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筱
2013 年11 月15 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对税收改革序列作出安排,提出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六大税种的改革方向。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个税收入规模扩大,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1980 年9 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得到确立。近40 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从1981 年的500 万元增加到2018 年的13872 亿元,成为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也逐渐加大。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个税改革,能更有效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适应经济发展状况,实现改革目标。
1. 旧个税税法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11类,并对每一类所得设置了不同的税率,税前扣除数、税率和申报方式。这就导致纳税人在取得相同收入的情况下,由于收入分类不同,税负差别较大,不适用于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无法涵盖各种收入方式,存在避税风险,不利于实现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
2.工薪阶层的整体税负较重。工薪阶层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由于工资薪金主要采用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征管效率最高,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整体税负较高。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且无超额累进制度调节,征管效率也比较低,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劳动者,鼓励劳动创造价值的初衷相背离。
3. 起征点没有随着物价变化进行调整。1981 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个税起征点定为800 元,当时能达到这个标准的纳税人少之又少。到2005 年,个税起征点调至1600 元,2008 年提高到2000元,2011 年再次上调到3500 元。此后7年时间起征点一直未进行调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中国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早已不符合“基本生活费用不必缴税”的原则。
4. 没有考虑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大额支出。如大病医疗、赡养老人支出、住房贷款支出、房租、子女教育等等,这些大额支出往往使得居民实际收入减少,削弱了居民消费实力,导致居民实际税负与家庭的整体负担能力不相符,也与税收公平合理的总原则不相符。
首先,由分类税制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 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计税。保留其他收入,例如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仍采用分类征收的方式。事业单位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部分职工也存在咨询费劳务费、稿酬等收入,采用综合增收方式,使得各项收入可以合并缴税,简便易行,也能促进相同收入的劳动者横向公平。其次,调整起征点,此次改革依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对居民综合所得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从原有的3500 元/月,提高至5000 元/ 月(6 万/ 年)。事业单位职工作为工薪阶层,都能普遍享受到此项优惠证政策,减税面达到100%。这项政策顺应了人民的广泛呼声,减轻了职工的生活负担,增强了职工的消费能力。第三,优化了税率结构,在综合所得税率与原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仍采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拓宽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剩余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此项政策集中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对高收入人群并没有太多调整,符合我国“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原则。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金额主要集中在前几档低税率中,在此项调整中普遍收益,体现了税收公平合理、切实减负的总原则。第四,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 项专项附加扣除。该项目的设立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大额支出项目,满足了不同纳税人群的个性化扣税需求,实现公平税负。以本单位为例,在职职工普遍能享受到一项或多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中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支出是申报的较多的项目,对于上有老、下有小、有房贷或租房压力的这类职工来说,日常生活压力是最大的,此次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也最多,可谓“雪中送炭”。
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主要采用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2019 年开始增加个税专项扣除项目,本单位在收集每位职工专项扣除项目信息表的基础上,上传录入税务申报系统。在核对过程中,发现上传后系统显示的信息与上传信息存在部分数据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财务人员将系统数据重新核对后,对差异情况手工更改。另外,由于每个月个税专项扣税数据都有变化,税务申报系统没有当月变化数据的查询功能,单位每个月在测算工资扣税金额时,都需要将个税专项扣除数据从税务系统导出后与上月数据进行对比,如果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较多,专项抵扣的增加无疑大大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由于调入调出单位各自计算税额,调入单位无法全面掌握职工入职前所有收入数据,视同新入职员工计税,可能存在重复扣除免征额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情况。对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职工,单位根据收入合计金额计算应纳税额,预估金额进行预缴,预缴金额与实际应缴税额存在差异。对于多处取得的除工资薪金以外的综合所得,不适用于单位预扣预缴方式。
个税扣税方法由按月累计预扣变为按年累计预扣,年初累计收入低,适用的税率也低,随着时间推移,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预扣率由低到高,使得在每个月应纳税所得额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逐月递增,且跨档的月份差异较大,职工实际到手的收入越往后越少。而个税改革前,职工每个月实际收入大致相同。很多员工对收入的变化不理解,认为财务人员核算错误。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单位代缴方式,民众的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其次,我国对居民自主纳税的宣传普及不足,民众对个人申报纳税的范围方式等内容不了解,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例如单位举办会议或者培训、临时聘用人员,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少数参会人员或者劳务人员身份证信息填写错误,无法代扣代缴个税,导致漏缴个税情况的发生。
首先,优化税务申报系统。及时升级税务申报系统,确保上传后,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优化系统功能,包括各个维度的查询、统计功能,方便财务人员查询、核实,并对单位工资系统的专项扣除数据进行更新。单位财务人员需要通知到每位职工,如果个税专项抵扣项目有变化,可以在个税所得税APP 上自行操作,或者将个税专项抵扣信息表重新填写,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以便财务人员对税务申报系统和工资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确保个税数据的准确性。其次,特殊情况个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中途离职,在前单位还有待发薪金的,个税免征额和个税专项抵扣项目中的某一项只能在一方扣除,不同抵扣项目可以分别在不同单位扣除,但同一项目不能重复在多个单位扣除。如果员工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多种综合所得,由于扣缴方式不一致,需要于次年3月1 日至6 月30 日前往税务大厅,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提交个税专项抵扣信息,也可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之后的月份进行抵扣,或者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第三,广泛宣传个税改革政策。2019 年是新个税改革第一年,员工习惯了以往每个月收入大致相同的情况,对每月收入的变化有些不理解。本单位年初在单位网站及时发布通知,对政策的内容、主要变化和需要职工提交的信息进行了说明。针对员工的疑问,单独附加了一个通知,详细说明了个税的计算方法,图文并茂,并举例计算,方便员工理解。后期本单位将工资系统与办公平台关联,方便员工随时查询到已经发放的工资各分项项目明细和合计金额,员工可以根据明细金额套用公式,自行核实每个月的应纳税额。第四,税务部门加强对税收政策、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纳税人转变传统的纳税思维、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主动提供正确的缴税信息,主动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建立税务部门与教育、公安、医疗、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互融互通,方便核对专项扣除信息的真实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将个人纳税情况记入个人信用制度中,进行信用评级,并与社会公共服务、银行贷款信息关联,监督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