复杂,考量的维度应该更加宽广,既要从戒毒人员本身的矫治需求方面着手,又要注重政府的统筹规划,突出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协同治理。本文拟从社会全景角度出发,分析目前我国社区戒毒康复的现状、模式及改善路径,以期从整个社会层面获得理论资源与物质资源的支持,使得社区戒毒康复真正成为社会各界矫治力量的融汇点,助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发展。
我国毒品滥用人数增速减缓,但是滥用人数总体规模依然较大。截至2018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40.4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同比下降5.8%。2018年新发现吸毒人员同比减少26.6%,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下降[3]。规模巨大的吸毒人员群体对于我国的毒品戒断与治疗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更好地对吸毒人员进行治疗与矫正成为了继打击毒品犯罪之后的另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全国共建立乡镇(街道)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3.5万个、工作办公室3.3万个、工作站点9.2万个,配备专职禁毒社工4.8万名,社区戒毒康复覆盖面达到80%以上①社区戒毒康复已覆盖全国八成以上乡镇街道,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7/1129/c42510-29674518.html.。我国总体上已经满足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基本需求,以下主要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基本制度、工作模式及实践探索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有关社会制度的表述,美国知名社会学者亨廷顿对于制度的特征进行了高度概括:“社会制度是稳定、有价值且反复出现的行为模式。”②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10页。对于我国的社区戒毒康复事业来说,其存在的意义就是通过一定的规制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使之重新回归社会。这种规制对于防止吸毒人员吸毒后因行为失控而引发肇事与预防毒品犯罪行为而言,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同时,通过立法将这些戒毒的措施写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可确保戒毒康复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也可以在效力范围内重复和推广适用。
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基本制度是由有关戒毒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以及相关的实施主体构成的。从规范性文件层面,以效力位阶为排序标准,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人员登记办法》《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禁毒条例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属于戒毒基本制度中的基本法律,其第四章系统规定了各种戒毒措施,是其他法律法规制订的主体,也是制定各种有关社区戒毒制度与条例的依据。《戒毒条例》从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方面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了规定,是对禁毒法中有关戒毒内容的细化。同时,由公安部发布的吸毒成瘾与吸毒检测程序的相关规定文件,是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支撑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较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制定关于戒毒康复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以上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衔接,构成了我国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律基础。在实施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公安、司法、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各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由《戒毒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的具体落实工作。至此,上述规范性文件体系与实施主体构成了我国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基本制度。
我国对吸毒人员的治理方面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多元管控主体模式[4],对吸毒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帮助其在社区内戒掉毒品,回归社会。对于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方法的探索,“个案介入疗法”主张社区戒毒康复要结合社区的各方面力量,在矫治吸毒人员生理成瘾症状的同时,从吸毒人员的社会关系入手,帮助吸毒人员断绝复吸诱因,实现完全戒毒[5]。“教育矫治”即在生理戒治手段之外,融入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行为学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利用教育手段使吸毒人员彻底摆脱毒品[6]。云南省早在2008年就开始实施“雨露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但是,该模式所涉及的社区并不是普遍意义上居民居住的社区,而是将吸毒人员进行有限约束的场所,剥夺了吸毒人员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该模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大连市甘井子区探索出社区戒毒“绿丝带工程”,将生理脱毒与心理脱毒、就业安置与回归社会四个部分融为一体,助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矫治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大力开展“绿洲家园”社区戒毒专门场所建设,形成覆盖全区的社区戒毒工作方式,同时推行“两工+一员”(即禁毒社工、禁毒义工和治安网格员)工作模式,将社会治安管理网格融入社区戒毒工作。苏州市则开展“生理—心理—社会”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该工作模式将生理、心理与回归社会问题进行综合处理,并以此模式为基础成立自强服务社,以社区为依托对吸毒人员进行戒毒康复。以上是全国各地在进行社区戒毒康复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所进行的模式探索。
重打击、轻戒毒康复是我国禁毒体系中的一个沉疴,所以“吸毒人员回归社会”一直以来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毒品打击的奖惩机制的导向使得社会始终将对毒品问题的打压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许多有关公安机关对于抓获吸毒人员的奖惩制度就是最好的佐证。另一方面,毒品打击相较于吸毒人员矫治来说比较容易。吸毒人员矫治在前期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在戒除生理瘾癖之后,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还要帮助其摆脱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这就不能仅依靠单个部门而必须要依靠包括公安、教育、医疗等在内的整个社会力量来完成。所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我国毒品戒治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法律当中提到唯一的有社会力量参与的戒治制度,在具体落实过程当中是否存在强有力的抓手值得我们思考。在现实当中,我们应采取怎样的手段与方法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如何在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提升全社会综合参与治理的效能,也一样值得探讨。
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毒情形势及吸毒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法与新模式的探索,以帮助吸毒人员矫治和回归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人性化管控
以人为本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需求与具体状况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能够实现工作效能最大化。人性化的管理措施能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更具针对性,能够给予戒毒人员以情感支持。社区戒毒康复制度相较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来说,本身就具柔性特征。其工作场所就在社区之内,对吸毒人员没有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社区戒毒康复具有以人为本的思想。由于吸毒人员具有“违法者、受害者、病人”三重身份,过去将吸毒人员单纯看作违法者并施以惩戒的方式将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则是人本思想。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体现,就是人性化的各项管理与帮扶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品,感受温暖,更好地回归社会。
以宁夏为例,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吸毒人员排查登记、网格化服务管理、戒毒医疗服务、社区戒毒康复帮扶、强制隔离戒毒管控工作上改进管理方式,健全戒毒康复人员异地管控协作机制,落实流入流出双向管控措施,规范吸毒人员“双四色”网格化服务管理,即对吸毒人员分级分类,实现精细化管理。同时,落实对吸毒人员查处送交执行、定期入所帮教、出所必接、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工作,形成“全流程”服务管理模式。完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所衔接、签订协议、定期尿检和谈话、就业扶持、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等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戒毒康复工作效果。
2.线上线下结合的吸毒矫治工作
信息时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注重线下“面对面”的传统矫治工作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网络平台在戒毒康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网络的实时性强、丰富度高和匿名性特点,有利于戒毒人员在矫治过程中消除心理障碍,更好地配合戒毒康复工作。
线上与线下教育相结合的戒毒康复矫治模式,主要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上的禁毒教育软件开设毒品与戒毒知识课程,对戒毒学员进行线上教学。通过戒毒学员在网络平台所做的习题及对课程学习的反馈来了解学习情况,运用“互联网+”、QQ、微信等现代信息工具掌握戒毒人员动态,定期推送工作动态、禁毒信息及就业帮扶信息等,与戒毒康复人员保持良性互动,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及时了解各种有利于自身的信息,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可见,通过线上线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戒毒效能。
3.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戒毒康复矫治
争取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矫治工作,可兼顾戒毒人员方方面面的社会需求,有利于高效实现戒毒康复的总目标。社区作为戒毒康复人员集中的场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在努力做好自身工作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协调与整合社会各行业的力量,以形成“共建、共治”的戒毒康复模式。
以贵州省贵阳市为例,在整合社会各界戒毒康复力量方面,发挥“顶层设计”与“地方治理创新”两种积极性,打破了传统的单一制管理结构,摸索出一套戒毒康复健全联动新模式,即整合部门资源,发动社会参与的“科学戒管长期联动”的社会化戒毒康复新模式,形成了多方共治的新局面。创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以心理干预、医疗救助、困难帮扶、关系修护等多元化的帮教模式[7],将“宣、帮、管、教”多措并举,戒毒康复多元化特色明显。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凝聚禁毒工作整体合力,联合网格员、民警、医生、律师、司法调解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为吸毒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禁毒志愿者等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戒毒康复矫治新模式。
我国目前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是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成瘾人员认定办法》以及各地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法的规定来运行的。从制度设计上看,总体上没有对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具体要求进行细节性规定,将更多的空间留给了下位法律,这种立法上的留白,是鼓励与倡导各地自主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制度性的实践与探索。但是,立法上的空缺也会导致一些权利与义务的纠葛。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要是制度层面与落实层面的问题,在落实层面,同样的一个政策由于实施主体、实施环境与实施方法的不同,会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推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某一段时期苛求法律与政策的完全落实对于政策本身来说意义不大,而结合国家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毒品形势,进行针对性的政策指导与建议更有意义。因此,出于推动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考量,将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根据《戒毒条例》,社区戒毒康复的过程是在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接收吸毒成瘾人员并与之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社区戒毒工作。同时,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可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施主体还是政府主导的工作组,虽然吸毒人员人在社区,但主管部门依旧是政府机关。因此,社区戒毒康复具有更多的行政措施成分。而我国的社区则属于群众自治的一个政治单元,最主要的社区治理就是以居民住宅小区为单位进行民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社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与自我服务。吸毒成瘾人员在这样的社区进行戒毒康复,社区内的群众自治管理与吸毒人员的行政管理产生了交叉,使得两个管理体系对于吸毒人员均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见,我国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目前还是政府进行统一管理的、落脚在社区内的一项戒毒措施。因此,如何将吸毒人员管控与社区居民自治有效结合,仍是一个值得探索研究的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所规定的负责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同时要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按照需求形成帮扶小组,由政府部门选派专职干部领导工作。而目前我国社区治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吸毒人员集行政违法人员、病人、毒品受害者三重身份于一身,在社区内参与社区治理的政治权利并未消失,平衡社区居民诉求与国家基层治理的双重要求均落脚在社区这个社会治理单元。政府机构与社区群众自治管理机构的权责不明晰,吸毒人员与社区其他居民的诉求反映机制冗余等问题,阻碍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效能发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若无法在社区内完整有效地开展,一旦戒毒人员脱离管控机制,游散于社区之中,在社区中传播毒品等,就会对该社区的建设与发展产生负面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包括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他们负责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措施,与戒毒康复人员直接接触,其工作关系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是主力,除医务人员和社区民警的专业工作外,其他工作均需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进行落实。各地对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招录要求是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即可(有禁毒工作经验的优先),再无其他特殊要求,这与社区戒毒力量多样性的要求不符。帮助吸毒人员在社区内矫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需要多元化的专职工作人员构成,以聚合多种社会资源,共同助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大多是“孤立”进行,每个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各自为政。鉴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部门对吸毒人员管控能力存在差异,一些管控能力差的社区会出现一些戒毒人员脱离管控机关,在社会上违规流动。对此,《戒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又规定了戒毒人员如果未按规定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的后果,即最终需要上报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前述规定对于戒毒人员违规离开戒毒场所的行为仅作了被动式回应,如要对戒毒人员进行更加系统与完整的管控,需要有预防性的规定对其违规流动进行管控,在制度方面就是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合作。如,以社区之间、相邻县(市、区)之间的联合为基础,对于吸毒人员形成管理网络。目前,对于戒毒人员违规流动行为还没有预防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因此,完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跨区域违规流动需要从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加强区域合作,完善联合工作机制。
完善我国社区戒毒康复事业,应当从管理机构关系的协调、社会力量的引入以及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这三个方面进行合理规划,通过建立协商机制、构建全社会戒毒康复网络、加强信息化戒毒实践、鼓励和争取高校及民间社团参与,促进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顺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
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中,如果各部门权责不清,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导致相互推诿。因此,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有利于避免各部门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处于社区之内,受到乡(镇)政府和居民区的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与监督。只有捋顺这两类管理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效能,提升工作效率。从国家创设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目的来看,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其中所起的领导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监督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协调各方社会资源投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至于具体的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工作,应当交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落实。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居民公共事业等问题具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和戒毒康复事业有一定的参与权、管理权,但这种参与权和管理权属于居民自治权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当在尊重居民自我缔结的业主公约基础上,按照本地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政策实施管理。如果业主委员会对戒毒人员的管理与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发生重叠,应当建立政府与居民的协调议事委员会,对戒毒人员的具体管理作出相关决定。将协调机制引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仅有利于居民自治权利的保护,也有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获得更多的社区资源的支持。
信息化办公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工作模式,将信息化工作理念与现代化设备融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现戒毒康复工作的信息化。紧跟时代步伐,提升工作效率。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设施的信息化
以往对吸毒人员的身份信息都是通过纸质材料进行记录与存储。随着吸毒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的数量日益庞大,传统的纸质工作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对吸毒人员信息及时与全面录入的需要。由于纸张本身物理性质所限,其保存时间较短,保存条件较高,加上人工有限,已不适应日益增多的吸毒人员信息量登记、统计和存储的要求。将信息存储位置由纸张转移到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中,不仅扩展了存储空间,使得信息的提取变得更为方便,还可增加保存的时间和降低保存的条件。同时,建立吸毒人员数据库,以数据的形式将吸毒人员信息保存在信息库中,可实现吸毒人员与数据的有效衔接,方便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吸毒康复人员的信息,实现“动态管控”的目的。
2.数据导向的工作理念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是简单地接收主动前来戒毒的人员及从戒毒所释放的人员,更是连接戒毒人员与社会的一座桥梁。吸毒人员在回归社会之前需要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场所进行戒毒与康复,是吸毒人员还未切断与社会联系的条件下所进行的矫治工作。因此,在社区中进行戒毒康复的人员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必然较大,对社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的参与难免会消极对待,有的人不愿意出门、将自己封闭在家的情况时有出现。这就要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转变理念,不强制要求戒毒康复人员时刻出现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场所,因为许多戒毒康复工作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如毒品预防与戒毒康复知识可以通过线上教学来完成,这样就能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一个私密的空间,有效化解他们的抵触情绪,减少工作阻力。
当然,也要转变“等、靠、要”的消极被动工作模式,在原有的工作之外,还可通过对在册吸毒人员进行心理辅导等方式探寻潜在的毒品受害者,主动上门开展毒品戒治工作,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这种关联分析、主动出击的工作方式应成为未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流模式。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多方面的信息收集与定期汇总,可以丰富戒毒康复人员的数据维度。丰富的数据有利于对吸毒人员的状况进行数学分析,从而预测吸毒人员的发展趋势,从中获取有利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戒毒康复矫治工作。
3.加强戒毒康复人员信息数据的区域共享
实践中有少量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会脱离本地社区的管理控制,跨区域进行毒品的吸食与交易。这种逃脱监管情况无法彻底杜绝的原因之一就是社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障碍,对这些特殊吸毒人员没有做到“实时”“实地”的无缝监控。在社区交界处或区域交界处会出现或大或小的盲区,这些盲区往往是吸毒人员再次涉足“毒圈”的主要地区。所以,加强区域数据共享势在必行。吸毒行为在我国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不同区域的吸毒人员其吸食毒品的种类、方式和原因区别很大。目前,全国性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信息数据库尚未建成,可根据吸毒成瘾的特点进行区域划分,先从地理位置相邻或相近的社区实现数据共享,再从区域型数据库得到吸毒人员的各类信息,最后才能制订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国家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提出了全面培训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级培训师资、市级培训骨干、县级全员轮训的原则,开发禁毒社会工作培训课程,撰写教学大纲和教材,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师资队伍和实习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参加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提升能力素质[8]。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场所是直接与吸毒人员进行接触的地点,戒毒工作人员与吸毒人员处于共同的时空之中,在工作中积累了许多有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战经验。但是,实战储备的经验如何转化为可以进行交流的理论、技能以及可以在全国推广的工作模式,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智力资源相当丰富的高校,在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之间的转化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高校所缺乏的实践经验也可以从社区戒毒康复场所获取。因此,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与高校研究结合起来,实现双方联络常态化,有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效。
1.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场所设为高校的实习点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场所就是以戒毒康复为核心的多元要素的聚合体。其中,有关戒毒康复的制度、措施、实施人员与实施对象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而高校,尤其是开设禁毒方面课程研究的高校,融入社区戒毒康复实践有利于获得丰富的第一手素材,在参与戒毒康复实践的基础上开展质化研究和量化研究。因此,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场所作为高校的实习点,是契合我国目前禁毒教学研究实际需要的举措。高校学生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实习,不仅有利于补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一线作战力量,缓解工作人员不足的压力,也可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储备力量。
2.将高校作为社区戒毒康复的智库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禁毒和戒毒学历教育,对毒品和禁毒知识的了解源于常识教育和通识教育,对工作中的实践经验难以总结和提炼成理论,不利于一些成功的戒毒康复实践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的推介,也不利于我国整体戒毒事业水平的提升。若将高校作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智库,则可以发挥高校理论研究的优势,将戒毒康复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与提炼,实现戒毒康复工作模式的优化与推广。同时,高校还可帮助社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戒毒康复工作者,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支持,使戒毒康复事业在实践与理论的相互促进中不断完善与进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能就是对吸毒人员集中进行毒瘾戒治、定期体检、就业帮扶、心理疏导以及落实有关戒毒人员康复的其他工作措施。但面对多重社会因素影响下产生的吸毒者,对其进行矫治需对症下药。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其对吸毒人员的矫治也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其中最有名的就是“社区反毒联合体”,该联合体囊括了家属、教师、医疗工作者和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多种社会力量,通过联合体所设的执行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对吸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9]。这种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毒品问题的理念是目前的主流理念,值得借鉴。
成立全国性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联盟是一种趋势,即通过设立一个协调各方社会力量的办公机构,将社会各部门的禁毒力量形成合力,对毒品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矫治是一种更为人性化的戒毒康复措施,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不仅要戒除生理毒瘾,更需要回归社会的制度安排与人文关怀。将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简单地理解为医疗与治安未免太过片面,吸毒人员的工作、生活、心理均应被纳入吸毒人员的矫治体系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戒毒康复人员的彻底康复与回归,即使短期内对吸毒人员戒毒康复的社会成本有所增加,但是从长期来看,吸毒人员彻底康复与回归社会的成本远远小于反复矫治的成本。
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单位制功能逐渐萎缩,城市动迁力度不断增加,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区治理结构急剧变化,传统的街道、居委会管理模式和户籍制度在解决社区戒毒康复的问题上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动员民间社团力量参与解决吸毒人员回归社会问题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以非政府机构的形式出现更具亲和力,有助于戒毒康复人员突破心理障碍,以平等的身份接受戒毒康复矫治;二是丰富戒毒康复形式,民间社团根据戒毒康复人员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的毒品形势,会采取多种多样的戒毒康复措施,使戒毒康复手段不局限于现有的固定门类,而是以更加多元的形式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康复;三是针对性更强,民间社团会根据吸毒人员成瘾的原因、教育经历、家庭背景以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对吸毒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并制订戒毒康复计划,使戒毒康复措施更加可行。综上,民间社团在社区戒毒康复体系中大有可为,但必须规范和自强。
1.政府对参与戒毒康复的民间社团进行规制
戒毒康复矫治工作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文化工作,面对的人和事都具有特殊性和危险性。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民间社团的监管与规制。目前,由于我国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民间社团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于其成立、运行、监督和退出机制还没有一个总体性的规划。因此,应当在禁毒法体系中,出台相关的准入、运行和退出机制方面的规定,对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民间社团进行有效规制,依法管理民间社团,使民间社团在法制的轨道上对吸毒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2.民间社团加强自身组织建设
一些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民间社团,自身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人员配置等存在不足,成了阻碍自身发展的内在桎梏。应根据毒情形势的变化不断优化组织结构,改变结构臃肿、人员冗余的状况。民间社团作为民间自发形成的团体性组织,其自身的权威与信誉度均来自于本身的服务质量与水准。因此,只有不断提升社团成员的工作技能水平、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监督,才能使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民间社团发挥应有的作用。
总之,我国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毒品流通方式与毒品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换代的新形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承担着更为重要的戒毒与矫治任务。应在信息化、数据化与禁毒人力资源共享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各界力量进行多元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使社区成为戒毒的前沿阵地与坚实堡垒,不断提升全社会的整体戒毒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