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我的工资谁做主

2020-03-06 05:06刘正赫
法人 2020年2期
关键词:人社局工资北京市

◎ 文 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刘正赫

近期,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级政府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通知、文件,并引发企业的高度关注。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前述通知、文件的重点内容,以北京市为例,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提示与分析。

关于春节假期延长的相关问题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在本次春节假期延长中,1月31日、2月1日两天为国家因疫情防控需要而统一安排的特殊假期,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

依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笔者认为,对于未能安排补休的职工,企业应按照休息日加班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因疫情不能正常提供工资支付问题

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是被隔离和处于医学观察期的人员。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1.相关法律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1月24日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通知”)第二条、《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四部门意见”)第三条(六)。

2.此类人员为被隔离和处于医学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且此类人员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

二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此类人员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在隔离治疗期间外,如因病不能提供劳动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此类人员支付工资。

1.相关法律依据为“人社部1月24日通知”第一条、“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通知”第一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通知”)第一条、“四部门意见”第三条(六)。

2.关于隔离治疗期间。“人社部1月24日通知”的相关表述为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非为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通知”则明确规定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3.另外,“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四部门意见”则表述为“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笔者认为,在隔离治疗期之外,如职工因病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保障其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关于病假工资标准,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的80%”。

三是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向此类职工支付工资。

1.相关法律依据为“人社部1月24日通知”第一条、“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通知”第一条。

2.对于此类人员,“人社部1月24日通知”的相关表述“企业应当支付职工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非为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通知”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3.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武汉市等地方因疫情防控需要已采取“封城”措施。因本次疫情紧急重大且并无先例可循,笔者认为,如职工因此类“封城”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是否完全适用上述规定,企业是否无论时间长短均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待遇支付工资,现有规定并不明确,需待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四是其他非因企业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需根据不同情况向此类人员支付工资。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四部门意见”)指出,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对于上述规定,笔者的理解为:

1.如企业具备安排职工远程办公的条件,建议企业安排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岗的职工以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如企业不具备安排职工远程办公的条件,企业可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依据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权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3.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企业可与职工进行协商,安排职工待岗或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如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如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则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资料图片

因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劳动关系问题

疫情期间,政府相关通知、文件针对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出台多项帮扶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稳岗措施。

“人社部1月24日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笔者建议企业与职工能够相互理解,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响应国家号召,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采取合理措施共渡难关。

二是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四部门意见”规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笔者建议,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职工就工资延期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取得职工的理解与支持,帮助企业解决短期的资金周转压力。

三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申请。

“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需要注意的是:

四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对此,笔者的理解是,鉴于综合计算工作制的申请需要获得行政审批,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政府将实施灵活用工、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的权利赋予企业。根据此政策,企业可将本年度内未来的休息日(周六日)调剂至疫情防控期间使用,安排职工休息,在疫情结束后,每周可安排职工休息一天,直至所调剂的休息日使用完毕。

五是停工、停业工资待遇支付。

如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则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特殊情形问题

依据“人社部1月24日通知”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另外,依据前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职工因疫情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待遇问题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并对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就该通知内容,笔者的理解与分析如下:

1.适用范围: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

2.工资支付: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应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按出勤照发工资。

3.工作安排: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可安排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或安排调班轮休。

笔者建议,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与职工应当相互理解,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例如,该通知并未将婴幼儿父母纳入适用可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范围,如家有婴幼儿子女的父母确有看护需求,建议企业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看护需求的职工,企业可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可安排职工灵活办公或调班轮休,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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