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侦办难题与原因及应对策略

2020-03-12 02:07:28蔡佩玉
关键词:公安机关诈骗嫌疑人

蔡佩玉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被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人数众多,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互联网公司共同发布的2019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专业化、公司化、智能化、精准化等特点,与以往“简单结伙”“单兵作战”不同,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已逐渐形成了恶意注册、引流、诈骗、洗钱等上下游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形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范式”,其犯罪套路不断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使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各种难题,并找到相应的应对办法,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思考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侦办难题与原因分析

(一)发现难

1.群众自我识别难

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从过去的单一化向公司化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公司化特征。其诈骗的手法不断翻新和变换,由过去通过电话群发短信虚构中奖、汇款救急、话费诈骗、冒充公检法税司人员进行诈骗等到现在通过互联网,利用网上购物、网上交友、重金求子、购物返利等开展诈骗活动,诈骗团伙甚至还会结合当前的国家经济政策和新出现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设计出各种新的“时令性”诈骗,如前段时间由于社会出现“新冠肺炎”,不法分子利用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紧缺而产生的抢购心理,以代购或现货的名义,诱骗受害人汇款购买进行诈骗;或者冒充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新冠肺炎“献爱心”虚假信息,搭建“献爱心”钓鱼网站,诱骗民众捐款等。这类诈骗由于非常“应节”,具有更强的欺骗性,群众更加容易上当受骗。根据公安部2020年2月19日在其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发布的信息,截止至2020年2月19日止,当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已达60种之多。

在不断翻新和变换诈骗手法的同时,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还呈现出更为专业和精准的特征,他们有专门的诈骗团队,熟悉和掌握各种黑灰诈骗产业链,团伙成员先获取精准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再根据被骗者的收入情况、资金情况、个人偏好、好友圈等基本情况,精准设计出一整套所谓理财或投资收益假象,诱骗被害人投资交易,对被害人实施有针对性的精准诈骗,使诈骗具有更强的迷惑性。所以,整个诈骗过程策划周全,并且与国家的经济活动、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情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隐蔽性很强、迷惑性很高,群众难以分清真假,难以进行有效的识别,从而导致上当受骗。

2.公安机关普通巡查发现难

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智能化程度高,作案方式多样,作案工具隐蔽。从最初仅凭人工拨打电话和使用短信群发器逐步升级到利用移动伪基站,租用境外服务器、境外设置诈骗窝点、运用计算机自动拨号、显号电台、高科技软件任意显号、播放录音、利用虚假身份证开户、频繁更换联络方式等多种方式作案,他们使用的伪基站越做越小,越做越隐蔽,伪基站的装置也从以前“用笔记本电脑直接控制发射短信”向现在“用手机遥控发射短信并自带遥控自毁、清空内存数据”发展。由于犯罪信息发送多采用沿道路移动发送,犯罪现场处于流动状态,公安机关侦测难度大。并且这种“自带遥控自毁、清空内存数据”的装置即便被查获,也已经没有内容数据、数量数据可以提取,所以,公安机关普通的巡查难以发现。

(二)取证难

1.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难

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通讯和网络技术,在短时间内就能在不与受害人正面接触的情况下完成作案。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采取异地作案、多地分散取款的方式,通过网银和手机银行将诈骗进账的大量资金快速分批转入多张银行卡,再凭借银行卡异地取款功能,由同伙在境内外不同地点转账、取款。另外,由于这些取款的银行卡均为伪实名银行卡,多数是从黑市上购买或是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的,所以,即使公安机关查到具体的账户信息,一般也无法确定作案人的真实身份。

2.追踪犯罪信息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间接性的、非接触性的高科技犯罪,通常以计算机、互联网及其他各种通讯作为犯罪工具,全过程皆在虚拟的通讯和网络空间进行,这种非接触性犯罪打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界限,嫌疑人常常使用虚假的IP地址,作案空间地点并不固定,往往难以找到可供勘查、检验的犯罪现场,无法通过现场勘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大幅度、多渠道地随机发送虚假信息并迅速转移、套现骗取的资金。由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及资金流转均是通过无形的数据和程序进行的,这种无形的数据传递使犯罪信息的传递变得复杂和难以追踪。

3.专业性强,取证要求高,难度大

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主要依托互联网等电子通讯设备实施犯罪,专业性强,智能化程度高。由于电子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可以轻松地被隐藏在网络服务器中,不用直接存储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计算机当中,隐蔽性很强,公安机关提取这些电子数据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并且,犯罪嫌疑人为了伪装其犯罪行为,会在第一时间进行数据加密、数据伪装、信息隐匿等,达到犯罪目的之后,会迅速销毁相关数据。公安机关想要恢复这些数据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手段,难度很大,成本很高,有些甚至无法恢复。并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和痕迹还会由于时限、环境等因素容易被电信或网络运营商覆盖掉,导致该类证据无法获取,使取证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与此同时,由于电信网络诈骗一般是通过多台电子通讯设备,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操纵作案工具,同一时间每台计算机向外发送的诈骗信息可能达到数千万甚至上亿条,并且,整个犯罪过程还包括设计诈骗陷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其汇款、快速分流、转账、提现、洗钱等诸多环节,所以,侦查取证不仅需要收集的证据数量众多,涉及环节也十分复杂,难度很大。

(三)缉捕难

1.现场缉捕难度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没有具体固定的犯罪现场,其作案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些是通过移动的“伪基站”和虚假的IP发送信息的方式进行作案,有些是通过某固定地点,采取“人机分离”,由后台操控伪基站发送信息的方式进行作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侦查机关缉捕都存在很大的难度。

如果犯罪团伙通过移动的“伪基站”和虚假的IP发送信息的方式进行作案,“信使”①通常是驾驶机动车辆,沿道路移动发送信息,由于犯罪现场随时处于移动状态,对犯罪嫌疑人很难追踪。如果犯罪团伙采取“人机分离”,由后台操控伪基站发送信息的方式②进行作案,由于犯罪嫌疑人与“伪基站”并不在同一地方,侦查机关即使侦测到伪基站,也无法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所以,公安机关现场缉捕犯罪嫌疑人难度很大。

2.跨区域、跨国境缉捕难度大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人员众多,犯罪团伙的其他后台人员与前端发信的“信使”一般不在同一区域内,有些甚至就在境外,需要进行跨区域、跨国境缉捕,但这种跨区域、跨国境缉捕涉及问题多,沟通协调环节复杂,缉捕难度很大。

(四)追赃难

1.犯罪团伙转移赃款的速度快,渠道多,追查赃款去向难度大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诈骗完成,犯罪嫌疑人获取被害人账号及账户密码后,就会马上进行分账、转账、合账,分分合合,迅速地将赃款层层转出。赃款一旦被犯罪嫌疑人顺利转出,侦查机关想再追回来将面临着很大的困难。随着以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银联商务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涌现,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的渠道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通过伪实名帐户进行转账取款,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转移和套现资金。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资金流向不明确、交易时间、空间无限制、交易记录不完整[1]等特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转移和套现资金往往难以被识别和监测,使公安机关准确查清赃款去向的难度很大。

2.帐户实名制难以全面真正落实,根据涉案账户获取追赃有效信息难度大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该《通告》明确规定,金融机关全面实行帐户实名制,并对实名开卡进行了限制③,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④。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已很难通过正规的渠道在金融机构批量开设银行卡或以他人的名义开立银行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仍然存在黑灰产业链,在黑市上存在着专门的办卡、贩卡的黑卡卡商和各种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中介和其他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往往会通过黑市购买大量银行卡,或者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各种伪实名银行卡,或者以蝇头小利诱骗底层的农民工、打工仔或其他社会底层人员办卡后卖给他们使用,这些行为导致帐户实名制难以全面真正落实。犯罪团伙通过这些分散至全国各地的伪实名帐户,分别在各地的ATM机上将钱取出或进行转账,所以,侦查机关历经各种辛苦,虽然最终追查到这些银行卡账户,却很难查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难以直接根据涉案账户获取追赃的有效信息,难以进行有效追赃。

3.境外追赃障碍多、难度大

当前许多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犯罪窝点设在境外,主犯在境外,转账体系也大多依托境外某地,由于各国的司法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证据制度及具体司法程序上存在各种壁垒,在对待境外追赃的工作态度上也存在差异化的认识,在一些环节上难以找到有效的结合点,使境外追赃难度很大。

二、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侦办对策

面对上述电信网络诈骗发现难、取证难、缉捕难、追赃难等侦办难题,在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同时,公安机关应认真思考,积极应对,针对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于发现难的若干难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群众难以自我识别的难题,公安机关应加强预警宣传,全面提高群众防诈识骗的能力

如前文所述,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手法翻新速度快,隐蔽强,迷惑性高,群众如果缺乏相关的防诈识骗基本知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敏感性认识不足,就极容易上当受骗。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群众的防诈识骗能力。为了提高预警宣传工作的成效,公安机关要确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主体责任要求,互相配合,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如广州市公安局2018年4月28日印发的《广州市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就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由“市局宣传处牵头,户政支队组织派出所开展社区反诈宣传防范工作,市反诈中心适时提供宣传素材。”在预警宣传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向群众介绍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知识,及时推送防诈识骗有关信息和各种发现的案件信息,及时将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的各种诈骗手法告知群众,提高群众防诈识骗的敏感性。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引导并告知群众,如果不幸上当受骗,应如何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让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掌握犯罪线索,及时予以打击。

2.针对普通巡查发现难的问题,应积极寻求相关技术支持与合作,运用现代科术手段,实时检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高科技犯罪,公安机关要有效地发现犯罪,也必须借助现代的高科技手段,所以,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积极寻求相关的技术支持与合作,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发现犯罪。为此,公安部已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6年3月,公安部刑侦局与蚂蚁金服集团合作开发了“伪基站实时监控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全国的伪基站都能被实时定位,而且能动态展示伪基站发送含钓鱼网站的动态信息,为公安机关打防伪基站相关犯罪提供精准协助[2]。2016年8月4日,公安部又进一步正式与腾讯公司达成反诈骗战略合作,全国公安系统全面落地使用腾讯“麒麟伪基站实时检测系统”,腾讯公司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麒麟”伪基站实时检测系统首先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五座城市进行了首批试点,成效显著⑤。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成都、长沙、武汉、广州等几十个城市成功落地,为当地公安机关侦测并打击“伪基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该系统仍为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所用。

(二)对于取证难的若干难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难以确定的取证难题,应加强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和网络巡查,通过综合研判追踪锁定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

(1)利用互联网公开信息资源和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源,多点、多方向、多渠道地采集基础信息,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大对嫌疑人发布的网络诈骗信息及其他违法信息的巡查频次与力度,定期对互联网营业服务场所的局域网地址、经营者信息、联络方式等数据进行校对核查,及时修改、更新变化的数据。

(2)对于采集到的基础数据信息和网络巡查信息,公安机关要同步进行分析研判,依托各地公安公安机关的“反诈平台”,利用时间、空间网络数据的碰撞追踪锁定诈骗网站和网络诈骗嫌疑人,通过分析银行账户资金流转及取款情况锁定取款人、通过网络追踪及上网信息锁定转账人员。

2.针对犯罪信息难以追踪的问题,应搭建全国综合性大数据分析平台,实时追踪犯罪信息,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及时、精准掌握电信网络诈骗的信息流、资金流情况,是公安机关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关键,这些数据信息涉及电信、金融、互联网企业、网络公司等各行各业。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需要这些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准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这些数据信息。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效率,实时追踪犯罪信息,公安机关应进一步落实与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和部门的协查合作机制,协调搭建全国综合性大数据分析平台,将各地公安系统的数据信息、相关社会行业、部门的数据信息及时整合到大数据库中,实现对公安数据与金融数据、电信数据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数据的有效整合。公安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通过开放接口或输入指令的方式,实时查询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流、资金流的基本情况,同时,还可以通过一键式查询、批量查询和关联搜索等方式,实现对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地区和具有诈骗犯罪前科记录的高危人员的重点监控和远距离网上串并案,通过对犯罪线索进行碰撞比对和犯罪信息的追踪,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证据信息,并及时固定犯罪证据。目前,虽然公安部在2016年3月已经设立了“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全国各地大部分的公安机关也建立自己“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但这两个平台的功能不完全一样,如何衔接好公安部的“侦办平台”与本地的“反诈平台”的关系,最大化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实现这两个平台的自动对接、共享和互补,是当前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3.针对专业性强、取证要求高、难度大的难题,应进一步强化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实现“以专制专”

为了有效应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业化程度高的问题,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电信网络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建设,组建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专业队,才能实现“以专制专”。作为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专业队的侦查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传统侦査取证手段外,还必须了解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掌握网络安全、网络取证技术及基本的网站搭建方法,熟悉各种服务器程序,会配置网站,会查看服务器日志,能掌握基本的文件加密、解密、扫描、数据恢复,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等等。当前,随着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和犯罪形式的智能化、复杂化、多样化,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将变得更加复杂困难。所以,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梳理内部侦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配置情况,强化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定期开展专业培训,选调、招录新型人才,将懂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充实到反电信网络诈骗侦查专业队伍中来,当前可以考虑对专业队员实行专业资格认证。

(三)对于缉捕难的若干难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信息难以捕促的缉捕难题,应“多侦捆绑,合成作战”,实现“定人、定位、定案”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要成功缉捕犯罪嫌疑人,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明确其犯罪活动轨迹,才能进行跟踪缉捕。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一般都不会使用自己真实姓名、住址和身份,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全面掌握、查清并获取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化名、昵称、代号、淘宝账号、QQ号、电子邮件地址、游戏账号等虚拟身份,根据获取的虚拟身份进行跟踪监控,确定真实IP地址,再进一步确定现实中的实际地址及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对他们进行精准定位后才能实行精准缉捕。这项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复杂,专业程度高,依靠单个警种是很难完成的,需要各警种密切配合,发挥各警种资源优势,多侦捆绑,统一指挥,合成作战。比如,在需要摸清犯罪嫌疑人窝点和外线跟踪时,由刑侦提供线索,技侦提供点对点技术支持;在需要根据涉案网址追踪犯罪嫌疑人IP地址、根据电话号码确定基站,或者利用时间、空间网络数据碰撞锁定诈骗网站和诈骗嫌疑人位置时,由网侦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追踪定位,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和藏身点,为缉捕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数据;在需要根据面貌形象特征对比査询犯罪嫌疑人时,由图侦部门负责比对;在需要通过分析银行账户资金流转及取款情况锁定取款人、进行网络追踪或根据上网信息锁定转账人员时,由刑侦、网侦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等等。这样,在统一的指挥下,通过各警种、各部门各司其责,各负其责,捆绑合成作战,便可实现“定人、定位、定案”,精准有序地开展缉捕工作。

2016年3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初步确立了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时刑侦、网安、技侦、科信等部门合成办案的工作机制,各地公安机关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和具体分工,将“多侦捆绑,合成作战”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侦办中。

2.针对跨区域、跨国境缉捕难度大的缉捕难题,应强化区域及国际警务合作,建立跨区域、跨国境的警务合作新机制

对于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缉捕,应依托公安部电信网络案件侦办平台,全力推进区域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协作,加强全国范围内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串并分析,形成打击合力。与此同时,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的省、市,还可以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缉捕等问题建立专门的警务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协作,建立专门的沟通窗口,明确协作要求,细化协作内容,使异地缉捕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和便于操作,如《京津冀三省跨区域刑侦警务合作框架协议》、《泛珠三角警务合作框架协议》等,均为高效地开展跨区域警务协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对于跨国境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缉捕,公安机关应积极谋求相关国家的司法协作,通过国家高层推动我国与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国家的警务互访,建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缉捕工作层面的警务协作机制,细化协作内容,明确对口国家之间在协查、布控、取证、追逃、缉捕、引渡等方面的合作模式。实践也充分证明,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协作,能有效地解决跨国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缉捕难的问题。据有关媒体报道,2017年至2018年8月,公安部通过开展开与斐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柬埔寨等20多个国家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警务合作,共成功捣毁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128个,抓获包括211名台湾人的1196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带回犯罪嫌疑人1014名,破获案件5000余起,涉案金额3亿元人民币[3];2018年12月27日,在孟加拉国警方的协作下,28名电信诈骗嫌犯犯罪嫌疑人从孟加拉国被押解回国[4];2019年10月11日,在菲律宾警方的协作下,244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被押解回国[5];2019年10月16日,在老挝警方的协作下,136名在老挝被缉捕的电信诈骗嫌犯被押解回国[6];2019年12月13日,在越南警方的协作下,21名在越南被缉捕的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嫌犯被押解回国[7]。

(四)对于追赃难的若干难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犯罪团伙转移赃款的速度快,渠道多等追赃难题,应进一步优化快速查询和紧急止付机制,快速截流被骗资金,严防赃款被非法转移和套现

电信网络诈骗追赃中最首要的问题是要快速截流被骗资金。案件发生后,如果被骗资金能够被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快速截流,公安机关即可以有效避免追赃过程中的各种难题。目前,公安部的“电信网格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已基本实现了公安机关与银行系统的主要数据信息的对接和共享,被害人拨打110报警之后,平台可以在30分钟之内实现简要的案情和一级帐户的姓名、帐号、转帐金额、转帐时间等信息录入验证,并实现紧急止付,使公安机关接警止付、查询、冻结等工作更加方便、快捷。下一步,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优化快速查询和紧急止付机制,加快警情传递速度,压缩应急响应时间,优化快速处置流程,更加高效地开展涉案资金快速查询、紧急止付工作,第一时间截流和冻结被骗资金。

如果被骗资金已经被犯罪团伙转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追踪赃款流向,严查赃款的转移渠道,严防赃款被非法转移和套现。公安机关除了要通过金融机构追查冻结涉案的账户资金外,还要争取金融监督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严防赃款被犯罪嫌疑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转移和套现。目前,为了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绕开央行的清算系统,导致银行、央行无法掌握具体交易信息,无法掌握准确的资金流向等难题,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7年8月4日颁发了《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接模式迁移到网络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第209号),根据该《通知》规定,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该《通知》保障了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安机关追踪赃款流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下一步,需要对网联系统不断地进行完善与修复,保持平台的系统性与平稳性,提高对交易资金流实时监测的稳定性,以免犯罪嫌疑人趁虚而入[8]。

2.针对难以根据涉案账户获取追赃有效信息的追赃难题,应着力打击黑灰产业链,斩断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与金融机构的联系

实践中,黑灰产业链的存在是帐户实名制难以全面真正落实的最根本原因。当前公安机关应集中力量,着力打击侵犯公民信息安全和涉银行卡犯罪这两类黑灰产业链,加大对倒卖公民身份信息和黑市银行卡行为的查处力度,才能彻底斩断犯罪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当前要集中整治用于非法采集银行卡信息的钓鱼网站、恶意程序(APP),严肃查处特约商户使用非法改装POS机具的行为,检查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账户信息保护内控管理措施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性,排查存放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站和重点行业、单位和企业的信息保护制度和系统的风险漏洞。同时,进一步深挖幕后中介代理机构及行业“内鬼”,加大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关停发布公民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非法买卖交易的网站和网络账号,抓捕非法买卖公民信息和银行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将他们绳之以法。通过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方式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黑灰产业链,破解难以根据帐户真实信息进行有效追赃的难题。

3.针对境外追赃障碍多、难度大的追赃难题,应进一步推进国际警务合作,探索建立境外追赃合理费用补偿机制和境外追赃分享机制

当前,要充分利用国际刑事警察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协助国的沟通协调,努力通过国际警务合作途径搜集赃款赃物转移情报和证据,积极向协助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外逃资产属于犯罪所得,并尽量使证据标准符合协助国的证据要求,通过协助国查封、扣押、冻结电信网络犯罪的境外犯罪资产并请求相关国家返还。对于通过洗钱手段转移财产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同时,可依法开展反洗钱国际警务合作,然后援引国际法律机制请求相关国家返还。

与此同时,为了使电信网络诈骗的境外追赃能有更大的突破与收获,能得到更多国家的积极支持和协作配合,可探索建立境外追赃合理费用补偿机制和境外追赃分享机制。

境外追赃合理费用补偿机制,是指在开展国际司法协作过程中,由请求国与被请求国进行协商,由请求国承担或补偿一定的费用,或者被请求国(通常是犯罪资产流入国)按照请求国的请求,经协商在返还或者处分没收犯罪资产之前,扣除因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由于协助他国进行追赃通常需要耗费一定的国家司法资源,建立境外追赃合理费用补偿机制,可以补偿被请求国因为协助追赃而耗费的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被请求国进行协作的可能性和积极性,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其作用尤为明显,而这些国家又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喜欢的落脚地。当前,可以通过国家层面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中需要支付给其它国家的补偿。

境外追赃分享机制,是指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已被转移至境外的赃款和因此获得的收益,如果无法找到可以返还的被害人,或者在扣除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财产合法所有人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后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与被请求国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或者根据合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享。建立境外追赃分享机制,可以激励并提高被请求国协助追赃的积极性,减少追赃障碍,进一步提高境外追赃的成效。

注释:

①“信使”:通常是指专门负责利用伪基站在城市繁华区域、人员密集区域发送手机短信的人。

②实践中,犯罪团伙通常会采用虚假身份租用相邻的两个地方,在一个地方中放置伪基站和一个 3G 摄像头,而在另一个地方通过 3G摄像头观察是否有人进入放置伪基站的房间,一旦发现有人进入房间检查伪基站,立即选择放弃伪基站和摄像头逃跑;或者是将伪基站藏匿在房间里,人员进入房中即关闭伪基站,人员离开前再打开伪基站。

③该《通告》第五条规定: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④该《通告》第七条规定: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对因重视不够,防范、打击、整治措施不落实,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严重的地区、部门、国有电信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坚决依法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⑤北京刑警总队在3周时间内,共侦破72起诈骗案件,抓获107名犯罪嫌疑人,缴获77套伪基站设备。上海警方共抓获伪基站犯罪嫌疑人141名,缴获设备121套。深圳警方在为期90天的打击整治涉伪基站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共打掉涉伪基站犯罪团伙1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0人,缴获伪基站59套,降低伪基站诈骗发案率8成。(中新网8月3日电 腾讯“互联网+警务 强化打击力量“麒麟”助力反诈骗,来源:中国新闻网2016年08月03日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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