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
(陕西理工大学 文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同形复体字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构件相叠加而成的汉字。[1]就其归部而言,同形复体字一般随单体归部,但也存在同形复体字独立为部首的情况。学界对同形复体字作部首的情况多持质疑或否定态度,如汤可敬认为,迭文会意字充当的部首一般可以合并到该会意字字根那一部去。而迭文部首所领属的字,或可和部首一起并入字根部,或并入别的部。[2]王平也认为许多同形复体部首可以并入同形单体部首之下。[3]那么,这些同形复体部首是否当立?
若将《说文》立部与归部两个层面混为一谈,自然会出现上述情况。《说文》部首有两类:一是独体部首,因其在结构上不能再做切分,只能自成部首;二是合体字部首(本文主要是同形复体部首),其立为部首主要是因为部内字归部的需要。部内字是形声字、合体象形字、合体指事字、反体倒体字,其归部体例《说文》都已明确,而部内全都是异形合体表意字的诸部,较为特殊。合体表意字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义符,洞悉合体表意字为什么据同形复体字(义符)归部,也就明白这些同形复体字立部的缘由。
至于异形合体表意字的归部条例,学界至今还没有定论,以往学界一直坚持的“义有所重”说,被现代学者如薛克谬(1991)[4]、王智群(2007)[5]等质疑,他们认为该条例具有不可行性。该条例在研究方法上仅仅着眼于偏旁与字义间的关系,囿于从一个字自身寻找归部规律,忽略了排列在一起的一组字之间共同的字义特点,这与《说文》部内字“以义之相引为次”[6]的编排体例相悖。鉴于此,本文从字际(字义)关系的角度,着眼于字与字之间(包括部首字与部内字)的字义关系,探寻合体表意字的归部理据,进而说明这些同形复体部首设立的原因。经考察发现,异形合体表意字的归部都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其选择义符进行归部的方式促使同形复体字(义符)成为部首。
《说文》符合这类情况的有11部,各部及部内辖字情况分别是:班(玨部)、喦喿(品部)、莫莽葬(茻部)(部)、靃雙(雔部)、幽幾(部)贙(虤部)、恊協(劦部)、孱孴(孨部)、熒燊(焱部)、(沝部)。异形合体表意字选定义符进行归部都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即有共同的字义特点或字义关系密切的一组字,取共同的义符作为这一组字的部首,而该部首恰好是同形复体字。
“班”指分瑞玉这一动作行为,其义符“玨”和“刀”分别是动作的对象和动作的工具。“”指车栏间的皮夹,用以装玉,[7]1134其义符“車”和“玨”分别是处所和对象。这2个字共同针对的对象都是“玨”,都是对“玨”的处置。这2个字还共同构成一个携玉出使事件“。班”,瑞玉是古代玉质的信物,中分为二,各执其一以为信[7]1113;“”,“古者人臣出使,奉圭璧璋琮諸玉,車笭閒皮篋,所用盛之”[6],可见,“班”“”是这个事件中密不可分的两个要素。故“班”“”2字归入玨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2)品部:“喦,多言也。从品相連。”“喿,鳥羣鳴也。从品在木上。”
“喦”指多言,其所从之“山”非山地之“山”,是连接三口的非字符号,徐灏《段注笺》:“喦从三口,而山以连之,即絮聒之意。”[8]故该字只能归入品部。从字际关系的角度看,“喿”指鸟群鸣叫,与木部部内诸字字义关系较远,且与“喦”都有众多义。故“喦”“喿”2字归入品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3)茻部:“莫,日且冥也。从日在茻中。”“莽,南昌謂犬善逐菟艸中爲莽。从犬从茻,茻亦聲。”“葬,藏也。从死在茻中;一其中,所以薦之。”
依《说文》释义,茻部所辖“莫”“莽”“葬”都有被草遮盖义。故这3个字归入茻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5)雔部:“靃,飛聲也。雨而雙飛者,其聲靃然。”“雙,隹二枚也。从雔,又持之。”
依《说文》释义,雔部所辖“靃”“雙”都有双义,且“靃”与雨部部内诸字字义关系较远,而“雙”与又部部内字义不类。故这2个字归入雔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幾”指细微;危机(本文按细微义),其构件“戍”非《说文》部首字,故该字只能归入部。换从字义关系的角度看,“幽”指隐蔽,《段注》:“幽,從山,猶隱從,取遮蔽之意。從者,微則隱也。”[6]161该字与山部字义关系较远,且与“幾”都有细微义。故这2个字归入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9)孨部:“孱,迮也。一曰呻吟也。从孨在尸下。”“孴,盛皃。从孨从曰。”
“孱”指狭窄;呻吟,与尸部字义不类。“孴”指茂盛,盛大,张舜徽《约注》:“盖谓幼子相聚,言多语杂,喧扰不止,乃形其盛也。”[8]且该字与曰部字义不类。“孱”“”都指群子相聚的状态。故这2个字归入孨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10)焱部:“熒,屋下鐙燭之光。从焱、冂。”“燊,盛皃。从焱在木上。”
“熒”指灯、烛或火的光亮,与冂部字义不类。“燊”指光亮的程度,炽盛。这2个字构成一个整体,主体与其性状密不可分。故这2个字归入焱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说文》符合这类情况的有9部,各部及部内辖字情况分别是:(灥部)、堯(垚部)、辯(辡部)、兼(秝部)、(部)、奭(部)、羼(羴部)、(部)、(部)。各部部内只辖一个异形合体表意字,这9个部内字的归部都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和部首字有共同的字义特点或字义关系密切。也正是该原则,《说文》才选择同形复体字(义符)作部首。
(2)垚部:“堯,高也。从垚在兀上,高遠也。”
依《说文》释义,“堯”与部首字“垚(土高也)”都有高义,且“堯”之构件“兀”非《说文》部首字。故“堯”归入垚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3)辡部:“辯,治也。从言在辡之閒。”
“辯”指治理,《段注》:“謂治獄也。”[6]749徐锴《系传》:“察言以治之也。”[8]部首字“辡”(辠人相與訟也)指罪人相互打官司。“辯”与部首字“辡”的共同字义都和罪人有关。故“辯”归入《辡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4)秝部:“兼,并也。从又持秝。”
“兼”指同时涉及具有两件或两件以上的行为或事物[7]249,部首字“秝(稀疏適也)”指二禾之间的距离稀疏均匀。“兼”与部首字“秝”共同针对的对象都是二禾,且“兼”与又部诸字字义不类。故“兼”归入秝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奭”与部首字“皕(二百也)”都有盛大义,故“奭”入皕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然《段注》:“皕與大皆盛意也”[6]139,且“奭”与大部部内诸字同义类,该字亦可归大部。若“奭”归大部则皕部部内无字,成为空部首。依《说文》体例同形复体字随单体归部,“皕”可归百部,撤销皕部,而《说文》却无百部。故“奭”只能归入皕部,皕部亦不可撤。
(7)羴部:“羼,羊相厠也。从羴在尸下。”
“羼”指群羊杂居,与尸部诸字字义不类。部首字“羴(羊臭也)”指羊的膻气,《段注》:“臭者,气之通於鼻者也。羊多則气羴,故从三羊。”[6]“羼”“羴”2字都有羊多义。故“羼”归入羴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