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华
社会治理离不开优秀传统文化背景的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传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文明发展进程中积累了厚重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文化的重要因子,并将继续影响未来中国社会治理文化与治理结构、治理秩序。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经典,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思想。儒家文化讲求以“礼”修身为本的治理方式,追求以包容和谐为理念的社会秩序,受其影响的社会治理有着自己独特的途径。
对于执政国家的君王,儒家倡导为政以德、仁政爱民。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又如“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这实际上是强调“德治”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当政者树立自己的道德权威。孟子说:“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又说:“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即是在仁君的治理之下,国家自然会变得更加昌盛;用道德使人归服的,才是真正的心悦诚服。儒家并不主张严刑峻法,而是推崇以德服人的“德治”。孔子明确主张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通过比较“政刑”和“德礼”治政的优劣,儒家认为伦理道德调节冲突,更有助于稳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
对于治理主体的官员,儒家文化主张选贤举能、任人唯贤,认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大计在于“用人”,强调“政在选臣”(《史记·孔子世家》)。《论语》记载,弟子仲弓问如何为政,孔子回答:“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论语·子路》)孟子把举贤使能看成事关国家存亡的治国大计,认为“虞国不用百里奚而亡,秦穆公用之而霸。不用贤则亡,削何可得与?”(《孟子·告子下》)儒家认为选贤举能是达成善治最理想的实现方式。“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
对于社会的黎民百姓,儒家文化强调克己复礼、以礼求和。“礼”既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也是个人修养的道德规范和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孔子说:“为国以礼。”(《论语·先进》)突出“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礼”在古代中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荀子进一步解释道:“礼者,所以正身也。”(《荀子·修身》)即“礼”对于人的约束是内在的,表现在家庭、邻里等各种人伦、人情关系中。那对平民百姓来说,怎样做才算是礼呢?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论语·颜渊》)就是说,不符合“礼”的事,就不要去看、不要去听、不要去说、不要去做。正是这样一条条具体的规定,儒家文化柔性地调整着古代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体现出儒家对待实际社会事务的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是寻求社会主体有效合作,实现其效果最大化的过程。而以上儒家文化种种论述,无不展示社会治理是建立在“仁”的基础之上的。在孔子看来,“礼”是人的品质的外在表现,而“仁”是人的内在本质。“仁”字拆解开来乃二人之意,指涉的不单是个人内在、主观修身之学而已,更多是象征“人”在“二”人关系之中的自我定位。这意味着儒家文化不仅涉及高度道德化的君子人格,也表现在个体自觉地对社会承担责任。与西方秩序(新教伦理)不同,中国社会秩序建构在“仁爱”伦理基础之上,如孟子所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主张“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进而倡导“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孟子·梁惠王上》)。这代表儒家文化既强调对于个体性的重视,但又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个体预设,而是试图在群体性与个体性之间寻求平衡,尤其是其对于“自我修身”与“内圣外王”的双重重视,到后来赋予“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日知录·正始》)的社会担当,甚至可以认为个体参与社会、参与政治的义务是儒家文化社会治理理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人是有文化、有理性的动物。社会治理,归根到底是人的治理,需要人的参与。当前,信息技术革命正在全球范围内风起云涌,世界进入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当代中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这种复杂多变的深刻转型,使得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加剧了社会治理的困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优秀传统文化,给我们当代社会治理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新时代,我们要将儒家传统治理理论与当代中国实际有机结合,不断强化公民公共领域的道德责任,积极引导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使儒家文化在促进中国社会治理发展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