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截止 2018年 11月,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共有19657万家企业,其中武汉片区有1万余家企业。本文利用互联网线上收集的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内345家企业的调研数据,从“开办企业”指标、“申请建筑许可”指标、“获得电力供应”指标、“注册财产”指标、“获得信贷”指标、“投资者保护”指标、“缴纳税款”指标、“跨境贸易”指标、“合同执行”指标、“办理破产”指标等十个方面进行评估,本次调研的样本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内345家企业,调研形式为线上问卷。本文数据不排除存在部分出入的可能性,仅供参考。
首先,就法治化而言,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确立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基础。①这是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优化营商环境予以明确。《条例》进一步细化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作用,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法规保障。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自成立以来,不断在行政审批、商事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推动落实多项举措推动自贸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其次,就市场化的现状而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即明确指出要稳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市场配置。目前存贷款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对利率的升降极为敏感,因为利率关乎到一个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互联网+”的风起云涌,一方面使得互联网金融趁势而起,快速发展,互联网公司正在向金融领域拓展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本身也在不断借助互联网工具,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结构,强化自身抵御金融风。
通过在自贸区实行利率市场化,政府能放松资本管制从而实现人民币兑换自由化,构建与各个国家合作发展的新平台。②在面对世界经济严峻竞争的形势下,为了吸引外资投入国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就尤显重要。“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指的是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将明确规定不开放的特定一些经济领域进行公示,除了这些经济领域,其他的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可以进入。在自贸区充分利用互联网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可以极大的促进贸易自由,推动市场繁荣的进程,避免因不透明而使企业不能投资、不敢投资,从而使跨国投资市场化,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最后,就便利化的现状来看,2017年,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率先提出并践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武汉市企业开办的时限是2个工作日,其中登记办理时限从原来的2.5个工作日减短为1个工作日。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通过集合机构设立综合窗口、集成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依托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丰富了办事方式,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高端产业集聚态势明显。
资金融通是一个企业的命脉所在,资金融通便利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对投资便利程度的评价。根据本次利用互联网线上问卷对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内345家企业的调研结果反馈,在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内,企业的主要融资途径主要有三个:157家企业表示银行贷款为其主要融资方式,占比45.61%,139家企业表示民间投资为其主要融资方式,占比为40.35%。然而企业经营发生波动,商业贷款本身的高风险、民间借贷程序不规范、政府贷款援助政策力度降低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融资困难的境地。
随着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建设的推进,政府在日常工作中更加重视各项信息的公开,通过线上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与线下的政务大厅相结合,增加信息公开与共享的及时性、广阔性。企业也逐渐习惯使用政府部门建设的各类信息平台获取信息。同时,各政府各部门进行“互联网+信息”融合的探索,逐步推进国地税一体化、联合金税三期系统改革等措施,有效解决了因后台数据不能及时共享导致企业不能及时更新和了解先关政策的一大难题。
通过对受访企业的调研数据分析,笔者将从市场法治化和政府法治化两个方面阐述法治化的现存问题:
1.市场法治化现存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离不开企业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集中表现为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妥善的方式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纠纷。调研数据显示武汉自贸区在市场法治化建设过程中企业对于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重视程度仍有待提升。
(1)企业防控法律风险意识有待提升
法律部门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解决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彰显企业对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的重视程度,增强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在被问及企业是否设立法律部门时,受访企业的345家企业中,73.68%的被调研企业表示未设置,但设有专门的法务人员。通过对调研的数据分析可知,大部分自贸区企业都聘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但是设立独立法律部门的企业较少。
法律部门设立程度不高的原因,一是本次调研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因为其经营规模、经营能力、成本问题等多方面原因,大部分企业没有设立法律部门,但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者风险防控意识的提升,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设立单独的法律部门。
(2)合同纠纷仍妥善处理
在被调研的企业中,“合同纠纷”、“企业与企业间的贸易纠纷”、“企业与员工间的纠纷”入选为企业面临的三大主要法律纠纷。其中“合同纠纷”成为最主要的法律纠纷类型。如下图1中所示。“合同纠纷”成为最主要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在互联网时代,企业合同意识的增强带来合同数量的激增。企业间、企业与员工间所达成的合作和共识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从劳动合同到购销合同,越来越多企业将合同作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形式,因此纠纷产生时多以合同纠纷形式呈现。二是企业间订立合同不够规范。由于在订立阶段没有充分考虑、全面合同内容及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由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来充分审核合同。三是合同双方未能准确获悉对方的履约能力和新的情势。互联网时代的部分新兴公司存在着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便可能存在着履约不能的风险。此外,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同样易致使部分企业恶意违约。
图1 对“贵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的回答
2.政府法治化现存问题
一是政策文件在“建设营商环境法治化”方面凸显较少。从武汉自贸区改革试验成果来看,其可推广成果多为简化政府办事流程、提升贸易与投资的便利化。对于新出现的互联网领域的突出问题、激发市场活力、高效处理自贸区内企业纠纷、推进自贸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等方面仍需进一步进行规定。
二是自贸区内纠纷解决机制仍不够高效,企业纠纷解决诉求较高。在互联网背景下,更多企业希望可以通过更加高效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武汉自贸区内的企业纠纷的解决形式,仍依赖于传统的仲裁、诉讼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主要存在纠纷解决效率低下、解决费用高等缺陷,且企业在选择时仅能通过其中一项,这同样为企业的纠纷解决增添了负担。
三是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没有依法严格落实。对于自贸区内施行的各项措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这其中既有企业因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怠于执行,也有政府因为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而没有进行具体落实。
银行为了促进交易回笼资金,也会较大程度的与大企业或者信用较好的企业合作,否则银行会面临着一系列信用风险、资产风险等情况。据调查数据显示,向银行贷款依然是多数企业会选择的融资途径,占本次受访企业的45.61%,排在其后的是民间投资和融资租赁,分别占40.35%和33.33%,而在“互联网+”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小企业或缺乏创新力的企业则较难向银行融资,给企业增加了一定的生存风险。同时自贸区利率市场化存在着一定的市场风险。例如,银行收益不稳定,存在破产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
面向“互联网+”的商业银行金融风险业务变革,改变了过去传统的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的数据积累与平台能力,依靠微观的量化模型来识别客户风险与进行信用评级的方式。商业银行一直处在利率政策保护中,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存在不衔接的地方,而且传统银行业务已经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大企业。
在本调研受访的345家企业中,仅41家企业表示获得自贸区各项政策措施的途径较之前相比,十分容易;138家企业认为仅仅有所提高,充分反映了当前自贸区内对互联网传播能力的运用尚待提高,进而市场准入透明度有待提升。随着自贸区金融改革发展步伐,对商业银行这一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区内大批外资银行的涌入,使金融市场竞争自由化,在这一背景下,内外资商业银行得以于同一市场环境下展开业务与经营竞争。随着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在金融领域改革的步伐不断推进,金融市场的愈加开放,自贸区中商业银行的竞争形势无疑将越加发严峻,国内商业银行受到一定的冲击在所难免。
首先就政务服务而言,根据本次调研结果的反馈情况来看,参与调研的企业对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政府办事效率的评价差异比较大。参与调研的345家企业中,有58%的受访企业认为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政府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18%的受访企业认为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政府办事效率没有提高,4%的受访企业认为有所降低。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自贸区政府的惠企措施宣传落实是否全面、对各类企业是否差别待遇、是否兼顾不同企业需求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改进,增强所有企业的认同感。
其次在金融服务方面,如何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当务之急。融资难的一大问题在于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不明晰,如果金融机构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判断借款人信用,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更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并一方面,金融创新的步伐有待加快,金融创新局限于服务效率的创新,银行业务发展模式方面创新很少,都是自贸区金融服务亟待改善的方面。
最后就信息获取而言,尽管自贸区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拓宽了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但是信息获取仍然存在碎片化的问题,企业相关人员不能全面了解、解读各项政策以及政策的变化,零散的信息给企业增加了信息收集、加工、整合的成本,在探索信息公示、交流渠道多元化的同时,也要探索系统的公示方法,增加公示系统的集成程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1.市场法治化优化建议
第一,用法治化的方式提高企业法律意识,法律部门设立程度不高的原因,一是本次调研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因为其经营规模、经营能力、成本问题等多方面原因,大部分企业没有设立法律部门,但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者风险防控意识的提升,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设立单独的法律部门。在受访企业中,有小部分企业表示没有设置法律部门但却设置了专职的法务人员,表明自贸区内部分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已有明显感知并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企业本身能够意识到自身在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可根据自身企业规模建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将不同的法律问题分给不同部门进行解决;对于无法独立设立法律部门的企业应加强内部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分工,提升其法律防控能力。二是管委会一方面可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例如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的座谈会和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经验交流会;另一方面应积极调研自贸区内企业法务人员配置情况,建立企业与律所沟通机制,保障企业获得优质法律服务的可能性。
第二,用法治化的方式化解合同纠纷。针对自贸区内企业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绿色通道”,通过连接“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来化解“合同纠纷”突出的问题。此项措施的落实需要自贸区管委会主动作为,设立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二是在拓展纠纷解决的途径的同时进一步压缩企业纠纷解决的成本。三是进一步完善仲裁、诉讼相结合的商事纠纷解决制度。
2.政府法治化优化建议
首先,用法治化的方式来激发自贸区内市场活力。法治是保护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必不可少的方式,是市场交易有序开展的前提,是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有力保障。③首先,自贸区管委会应当平等对待各种类型的企业。建立相关的市场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应当交给市场。民营企业作为自贸区内企业的重要力量,对推动自贸区改革试验工作,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自贸区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其次,要充分重视效率与公平。“公平”问题的解决集中体现在自贸区内知识产权的保护。自贸区政府应当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与司法机关联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其次,用法治化的方式来保护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政府良好地发挥自身作用。在鼓励竞争方面,自贸区管委会应当进一步落实《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审查政府机关是否存在行政性垄断行为,自贸区内企业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行政处理,或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判决,维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司法保护方面,在进一步发挥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时,要联合司法机关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示,限制其在自贸区甚至自贸区以外的各项活动,提升自贸区内企业主的信用意识。
最后,用法治化的方式来落实依法行政。第一,无论是政府还是自贸区管委会制定相关政策,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旦制定就应当严格落实。政府的政策、决策对企业的决策有重要的影响,如无法落实,将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与政府相比,企业是“脆弱”的,因此政府在施行各项政策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使政府的政策符合法律规范、经济学理论。第二,政府必须坚持中立态度,在处理企业间纠纷、企业与政府间纠纷时要不偏不倚,提升政府执法的公信力。
首先要防止大规模短期套利。一些投机者可能会利用国际资金与国内资金利率差从中获得利率差,大量套利之后会引起金融机构资金短缺,金融风险上升,从而对国家与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可以利用外汇储备维持收支平衡,防范此类金融风险。
其次要坚持科学竞争力发展观。当资金监管不到位的时候,银行通常会向国有企业或大企业寻求保障,更多的资金在大项目中流通,无法实现资源重新配置。因此监管部门要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加强监督,使企业在合理竞争中强化行业自律。④在中国经济飞速增长的情况下,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规范的权利,引起利率短期内迅速升高,从而投资回报率高,能为国家引入更多的资金流。在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必然要求银行做出改革创新的新举措,优化金融产品,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让银行适应市场发展。并且利率市场化后能刺激银行自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降低冗杂的成本,优化内部机制。
自贸区各金融主体应当积极以金融市场化为导向,转变经营方式,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将互联网与市场中的各类金融主体进行相互融合,构建起自贸区“互联网+金融创新”新的发展模式。进行自贸区金融创新有助于形成金融市场稳定前进的良性预期,从而提高区内金融市场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的大步发展与确定金融创新的渐进性定位。国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需要审时度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在资源配置中集中效应,把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改革相结合。从而充分以“互联网+”为驱动,真正的发挥自贸区的区位优势,加速我国融入国际金融体系,鼓励金融市场创新,从而稳步推进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金融市场化建设,以求更大力度的节约改革成本,获得最好的改革成效。
便利化是评价营商环境状况的重要指标。伴随“互联网+政务”的推进,有效的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大大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了企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笔者将“互联网+”助力营商环境便利化归纳为政务的便利化、信息获取的便利化、融资的便利化、贸易的便利化。
政务方面,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的“三办”措施具有创造性、可操作性,对优化湖北自贸区营商环境乃至全国其他省市的营商环境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四办”措施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1)不断整理、扩充、公示“三办”事项清单,实现更多事项线上办理、一次办理;(2)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办事中心协调发展,做好线上、线下信息对接,完善相关 平台建设,满足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业务的需求;(3)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重视对企业的社会信用监管,做好放管结合,又要发挥企业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实现双方良性互动。
金融服务方面,推广互联网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应用,是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第一,银行加强对企业信用评定方面和信息获取的多样化,对企业未来潜力做出评估,应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库,提高金融机构对接企业时的透明度,降低自贸区融资难的概率,促进资金贷款的便利化。第二,推动金融服务企业的创新,汇聚资本,建设区域要素市场 1500家金融“保姆”服务企业,推动科技支行的建设,扩展银行新兴投资融资模式。
就信息获取而言,“互联网+”助力信息获取便利化需要双管齐下。一是从完善现有的信息获取方式着手,进行方式的漏洞的修补,政府和其他相关平台同步准时定点更新并做好安全工作,二是促进信息获取途径的创新,不再是单一的大厅询问,固定的查找,信息多元化需要得到重视,双自联动分为开放联动和创新联动,唯开放与创新齐头并进,信息获取便利化才能发挥极致。
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这一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各方合作推进的过程,绝非一两篇学术论文可以解决。下一步仍需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做更加深入细致具体的分析。笔者也将持续关注在“互联网+”背景下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的营商环境的优化进程,继续为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助力。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将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为湖北和其他地区提供更多的改革试验成果。
【注释】
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新闻,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9-10/29/596_3235251.html.
②杨易润.中国利率市场化现状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9(02):106-107.
③张倩.运用法治力量改善营商环境[J].法制博览,2017(36):93+92.
④李茁.上海自贸区利率市场化风险分析与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5(67):59-6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