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广庆 韩璞庚
(1.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2.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4)
“责任政府既是一种民主理念,也是一种对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1]由此值得追问的是:是什么孕育着这一理念的产生,又是什么催生着这一制度的现实建构?相反,如果只是一味地讨论责任政府的理念是什么、责任政府的制度构造又该怎样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而不破译或深耕这些理念及制度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源,那么,相关研究由于执念于应然层面的探讨,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既不能从根基处明了责任政府肇始的前因后果,又不能从质性上敞现责任政府区别于传统政府体制所独具的本真意蕴,更不能从意义上显明责任政府肇始的历史影响。
事实上,在近代肇始的责任政府,并非一个孤立的政治事件。从根源上看,则是近代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为因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而开启的制度探索与尝试。尽管这种制度探索告别了绝对王权的专制统治历史,并创立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定规,但立基于近代的历史变局,重新审视这一“破旧立新”的政府体制,便会发现:责任政府在近代的发轫,不仅涉及到权力与自由关系的重理、而且关联到国家(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塑,更关乎到政府与人民关系的重构。本文的研究主旨就在于:从近代历史境遇的变迁出发,在深化认识近代社会权力与自由、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与人民关系重大调整的基础上,显明责任政府的价值意蕴。
黑格尔曾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2]12其实,不仅人与哲学不可能跳出它的时代,同样,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型政府体制也不可能超越它的时代。而如果按照马克思所说“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代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3],那么,近代的历史境遇是什么、主导这种历史境遇的时代需要是什么、这种时代需要与责任政府体制间的内在关联又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便构成了我们厘清责任政府发轫的问题线索。
从总体上说,西方近代的历史无疑是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及其确立的历史。而从进程上看,这一历史又由两个阶段构成:一是民族国家统合的历史;二是民主国家建构的历史。其中,民族国家的统合历史,解决的是封建社会诸侯割据的问题;民主国家建构的历史,探讨的是在前者的基础之上,如何建立一个更具价值合理性的民主国家问题。与此相应,封建王权与贵族和僧侣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第一阶段的主要矛盾,而在三方权力的博弈中,市民阶层则站在了封建王权的一边;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矛盾则是贯穿第二阶段的主要矛盾,在这一矛盾的驱使下,欧洲大地上爆发了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命。由此,值得追问的是:资产阶级及其前身——市民阶层对待封建王权何以出现如此鲜明的态度反差?这还需从近代的“时代需要”说起。
诚然,从阶级矛盾上看,主导西方近代进程的是资产阶级同封建王权由支持转向对抗的权力博弈,但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撬动近代历史进程的最终推手或始作俑者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一种在质性上同土地分封制的自然经济形态迥然有别的且以追求交换价值为轴心的商品经济生产方式。因而,在回望近代的意义上说,不断消弭商品经济自身发展的重重障碍,并建构适宜于商品经济形态发展的社会秩序则构成西方近代社会的“时代需要”。
近代同封建社会生产方式根本性的不同在于:“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得以在近代确立[4]749——这一历史进程从9世纪末期一直绵延至16世纪。而对于一种在旧社会母体中孕育并勃兴的新型经济形态——商品经济而言,其自身的良性发展有着两重内在需要:一是需要克服四分五裂的交易市场;二是需要规避外部力量对市场本身的不当干涉。由此,则导源出上述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民族国家的形成内源于统一市场的需要,以便结束诸侯割据的纷争状态,从而形成一个一元化的世俗权威——“以实行系统分工和等级分工的国家政权的计划调节代替中世纪的相互冲突的势力所造成的错综复杂的(光怪陆离的)无政府状态”[5]91,达致市场主体节省交易费用以及规避大小领主多元压榨的困境,如此便可理解,资产阶级的前身——市民阶层支持封建王权的因由;民主国家的建构,致力解决的是“朕即国家式”的一元化权威对于资本主义发展进程的消极影响,以便匡正专制王权无以复加的淫威对商品经济生产方式构成的外部威胁,从而创生一个避免资本主义进程陷入中断危机的新型社会经济政治生态,如此方能洞明资产阶级反抗专制王权的根本因由。
如果说市民阶层在民族国家时期采取“选边站”的立场事出有因:“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起源于专制君主的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5]52,那么,资产阶级爆发革命推翻专制王权以求建立一个“责任政府”则是历史必然。而这种必然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专制王权的特性与市场经济原则之间的“失配”——专制王权的任性、恣意、妄为与商品经济自由竞争、规则运行等内在要求构陷于矛盾之中——“行政特权商品化”便是其最为典型的表现。而对于新兴的资产阶级而言,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与顽疾,出路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褫夺封建王权的至上权威,以拥立一个新的政治权威;另一方面,限制与规控政府权力,以确立“有权必有责”的政治定规。事实上,正是基于以上思路,在资产阶级推翻专制王权的基础上,西方政治文明进程掀开了探索新型政府体制——责任政府的帷幕。
回顾历史,责任政府制度最早发轫于英国,也即英国的责任内阁制,俗称传统责任政府。但从制度源头上看,1689年的《权利法案》则是这一政府体制的滥觞根源。在《权利法案》的十三条规定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指向于两个方面:一是限制王权;二是确立议会主权。对于限制王权而言,不只在于重申“王在法下”的古老宪政传统,而在于借助宪政遗产以扭转专制君主制下“国王不会犯错”的肆意用权逻辑,更在于明示一种责任与权力相伴生的新型权力关系——“国王不能为非”的虚君元首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设计看似为王权开脱了责任羁束,实则是通过内阁大臣相关副署权的设计与规定,在架空王权的同时,使得原先由国王承担的责任完全移交给了内阁及其大臣。及于议会主权而言,在赋予封建王权形式化或礼仪性权威的同时,实则确立了议会至上性的政治权威: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内阁的重大决策或事项一旦不能获得议会表决的通过,或者议会一旦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便应集体辞职。更进一步,上述两条原则:与其说前者是对“有权必有责”的责任逻辑的强调与伸张,不如说是市民阶层对非稳定性人格权威的拒斥、以及对稳定性法理权威的向往;与其说后者是对政府责任向度的原则性规定,不如说是市民阶层城市自治实践的经验再现,即将自治实践由城市一隅移植到了幅员更为辽阔的民族国家层面。由此,一个强调权责一致且以直接对议会负责、间接对人民负责的新型政府体制得以历史生成。
责任政府在近代的发端,看似在政治上层建筑层面所发生的一场深刻变革:革除了绝对专制时代王权无责的体制弊病,确立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政治新规,以至于英国人特别引以为豪——英国教育界迅速确认了责任政府的存在,并在1860年代和1870年代的教科书中写入了集体负责主义的内容,[6]但制度背后折射的则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变迁。更进一步,如果说思想是社会变革的先导,那么,近代社会思想变迁的主线是什么、这一思想变迁的诱生动力是什么、这一思想变迁的演进历程是什么、这一思想变迁同责任政府体制的价值关联又是什么等问题,便构成了揭橥责任政府思想前提的问题链。而梳理这一问题链,则需要着重厘清下述问题:
第一,在总体维度上,需要言明近代社会思想变迁的主线——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政府的视角切入,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应该遵循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价值位移[7],但对于政府的相对人——人民而言,由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思想嬗变,才是诱生责任政府体制的思想动力与不竭源泉。梅因曾在《古代法》中断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8]事实上,尽管梅因的结论是在考察西方社会法治文明的历史演进中得出的,但由身份到契约的文明进步阶梯的概括,不仅客观反映了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的运行特点,而且深刻揭示了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国民性差异:身份社会塑造的是义务本位的国民性,契约社会滋养的则是权利本位的国民性。而由于两种国民性的价值基调不同:义务本位操持“权利服从于权力”的价值信奉、权利本位秉持“权力服务于权利”的自由信条,由此导致两个社会的运行逻辑不一:传统社会突出以权力为主导的运行逻辑、近代社会彰显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取向。而运行逻辑的不同,又衍生出权利与权力张力运动的两种不同事实后果:在以权力为主导的传统社会,基于“秩序至上论”的目的,通常会放大国家权力的作用以限制社会民众的权利;相反,在以权利为主导的近代社会,基于“自由优先论”的目的,往往会限制国家权力的作用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由此,两厢对照,便能洞明权利本位替代义务本位,在思想层面对于诱生责任政府体制的积极意义。
第二,在根本缘由上,需要揭明权利本位对于义务本位替代的历史必然。“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9]因而,唯有从近代生产方式的变革切入,才能探明义务本位逐步式微,以及权利本位肇始与勃兴的根本原因。换句话说,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传统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替代,才是权利本位得以生成的终极归因。
众所周知,土地分封与构筑其上的特权等级社会是导源传统社会义务本位的根本诱因。具体而言:(1)从封建社会的生产特点来看,在以生产使用价值为主导的农耕社会,由于土地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由此奠定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的物质基础:谁掌握了土地资源,谁就拥有了特权,谁就在社会生活中占据支配性的主导地位;(2)从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来看,在以采邑为主导的土地占有制度之下,不仅奠定了以军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封君与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诱致生成了金字塔式的等级序列的社会结构;(3)从采邑制的生产目的来看,大小封建领主出于“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的目的,[10]使得农奴对生产资料(土地)的依赖转化为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领主)的依附。这种依附关系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身份上的依附,为此农奴处于不自由状态,世代为奴,要向领主服与人身不自由有关的义务;二是土地上的依附,因为农奴耕种的土地是领主的,不是自己的,所以要向领主服劳役等义务;三是司法上的依附,即农奴要受领主的审判,国王的法庭不保护农奴。”[11]由此,在超强经济宰制的泛政治化的传统社会,便塑造出了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奴性化的国民性格,一如马克思对法国农民的经典描述:“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2]
相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是以权利为导向的。对此,可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两维构成要件得到说明。商品经济的构成要件包含两个部分:人权与物权——人权是基于市场主体层面的规定,即需要身份独立、人格独立、意志独立的市场参与主体,以此满足以交换价值的交换为轴心的市场主体条件;物权是基于权利保障层面的规定,即需要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法则,以此规范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满足市场主体对于交易行为的合理预期、以及救济市场主体遭受的不当利益损失。因而,在以权利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之下: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生产方式的长期浸润之下,必然会滋养人们的权利本位,诚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化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4]199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长与壮大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不断松动并瓦解着传统社会的义务本位观:市场主体的独立与平等要求,必然会动摇传统社会“身份—依附”的心理定势;市场运行的自由与规范要求,必定会颠覆传统社会“等级—特权”的运行逻辑。
第三,在思想运动上,需要探明权利本位最终生成的演进历程。对此,揆诸近代欧洲的三大思想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启蒙运动——便可得到说明:(1)从三大思想运动的绵延历程来看,权利本位的最终生成并非一朝一夕之突变结果,而是在近5个世纪的时间长度内、在一波接一波思想运动的持续冲击之下,方才得以生成——肇始于14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擎起了以追求个性解放、反对神性遮蔽,追求自由平等、反对等级观念,追求现世幸福、反对禁欲苦行的人文主义大旗,由此奠定了近代社会以人的世俗权利为主旨的思想运动的总体基调,而宗教改革运动与启蒙运动则是对文艺复兴运动所倡导的人文主义精神的接续与弘扬。(2)从三大思想运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关联来看,三大思想运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演进则是一个同构化进程:一方面,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启蒙运动分别对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期、发展壮大期以及形成确立期,足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人们思想嬗变的巨大孕育功能。另一方面,三大思想运动则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遭遇的发展瓶颈问题,在思想层面所给与的积极回应:文艺复兴运动高举的人文主义旗帜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世俗化要求的回应;宗教改革运动虽然显性针对的是天主教会与罗马教皇的思想专制与腐朽统治,但实际因应的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统一市场与积累资本的内在要求;启蒙运动直面的是朕即国家式的专制统治,但实则是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价值合理性出具证明。(3)从三大思想运动的历史影响上说,肇始于意大利城市的文艺复兴运动,只是人文主义的思想先驱在宗教和解的框架内提出的思想主张,“它不代表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也不想把自己组织成一种运动。它只是以受过教育的阶级为对象,这是人数有限的城市和贵族精英。”[13]因而,其思想的影响仅限于意大利及其波及的西欧地区的精英阶层,尚不足以覆盖包含人口数量众多的下层民众在内的所有社会阶层;宗教改革运动虽是在天主教会与罗马教皇一统天下的中世纪开启的异端变革,但运动本身不仅涉及欧洲的中部、西部以及北部等地区,而且将芸芸众生的平信徒统摄在内,为广大教徒开启一种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提供了价值导引——尤其是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则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了伦理基础;启蒙运动虽以英法等国为中心,但其影响不仅波及整个欧洲,而且直接影响到了大洋彼岸的美国。由此可见:正是在层层递进不断走向深入的思想运动的激荡之下——文艺复兴运动是人文主义者在封建体制内的呐喊、宗教改革运动是在封建母体内展开的一场自上而下的变革,而启蒙运动则是一场力图以理性主义对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思想桎梏予以彻底清算的革命——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契合的个人权利本位才得以最终生成。这一标志性的成果就在于:革命胜利后的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在根本大法的意义上言明并确立了人人生儿平等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权原则。
第四,在价值关联上,需要说明权利本位对于责任政府体制创生的逻辑必然。从总体维度上看,正是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并经由三大思想运动的不断冲击与洗礼,人们的价值本位发生了根本裂变——由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而对于权利意识觉醒的人们来说,由于认识到权利面临的最大风险来源于政府权力的侵蚀,因而,如何探索并建构一种旨在保障人民权利的负责任的政府体制,便成为了时代主题。简言之:(1)由于权利本位着眼于人的世俗权利,必然要求建构一种世俗化的政治权威,以颠覆封建社会的神学根基以及构筑其上的教会势力;(2)由于权利本位导源于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之上,必然要求建构一个以规范用权为特征的责任政府,以改观封建社会绝对王权恣意任性的特权逻辑;(3)由于权利本位奉行自由优先的价值导向,必然要求建构一个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和宗旨的民主政府,以扭转封建社会强调对上依附与忠诚的归责向度。
从价值功能上说,一种全新制度的历史出场,它不仅要直面特定社会关系的现实矛盾,而且要前瞻这种社会关系的发展趋势,更要能够有效规范与调节这种社会关系的良序运行。及于作为替代封建专制王权的新型政府体制——责任政府而言,现实社会的关系格局是什么、以何种视界去把握这种关系格局、又以何种政治智慧去因应这种关系格局的发展等等,这些问题便构成我们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视角理解责任政府在近代发端的关键。
众所周知,在近代以前,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尚不构成西方社会讨论的主要议题。在古希腊,人们是在整体性或一元论的视域下讨论国家与社会问题的。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天生的政治的动物”即为最好的注脚:一方面,亚氏将城邦界定为一个政治共同体:“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4]另一方面,亚氏将城邦理解为公民的栖身之所,并认为公民自外于城邦者——非神及兽。但希腊人一元化的理解,并不代表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分离运动——古罗马时期公法与私法领域的划分,已经预示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中世纪时期,基督教不仅认为教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而且主张“上帝的物当归上帝,凯撒的物当归凯撒”的双剑论,进一步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分。及至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裂或分离,则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它改变了近代西方社会的面貌。[15]
如果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是西方近代最为瞩目的“景观”,那么,面对这种“新生事物”需要思想家们去审慎思考两者之间的关系。回溯近代思想史,则不难发现:慎思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思想家们的主要分歧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1)以何种视界打量二者之关系:是立足国家中心论,还是立基社会中心论?(2)如何安顿二者之关系:是尊崇民族国家的老路——社会仍然统合于国家之内,还是另辟蹊径——使社会成为一种独立性的存在?事实上,上述两者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正向关联:国家中心论的视界,遵循着传统理路;社会中心论的视界,意味着另辟蹊径。
对于国家中心论而言,黑格尔从伦理主义国家观出发,一方面,将市民社会置于历史视野中考察,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一个需要的体系,存在着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难以化解的矛盾与纠纷,表现出人与人相互之间的敌对生存状态——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另一方面,将市民社会视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逻辑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并基于其内在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形构出一个理想性的伦理国家,以及祈求通过这种伦理国家——“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来校正市民社会的不足并引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由此,导源出了国家崇拜思想——“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2]325“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2]253对于社会中心论而言,近代的思想家诸如斯宾诺莎、洛克等人都曾表达过类似的思想,尽管在他们的思想中存有一定分歧,但仍有基本共识。这些共识便是: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是原生的权力主体;国家并非天然的自在之物,而是因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次生权力主体;国家的权力是由社会民众通过让渡自身权利的方式获得的。而正由于国家权力非原生性及其让渡而来的特征,决定着国家权力的目的与宗旨:以社会民众的意志与利益为主导并为之服务。一如洛克所言:政府“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和尺度。”[16]
事实上,国家与社会谁为中心的认知差异,不在于阐明国家与社会的属性如何不同,而在于探讨国家与社会问题认知轴心的变化:国家中心论者强调应将国家视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社会则始终处于被动因变的状态,于此,一个好国家显然要胜于一个好社会;社会中心论者无疑是从怀疑甚至敌视国家的立场出发,一方面,将国家视为可怖的利维坦,认为国家只是附着于社会肌体上的“必不可少的罪恶”,其功效也只在于“以恶制恶”;另一方面,在国家不被信任的前提下,以突出社会的主导地位。一如潘恩所言:政府不过是按社会的原则办事的全国性社团。[17]
诚然,两者在透视问题时的轴心存在着明显差异,但立足资本主义的发展境遇,即如何在绝对王权使得市民社会遭受空前危机的面前,两种中心论,何者具有进步意义、何者具有保守品性,则不言而喻。至此,面对民族国家权力一元化的困境,资本主义的未来将何去何从、资本主义的政治图景又该如何设计等问题,便成为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思考的主要议题。而具有高超政治智慧的近代思想家们则为此拟定了一个足以影响西方至今的解决方案:
第一,尊崇社会中心的价值本位:将市民社会视为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佳组合模式,即赋予人人平等的初始自由权利,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在满足个人自利的基础上,实现满足他人需要以及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目的,从而顺应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并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性提供理论证成。
第二,秉持二元分离的政治主张: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有效切割,使两者构成一种并行的存在,默认并支持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格局,从而为市民社会修葺一个“风能进、雨能进、国王权力不能进”的避风港,以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免受外在强制的私人自治领域,并从根本意义上扭转国家权力无远弗届的绝对权威。
第三,奉行有限政府的政治理念:将市民社会视为一个具有自我规范与调节功能的健全机体,并将自由竞争设定为市民社会良序运行的主导法则;基于政府恶性的预设,划定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以斩断政府权力触角对市民社会的无线延伸,从而告别封建社会“全能政府”的绝对专制历史,并开创一个以“更夫”为外在形象的有限政府——以看护市场良性运行秩序而非主动干预市场运行的功能有限的保护型政府。
第四,规划责任政府的政治愿景:将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擢升为政治机制,以及将“责任自负”的契约原则确定为政治定规,由此,一方面,由于新开了自由竞争的选举政治,使得身份社会权力世袭的合法性根基不复存在,以致在承认政治的图谱内确立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归责向度;另一方面,由于掀开了“责任自负”的制度帷幕,使得传统社会权力骄横跋扈的行径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以致在法权意义上布展了一幅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政治画卷。
如果说政府对人民负责是责任政府的核心关切,那么,在政治逻辑上看,唯有仅有将人民确立为主权者,这种核心关切才能在理论上实现自恰。而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思想,无疑为此提供了理论注解。由此,是什么驱使着启蒙思想家重思政府与人民之关系、启蒙思想家为什么要选择人民作为主权者、而定格人民主权者的历史影响又是什么等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与追问。
启蒙时代所面临的社会困境在于:一方面,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由此表征并宣告着一个发现人、尊重人、珍视人的权利时代的到来;另一方面,专制擅权的君主在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同时,“言为世法、行为世则”的任性恣意,使其统治呈现出一种贬低人、侮辱人、不将人视其为人的野蛮状态。因而,当对自由权利的向往与憧憬遭遇到“万马齐喑”的专制统治之时,作为为新兴资产阶级代言的启蒙思想家而言,一方面,如何立足当下,以整合对抗封建王权的社会力量,从而走出现时代的专制困境;另一方面,如何着眼长远,重新规划政府与人民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为保护人民权利供给一套一揽子且具根本性的政治解决方案——既可作为诉诸社会批判的道德前提,又可作为建设未来社会的主导原则——便成了思想家们的致思主题。在此意义上说,近代社会面临的政治生态,是促使启蒙思想家慎思一种告别专制传统并开启未来责任政治的根本动因。
启蒙思想家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虑思是建筑在自然权利之上的。也即是说,在启蒙思想家看来,人民的权利既非来自上帝的赋予、又非出自国王的赐予、而是一种根植于自然的权利。相反,如果是源于上帝,必然重蹈神权政治的覆辙;如果是源于国王,必然难以走出现实泥淖。由是,思想家们另起炉灶并直接从天赋人权出发——基于“自然”而为人权设定一个不证自明的先在前提,即人权是一种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权利、是一种始于出生并终于死亡的权利。立足自然权利的地基,启蒙思想家通过社会契约的中介路径,在颠覆君权神授认知传统的基础上,宣告了政府权力来源的唯一源泉,即源于人民自然权利的让渡。如此,一方面,反转了传统社会政府与人民之关系:政府被降格成了公仆,人民反被抬升为了主人,以致在传统社会被称之为臣民或贱民的人,不仅实现了“从奴隶到将军”的身份跨越,而且被置于权力的拱顶位置。另一方面,主导了一种新型的政府体制,即基于“谁赋权即对谁负责”的权力继受法则,不仅彻底扭转了传统社会强调对上负责的归责向度,而且定格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执政宗旨与价值本分。于此,引发深思的是:为什么启蒙思想家要把人民确立为主权者?
对于人民的意涵,“普通人”是其最为常见的界定——近代以来欧洲对volk(平民、人民)这个术语的使用,是与社会和政治上的低级地位相联系的,有时也与gemeiner Mann(普通人)这个术语混用。[18]而普通人、还是地位低下的普通人,何以能在思想家的眼中下摇身一变而成为主权者?这既与资产阶级的成长历史相关联,又与近代社会的阶级生态相关联。
首先,从资产阶级的成长史来看,采用人民——普通人的“身份”意涵,这既是一个相关资产阶级历史记忆的概念,又是一个吻合资产阶级客观现状的界定。说其相关历史记忆,是因为:作为由城关市民发展而来的新兴阶级——资产阶级,起初大都是从封建庄园中出逃的农奴,因而,在呈金字塔状的等级社会,卑贱是其身份的底色。说其吻合客观现状,是因为:尽管市民阶层在经商中获利甚多,进而成为一个富有阶层,但在总体意义上看,即在民族国家下,其仍属于政治上的无权阶层(即第三等级)。在此意义上说,采用普通人的人民意涵,符合资产阶级在民族国家中的身份现状。
其次,从近代社会的阶级生态来看,采用人民——普通人的“政治”意涵(意指区别于敌人的概念),这既是资产阶级整合社会力量之需,也是因应近代社会非统治阶级生存状态的客观必然。对于前者而言,近代资产阶级重新启用政治意涵的人民概念,至关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整合民族国家境内与资产阶级有着同样遭遇的其他社会阶层,尤其是同样遭受专制王权奴役的小农阶层与无产者阶层,因此,用一种全称性的政治概念——人民,达到壮大资产阶级力量的目的,以便给绝对王权以致命一击。对于后者而言,资产阶级作为反封建的革命阶级,与其他社会各阶级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与革命要求。一如马克思所言:“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而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不能够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19]
综上,如果说启蒙思想家将人民设定为主权者——既符合历史的客观情势,也蕴含革命的价值主张,那么,正由于这种迥异于神权与君权至上的人民主权论思想在近代的面世,不仅鼓舞并激发着社会民众以一种“不自由、毋宁死”的决绝心态投身于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革命洪流之中,而且使得政府与人民这种被重置的新型关系,在革命胜利后的资产阶级国家得到了法权意义上的回应与确证——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主张:“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美国的《独立宣言》则强调:“兹确保如此权力,立政府于人民之间,经受统治者之同意取得应有之权力;特此,无论何种政体于何时坏此标的,则人民有权改组或弃绝之,并另立新政府。”而法权意义上对政府与人民新型关系的确认,不仅使得民主政治成为了现代国家的政体基石,而且为现代国家新辟了一条基于承认或同意的政治路向,由此,使得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理念得以在制度层面落地生根,并一直绵延至今持续影响着当代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话说回来,如果说“政府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者的人当中都得人心”[20],无疑明证着启蒙思想担当资产阶级革命锐器的价值效用,那么,革命前的理论主张及其政治规划能否真正落地为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则值得深究。一个显见的事实是:革命后的资产阶级政府,在执政过程中并未将启蒙思想家描绘的政治蓝图兑现为现实的政治行动,而是明显存着政府价值性与事实性的分离,以致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理想诉求,与人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悲惨遭遇构成了强烈反差。而这种强烈反差在充分暴露资产阶级狭隘人民观的同时,也深刻揭示了资产阶级政府的阶级局限性。也即是说,在资产阶级取得并坐稳政治权力之后,革命时期所宣扬并承诺的人民主权地位及其立基起上的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理念便被虚置。相反,人民的原始本意——普通人或贱民意涵则又被重新祭起。在此意义上,一如施米特对资产阶级人民观的指责:“一旦资产阶级本身成为一个因财富和教育而出类拔萃并统治着国家的阶级时,这个否定就继续流出下去了。”[21]另一方面,在强烈反差的事实面前,无产阶级为了摆脱资本及其人格化的代表——资本家的奴役与压迫,在唯物史观思想的指导之下,以其之矛——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思想与责任政府理念,攻其之盾——资产阶级基于狭隘阶级利益的保守统治,从而爆发了创生“真正责任制”的革命运动,[22]由此,则开启了责任政府一球两制的竞逐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