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红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人文艺术学院,上海201209)
我国著名教育学家叶圣陶先生曾说:“工作中、学习中、生活中经常需要写作,所以写作是非学不可的,而且是非学好不可的。大学毕业生,不一定能写小说、诗歌,但是一定要能写工作和生活中实用的文章,而且非写得既通顺又扎实不可。”①叶圣陶:《作文要道——同〈写作〉杂志编辑人员的谈话》,《中学语文》1981年第6期。然而,目前高校大学生对“应用文写作”的学习还停留在机械照搬的“知其然”阶段,所学的种种规范和要求往往随着期末考试的结束从头脑中一抹而清,到了真正运用之时能做到灵活熟练并“写得既通顺又扎实”也就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究其原因,诸多教师认为是实训不够,但具有系统性、逻辑性的理论知识讲解的缺乏也是教学实践中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注重学生实践实训的同时,也要对他们加强高质量的理论讲解,让其“知其所以然”,这应该成为该课程教学追求的另一重要目标。
《荀子·大略》中有言:“善学者尽其理,善行者究其难。”其中“尽其理”当为穷尽其中的道理之义,也就是知其“何以然”或“所以然”。可见,早在战国时期,已有大儒认识到明理对于学习的重要性。《朱子语类》中也记载了南宋理学集大成者、著名教育家朱熹与学生的讨论,其中也强调了学习不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事物现象与本质的两分,决定了“知其然,进而知其所以然不仅是中国古代流传至今对于认识论的训诫,也是西方认识论和知识论追求的境界”②吕乃基:《不“知其所以然”》,《艺术百家》2014年第6期。。
从认识论上讲,“知其所以然”与“知其然”明显是有着层次之别的。“知其然,即know how and what,是主体经由感官所获得的直接、当下的认识,所接触到的是事物的现象层面。其特征是知其当下,不知其过去未来;有一说一,未可举一反三;因人而异,众说纷纭。特定的个人在独一无二的语境下以全身心感受独特且丰富的对象,属于认识的感性阶段。”①吕乃基:《不“知其所以然”》,《艺术百家》2014年第6期。而“知其所以然,即know why,是主体经由大脑对感性认识的加工处理,深入到事物的本质,是认识的理性阶段,此时的知识可以举一反三,解释更多的现象,知过去未来,以及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交流和共享。”②吕乃基:《不“知其所以然”》,《艺术百家》2014年第6期。从定义可见,“知其所以然”显然是要比“知其然”要求更高的认识境界。对于大学生而言,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认识的过程,应当遵循认识的基本规律,尽量达到认识的高层境界——“知其所以然”。“应用文写作”作为高校的一门通识课程,教学目标理应重在让学生在理解各种文体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其写作规范和要领技巧,在生活工作中做到触类旁通、灵活运用,而不是如当前停留在机械记忆与简单模仿的“知其然”阶段。
针对学生的“不知其然”,可以通过理论讲解和一些实践实训达到“知其然”。如有的一线教师提出寓学于赛③钟德玲:《寓学于赛寓教于乐——应用文写作教学双训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应用写作》2010年第5期。;有的提出要把现代信息技术引入教学设计,以提高教学效果④刘慧、张莉萍:《应用型本科课程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整合——以经济应用文写作课程为例》,《长春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有的则借鉴一些高职院校的“订单式”培养模式提出“订单式”教学模式,以使内容更具针对性。⑤赵瑾:《应用文写作“订单式”教学模式探索》,《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9年第22期。这些都是一些很有意义的探索。但针对学生的“不知其所以然”则须主要依靠高质量的理论知识讲解来实现。所谓高质量的理论知识讲解主要是针对当前理论知识讲解中的知识碎片化、理论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而言的,强调理论讲解的逻辑性和知识讲解的系统性。比如在对普通事务性公文“总结”的学习上,理论知识部分涉及到“总结”的概念、写作目的、特征以及写作要素、重点等,若单纯对其进行分别讲解,罗列各种特点和写作要求,就不能帮助学生构建其中的联系,这样,学生对这一文种的学习也就不容易形成系统性的认识,印象自然也就不深,学习效果可想而知。但若将以上内容通过逻辑进行有机联系,效果会大有不同。比如对“总结”的特点的认识,诸多教材都提到,理论性是“总结”最为重要的特点。原因何在?这要基于“总结”的写作目的。“总结”的写作目的是为了指导今后,但“总结”的内容显然是已经过去的事实。事物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今后的某个时空要发生的事情不可能与过去某个时空发生的事情完全重复,那么基于过去事实的什么样的内容才能指导今后呢?只有规律性的内容。根据唯物辩证法,规律是具有客观性的,而这种规律是通过一定的理论体现出来的。理论性的内容,也就是基于概念对事物本质或事物之间必然关系的认识,这是可以跨越时空的。“总结”的这一特点进一步决定了其写作内容中要有基于事实的认识或体会,而这即是“总结”的写作要素之一。由此可见,“总结”的写作目的决定了其主要特征和写作要素,各理论知识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和逻辑性,若能给学生讲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他们无论是应对客观的知识点考察,还是主观的文体写作,都不至于有较大的偏离,不仅能够抓住重点,而且能够不易遗忘。
公文是应用文中的大类,关于公文的写作要求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但其中有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具体的写作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解析。以公文“请示”的标题写作为例,根据《条例》,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那么,具体的写作过程中,可根据具体事由和三要素的要求将其罗列出来即可。看上去似乎很简单,没有需要讲解的“所以然”,但其实不然。以某中学因出现教具严重不足问题需要请求相关教育局帮助解决为例,此处的发文机关为某中学,文种为“请示”,事由呢?具体写作中,会出现以下种种写法:其一,XX中学关于解决教具严重不足问题的请示;其二,XX中学关于请求解决教具严重不足问题的请示;其三,XX中学关于请求购置新教具的请示;其四,XX中学关于购置新教具所需经费的请示。以上四种写法哪种为宜?主要区别在于事由部分。前两种体现的是问题或困难本身,后两种提出了解决的途径,两者相较,请示的事由不应当仅仅把自己的困难抛给上级,为了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应当提出解决的途径,在途径不止一个的情况下,以最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和更有利于对方实际操作为宜。以此为原则,第四种写法较为合适,对方只需要知道某中学所要求下拨经费的用途和数额是否合理即可,至于购置的具体操办则可由某中学自己负责。而第一种和第二种写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要在发文机关之后使用带有请求意思的用词,这与文种“请示”中的“请”字是否存在意思上的重复,这在学界是有争议的。①苏武荣:《刍议公文标题中的“请”》,《应用写作》2017年第4期。按现代汉语语法的要求,应用文语句的表达应当言简意赅,不必要的重复也是不合适的。此处,笔者的建议是不再使用“请求”“申请”和“要求”之类的用语,因为“请示”这一文种本身即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或请求,已经包含了“申请”“请求”之义,发文机关之后再以此为谓语实为意思的重复,完全是画蛇添足。如此种种的写作要求实际是可以系统地讲解的,不仅要给学生讲清楚哪个是规范的,还要给学生讲清楚哪个是不规范的,以及为什么。在这种对比中若将其中的“所以然”讲清楚,就会使学生对“请示”这种文种的写作有个系统性的认识,不致于在运用中丢三落四、错误百出。
书信是应用文中文化积淀非常深厚,曾经使用频率很高的一类用于沟通信息和交流感情的文种。尽管在当今社会,书信尤其是日常书信已经被现代通讯工具冲击得几乎没有了用武之地,但它仍以不同的载体如电子邮件被运用到我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尤其是一些专职书信,还基本保留了书信体的一些规范要求。如今对于几乎没有写过书信的大学生而言,书信不再是常用的应用文体,而更多的是一种正在逝去的文化现象。出于对文化的尊重,教学的任务即保证他们能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不致出现太大的偏差。基于这样的教学目标,书信体的教学也就自然会涉及到更多的“为什么”,比如,书信中讲究比较多的称呼、问候语、祝颂语和落款的自称等地方。称呼的位置为顶格且单独一行是为何?现在我们电子邮箱中还有置顶功能,置顶显然是地位重要的表现,此处称呼的安排即是体现对收信人的尊重。问候语中,不能使用“您们好!”为什么呢?因为“您”的用法是很特别的,只能用单数,不能用复数,且位置也是单独一行,用意也是指“您”为独一无二、不可替代,以示敬重。祝颂语中常用的“此致敬礼”无论“此致”如何安排,“敬礼”都是单独一行,且顶格写,其用意与称呼、祝颂语如出一辙。书信中除了体现写信人对收信人的尊重之外,还会有意贬低自己以示谦恭,这在写信人的落款之处体现得尤为明显。如外甥给舅舅写信,则写为“外甥XX叩拜”,其中“外甥”是收信人对写信人的称呼,“XX”一般是乳名,“叩拜”即表示自己是晚辈,应当谦逊。书信是跨越时空的沟通和交流,虽不是当面交流,但见字如面,礼节是不能少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此处仅略举一二以说明在书信体的这些规范和要求背后,是渗透到国人骨子里的源远流长的礼仪文化,即“扬他抑己、先他后己”的礼交原则。这是我们处理书信体各种规范要求的主线,在教学中让学生从传统礼仪文化的角度去看待书信体的写作要求,就不再是琐细零乱的,而是有主线贯穿的、有内在关联的。
条据类的应用文也为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常用,比如请假条、留言条、借条和欠条等。其中请假条和留言条都属于说明性书面文,而借条、欠条则属于凭证性书面文,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应用文,又事关钱财或物品的所有权,是特别要注意其写作要求的。以借条的写作为例,“借条”的标题不能省略,且一般不能写为“欠条”,这是为什么呢?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欠条相对于借条除了以后举证麻烦外,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是没有区别的;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条诉讼时效是从借款人第一次明确否定借款事实之日起算,但欠条的诉讼时效则从借款人出具欠条的当日起算,因此,对于同一出借人,面对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一样的,手持欠条容易错过了诉讼时效期,需要格外注意。这样,学生就知道了对于出借人而言,当借款人要求出具欠条的时候,应该如何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应对并提出不该退让的原则。
应用文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在此讨论“知其所以然”在“应用文写作”教学目标中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规范要求都有必要讲清楚为什么,因为有的规范要求的确没有什么理由可言。比如,根据《条例》,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其中年份用六角括号括住,而不是圆括号或方括号,这其中是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只是一种法定要求,因此,原因也就不能或者不必言明。再比如公文的成文日期及印发日期的格式以前是文字式,但《条例》规定为阿拉伯数字式,即是2020年7月29日,而不是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那么,这种变更的原因以及两种表达形式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很难说清楚。这可以用当前有学者提出的“不知其所以然”的认识阶段和理论来解释,即“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以及对认识过程本身认识的加深,人们日渐发现,在认识中越来越不知其所以然,放弃、乃至批判知其所以然成为大数据时代甚至是21世纪认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①吕乃基:《不“知其所以然”》,《艺术百家》2014年第6期。。不必“知其所以然”的内容在“应用文写作”课程中的确是存在的,但非常有必要讲清楚“所以然”的内容更是非常普遍的和不能忽略的。
对于大学生而言,做到“知其所以然”的意义是非常明显的。一是有助于知识的牢固掌握,不易忘记和混淆;二是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加以选择和灵活运用,不必拘泥于某一种表达,比如公文“请示”中的祈请语。在不同类型的请示中,会出现表达相似又不完全相同的祈请语:有文言表达的“当(妥、可)否,请批复(批示)”,有完全使用现代汉语表达的“以上请示,请批复(批示、指示)”,还有“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学生对此常常感到疑惑,不知道哪些可以用,哪些不可以用,这就需要老师讲清楚“所以然”。从以上的种种表达可以总结出,“请示”的祈请语中涉及到了“批复”“批示”“批准”“指示”等用词,但能不能用“答复”或“回复”呢?不能。为什么呢?原因在于“请示”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行文,要体现出双方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批”字和“示”字皆可,但“答复”和“回复”不能,所以不用。“以上请示,请批准。”可以吗?也不行。原因是“批准”所对应的意见是完全同意,但下级机关不能强迫上级机关一定要同意自己的请求,所以,上级机关的意见有可能是完全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那这时候就不能使用“批准”。所以,作为下级机关,只能用涵盖多层意见的“批复”“批示”或“指示”,而不能用“批准”;但前提若是“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则只能用“批准”。原因是意见如无不妥,上级就没有理由不批准。如此一来,学生就明白了祈请语的两部分如何进行搭配,如何进行词语的选用,具体使用中可不必拘泥于一种,可灵活选择,也不至于有误。由此可见,只有“知其所以然”的教学目标实现了,才能真正有助于学生的“知其然”,也才能以此为基础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运用能力,实现从理论知识到实践运用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