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
摘要 在新时期环境下,信息传播的渠道十分广泛,人们的个人信息往往也受到诸多的侵犯,因此加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是新时期信息传输中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家也是从法律法規方面不断进行完善,这也推动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发展,但在现阶段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下面,本文就针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进行探索,希望对其刑法保护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隐私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20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能够快速和便捷的获取、处理和传输,这也导致很多个人信息遭到不正当的收集和恶意传递,进而引发诸多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的出现。但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发展并不是很早,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性的保护体系,而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越来越关注,因此这就需要刑法方面不断进行完善,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也是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来说,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立法中并未明确进行规定,在对国内外的著作进行整理和分析后,对个人信息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首先,第一种将个人信息当作和公民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血型、工作、就医的记录和电话等;而第二种认为个人信息主要是公民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信息,通过自己决定信息是否进行公开或者向谁进行公开;另外,第三种主要是那些通过直接或者推测后能够对信息个体计进行识别的信息,并且和社会的生活没有关系,也不被人所知的信息类型。上述观点中,第三种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此观点恰当地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范围进行了涵盖,体现个人信息实质的特征。因为第一种的观点没有对个人的信息边界进行合理限缩,势必会增加刑法打击的范围,而第二种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了混合,对个人的信息范围进行了过度缩小,会把部分犯罪在刑法外排除,不能对公民合法的权益实现全面保护效果。
在信息时代下,信息具有着很大的潜在价值,因此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现象也是频繁发生,这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对公民信息的安全破坏行为,对公民正当的利益严重进行侵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有推销的电话和垃圾短信等,而较为严重的则出现犯罪分子对人身财产侵犯的情况,这也导致了犯罪的发生,此类范围对个人和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另外,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存在非法的利用,也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公民是个人信息权利的主体,但他们和公权力的机关以及社会团体机构相比,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保护中存在弱势,这就需要借助刑法手段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在现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的行为十分常见,对社会发展具有很大危害,且社会诚信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进行有效的惩治,但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以及惩戒的力度还较为薄弱,通过基本民事法律并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有效清除,因此这就需要从刑法方面出发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一)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制度不够全面
在现阶段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十)》内,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方面的界定中,存在法律管理的范围太过宽泛的情况,这对刑法工作的开展就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进而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出现很大的漏洞或者空缺情况。比如,刑法中关于对他人信息泄漏的犯罪进行判定中,主要给出的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一些大框架,这就对刑法的管理工作开展造成了限制。在实际的刑法管理中,由于缺乏准确、规范的制度,相关管理人员往往并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刑法处罚制度准确进行定位,进而导致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制度方面存在脱节情况,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落实就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刑法保护对主体管理的范围存在局限性
在我国现阶段刑法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的范围还存在局限性,我国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中,管理的范围主要还限制于“公民”,随着国家国际化发展,国外的在华人员也可能在国内出现个人信息泄漏的情况,但从我国现有刑法相关的条例来看,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主要是我国的公民,并不涉及来华的国外人士,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是这种情况,则司法人员就没有相应的依据进行问题的判断。另外,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主体保护的形式并没有明确进行规定,比如,在刑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判定中,个人信息发生泄漏所产生的问题并不能依据信息的泄漏表面危害情况实施判断,往往个人信息发生泄漏还会产生长远的影响,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中并没有对其持续性影响进行规定,这就导致刑法保护局限性的存在。
(三)缺乏对相关侵权案件明确的定性标准
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中,对个人信息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现阶段刑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部分。“个人信息范围有多大?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享有哪些权利?”等,都是刑法保护实践中涉及的问题,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对相关侵权案件进行标准的统一,这也对我国的司法机构在案件的处理中造成了困难。另外,对个人信息侵犯的判定中,往往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界定,但“情节的严重程度”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如何对严重的程度进行衡量是没有明确的标准的,缺乏具体、细致和可操作性的标准进行判定,这就导致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存在不稳定性的处理结果,这也会出现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
在刑法中,要求具有严谨的语言,但目前我国的刑法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概念进行界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语言,还主要是在学理上进行讨论或者在一些行政的法规内分散式的分布,这和法律严肃性和明确性产生了冲突,因此这就需要立法者按照立法意图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概念界定进行明确。因为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明确的界定,在进行相关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就会出现对案件定性的问题,同时对于不同侵权情况进行定性中,还缺乏相应定罪量刑标准,很多公民的个人信息侵害情况,只被简单归结为“信息的出售”等罪名,这就导致案件定性具体细节的缺乏,很容易出现不同性质案件当作同一类型处理,出现处理的混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