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路路 安 俭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一项显著优势[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都高度重视民族事务工作,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努力实现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富裕的目标。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人口政策逐步调整,户籍制度逐渐松动,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少数民族群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紧密联系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尽管我国民族事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民族事务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仍然存在。在面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以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发展的实际问题,如何结合城市民族事务工作将我国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而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因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成为推进城市民族事务工作治理效能和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成为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党的民族理论研究、民族政策学习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思想主线。但是,如何结合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铸牢我们共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其一,有利于筑牢各民族维护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的共同理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强中华各民族是“共同体”观念的理解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是筑牢各族人民自觉维护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的共同理想基础。“中华民族”的完整概念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的,并且他在之后的文章《历史上的中国民族之观察》中分析了其是如何形成,“今日之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中华民族混成之后,尚有他族加入……中华民族,号称同化力最大。”[3]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华民族作为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近百年来抗击西方列强的历程中出现的,而作为自在的民族实体却是历经千年过程才得以形成的[4]。中华民族的主流脉络可归结为各个孤立、分散、普遍存在的民族部落,经历混战、联结和融合,并伴以消亡分裂的过程,形成了政治上团结统一、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民族上各具特色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经千年发展,中国始终都是围绕着中华民族而去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即使是在春秋战国、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等时期,各民族都以建立统一的中原王朝为最终政治目标,各朝君主都将所建立的“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视为中原王朝之正统,并殚精竭虑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中华民族没有国家的统一,各民族只能四分五裂、动荡不安;中华民族没有社会的稳定,各民族只能是一盘散沙、任人宰割。因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成为中华各民族繁荣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成为各民族的共同追求和目标,成为各民族奋发前行的共同理想向导。
其二,有利于实现各民族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是命运共同体,其中包括了各民族共同的现实利益以及共同的未来愿景,满足各民族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向往,将各民族紧密团结在一起,将各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兼顾,进而实现各民族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为民族团结和睦提供了物质保障,也是化解民族矛盾的关键所在,全国到2020年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各族人民将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民族共同的利益诉求和美好期待。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建设投入的同时,城市还出现了一批来自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他们自力更生奋斗于城市之中,而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高效地凝聚各民族共同的力量和智慧,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将他们个人发展、民族繁荣融于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大局之中,将个人利益、民族利益与城市利益、国家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各民族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有机统一,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其三,有利于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铸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率先引领城市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他们深刻地意识到中华各民族是统一形成的以及共同担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历史重任和使命的命运共同体,进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族地区进一步宣传。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发展,不仅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传播和城市文化多样性的丰富,还促使少数民族本身的观念意识率先得到转变,他们相互依存于新的城市环境之中,努力去适应新的环境生活,并不会表露出强烈的民族差异性,所感受到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似乎也并没有多大的不同,而是表现为各民族个人意识的文化统一性方面[5]。虽然不同民族成员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民族文化意识要诉诸表达和彰显,但是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不断深入与各民族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文化交往越发频繁,诉诸表现的民族文化形式丰富多彩,而表达的民族文化意识观念趋同,即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之间族性差异感逐渐减少,而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等共同观念增多。这些共同观念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义,承载着中华各族人民共同的价值观念与精神追求,也寄托着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有助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稳定[6]。
其一,有利于团结城市各少数民族生成共生共居共建共享的城市民族关系,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五个认同”和爱国主义意识。同时,还能团结少数民族群众共居共建共享的城市民族关系[7]。改革开放以来,各族人民进入大流动、大融居的历史活跃期,促使城市交错杂居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分布格局不断深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也更加深入,从而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的提炼。该理念内在地承认了各族人民的“民族性”“多样性”和“主体性”,并鼓励各族人民自觉地在中华民族一体框架内共同居住生活、共建繁荣经济、共享发展成果,消除了城市社会中仍然少量存在着的民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的不良影响,化解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汉族人口在民族认同认知层面的现实矛盾和冲突,加深对民族认同的理解和认识。费孝通先生曾从“共同的生存空间”“血脉相连、利害相关的不可分割性”“历史和文化发展的相互交融”和“中华民族的认同与凝聚力”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进一步强调中华民族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团结平等和民族共同繁荣,强调民族认同意识[8]。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反映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民族认同问题上的价值取向,还反映了各族人民的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团结民族意识共同体的意志存在。
其二,有利于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和被城市接纳,最大限度地协助城市各族人民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共同发展、增强互信,持续增强他们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强烈社会心理归属感,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和被城市接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心理三个方面,分别要经历“经济生活立足阶段——社会行为适应阶段——心理认同归属”三个逐步递进的阶段[9],与城市社会融入的三个主要方面相对应,现在城市社会融入程度主要偏重“社会行为适应阶段”和“心理认同归属阶段”,其中“心理认同归属阶段”是最重要的。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脉络来看,它是在中国各民族成员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的社会实存基础之上,进而形成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且能够在心理上自觉认同、主动归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意识映像,是社会化过程中各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认知、情感、态度、评价和认同等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总和[10]。一旦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又能够通过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能动地作用于个人,使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化、市民化的过程中于心理上形成对城市共同体的行为适应、情感认知和认同归属,也使城市中的人改变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评价,消除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偏见,从而于心理上互相尊重理解,于行为上互相适应接纳。
其三,有利于推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治理工作的改革和法治化治理进程,能够助力城市民族工作的治理效能和满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烈的需求感,不断提升城市民族工作治理能力和少数民族群众法治观念,从而推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治理工作的改革和法治化治理进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分别是各民族对本民族和国家表现出强烈的归属感、对本民族的利益表现出强烈的责任感、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表现出强烈的公正公平需求感,它们相互交织在一起,对整个城市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产生着良好的影响[11]。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归属感、责任感能潜在地影响他们在城市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而政策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能切实有效地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和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但是,在法治执行过程中由于城市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导致需求和满足失衡,即各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程度还没能达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治理的预期和要求;同时,在法治观念的普及过程中又存在传达和接受的失衡,即法律规定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并给予他们以优惠政策,而他们其中的少数误认为自身作为“弱势群体”应该享受特殊化待遇,将国家公正公平的法律天平有意向自身的需求方向倾斜,这种错误的观念也造成了汉族人口的忧虑和疏远。铸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除了加深他们牢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客观事实,还要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树立起中华民族平等的法治观念,符合他们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强烈需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济发展落后差距造成的心理落差,降低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各民族必须要齐心解决的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问题。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是“追求美好生活”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产物”之一,而他们在城市中得到更好的经济发展,获得更多的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也将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一环。然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应对城市快速经济发展处于劣势地位,就业形态普遍单一或简单化,又不得不接受民族之间发展的失衡、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城市社会生活不适等现实状况,而城市也没有提供充足的社会支持,致使他们感受到与城市居民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呈现出非对等性,这就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带给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心理落差的本质。长期存在的心理落差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性。容易使他们产生孤立感、隔离感、漂泊感,同时也会使他们的社会公平感减弱、社会剥夺感增强、社会信任程度降低,从而影响他们对追求美好生活的期待、脱贫致富的信心以及所处城市共建共享发展理念的实现,一旦借助网络社交媒体在各民族群体之间渲染传播,将会极大地降低他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度。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交往交流的内卷化趋势,降低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知。内卷化本意为“缠绕、内旋”,而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则将“内卷化”一词引入学术术语范畴,用来指社会或文化形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再难以突破或转化,成为与“进化”相对的一种事物演进方式,本身只能通过使内部更加地复杂化而继续下去[12]。尔后,不少学科将此概念引申,意指向外部发展或扩张受阻而不断转向内部发展或集聚,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常常会由于社会交往交流不畅而导致内卷化问题。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内卷化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因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而展开社会交往交流活动的,他们在与其他民族的交往过程中往往会发现自身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他们的这种差异使得自身在城市生活空间中对民族性认知随之凸显,即本民族群体意识在城市中愈加清晰,形成以特定民族文化、语言、宗教等为主要内核的民族边界,城市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因此而限定自身,同时也排斥他人[13]。另一方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普遍渴望得到认可、认同和接纳,希望拓展自身及本民族群体的社会关系,尽快融入城市生活。然而,城市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受自身民族文化习俗的深刻影响,致使固有的民族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思想观念与城市社会主流生活方式又不相适应,不知不觉中造成了他们与族外社会交往交流的困难,转而他们更愿意寻求与族内的“熟人社会”交往,形成城市民族社会交往交流的隔阂。这种社会交往交流隔阂随着反馈的加强而不断扩大,从而导致社会交往的自我封闭和自我隔离的加剧。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内卷化的危害也是巨大的,产生的后果甚至会进一步加强内卷化趋势,影响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知。特别是在诉诸个人利益或族群利益时,他们首先不是求助法律,而是寻求族群互助,带动不知情的族内群体参与群体事件,甚至结成具有涉黑性质的团体,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扩大各民族之间的交往隔阂,危害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14]。因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交往交流的内卷化趋势,不仅影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行,而且使城市少数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越发困难,降低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知。
城市中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观念的错位,阻碍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统计数据显示,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占散杂居少数民族的三分之一[15]。虽然庞大而散杂居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我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在现实中也间接地增加了各民族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大汉族主义思想和各民族主义思想的碰撞不再只是出现于各民族地区,城市也成为了民族摩擦、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的汇聚爆发地,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城市中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观的错位有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忙忙碌碌的城市经济生活中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交往交流时间较短,日常生活联系也并不紧密,而且又具有独特的民族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致使容易被贴上经济落后、文化落后、社会落后的民族性标签,偏执地认为少数民族是城市发展的累赘等比较显形的民族歧视思想,无不透露出大民族主义的影子。
随着全球化、城市化的持续深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融入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民族性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开始主动表达民族文化和维护民族合法权益,逐渐树立了民族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关于多元文化主义,英国学者艾利斯·卡西摩尔从意识形态和国家政策两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在意识形态层面,多元文化主义意味着要相互承认和接受处于共同社会中不同的民族、宗教、文化行为和语言;在国家政策层面,多元文化主义倡导不同民族之间以平等、共存和理解的方式和谐相处,由此成为构建多民族统一国家体制的理论基础,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积极理念[16]。然而,多元文化主义在反对同质主义维护多元主义时,也反对集体主义,即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所提倡的集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与中国长期形成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格局严重不符,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力的提升。在这种片面理念的实践下,部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会不断固化和强化本民族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特殊性,容易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中引起民族冲突与矛盾[17],不仅阻碍了各民族文化的交流融合,还淡化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力,甚至影响中华民族团结、和谐和稳定的民族关系的构建。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发展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获得更美好的物质生活,得到更全面的发展,对于铸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起到基础的作用。马克思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18]可见,以发展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形成越多的共同共享利益,那么在融入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就越容易自觉建立经济共同体意识。这是极其有利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消除贫困,解决温饱,实现总体小康,正向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迈进。由此,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共同富裕进一步扩大,民族相关部分问题也顺理成章解决,各民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到各民族更广泛的认同。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富裕生活的期盼,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全面发展的期待,以及政府改革对他们追求物质财富的肯定,都强化了他们的主体意识,提升了主体能力,促进他们流动到省市内外的城市中工作和生活[19]。从美好生活需求方面看,绝大部分的少数民族同胞选择前往省市外的城市,其中以流向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及沿海地区为主,因而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经济利益报酬。从自由全面发展方面看,年轻化趋势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需求层次也由“生存层次”向“享受层次、发展层次”迈进。而这种迈进的显性表现就是以城市社会融入感和认同感为主的心理需求,涉及到文化生活、政治生活等领域的精神生活。因而,城市各级政府应增强城市公共服务配给,积极制定和落实优惠倾斜政策,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实际便捷的劳动就业、技术培训、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社会救助等方面均质化服务,并鼓励其参与到各式各样的城市生活之中,降低城市生活心灵的距离感。在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收的同时,也要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感和城市认同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统领着当代中国社会多元价值理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凝聚着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还集中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精神意识和精神品格。城市作为我国各民族文化、思想、观念交流碰撞最为频繁的空间,也是敌对势力多元主义思想、普世价值观念、民主自由思潮冲击与渗透最为深入的空间,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极易受到多样化社会思潮的影响,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成极大的威胁,甚至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所以,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爱国主义教育,成为铸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实践。
由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民族心理、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民族文化的特质,故而要适当地调整和创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入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传统文化之中。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传统文化中传唱的民族英雄、传颂的历史典故、传承的民族精神相结合,这些他们所熟悉、熟知、认同的民族观念将深化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提到的“蒙古马精神”,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涵义高度契合,以其为切入点融入城市蒙古族流动人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之中,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其他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同样适用;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他们的民族节日活动和民族文化生活之中,便于提升他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同时,邀请他们共同举办和参与丰富多彩的民族节日活动,推进城市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强调和突出中华民族共同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从而增强各民族对本族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更深层次的认同。这对于巩固共同而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对构筑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新媒体网络、民族商会组织、社区组织、公益组织的阵地作用,整合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传统美德品行、爱国主义事迹用来感染与熏陶他们,不仅能起到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显著效果,而且还能牢牢地把握舆论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因此,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思想引领,以城市创新工作方式为实践途径,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
城市已成为筑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空间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新平台,是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目标的关键领域之一,显然城市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十分关键。城市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点则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他们之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加深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活动就成为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认识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应贯穿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团结的整个逻辑过程之中,注重所起到的串联作用,即“民族交往的本质是社会交往,起到基础前提的作用”、“民族交流的本质是文化交流,起到纽带连接的作用”、“民族交融的本质是结构交融,起到结构支撑的作用”、“民族团结的本质是人民团结,起到引领方向的作用”[20]。其次,要把城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在结合城市实际的前提下,创新方式载体,搭建交流桥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举办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节日主题活动,宣传“民族团结一家亲”思想,并持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增进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思想情感交流,形成共同一致的民族认同意识。再者,要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的良性互动协同交流机制,以双方面的认知学习达成共建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的新局面。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实质是通过双方的交流学习,以实现各民族间团结进步的认知共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必然要经历学习、认知和融入的过程,但在融入的过程中也必然会遇到困境;而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他们在认识、了解和接纳的过程中也必然存在疑虑。机制建立的意义就是帮助双方相互正面地了解和认识彼此,消除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的藩篱,增加交往交流频率,增强民族心理认同,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也让城市更好地接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使城市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不断铸牢城市民族流动人口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依法治理城市少数民族事务,建立互嵌式社区共同体,落实城市民族法治保障同权化和公共服务同质化政策,是铸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理念与情感支撑。2018 年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明确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56个民族的宪法地位,为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基础,也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根本法支撑。依法治理城市民族事务,首先,引导他们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依法维权观念,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其次,实事求是地处理城市民族矛盾与问题,注重区分其发生的性质,妥善处理涉及民族个人或群体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民事或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最后,城市立法者要依据城市民族事务发展的实际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者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积极普法。城市用法律保障民族权益和民族团结,用法律解决城市民族问题和民族纠纷,用法律消除城市民族歧视和民族主义,用法律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共荣发展,用法律维护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断提升城市民族事务的法治化水平,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根本保障。
同时,还要为社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情感支撑和多元化互动交流,营造和谐融洽氛围,扎实推进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共同体建设,为铸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原生共情力。社区(Community) 最早是由滕尼斯提出的,本质意志是表征着一种共同体精神,这种共同体的氛围是充满温度的、相互体恤的、富有人情味的自然生活情感共同体[21]。由于中国社会流动加深,致使传统性村落共同体发展到地域性社区共同体,尔后又演化到脱域性社区共同体,自然的情感随之逐渐弱化。而以脱域性社区共同体为基础构建的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共同体,则更加注重情感的支撑作用,它是民族交往互动“量”的积累达到民族情感认同与尊重后“质”的升华,是对社区本质意志的回归和社区情感治理的重构。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共同体,不仅提升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共居社区的归属感、信任感、亲密感等民族情感认同,还深化了对密不可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社区还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起点和归宿,是他们工作之外生活和休息时间最长的空间,通过互嵌式社区多元化的互动交流建立起的社区共情与支持,将铸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向源头方向移动。而这需要以社区建立的立体化网格管理模式为前提,以互嵌式社区居民为主体,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导,形成共同参与的社区互动交流模式,从而构筑起和谐融洽的共居环境和友好互助的情感共识。可以尝试探索在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建立中共基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党组织,让他们作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党员先锋代表,使之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层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