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继 祥 傅 文 茹
(合肥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合肥 230061)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地方法规的制定,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扎实举措,对促进江苏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提升民族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具有的特色和亮点主要有:
第一,《条例》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条例》规定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条例》丰富了家庭教育的内涵,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
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异化、不当等问题,《条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条例》还强调了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对离异家庭、外出务工等特殊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条例》强调家庭教育需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共同通力合作。《条例》设置了“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四章对如何促进家庭教育加以规范[2]。
第三,《条例》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增强约束性、强制性,体现法规的严肃性、惩罚性。
2017年,哈尔滨万达茂上央视,一个多年的老同事打过电话来问为什么没有看到王健涛,原来接受采访的时候,他正在出差,组织另一个区域的投标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他更多地归功于他的团队。
第四,《条例》设立主题宣传周,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工作。
虽然《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有着较为明显的特色和亮点,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019年2月23日新华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的内容,该文件提出了2035年主要发展目标有八个,第一个就是“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而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中,我国的学校教育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取得了长足进步,而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却发展缓慢,还是我们的短板,这和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有关,也与我们重视程度不够有关。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不再满足于基本的物质文化需求,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提高到了美好的标准,这就要求国家和社会能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提高自身生活品质提供更优的服务,人民对这方面的物质建设和制度创新需求日益强烈。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201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家庭教育要高度重视起来。……无论何时,都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把家长引导和培育成立德树人的一支有生力量。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通过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课堂、购买服务等形式,形成政府、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
《条例》是我国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最新的立法成果,对其进行分析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笔者认为《条例》仍有以下几点缺憾:
家庭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现实语境下,多为狭义的家庭教育,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教育。《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狭义的家庭教育很明显和“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这一目标不一致。根据杜瓦尔(Duvall)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育儿阶段只是家庭生活的一个阶段或一个方面,虽然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非常突出,但家庭教育不应仅仅是要解决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更多的应该关注家庭全部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同时家庭的和睦、幸福、文明有赖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努力,全体家庭成员都应受教育,不应局限于家长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教育。所以广义的家庭教育应是“对每位家庭成员的教育”。
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3], 并明确列举了六种教育,即: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同时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家庭教育事项”,此种应为家庭教育的广义定义。对比广义和狭义的定义,笔者认为广义的定义更科学一些,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教育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互动,未成年人需要受教育,同样家长也需要接受教育;家庭教育的目标也不应是单一的,如解决不要出现“熊孩子”问题,更重要的应该是要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建设一个健康、积极向上发展的家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转型,诸如婚姻关系不稳定的问题、围绕养老而引发的冲突问题逐渐成为威胁家庭和谐稳定的大杀手。近些年来因家庭矛盾冲突而发生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狭义的家庭教育问题即“教子问题”。
因教育体制的弊端,绝大多数人在成年前或后都没有受过关于“爱情、婚姻、家庭、子女”等方面的教育,绝大多数人在组建家庭时,对家庭生活意味着什么还是一张白纸,在组建家庭后也是也很少有途径去接受关于家庭的教育。正如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在他的著作《给父母的建议》中谈道:“不是所有的人都要成为物理学家、化学家,但是所有人都会成为父亲、母亲、丈夫、妻子。”[4]9-10所以我们不仅要强化家长的责任,教育家长,更应注重从小就培养学生的家庭生活知能。
家庭教育早已超越了“父兄事也”的阶段,“家是最小的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健康了国家才能健康,家庭发展了国家才能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国家更加重视家庭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来推动我国的家庭教育的法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国家需要依职权对家庭教育进行有效治理,首先就是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合适主管部门。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根据这条的规定,我国家庭教育的牵头部门仍然是全国妇联。这种管理体制很显然是建立在狭义家庭教育理念的基础上,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应明确为教育部,而不应是全国妇联。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急需变革,以适应到2035年“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这一目标。教育部的内设管理机构主要是按照学历和职业教育来划分的,没有设立专门管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设机构。我们追求更多的是学历提高和职业的适应性,忽略了人的全面发展,忽略了育人的协同效果,服务于家庭健康发展的保障体系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制度设计的缺陷会导致再多的努力也不会取得大的效果突破。
《条例》中虽然从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四个方面来明确了它们各自的职责,也有不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但还不完善。例如 没有每个地区应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具体实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的具体职责、人员组成的相关规定。学校办家庭教育应区别学校的层级,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的办家庭教育的种类及最低时数。社区教育机构办家庭教育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
价值观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灵魂,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认同。 家庭价值观建设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家庭教育的核心任务。推行价值观教育需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与融合。《条例》中缺乏进行价值观教育的具体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家庭变迁加快,物质生活的丰富而便捷、资讯的爆炸、教育的开放一方面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另一方面带来了价值观的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本身不是坏事,但鱼龙混杂的价值观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出现,诸如在婚姻关系、子女教育、家庭成员沟通、生育观念、家庭伦理、两性教育等方面的家庭问题层出不穷。所以仅仅局限于教子的家庭教育没有一定的前瞻性。
虽然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不能解决所有的家庭问题,但可以促进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和谐并增进成员进行家庭生活的知识和能力,预防诸多家庭问题的产生。例如,开设婚前的家庭教育课程是为了培养正确之婚姻观念,促进家庭美满。开设家庭沟通课程可以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开设家事指导课程,可以锻炼家庭成员生活自理能力,加强家庭资源管理。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育人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每个人都应树立一个终身学习的理念。家庭教育不只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问题,应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教育的现代化应包括家庭教育的现代化,家庭教育的现代化要求我们应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创新的制度设计、完备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