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竞欧
(清华大学 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4)
财产权问题是我们探讨近代社会与政治理论通常会触及的领域,对其加以研究的重要性并不仅仅体现在探究每个时代基于不同的财产权模式而同步出现的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在内的,不同形式的社会生产过程或经济制度;其更为深刻的影响还体现在对于彼时代,甚至是在后人类的未来时代中,人与人交往关系模式的塑造。对于财产权理论演进的探讨或可以通过其确立权利的中介来加以阐释,这个中介首先是神权,继而演进成法权,并在当下呈现出一种信用化的趋势。与这三个确权中介点伴随而生的是财产权的两个动态化演进过程,一个是去自然化的过程,一个是去人化的过程。
财产权理论的演进经历了以神权作为确权中介到以法权作为确权中介的去自然化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所完成的,就是将人格与财产权剥离开。在自然法传统中,人格和财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根据《旧约全书·创世纪》第一章中的描述,神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之后,就将在地上结种子的蔬菜,和一切果树上有种子的果子,都赐给人们作为食物。这是希伯来人对于财产权观念的宗教根源,即他们笃信世界上的一切财产都归属于上帝。不仅如此,上帝同时还拥有对财产的分配权。财产权的神授说是希伯来人认为私有财产具有正当性的来源。这种观念也对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产生了重要影响。他在《神学大全》中的第66个问题《论偷窃与暴力抢夺》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作为个体的人,拥有他们自己的东西合法吗?这个问题直指格拉提安在《教会法汇总》中的观点,根据自然法,一切财产皆为共有的。格拉提安的观点十分明确,认为私有财产是通过不公正而产生的,是令人憎恶的,“私有财产不是根据自然法而是根据人为法引入的,是根据协定和法令引入的。他(格拉提安)通过断言人为法在与自然法相冲突时应被否决,反复地重申这一点。”[1]阿奎那对于私有财产的论述则一方面结合了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功利主义观点,另一方面也包含着奥古斯丁强调人类是属于上帝的资源的合适管理人的观点。他认为私有制并不是依照自然法建立的,而是人类理性创造出来的,但人类的理性则是出自上帝的意志。但与此同时,为了限制私有产权,否定私有产权具有绝对的排他力,阿奎那又坚持财产的共同使用权。阿奎那的财产权理论遵循一种先占原则,即一些人因为先占之前的共有物而成为富人是不违背自然法的,只有当他拒绝把财产与他人共享,或者拒绝被他人监督财产的使用,以及阻止他人的正当使用时,才是有罪的。
这种先占本身即是人格与财产权在神权确权下的统一,是不可分割的。但他为了缓和当时世俗与教会之间的矛盾而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的,对私有财产的肯定,依然可以被视为是对财产权去自然化的某种推进。在阿奎那之后,随着启蒙运动的到来,自然法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关于财产权的近代自然法理论被系统阐释是在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在财产权的起源问题上,格劳秀斯结合《圣经》的教义以及人所固有的社会性本能,认为财产权起源于对先占的默许同意,他同阿奎那一样承认私有财产,但不同的是,他的财产权理论体现出更大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主要体现在使用权方面,他将在阿奎那那里为人类广泛所具有的对财产的使用权进一步发展出了同对财产的占有一样的私有形式。“有一些东西是通过使用消耗的,或是在成为使用者的特定物而不能被进一步使用的意义上; 或是在只能被使用一次因而不适于再次使用的意义上。因而很明显,就拿诸如食物和饮料这些一次性消耗的物品来说,一定形式的个人所有权与使用是分不开的。因为,私有财产权的本质特征事实上就是它一旦属于某一特定的人,就不可能再以同一形式属于另一个人。”[2]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私有财产权的形式,也是财产权去自然化的重要一环。
这种自然法传统的财产权观念发展到洛克开始出现松动,即洛克将劳动这一必要条件强调并引入对财产权的获取中。由此,对财产权的获取不再是天然的,而变成了条件化的,人格与财产权开始出现相剥离的可能。“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3]19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与《自然法论文集》中系统阐述了他的劳动价值理论,他关于财产权理论的论述首先基于一个基本的前提,即承认人格是人天然所具有的。基于基督教背景,洛克强调自然平等的前提来自于上帝,“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3这一点上,洛克不同于霍布斯,尽管他们都强调自然状态下的平等,但霍布斯却并非以上帝作为保障,而是基于人的天然的生物性原因而导致的自然平等。在确立这种人格平等的基础上,洛克认为人想要获得独属于他的财产权,就必须要对上帝赐予的,本属于人类全体的一切自然物进行劳动,通过劳动使得其中的一部分脱离了原有的为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此时,这一部分也就成为该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3]20“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完全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3]29至此,洛克一方面承认了人格为人天然所具有,并强调了其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而另一方面又明确财产权的拥有应当以劳动为条件,使得财产权并不是人格天然所具有的,二者之间出现一种相剥离的可能性。
但是,即便人们通过劳动确立了自己的财产权,在自然状态下,出于各种缺陷和原因,每个人都很难维持这种权利不被他人以强力或暴力的方式剥夺。“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明确、成文而被人们普遍同意且共同接受的法律,因而在自然状态下,缺乏能被人们普遍承认为判定是非标准与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4]针对这种问题,洛克当然也提出了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应当让渡出一些自然权利,并与他人订立盟约等方式,但从根本上质疑这种财产权确权方式的是以费希特为代表的契约财产权理论。他们彻底否认了财产权是一种天然权利,而认为人只有进入社会,与他人订立契约,成为法人,才能获得财产权。“财产权以相互承认为条件”,而“一切财产都是以许多人的意志联合为一个意志为根据的。”[5]133-134基于人的自由和理性,费希特提出了“原始法权”的概念,即在他看来,法权才是使人自由,使人之为人的保障,而人只有在一个与他人联结在一起的共同体中,才能具有法权。与洛克相比,这样的财产权理论超越了对于一个东西的所有权仅仅在于付出劳动,或者说塑造了这个东西的形态,而同时也需要让它服从我们的目的,这种服从意味着对于一个东西的独占的权利需要以与他人间的相互承认为条件,如果缺少这个条件,就不会产生财产权。虽然费希特在《论法国革命》中把财产权定义为“把我们自己的形式赋予事物的活动”,但不同于洛克对财产权的“劳动价值论”理解,在费希特这里,劳动并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或者说只是洛克所谓的一种身体的延伸,财产的原始权利对于费希特而言,只是一个理论假设。他认为,劳动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的过程, “所有合理的国家宪法的原则是每个人都必须能够靠自己的劳动生存。……我们承认你有从事这种劳动的权利,这时意味着,我们有责任购买你的劳动成果”[5]214,是一种需要以相互承认作为确权中介的过程。
在笔者看来,到这里为止,即当财产权需要以契约的形式或者说法权的形式得以确认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其去自然化的过程,亦即财产权的确权中介从神权变为法权,人格与财产权被剥离开。当然,即便是在一个相对一致的法权视阈内去探讨,无论是强调自由的自然财产权,还是强调平等的契约财产权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黑格尔在二者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格财产权理论,“人据其在自身内的直接实存,是一种自然的实体,对他的概念来说则是外在的东西;只有通过他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发展,本质上而言,通过他的自我意识了解自己是自由的,他才占有自己,并成为他自己的财产以区别于他人的财产。”[6]黑格尔通过运用一种超越了特殊性人格规定要素的“普遍人格”概念将人从高矮胖瘦、贫穷富有等纯粹的外部自然因素与情欲、冲动等内部给定因素中解脱出来,抽象出一种能够理性地进行自我决定的“普遍人格”,“无论是洛克看重的劳动能力,还是费希特依靠的相互承认,都只是特殊人格的体现,而非普遍人格的象征; 但在黑格尔看来,只有普遍人格才能理性地进行自我决定,才能将主体间性当成自身的内在构成性要素。”[7]同时,外在的自由领域对于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即他认为财产权得以确立还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首先是对财产权拥有者作为行动者的承认,以及对他对财产权的持有与公民社会规则相一致的承认;正是这种承认,使得人对于财产的拥有并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而是一种法权意义上的,即上升到拥有一种不可被侵犯的财产权。
然而,我们看到,在财产权去自然化,或者说财产权的确权中介从神权转向法权的过程中,尽管不同的哲学家试图用不同的理论去给予其不同面向的恰当解释,但他们的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一个中心化特征。无论是诉诸上帝为确权中介还是诉诸法权,毕竟即便是费希特与黑格尔所强调的“承认”,也是一种基于社会群体的、中心化的承认,而非点对点之间的分布式的承认。这种中心化的财产权确权方式发展到今天已经出现诸多问题,银行监管不透明、账户异常变动难追溯、偷税漏税行为、洗黑钱行为、慈善款项流失,等等,都属于财产权问题内部的现实问题。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分布式储存概念逐渐普及,随之而来的是财产权的确权中介实现点对点信用化的可能。
马克思早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就以否定性的态度评价了资本主义的信用,“信贷是对一个人的道德作出的国民经济学的判断。在信贷中,人本身代替了金属或货币,成为交换的媒介,但这里人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某种资本和利息的存在。这样,交换的媒介物的确从它的物质形式返回和复归到人,不过这只是因为人把自己移到自身之外并成了某种外在的物质形式。在信贷关系中,不是货币被人取消,而是人本身变成货币,或者是货币和人并为一体。”[8]我们看到,此时马克思是将信用放在一个异化的逻辑下进行探讨,即资本主义的信用就是在私有制的范围内,人与货币达成一体化,“当人进入这种信用系统之后,他或她就成为了货币的指称。”[9]马克思将信用看作是货币相对完善的一种存在形态,而银行则是信用业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即货币的完成形态。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用“信用和虚拟资本”以及“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两章更为详尽地探讨信用问题,无论是对生息资本逻辑下的虚拟资本的探讨还是对以银行为中心的信用制度的批判,对于马克思而言,信用本身都是一种资本的虚拟化,它必然是以货币体系为前提的。
然而,区块链技术试图去构建的信用体系恰恰是不仅局限于,或者说超越货币体系界限的信用。信用,作为人类进行社会交往的重要行为规范,是内生于信用主体的。不同于传统货币衡量标准下的信用体系,在区块链的世界中,人作为庞大网络中的一个节点(这里的网络已经不再是1.0时代的信息互联网,而是2.0时代的价值互联网),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被盖上时间戳记录在可追溯且不可篡改的区块链中,个体间价值的互通不仅局限于以货币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在一个中心化的体系中,人想要获得信用就需要得到中介机构的信任,比如说最常见的向银行贷款行为等。但信任本身是否足够公平可靠呢?人们一直在试图通过不同的技术、法制和组织形式在各个领域中建立互相协作的“信任”,“信任”本身也成为社会和经济领域实现协作可能性的第一成本来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通常将建立信任的方式大致分为社群信任、法制信任和技术信任三种。社群信任只能应用在局部的范围或场景中,譬如村庄、部落族群,等等。社会学分析表明,这个族群的规模一般只能维持在几十人到几百人之间,因为社群信任模式的建立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充分、深入了解,因此这种模式产生出的信用模式很难开展规模性的经济活动和协作。法制信任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信用机制,大量的人力资源、财产、事件都在通过日益清晰、明确、规范、细化的法律进行确权和保护。这种模式一方面将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规范化,但另一方面也同样存在诸多痛点,譬如信任源的分散,证明材料的获取、验证等诸多环节操作复杂、流程长、成本高,还存在大量信息泄漏的风险;同时,单一的信息管理体系也很难对个人形成一种全面、综合的评价,不同信息管理体系之间的信息连接互通十分薄弱;对于相对新兴的一些信用模式,比如众筹、公益捐赠等,法制信任还存在权益管理透明度低、信息不对称、项目款项难以追踪、项目运作过程中难以建立信任等诸多问题。技术信任是一种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之后发展最为迅猛的信任模式,它可以通过密码学、生物设备、大数据分析等不同技术手段为不同情况下的协作情境提供技术信任支持。但目前的技术信任所基于的信任框架还是中心化的,这种中心化管理方式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客户端与服务端权益的极度不对等,作为客户端的使用者,他们缺失个体角色,对自己生产出的数据在使用和授权方面都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即便他们已经具有了相关的权利意识,依然无法通过便捷的、低成本的方式对这些数据加以利用;而相反,作为中心化受益者的服务端却免费保有大量利用的权利,这不仅对客户的数据隐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基于这种中心化的数据交换体系,个体客户只能通过服务端作为中介建立信任,无法建立个体间,点对点的信任关系。
区块链通常被认为是技术信任模式的一种最新演进,但实际上,它同样也是对之前中心化技术所搭建的信任平台的彻底颠覆。它的分布式账本体系所带来的去中心化、多方共同维护的技术信任框架不仅会实现点对点信任关系的变化,同时也会实现一个体系化的生态型变化。基于上述谈到的传统社群信任、法制信任和技术信任中存在的信任痛点,区块链凭借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三大特点完成其对底层信任框架的搭建,以便实现一种分布式的信用体系。达成共识是区块链的运作核心。去中心化的分布方式(区块链的基础)将权力和信用转移到分散的网络,授权网络中的节点连续并有序地将交易记录在公共‘区块’上,创建唯一的“链”——区块链。[10]那么这种交易的范围是什么?比特币当然是最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但是实际上,比特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外化形式,或者说,区块链是隐藏在比特币身后的真正技术创新,区块链使得比特币的存在及其交易成为可能。因此,当我们在面对比特币挖矿耗电量大、币值波动大、被不正当利用作诈骗行为等初期会出现的一系列不良现象时,不应忽视的是其背后区块链技术对于交易本身更多可能性的探索。
这种探索最为重要的路径就是对于财产权确权中介的去人化。这种去人化首先体现在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譬如对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的替代或消解;其次,它还将在传统中心化模式中难以确权的智能财产和声誉财产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最终,这种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去人化、无中介、点对点模式将可能重塑人们的价值体验与价值判断,财产权的确权将呈现出一种信用化趋势,且这种信用化并不是基于货币体系下的。区块链科学研究所(Institute for Blockchain Studies)的创始人梅兰妮·斯万认为,“区块链是任何事物所有量子数据(指离散单位)呈现、评估和传递的一种新型组织范例,而且也有可能使人类活动的协同达到空前的规模。”[11]她将区块链已经带来的和可能带来的革命性创新分为三个阶段:区块链1.0是对货币体系的革新,重塑货币的转移、汇兑和支付系统;区块链2.0是对合约体系的革新,它的应用广度将超越现金的转移,在经济、市场、金融方面,譬如股票、期货、按揭、产权、贷款、智能资产等多方面得到应用;最终,区块链3.0将会超越货币、市场、金融行业,这时的区块链应用将会覆盖健康、科学、文学、艺术等多个领域。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地域、宗族或血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或小型社群被打破,千万人体量的大都市“陌生人”社会形成。不过,出于社会分工与协作的发展,人们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联结在一起,建立稳定的社会信任机制。如上文所述,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后人类信用与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信用相比有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即其并非全然基于货币体系,信用的范围和累积、交换方式被大大拓展。实际上,脱胎于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蚂蚁金服某种意义上已经对这种理念进行率先试水,比如为我们日常所使用的支付宝、余额宝、蚂蚁花呗、芝麻信用等板块都试图去践行“让信用等于财富”的愿景,当然,从本质上来讲,蚂蚁金服依然是基于中心化平台的一种金融模式,但它通过大数据计算而得出的芝麻分,其采集数据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的金融数据的范围,而同时包括了个人的身份特质、行为偏好、信用历史、人脉关系等多重维度,应当说已经开启了基于数据进行信用计算的探索。
但区块链显然可以做到更多。“区块链网络的信任,其原料是数据,表达形式是数据,产生过程也是一套数学机制。”[12]329以区块链技术的外化形式比特币为例,其本质就是一段精心设计的计算机代码,由于计算机代码本身是可编程的,因此当其被安置于区块链的网络中,经过编程,理论上讲,就可以表达出生活中的任何价值载体,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非物质产品,无论是货币、保险、债券、房产、股票、黄金、知识产权,还是身份、能源、投票权、文学作品、绘画作品、音乐作品,等等。在区块链出现之前,由于双发(或者双送)的问题无法解决,智能财产的价值衡量是无法实现的,这意味着,非物质劳动生产出的譬如一首歌、一个商标、一张照片仅仅只能作为一个个数据文件存在,而无法即时变为具有使用权利和附带价值的数字资产。比如现在当我把手机中的一张照片发送给其他人,实际上就相当于我和对方都是这张照片的所有人,这在目前的基于货币体系的价值衡量标准下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具有真实的价值或者使用权利的数字资产是不能被多个所有者所共享的。但是,“区块链网络代币统一了现有多边经济生态中的3种有价符号:货币、证券和积分。”[12]337其中的积分就体现出每一个参与者的贡献,这种贡献既包括他在货币交易中的信用程度、使用公共设施或参与社会活动的信誉声望,也包括其自身生产的非物质产品。基于不可篡改性、可编程货币以及工作量证明三大共识机制,区块链可以通过算法将个体在区块链网络中的每一个细小行为即时、精准地数字化成信用,继而在智能合约的保证下遵循边际效用价值论,由有交换需求的双方经过主观评价博弈,最终使价值趋于均衡而成交。
在区块链带来的这种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的、“物物”之间的直接交换极大地摆脱了中心化的金融中介的束缚,使得生产者本身可以获得更大的交易自由,也使价值的生产回归到劳动的本源。“区块链构筑的价值流通网络是现有封闭金融市场的外延,将信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交易中心扩展成价值互联网时代无处不在的价值交换。”[12]366于是传统的、中心化的金融交易壁垒被大大打破,劳动成果交换的即时性和便捷性将会实现对劳动者价值体验与价值判断的重塑。
当我们在探讨有关财产权的诸多问题时,会发现其最基本的确权问题是必然会涉及的,如果说自然法传统中的财产权理论更多地还是出于宗教意义上的辩护,那么到了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法权理论已经开始用一种中心化的管理模式来处理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问题。在笔者看来,财产权理论的演进,或者说其确权中介的不断变化,除了是当时时代意识形态的反映之外,还和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以大数据为样例所引领的全球化策略营销和消费主义正在摧毁人类历史上所有的知识形态:理论知识、实践智慧、生活风格、手工技艺、机械复制,等等。”[13]财产权的背后是人与人信任关系的建立,当财产的分割出现纠纷或矛盾,人们需要找到一种可靠的方式进行评判:最初是通过对宗教的信仰,通过神权的至高性;进而通过契约与法律,或者更进一步加入借助技术手段搭建的中心化平台。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将会被重新定义,一种看似回归原始,但实际上却是基于覆盖范围极广、计算极其精确的分布式点对点交换模式。它将我们让渡给传统中心化平台的信用重新交还给我们,到每一个劳动者或者说每一笔交换的参与者手中。这不仅将大大改变我们与彼此的关系,也同时改变了我们与世界的联结方式。虽然区块链技术目前还处于相当不完善的初期阶段,由于相关法规的缺乏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可能还无法很快得到普及,但它所提供的这样一种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的、即时性的、将信用的边界无限拓展开的理念依然会在为我们敞开一种后人类信用时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