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我国首部地方性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20-03-11 17:09
工会信息 2020年9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卫生用品津贴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报道2005年实施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今年3月20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26条,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福建省生育津贴一年将多发放给女职工4亿多元。

二是扩大适用范围。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就福建来说,此项规定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三是呼应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为相关人员照护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是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35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五是延长流产假天数。新增“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维护怀孕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是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新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为用人单位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提供依据。

七是覆盖更年期保护。新增“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条款,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八是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新增“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投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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