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关系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
——基于福建省三村的案例分析

2020-03-02 21:32张博听
经济师 2020年5期
关键词:宗族领导者物品

●张 鹏 张博听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政策不断深入,乡村公共物品的需求也随之加大,政府作为传统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受限于需求缺口大、支持力量有限等因素,在实践中往往呈现乏力状态。这种情形下,在乡村社会中有着较强影响力的宗族关系能否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补充,进而支持乡村公共物品供给。这一研究对解决在政府管理能力有限的条件下如何调动社会一切积极的力量,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核心概念与研究现状

(一)核心概念

宗族关系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实践和乡村意识的独特的社会关系。不同地域和环境对乡村文化产生不同影响,也影响着村民行为和宗族关系,因此笔者以地域作为依据对宗族进行分类:

1.距城镇较远的乡村中的宗族。这类宗族所处地域一般经济水平较为落后,地区封闭,宗族内因生存困难而更加团结,凝聚力更强。

2.靠近城镇的乡村中的宗族。这类宗族所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较好,人员流动较大,宗族内一般结构较为松散,对传统的宗族习俗完全依靠文化记忆和个人自觉。

3.商业化乡村中的宗族。这类宗族不再是以宗族环境和人员为活动范围界限,一般会有两种发展趋势:一种可能为了共同利益变得更加团结,以宗族为整体维护乡村发展;另一种则有可能在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以后,村民外流,宗族结构松散。

乡村公共物品则是指在特定乡村范围内,用于满足村民的公共需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或)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包括农村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农业科技的提供、村庄秩序维持和农村社会保障等。

(二)研究现状

在宗族关系相关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宗族对乡村社会发展起到补充基层自治、承载利益诉求、加强凝聚力等积极有效的作用(武乾,2019;马池春和马华,2017;岳成浩和吴培豪,2019);也有学者认为宗族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是有限的,存在宗族内部号召力弱化、认同感低等现状(张志原和刘贤春,2019;叶静怡和韩佳伟,2018)。对于乡村公共物品的研究,学者普遍认为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基本上属于以政府支持为主的多主体供给模式(宋敏,2006),在此基础上的村民自发合作也可提供其他可行途径(苏杨珍和翟桂萍,2007)。因此,学界开始将研究目光聚焦向乡村的自治组织对乡村公共物品实施的影响。有学者提出社会信任和关系网络会促进农户参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意愿(蔡起华和朱玉春,2015),而其中宗族关系正是村民精神中连接纽带(袁振杰和高权,2016)。

我们可以发现,宗族作为乡村中潜在的传统民间力量,其对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影响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但目前的研究成果相对宏观,关于宗族关系如何影响乡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尚不清晰。因此,有必要根据案例对宗族关系影响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过程进行分析研究。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概况

(一)研究方法

本文选择不同类型的三个乡村进行代表性案例分析:福建省F村、D村和N村,分别对应偏远地区的经济落后乡村、靠近中心城区的经济发达乡村、商业化程度高的乡村。通过对样本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和村民进行访谈,收集资料和数据,了解公共物品供给现状,从而研究宗族关系对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影响。

(二)样本概况

F村共有734户2550人,自然资源丰富,但由于远离中心城区,使得乡村经济发展缓慢,村民经济水平低。村内青壮年的大量离开使得留守老人和儿童数量较多。村内主要有徐姓宗族和宋姓宗族两方,其中徐姓宗族为大姓宗族,宋姓宗族为小姓宗族。宋姓宗族一般与徐姓宗族保持同步,但也有其自主性。

D村共有1434户4965人,属中心城镇,全村大部分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先后规划建设工业园区1000多亩,经济水平发达。村内宗族关系复杂、脆弱并且有内部分裂的趋势。村民更注重个人的发展,对宗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减弱。宗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宗族的习俗、红白喜事等加强宗族间联系。

N村共有293户,1234人口,自然资源丰富且开发程度深。该村作为该县旅游业最为发达的村落,村内集体财产十分可观。村内旅游业在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中,村民对宗族信任感增强,宗族内部团结。因此宗族依靠自身的无形权威和信任力操控财产,使其自身的力量大大增加。

三、宗族关系对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作用过程

在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宗族在早期起到一定号召和建设作用,但影响十分微小,供给主体仍然是政府。在不断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政府的资金、资源投入显得不足,需要宗族的协作。而在不同的乡村类型中,有不同的合作模式。

(一)F村:有赖于宗族领导者自身态度

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类公共物品,由于物品建设周期长、村民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发展眼光,村民往往会对这类公共物品的供给持不支持甚至反对的态度,政府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强制推动。这时宗族关系的作用就得以突显:若宗族的领导者们支持,则会主动与村民协商促使其接受或妥协;但若宗族领导者们反对,则会联合宗族力量反对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这种情况下,政策推动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族领导者的态度。F村中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林业资源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区位优势。当地政府曾试图推广林业资源利用技术培训,以优化F村产业结构。但F村村民认为农业才是根本,拒绝接受培训。当政府试图通过宗族进行劝导时,宗族领导者以村里的林业是祖宗的根基不能破坏为由拒绝了政府这项公共物品的提供,代表村民利益的宗族与政府相抗衡,使得政策推动受到阻碍甚至停止。这类公共物品的提供成功与否有时取决于宗族领导者个人的态度与思想观念。

对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类公共物品的提供,由于F村常住居民主要为留守老人和儿童,对留守儿童的看管和教育、对老人的生活保障和孤独排解服务是F村公共物品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这部分公共物品供给需要资金、人力、管理、设施等多种因素共同联动,政府目前没有能力完全提供。宗族内部出于维护宗族整体利益和公心,会主动照顾老弱孤寡。在F村,宗族的领导者会在平时挨户探访提供日常帮助,也会在每年例行的祭祀活动中发起募捐活动帮助有需要的家庭。这些举措提供了一种虽然程度不高,但保证了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类公共物品。目前我国政府在大部分乡村中都无法完全提供这类公共物品,与宗族进行合作是一种双赢策略:政府提供资金,宗族进行合理分配,提供平时的陪伴服务与监督功能;当政府资金不足时,宗族也可以作为暂时的补充。

(二)D村:有赖于宗族记忆与宗族习惯

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类公共物品,虽然政府在供给中承担政策支持和人才推广的角色,但由于政策较为宏观,实际中难以推行,而宗族关系的推动使得D村的供给过程不断趋于完善。有赖于每年的祭拜活动和三通鼓民俗活动等长期的宗族习俗和文化记忆,村民对宗族具有强烈的敬畏心态和回报观念。因此,D村中有条件的村民为了回报宗族和家乡,不断建立新的企业,对村民进行就业培训,并建成“陶瓷科技培训中心”。随着乡村现代化发展,村民外流使得宗族内部似乎出现分裂趋向,宗族不断以宗族活动加强村民的归属感和信任感。这种客观的文化记忆和习惯记忆使得宗族内部人员虽然从主观上对宗族依赖减少,但是其内心对宗族的回报心理却不会减弱。因此政府需恰当利用这份心理,以调动资源进行此类公共物品的提供。

D村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对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类的公共物品的提供却稍显乏力。一方面是因为政府资金有限无法提供有效帮助;另一方面,虽然D村内企业众多,有足够的财力进行建设,但由于宗族关系松散且这部分建设仅仅有利于企业的声望和村民的公共生活,在利益导向下没有足够的动机引领。对于此类公共物品的供给,仅仅依靠宗族记忆和宗族习惯形成的自觉性难以有效地执行,宗族关系在此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N村:有赖于宗族的财力与政府资源结合

N村旅游业发达,对资源可持续化培训、旅游区域规划、污染治理等促进经济发展类公共物品需求较大,但以政府的财力无法同时在所有同类村落投入。宗族与政府互相合作,是解决这类公共物品提供困境的有效方式。N村曾经多次向政府请求重新规划其区域,并表示开发的资金可由村集体承担45%。政府通过聘请咨询公司进行区域重新规划,使N村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因此,在财力足够且宗族领导者可以掌控的情况下,选择与政府的政策资源进行合作,不失为一种互补性地供给方式。

对于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类乡村公共物品的提供,政府因其财力不足,仍不能有效地提供。现阶段N村主要解决措施是将旅游设施进行两用处理:既作为旅游产业,也作为村民的娱乐设施。同时对于有困难的村民启用村集体财产,进行认定后发放补助。但这是建立在宗族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村干部行为的基础上,只有利用好宗族这股重要的监督势力,才能对村集体实行有效监督。因此政府应该利用好宗族的监督作用和财力,做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类公共物品的供给。

四、结论

宗族关系作为一个自发生长于乡村的非正式组织关系,用其较强认同力动员村民参与村庄事务,对乡村治理特别是乡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政府和市场对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尝试从第三方的宗族关系入手,有利于开辟出乡村公共物品提供的新路径,这也是本文进行研究和论述的最终目的。本文通过上述的理论和案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公共服务类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政府自身困境和宗族自身优势,使得宗族与政府之间往往采取合作的模式提供。这种合作模式在不同类型的乡村宗族和不同种类的公共服务中都有所差别。

在促进经济发展类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偏远的、经济较为落后的乡村宗族往往采取宗族的领导者与政府相结合,政府有心供给与宗族领导者自身态度相结合,当宗族领导者与政府意见产生分歧时,二者即为角力抗衡状态;在离中心城区较近的经济较为发达的乡村宗族中,往往是由宗族习惯培养起的村民自觉回馈的心理与政府提供相结合;在商业化程度较高的乡村宗族中,则是以宗族财力与政府资源进行合作。

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类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偏远地区经济落后的乡村宗族作为监督者、参与者与政府的财力结合,当政府财力暂时不足时,宗族也可做暂时的补充;距中心城区较近的经济发达的乡村宗族则因缺乏动力对此类公共物品的供给作用较弱;而商业化程度高的乡村宗族中,宗族利用自身的财力和监督角色与政府相结合,共同完成这一类公共物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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