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玮晔
摘 要:通过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如何规范使用的分析,形成明确的工作流程,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矛盾,更好的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代理费使用 规范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其委托代理费简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向国家开发银行及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用以解决其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委托代理费(以下简称“代理费”),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其与各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各市、各县签订的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每年用于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经费补充的专项资金。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流程规范化的的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意义在于保障全省合作机制的健康运行,根据省级合作协议关于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代理费支付挂钩的原则,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协助省开行实施费用的拨付,并按照分级管理、统筹分配、专款专用、奖罚分明、追责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代理费的规范化使用对于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分配及使用流程規范化的建议措施
(一)代理费总额计算建议
每年度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0.5%+每年度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收本金额×0.5%。国家开发银行代理费包括省级资助中心代理费、市级资助中心代理费、县级资助中心代理费。
(二)代理费的计算方法建议
考虑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以代理费结算年度12月31日(以下简称“测算时点”)的县级资助中心金额违约率为基础计算考核系数。金额违约率为逾期时间超过90天的借款合同余额除以全部借款合同余额。县区考核系数为,以5%(根据全省工作实际确定的金额违约率容忍度上限)减去测算时点的县级资助中心的金额违约率以后,除以5%。其中,测算时点县级资助中心金额违约率超过5%的,不计算该县区考核系数,该县区考核系数确定为“0”。
(三)代理费使用范围的建议
1、机构建设
可用于落实业务办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建设、装修业务场所及设施,建设贷款下沉受理点,按规定购置办公电脑、一体机、照相机、购买或租用办理贷款所需交通工具,扫描仪、扫码枪、助学贷款还款POS机、手写板、高拍仪、监控设备、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
2、日常业务开支
可用于学生资助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如办理或催收贷款所需的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宣传资料印制费等;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相关的贷前管理、贷后催收、征信教育、差旅、学习培训、调研支出。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支付及管理规范化建议。
代理费的拨付程序为:省开行对上一年度代理费测算,经省资助中心核对无误后,省资助中心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省开行统一将全省代理费用拨付至省资助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省资助中心依据本办法向市、县资助中心拨付代理费。代理费的管理使用,要主动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开发银行会同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加强对市、县级学生资助中心代理费管理使用的监管和追踪问效。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将不予拨付代理费:代理费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的;擅自设立、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因管理不力,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总之,通过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流程的规范化,可以有力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的燃眉之急,使学生资助工作这项党和政府的“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更加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
[2]《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
[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指导意见》(开行规章〔201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