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到规则:从休谟视角看正义内涵转变的历程、原因及意义

2020-03-03 16:16郑呈杰曹东溟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休谟德性正义

郑呈杰,曹东溟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正义是什么”一直处于伦理学说的核心地位,所有的伦理学问题都需要以这个问题作为逻辑起点,伦理学科以正义学说为核心建构理论体系。[1]古希腊社会晚期的亚里士多德通过建构系统的伦理学体系将伦理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伦理学从此以后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发展起来,正义随着伦理学的发展逐渐丰富起来。 通过对西方历史上正义内涵的梳理与观察,发现休谟在《人性论》中用大量篇幅论述了作为规则的正义,这可视为正义内涵的一次历史性转变:从作为德性的正义转变成作为规则的正义。 目前,虽然在德性正义与规则正义之间有一些讨论(1)相关的论著主要有高力克《正义伦理学的兴起与古今伦理转型——以休谟、斯密的正义论为视角》(《学术月刊》2012年第7期)、聂文军《正义的伦理:在德性与规范之间》(《哲学研究》2010年第5期)。,但多数学者并没有就正义内涵从德性到规则的转变过程做细致的梳理,因而也无法看到休谟在其中的作用,也就无法进一步看到正义内涵在不同学科之间的跨域。 从学科划分上来讲,正义内涵的转变有两种学科转变,第一个是在伦理学之内,第二个是在伦理学之外。 但是正义内涵的转变不仅涉及伦理学领域,还涉及其他学科,比如政治哲学,因此不能仅在伦理学领域之内来谈及,需要在18世纪的这种多重交叉学科的状况下来谈正义内涵的转变问题。 为此,笔者从休谟的正义理论出发,尝试梳理正义内涵转变的历程以及分析转变的原因和意义。

一、传统德性正义向近代规则正义转变的历程

正义不仅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还是政治哲学、法理学等其他学科的核心概念。 通过对西方伦理学史的梳理与研究,发现西方的正义概念最早明确出现于《荷马史诗》中,也就是说,《荷马史诗》是西方伦理思想史的源头。 《荷马史诗》描绘的正义女神忒弥斯(Themis)与狄刻(Dike)象征一种既定的统治秩序,忒弥斯象征宇宙秩序,狄刻象征着人间秩序。 继荷马之后,赫西俄德主要使用狄刻女神,忒弥斯女神逐渐隐退,这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社会中的正义问题越来越突出,赫西俄德用神话的叙事方式来解决人间正义问题。 到了古希腊社会晚期,正义被明确地作为德性的概念使用。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德性,这种德性就是人在生活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优秀且善良的道德品质。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了正义,他认为正义同智慧、勇敢和节制共同组成“四主德”。 正义作为“四主德”中最重要的德性对于个人和城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义既可以是个人的德性,也可以是国家的德性,当正义作为个人与国家的总体德性时就成为个体心灵和城邦秩序和谐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详细讨论了正义。 在他看来正义乃是一种特殊的中庸德性,虽然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具有德性和规则的双重意义,但是规则与德性都被他理解成为道德品质,对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来说“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指一种美德”[2]35。 到了希腊化罗马时期,斯多亚派坚持了古希腊“四主德”说法,依旧将正义作为德性来使用。 其后,中世纪哲学中的教父哲学家奥古斯丁将信仰、希望以及爱与古希腊的“四主德”说结合,从而形成了七种德性,正义是七种德性中的一种。 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则将正义归类到伦理德性,正义属于伦理德性中的基本德性。 显然托马斯的正义是“惟一关注人与他人关系的美德”[2]271。 一言以蔽之,中世纪基督教哲学把正义“作为‘四主德’的第二德性,成为刚毅和节制追求的目的”[3]。 到了启蒙运动时期,传统德性正义遭到了启蒙哲学家质疑。 首先是自然法理论学派尝试用自然正义替代传统德性正义。 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高举自然法的旗帜,开始用“人的眼光”而不是“神的眼光”来打量人的社会。[4]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以及诺克等自然法理论学派中的哲学家在自然法的引导下,认为上帝不是自然法的来源,相反自然法来自人自身的理性,人自身的理性沟通自然法与正义。 这些倡导自然正义的哲学家预设前文明社会中存在着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有着天赋的个体权利,正义起源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结合。 关于正义与非正义,人们没有必要企求神的旨意,只要依据自己的正义的自然法本能就可以做出善与恶的价值判断。[5]然而,自然正义自身带有的不证自明的先验色彩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必将被符合社会现实的正义理论取代。

及至休谟,正义开始与规则相联系。 休谟反对德性正义与自然正义,提出了规则正义。 笔者认为需从四个方面考量休谟的规则正义。

第一,休谟强烈批判了宗教意义上的德性正义,从而消除了基督教德性正义的理论权威。 中世纪的基督教对古希腊德性正义进行了神化,将德性正义与上帝联系起来,他们倡导人们过信仰上帝的生活,上帝自会惩罚作恶者,信仰上帝即为正义,这就使贫困生活中的人们感受到了正义的力量,然而休谟并不认同基督教德性伦理中的正义。 在他看来,以来世的赏罚为核心内容的宗教正义论其荒谬之处就在于它无关现世公共利益,仅是僧侣们的捏造。[6]基督教认为人们应该向往来世,上帝通过许诺将道德义务强加于人,人们只有完成上帝的义务才能在来世得救,现世中的人们不应该关心利益,人们应该信仰上帝。 休谟认为这种说法极其荒谬,事实证明人们往往更加关心现世利益,基督教德性伦理只会将人指向简单且粗暴的封建迷信,僧侣们教导别人过德性生活,然而大部分僧侣生活堕落。 德性正义在基督教这里已经被附上了虚伪的、迷信的和狂热的宗教信仰,休谟就是要批判基督教这种欺骗世人的正义理念,从而也就在现实生活中消除了基督教德性正义的理论权威。

第二,休谟认为理性是激情的奴隶,从而使正义在真实的世界生动起来。 换言之,休谟正义学说是建立在情感主义道德学之上的。 休谟在《人性论》中着重探讨了理性与情感,《人性论》的第一卷为“论知性”,第二卷为“论情感”,第三卷为“道德学”。 在休谟的著作中,他把知性(understanding)等同于理性(reason),休谟认为知性(理性)与情感共同组成人性,显然西方哲学“知-情-意”传统人性划分中的意志部分被休谟归类到情感之中。 通过结构的对应我们发现“论知性”对应人性中的知性,“论情感”对应人性中的情感,“道德学”在人性之中似乎没有对应点。 然而真实情况是休谟认为“道德”非常重要,必须研究它。 休谟笔下的“道德”包含道德和政治两个领域,因此“道德学”的研究包含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 18世纪的道德学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当今意义上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 “道德学”就是休谟一般人性分析在道德和政治实践领域中的运用和展开。[7]所以,人性中理性和情感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关系是休谟“道德学”的依据。 “道德学”的核心问题是规则正义问题,那么休谟规则正义的依据也就是一般人性分析中理性与情感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对于理性与情感之争,休谟认为道德来自理性的说法不是判断行为有无道德价值的标准,判断标准在于道德是否来自情感,道德规则只能诉诸经验和观察。 道德或道德性问题就是区别道德的善和恶的问题,理性只能判断事实和关系,然而行为的善恶以及人的德性和恶行不存在于这二者之中,事实或关系自身无所谓道德善和恶或德性和恶行。 因此,休谟得出道德区别问题来源于情感的重要结论。 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8]449情感如此重要,以至善恶问题、德性和恶行问题只能基于主体自身在真实世界中的知觉,这种知觉是受快乐或痛苦感觉刺激产生的,并且必须对他人有用,正义就是为了满足人们自身和他人对于利益的需求而被设计出来的规则。 休谟不仅正向思考了道德来源于情感,还从反向上确证了将道德建立在理性之上会出现矛盾(2)参见冯书生《在“自然”与“人为”之间——休谟的正义论及其内在张力》(《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休谟从正反两方面探讨了道德来源于情感之后,又发现“是”推导不出“应该”,后世的哲学家将休谟这一发现称为“休谟难题”,认为他发现了事实与价值这两个世界的鸿沟。 然而休谟似乎并没有表达出他们认为的这层意思,《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末尾有此问题的论述,休谟想表达的意思是道德不来自理性,情感才是建立道德的基础,理性与情感是相互对立的。 理性与情感之间的逻辑对立涵摄“是”与“应该”的逻辑对立,反之则不成立。 “是”与“应该”的逻辑对立来源于理性与情感的逻辑对立,理性与情感都是自身自足的客观实在,相互平行,没有交叉,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是”与建立在情感上的“应该”必然永远没有逻辑中介。[9]将道德建立在理性之上的体系必须跨越“是”与“应该”的逻辑鸿沟,这种做法在休谟看来永远不会成功。 古希腊德性伦理学重视理性贬低欲望,将正义建立在理性之上。 基督教德性伦理学家认为正义来自上帝的理性。 自然法理论学派认为正义来源于人的理性。 休谟则认为,如果将正义建立在理性之上,那么真实世界中的正义就没有理论合理性,正义只能建立在情感之上,经过经验和观察,靠人们自己的知觉得出,这就避免了德性正义和自然正义先验性的缺陷,使得正义在真实的人类世界中生动起来。

第三,休谟区别出了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不同,从而将正义圈定在价值世界中。 “自然的德是指一般道德中的善,人为的德是指正义。 自然的德涉及善与恶的问题,人为的德涉及正义与非义的问题。”[10]自然的德即自然之德,人为的德即人为之德。 自然之德是不需要参与人为因素的德性,它由人们的自然情感产生。 人为之德即正义一方面是人们为了维护利益人为产生出来的规则,另一方面又是人们遵守规则的德性。 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划分就表现出休谟已经意识到道德哲学问题与政治哲学问题之间的不同,正义不属于自然之德,它不是一般道德中的善与恶的问题,而是价值世界中的问题,属于人为之德。 产生正义是自爱之情,人性自私利己且只有有限的慷慨再加上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导致人类利益相互冲突,人们为了解决矛盾,维护各自的利益,正义的规则就产生了,休谟有关正义起源的论述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休谟通过反复性的经验和观察发现了自然资源和人性的真实情况。 从人性方面来看,人性混合着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人不可能极度自私,也不可能极度慷慨,正义不可能出现在诗人构想的黄金时代以及哲人构想的人与人之间充满敌意的战争时代。 从自然资源方面来看,自然资源处于相对匮乏的状态,自然资源既不丰富到无限满足人类需求,也不匮乏到使人极度贫困。 如果大自然给予人类的资源无限丰富以至财产的划分没有任何意义,那么正义只会是一种虚设的礼仪。 如果大自然给予人类的资源极度匮乏以至于人类无法拥有自己最基本的生命权,那么正义将会被自我保存这类动机取代,自然资源的真实情况是相对匮乏。 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8]532然而自爱是个体性行为,起源于自爱的正义不具有普遍性的规范作用。 休谟认为,正义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关键在于同情,同情之感使人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思考别人的感受,才会形成共同利益感,才能遵守相互订立的规则,同情感就使得正义拥有强大的约束力量,从而才具有广泛的规范性。 在休谟那里,正义是一种起源于共同利益感之约定的社会规则。[11]所以是同情而不是自爱使得正义获得道德赞美,同情之感使人们关注共同利益,正义就从个体扩展到共同体,从而具有了规范性。 大部分的自然之德靠个人的单独行为发生,而正义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它给社会成员带来利益,如果每个人严格遵守正义的规则,他们的利益最终就会得到保障。 自然之德展示出的是个体高尚的品德,人为之德显现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因此正义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比自然之德更强劲。

第四,休谟对于财产权是正义内容的论证,坚定了规则是正义的内涵。 休谟认为在理解了正义与非义的观念之后,才能去理解财产权的观念。 “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8]527,二者同出一辙,财产权问题是休谟规则正义的核心。 “休谟在很大程度上把正义限定为关于私人财产权利问题的道德规则”[12],正义的内容就是财产权,财产权典型说明了规则是休谟正义的内涵。 17世纪与18世纪的英国有两种典型的财产权理论:一个是洛克式的权利论,另一个是休谟式的规则论。 休谟对于洛克式的权利论并不满意,进而提出了规则论财产权理论。 休谟认为人类可以凭借幸运和勤劳获得所有物的享用,然而财富的增加也增加了财富被其他人暴力抢夺的危险,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达到‘稳定的占有’或持续的占有”[13]114。 稳定性占有的基础不是洛克所讲的自然权利,它不是人与物的自然关系,而是一种人与物的社会关系,是人为设计的规则。 稳定性的占有只有通过规则,通过人为设计的措施而得到保障。[13]115正义是稳定占有财产权的前提,前文明社会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在思想上的理论预设,根本没有存在于人类实际生活中,人类社会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由于自然资源和人性的缺陷,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护人类社会和平,在知性和判断力的协助下将会形成一种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觉,从而制定规则,界定财产权关系,实现社会合作,避免社会混乱,正义“是一种消极性的规则正义”[13]130。 在说明了正义与财产权的关系之后,我们才能去理解休谟所说的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关于正义规则在什么方式下被人为措施所确立的问题,另一问题是:什么理由决定我们把遵守这些规则认为是道德的美,把忽视这些规则认为是道德的丑。”[8]521换句话说,第一个问题是正义作为规则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正义作为德性的问题。 在休谟这里正义作为德性的准确含义应该是指“正义感和合乎正义规则的品格是一种德性,而不是说正义的规则和制度是一种德性”[14]。 显然正义具有德性与规则的双重属性,一个完整的正义应该包含正义的规则和正义的德性,但是正义内涵是规则,德性是规则外化的表现。 正义要靠财产权占有的规则、基于同意的财产权转移规则以及履行许诺的规则三个规则维持。 其实休谟的正义之具体规则等同于财产权之具体划分的这三个基本规则,这进一步说明了休谟的正义论既不是自然权利论,也不是古典德性论,而是以财产权为内容的规则论。

二、传统德性正义向近代规则正义转变的原因

17世纪与18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传统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转型时期,为了适应新的时代,正义理论的中心从过去关注德性问题转向关注规则问题,以德性为内涵的正义也伴随着传统德性伦理学的衰落而解体,社会历史环境的变化使得正义必须寻找新的内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财富的增加,规则给正义送来了一剂良药,它更好地适应了技术和工业化时代。 有趣的是,《人性论》完成于英国产业革命的前夕,这就意味着从休谟正义理论路径来分析转变原因就要把原因分析界定在产业革命发生之前。 笔者认为休谟转变正义内涵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文艺复兴高扬人文主义的旗帜将感性欲望拿回到人的本质中来。 在文艺复兴之前,西方正义理论一直将正义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古希腊的德性伦理深深影响到斯多亚派以及中世纪基督教,其实他们都一脉相承地重视理性,压抑感性,并认为正义来源于理性,特别是中世纪这一阶段的正义极力贬低人的感性,文艺复兴就是要打破这种压制感性的局面。 那么,人们当初为什么会选择摧残感性的基督教呢?这得回到希腊化罗马时期去分析。 根据文化延续的逻辑,基督教伦理德性的兴起在于其之前的文化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早在希腊化时期,城邦共同体逐渐解体使人们需要一种新的精神关注用以慰藉自己失落的灵魂。 罗马帝国时期腐败堕落的社会生活使得人们更希望生活在虚无缥缈的幻境之中。 这一切使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不再寄托于现世,转而寄托于重视来世、宣扬来世得救的基督教。 早期基督教对德性的培养与对上帝的信仰相一致,提倡人们过有信仰的生活,然而到了晚期,包括正义在内的整个基督教德性伦理过分强调人信仰上帝使自己走向了物极必反的历史道路,忽视人的感性需求是晚期基督教德性伦理的逻辑漏洞,这为它的对手提供了反驳依据。 并且中世纪独特的政教合一的统治形态使得教会生活更加腐败,这与其所宣扬的德性相背离,激起广大人民的痛恨与厌恶。 基督教表面宣扬作为德性的正义,实际上却残酷镇压异端思想,神职人员的道德日益堕落,欺压民众,整个社会实质上并不正义,文艺复兴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文艺复兴中的思想家坚持人文主义,反对宗教禁欲主义,他们将感性需求理解成人的合理需求,其目的在于复活中世纪宗教压制下人的感性快乐。 追求人的感性快乐使得哲学家们开始重视人性中的感性,感性不再是被压抑的那一部分,感性取得了与理性相等的位置,哲学家用平等的眼光对待理性和感性造成了道德是来源于情感还是来源于理性的争论,休谟就在这种学术环境之下展开了哲学研究。 总而言之,文艺复兴重视感性为道德开辟了情感的路径,休谟正是在此背景之下从情感主义道德学立场出发建构了以规则伦理为核心的正义体系。

第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结构转型。 公元1300年西方爆发了商业革命。 导致商业革命的因素有很多,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一一罗列清楚,最重要的是这场商业革命直接导致了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而其后西欧二百年间的海外殖民扩张直接刺激了市场经济与商业革命的发展。 葡萄牙、西班牙、英国以及荷兰等国家先后加入到这场争夺海外殖民地的战争之中。 海外殖民扩张又进一步为西欧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商业革命使得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兴起从而取代了传统的自然经济,这是一次伟大的革命。 “虽然资本主义一直要到19世纪才完全成熟,但是在商业革命时期它的所有主要特征几乎全已具备了。”[15]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市场经济使得市民阶级壮大形成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就会与传统社会共同体发生矛盾。 传统德性正义适应的社会结构是等级森严的社会共同体,相反近代规则正义适应的社会结构是追求自由平等的市民社会。 对传统社会共同体进行追溯,可以发现古希腊神话故事中的正义意味着一种既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的正义观被柏拉图继承,后来又被亚里士多德发展。 希腊化罗马时期正义的作用主要是为了维护整个帝国的稳定。 中世纪正义的德性就在于使人信仰基督教,皈依基督教,维持上帝高于一切的社会秩序。 从古希腊神话到中世纪末期,等级化社会是非常合理的,它适应了其经济发展的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等级化社会成长的土壤,正义的德性就在于维持等级秩序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慢慢摧毁自然经济,传统社会共同体逐渐崩溃,市民社会兴起,市民社会最终凭借自身先进性战胜传统社会共同体,从而成为人们价值依托的圣地,换句话说,即一元化、高同质化的社会转向了多元化的社会。 原来作为德性的正义也就失去了其生存的环境,新的时代需要用强制性的规则形成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 哲学家们开始重视市民社会中的道德与政治问题,他们开始重点研究理想社会应该遵循普遍规则的确立与论证问题。 作为规则的正义更能符合现实的需要,西方正义内涵在此时就发生了从关注德性问题到关注规则问题的转变,这种转变的首次足迹就体现于休谟在《人性论》中研讨正义的规则。 休谟是英国人,而近代英国无疑是走在了西方近代化的前列,当欧洲大陆还处在封建黑暗时期,英国已经开始了近代化。 1688年宪政革命使得资本主义的统治方式在英国得到了确立,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最终完成合并使得英国实力剧增,虽然合并给苏格兰带来了短期阵痛,但是这场合并使得统一的政治形式在英国得到确立。 苏格兰为了迅速摆脱经济危机与英格兰合并,使得苏格兰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 合并之后苏格兰文化也受到了英格兰的熏陶。 休谟为了使自己姓名的发音更加契合英语风格,就将自己姓氏中的休姆(Home)改成休谟(Hume),这并不是个案,这是语言统一意识的觉醒。 所有的一切造就了英国在实质意义上走向了大国道路,英国逐渐变成世界上实力最强的海洋帝国。 英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带来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果就是英国国内市民社会逐渐成熟,英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封建和宗教的传统社会共同体开始被市民社会取代。 休谟于18岁时宣称自己在哲学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他下定决心将自己完全奉献给哲学领域。 1739年出版《人性论》前两卷“论知性”与“论情感”,次年出版了第三卷“道德学”。 休谟认为道德学的核心问题就是正义问题,就是正义之规则问题。 从时空上看,休谟正是处在英国时代转换的背景之下来思考合并之后英国乃至整个欧洲的发展,他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如何建构适应市场经济的正义理论,他将规则作为正义的内涵从而颠覆了德性的地位,这为即将发生的产业革命做好了准备。

三、传统德性正义向近代规则正义转变的意义

西方传统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可以说是从个人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型。 个人身份社会主要依靠人治,正义理所应当地被作为德性来使用,所以正义内涵是德性。 相反近现代西方社会是一个契约型的市民社会,主要依靠法治,这要求道德主体必须遵守相互订立的规则,正义内涵只能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则。 休谟将正义建立在情感之上,说明了正义的起源、内容和维持正义的具体规则,体现出他对正义内涵从德性到规则的时代转变。 纵观西方近代正义内涵的发展,休谟应是正义内涵之规则兴起的先驱。 因此,休谟式的正义内涵的时代转变对西方近现代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传统德性正义向近代规则正义转变有利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正义内涵转变的根本因素,正义内涵的转变又会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 进入商业社会之后,在市场经济中,规则必须处在中心地位,如果没有规则,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充斥着各种非正义,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尔虞我诈,出现道德败坏的现象。 在追逐利益的资本主义时代,德性已经没落,德性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约束无法发挥作用,社会秩序的稳定要依靠规范,行为是否正义最终的依靠在于规则。 规则正义使市场经济中的道德主体遵守规则,有利于市民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防止资本主义走向崩溃,有利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规则正义实质上就是当时资产阶级表述自己利益的理论抽象,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也证明了规则正义更符合西方近代社会。

第二,传统德性正义向近代规则正义转变为市民社会建构了新的价值体系。 苏格兰启蒙道德哲学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市民社会哲学。 休谟从情感主义的语境出发,建构了一套新的适合市民社会的价值体系,这更适合近代社会的发展,正义乃是市民社会中的规则,它在所有的道德规则中处于中心地位。 当代伟大的道德哲学家麦金太尔也承认休谟颠覆了亚里士多德传统,他将其称为“休谟的英国化颠覆”。 可以看出,休谟对于正义理论的建构表征着正义内涵从德性到规则的时代转变。 虽然麦金太尔认为休谟颠覆了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伦理传统使得贪婪在现实世界中游刃有余,他进而批判以规则伦理为核心的近现代道德体系代替以德性伦理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体系是启蒙运动失败的结果,这导致古老传统德性的衰落,但是他的批判并不全面。 “古今伦理转型的实质,是特殊主义的共同体伦理向普遍主义的社会伦理的转型”[11],休谟只是揭示了正义内涵时代转变的现象并尝试为市民社会建构新的价值体系,他本人并不是转变的因素,市民社会价值体系显然比古代共同体的价值体系更有生命力,从而使人们有了新的心灵依靠。

第三,传统德性正义向近代规则正义转变促进了西方正义理论的创新。 休谟的规则正义在正义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价值,对后世正义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理论贡献,深深地影响了后世的一大批思想巨匠。 从此以后,“正当优先于善”这一核心命题逐渐确立起来。 斯密在休谟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正义明确归类为规则伦理,并区分了正义规则与仁慈美德的不同。 边沁从休谟的著作中发现了功利从而创立了功利主义; 当代伟大的思想家罗尔斯也受到了休谟的影响,他的“原初状态”情形就来自休谟对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的描述。 在现代社会,伴随着德性复兴,当代的学者对于正义内涵也充满着争论。 坚持规则伦理的学者代表是罗尔斯,坚持德性伦理的学者代表是麦金太尔。 对于双方的争论,我们不禁要思考一个问题:正义内涵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换言之,是规则继续延续?还是德性复兴战胜规则继而取代规则?或者是德性与规则相互融合使得正义内涵兼具德性与规则并且双方地位相等?正义内涵的走向不仅关涉到当代正义理论的创新,还涉及当代哲学的发展,我们应该如何去应对这种局面是一个深刻的时代问题。 笔者在整理了双方文献的基础上认为在当代德性复兴的大背景之下,由于当代社会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也不同于近代社会,它有着以往社会没有的特征,虽然双方的理论基点不同,然而两者都是对于社会发展的哲学反思,所以正义的内涵必须兼具德性与规则,并且德性与规则要被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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