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改
乡规民约是在乡贤士绅、族长等地方精英的主导下,由村民广泛参与,自愿、自主、自发或由政府提倡、强制制定的一种对局域内全体社会成员日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和价值诉求。它立足地方实际,或有文本表述,或直接由民间俗语方言口耳相传,具有地方性、准法律性和易传播性。乡规民约是由某一区域居民自愿制定的,其必然综合本区域内的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经济结构等各种因素,其覆盖控制的范围在古代通常是“一里”,相当于今天的一个自然村。[1]乡规民约是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软法”,费孝通先生说:“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2]数千年来,“皇权不下县”“绅权不上朝”,地方士绅与皇帝共治天下,而士绅治理乡土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具有准法律性的乡规民约。
一、乡规民约的历史嬗变
中国乡规民约历史悠久,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
不成文的、实体形式的乡规民约在周代已经出现,如《周礼》等早期的典籍中都有关于乡村互助、敬老爱民的道德规范表述,但是其是非系统化、非文字化的,所以属于乡规民约的萌芽和早期发展阶段。目前可见的最早的文本形式的乡规民约是宋代的《吕氏乡约》,其体例完整,内容也极为丰富,制定实施后对淳化当地的社会风气、维护乡村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3]宋代以后,乡规民约不仅在民间得到广泛应用,而且也逐渐得到统治者的重视提倡,特别是明代朱元璋专门下发“圣谕六条”,大力推广乡规民约。[4]在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下,明代出现了《南赣乡约》等一大批有影响力、有示范意义的乡规民约。清代统治者亦发布了制定乡规民约的谕令,乡规民约继续受到重视并得以兴盛发展。民国时期,在传统文化受到严重冲击的整体时代背景下,乡规民约微弱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种政治运动频繁,乡规民约一度被视为精神枷锁、封建糟粕而受到严厉批判,几近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乡规民约逐渐在民间恢复发展,并逐渐得到官方的认可和积极评价。其中湖南省平江县农村社队制定的乡规民约首次得到宣传报道和积极评价。[5]这标志着乡规民约的发展和研究开始解禁。[6]1983年,国家领导人胡耀邦曾专门做了有关乡规民约的批示:“力群、郁文同志:乡规民约定得好,动员教育作用大。请收集一批,挑几个最好的加以介绍。”[7]
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规民约的重要价值逐渐见诸于党内的公报和国家的重大战略中。其中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充分发挥市民民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8]
二、乡规民约的当代社会功能及存在问题分析
乡规民约曾被誉为是传统中国“最具代表性、运行时间最长、治理作用与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种非正式制度规则。”[9]其当代的社会功能亦非常强大。
(一)乡规民约的当代社会功能
乡规民约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传统乡规民约蕴含的丰富人文精神、思想观念通过约定俗成、口耳相传或记录在村志石碑中而世代绵延不绝,深深扎根于国人的血脉之中,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丰富的德育功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有共通之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曾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10]
乡规民约是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乡规民约作为某一局域内的“协商公约”,甚至被一些法学家誉为是“软法”“习惯法”“民间法”,[11]其不仅在数千年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必然也会是当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正如王岐山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所说:“我们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营养。”
乡规民约是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乡村振兴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工程,其中乡风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础。而文明乡风需要通过传承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等综合作用,治理有效则需要自治、法治、德治等相结合,这都需要借助乡规民约的力量。而在现实实践中,很多乡村通过乡规民约有效化解邻里纠纷,而且极大地减少了婚丧嫁娶中的大操大办、奢靡浪费之风,破除了农村的封建迷信、陈规陋习,成为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
(二)当前乡规民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
受到外部环境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乡规民约在制定、推广的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快速的城镇化影响乡规民约作用发挥。传统的乡规民约之所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于其实施的对象是某一区域的熟人社会,人们彼此之间存在各种稳定的血缘、亲缘或地缘关系,但是随着快速的城镇化,商品经济破坏了传统稳定的人际交往方式,大量青壮年和乡村精英离开乡村,乡村共同体逐渐消解,身份认同感减弱,这直接导致乡规民约的覆盖范围缩小。[12]同时,乡村社会深受市场经济物化思潮的影响,守望相助的淳朴情感和价值观受到挑战,传统的民俗、民间文化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不当干预导致乡规民约的效用减弱。随着乡规民约的重要作用重新受到重视,地方政府过度干预乡规民约制定的问题频现。比如,一些基层政府不仅大力提倡,甚至直接代替村民制定乡规民约、直接为村民提供乡规民约的范本,甚至有的地方要求在短时期内村村都有乡规民约,这种过度干预和不切实际的行政命令式做法,致使村民对乡规民约产生不认同、排斥的心理,导致這类乡规民约虚化为简单的地方形式化文本和面子工程,其效用自然是极为有限。[13]
乡规民约内容本身存在问题。一些地方乡规民约简单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政策甚至是地方短期、临时性工作要点,内容上不切合实际,不能因地制宜,导致乡规民约的时效性有限;一些地方乡规民约内容简单粗暴,在违规惩处方面设定了较高的处罚金额甚至是较重的人身处罚,甚至某些规定,如征地拆迁中不允许女孩参与分配等内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得不到村民的支持拥护。
三、乡村振兴战略中乡规民约建设需要把握的重点
(一)准确把握内容
要批判地继承传统乡规民约内容。对传统乡规民约中重男轻女等封建旧习要坚决摒弃,但同时也要尊重地方文化习俗,大力借鉴吸收传统乡规民约的积极内容。要积极地创造性转化,代之以新时代的价值观,注意把握好尊重传统与创新性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老黄历与新时代要求的关系。
要与法治精神一致。当代的乡规民约中往往对乱扔垃圾、污染环境、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处罚规定,但这些规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和前提,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合情,既要达到惩罚警示的作用,同时又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此提高村民对此的接受度。
(二)把握制定推广要点
制定程序要规范有序。乡规民约内容文本不能由村干部或者乡贤私自决定,在制定时必须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需要召开村民会议,经过充分讨论、意见收集反馈、集体表决等程序,得到广泛认可、集体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方可通过,形成文本表述。
注重积极引导和监督。地方政府也要发挥积极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乡规民约的文本内容进行检视,必要时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具体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在此基础上,村民会议后将最终定稿的村规民约进行备案管理。
创新宣传推广方法。乡规民约制定后不能束之高阁,而是要积极推广宣传,使之深入人心。一方面,可以通过文艺演出、案例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基层乡镇政府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小视频等新媒体技术手段,对优秀乡规民约进行图文并茂地推介宣传。
(三)强化乡规民约的落地执行
传统社会里的乡规民约执行人主要是地方乡绅,而社会主义新时代,乡规民约的执行主体应该是民间权威组织和新乡贤。具体来说,民间权威组织主要是村两委以及村红白理事会、村互助协会等民间团体组织。乡村精英主要是市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致富能手、道德模范等新乡贤。
运用好乡规民约落地执行的方法。乡规民约是一种软约束,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要将舆论压力与道德规劝相结合。当前,一些地方乡村设立红黑榜进行奖惩,执行效果较好。如浙江诸暨市江藻镇吴墅村,对村里的好婆婆、好媳妇进行红榜表彰,而临近的枫桥镇黄新村则对村里37户养殖鸡鸭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黑榜曝光。[14]还有一些地方对违反孝老爱亲的个人和家庭,取消村办企业年终福利分红,示范效应明显。
总之,乡规民约在中国经过上千年的发展,曾在乡村治理、淳化风俗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而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充分研究、挖掘其功能亦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基金项目:2019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出彩河南人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BKS030)。
参考文献:
[1]杨呈.村规民约溯源及当代价值[J].武汉纺织大学学报,2013(02).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
[3]刘伟.当前农村乡规民约的研究书评[J].克拉玛依学刊,2018(07).
[4]陈时龙.圣谕的演绎:明代士大夫对太祖六谕的诠释[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5).
[5]中共中央党校编.宣传动态1981[M].中共中央出版社,1982.
[6]刘志奇,李俊奎.中国乡规民约研究80年[J].北京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版),2016(02).
[7]高清海.精神文明辞典[J].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11.
[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2014-10-24),观察者网[2020-2-1],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4_10_23_279026.shtml.
[9]周俊华,刘素燕.研究者视角下乡规民约的理论发展与演化[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
[10]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编.凝心聚力的导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论员文章汇编[M].学习出版社,2014:6.
[11]王肃之,杜鹏成.乡规民约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及改善[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
[12]高维,李喜英.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文明之维[J].学理论,2018(07).
[13]朱仁秀.让乡规民约发挥作用[N].学习时报,2015-4-8.
[14]康鸿.“乡规民约”与“家风家训”建设的自治样本[J].人民法治,2018(04).
作者:中共河南省信陽市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刘小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