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重构与社会批判的延续
——对霍耐特批判理路的一个辩护

2020-03-02 15:18陈谢杰
理论界 2020年10期
关键词:耐特法兰克福学派

陈谢杰

法兰克福学派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活跃于学术界,虽然在一般意义上经历了三代成员的承继与发展,但始终将社会批判作为自身的学术标识和精神符号。该学派的成员主要围绕理性与形而上学批判、大众文化批判、意识形态批判等维度,对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西方资本社会的异化和病态现象作出批判;更重要的是,面对启蒙理性完全演变为工具理性、人们对理性以及由理性得来的社会基本价值的质疑,他们试图基于社会批判来反思理性本身,并搭建一种现代社会的理性重构理论,为人们理性地构建现代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提供理论支撑。

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th,1949-)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代表人物,延续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传统,进一步将前辈们的理性重构思路向前推进。本文通过梳理霍耐特对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社会重构思路的解读,并勾勒他基本的批判路径,从而回应学界对其理论批判力度减弱的批评,探讨法兰克福学派理性重构方法的理论意义。

一、霍耐特的理论是否丧失了社会批判的效力?

近年来,学界对霍耐特的社会批判理论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分析和解释,但尤其是《自由的权利》一书出版后,来自国外学界的批评意见日益增长,认为同早期作品相比,他的理论在最近的发展中丧失了社会批判延续的批判洞察力。比如,Danielle Petherbridge〔1〕和Jean-Philippe Deranty〔2〕在他们的研究文章中都认为,霍耐特最早的作品都包含了对当下进行激进批判的元素,而这些元素后来都消失了;Amy Allen〔3〕和Marco Angella〔4〕的讨论中,批评的观点指出,如果霍耐特更加重视福柯关于权力的论述,而不是转向黑格尔,他就不会把人们的承认关系作为一个“积极的、不强势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最终无法确定权力的构成性和矛盾性。而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之后对承认模式的发展引来更严重的批评:Jörg Schaub〔5〕和Fabian Freyenhagen〔6〕就指出,霍耐特在这本书中呈现出的内在方法和日渐增长的改良主义倾向应当受到揭露,破坏了社会批判理论作为一种毫无保留的批判和进步力量的抱负,也标志着霍耐特自身理论发展进程的进一步倒退。总之,学界的批评意见都认为,社会批判理论发展到霍耐特这里已经越来越保守,不再具有早期批判理论的批判力度,如果沿着霍耐特的路径继续发展,人们根本无法想象社会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所有这些批评都有其可取之处,从比较广泛或是细致入微的角度,突出了霍耐特理论的重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值得进一步发展。但是,霍耐特中后期的批判理路是否真地转变成放弃社会进化与变革的保守路线?把批判理论建立在新的基础上是否就意味着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背离?霍耐特理论发展历程中批判洞察力不断下降的看法是否真的成立?本文希望指出,对霍耐特的承认理论的批判,应该与他的理论逐渐丧失社会批判效力的观点分离开来。换句话说,与上述的一些批评意见不同,本文认为霍耐特的社会批判理论与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兼容(特别是在方法论层面上),保留了(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其批判性的见解,并且其社会批判观点在多年的发展和深入过程中显示出极大的融贯性,其理论的批判内蕴也在不断丰富。

可以肯定的是,为了证实这样的基本观点,我们必须从法兰克福学派对现代社会进行“理性重构”的方法论视角来考察霍耐特的理论,并把承认作为他成功地将批判理论建立在新的基础上的概念,这样我们才能清晰地看出在法兰克福学派中延续的批判精髓和批判目标,也能看出霍耐特在何种程度上反思与继承了它们。

二、霍耐特对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理性重构方法的反思

霍耐特的社会批判理论是在对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二代学者思想的批判性反思中展开的。在论文集《理性的社会病理学》中,霍耐特就开始了对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方法的考察,进一步把社会批判同理性的挖掘与重构联系起来,在三个层面上考察了社会批判理论的遗产,即“一种合理普遍者的规范性主旨、一种理性社会病理学的理念以及一种解放兴趣的概念”。〔7〕

首先,霍耐特把法兰克福学派成员批判理论的共同观点归纳为一种对具有普遍性的合理性标准的揭示,这一点从最开始就吸收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思想资源,因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假设就是:在他的时代,大量意义性的、价值性的东西被遗忘和丢失,而这种倾向只能解释为——“客观上”存在的理性潜能未能充分表达。〔8〕霍耐特认为,在黑格尔那里,是理性搭建起了历史进步与伦理秩序之间的桥梁——理性是在历史进程中展开的,每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都会重新形成新的伦理秩序,通过考虑这样的伦理秩序,个人能够根据社会公认的目标来设计自己的生活;而相反,当社会无法恰当地表达其制度、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固有的理性潜能,社会中的思想和意识形态阻止人们感知已经确立的伦理生活时,就会导致社会的病态现象。他因此认为从中可以归纳出,“每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保持各自发展最为充分的合理性标准时才可能是成功的”,〔9〕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普遍性的理性标准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有意义地指导其生活的方向,这种具有普遍性的理性标准能够保障完善的社会形式的实现。而社会批判理论家们亦是在同社会现实的联系中追寻一种合理普遍性的存在,如在霍克海默那里这种合理普遍性存在于他关于劳动概念的理解中;马尔库塞晚期把这种合理普遍性转移到主体在合作中形成的审美实践领域中;而哈贝马斯认为,社会合理性的标准存在于交往沟通的过程中,所以他将主体理性的范式转变为主体间理性的范式,用主体间性的交往理性来重构理性概念,因为它“在主体间的理解和相互承认中表现为一种约束力量,同时它又明确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10〕

其次,霍耐特还归纳了法兰克福学派成员们不断要求对社会进行批判性的诊断,实际上是以社会学的方式来解释理性的畸形状况。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启蒙辩证法》中侧重于对工具理性进行批判,他们认为工具理性是一种单面性或肯定性的思维方式,这也随之造成对人的生存价值的消解、人与社会的全面异化,最后衍生出一个完全扭曲的、病态的现代工业社会;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社会”或“压制性宽容”,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等概念,〔11〕这些病理现象都是意味着普遍性的理性标准的缺失或者畸形。而且,他们不再依赖黑格尔的那种唯心主义的理性概念,而是将对社会病理的批判同对理性畸变的历史发展过程联系起来解释,这离不开马克思与韦伯这样的经典社会学思想家的解释框架,即人的理性潜能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激发出来的,但是这一潜能的激发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权力和统治的社会冲突的影响,从而阻碍了具有普遍性的理性原则完整地在生活实践中被应用,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合理化过程被中断或是扭曲。

最终,霍耐特把批判理论的任务同对理性的解放力量的兴趣联系起来,而他进一步指出,批判理论内部总是将“解放”问题的处理建立在精神分析和道德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因为社会合理性的缺失及其带来的社会病理现象会导致主体在社会状况中的自我实现的机会被削弱,从而造成丧失理性能力的痛苦经验。霍耐特认为,这样的思路可以追溯到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在他那里,“每种神经疾病都源自理性‘自我’的损害,并且必然导致一种个体的痛苦压力”,〔12〕而从霍克海默和阿多诺那里开始就采取弗洛伊德式的观点来描述社会的非理性和“痛苦”概念;到哈贝马斯那里更进一步将精神分析的方法应用到社会分析领域,因为主体的自我实现同交往理性的良好运用密切相连,所以主体间理性能力的丧失也会在精神意义上带来个人和社会的痛苦。霍耐特认为,虽然法兰克福学派成员不同理论间有许多差异,但是都会认为正是社会成员这样的痛苦压力,作为一种强大的动机促使我们不断去尝试治疗社会病理和追寻社会合理性,唯有恢复这种完好的社会合理性才能摆脱痛苦,实现“解放”。

基于霍耐特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早期法兰克福学派始终对理性和理性的实现保持浓厚的兴趣,并且我们可以将法兰克福学派的基本思路——对社会理性的匮乏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体与社会的痛苦体验作出反思与诊断,并基于社会现实对其内在超越性的潜力进行揭示,让理性进一步完善自身——称之为一种“理性重构”的方法论思路,它既是一种关于社会合理性标准的学说,又是对于社会再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规范要素的分析和阐释,也是完成社会理性“解放”任务的可行路径,所以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思想主线和批判效力的来源。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人都提出不同的实践模式,也都体现着霍耐特所归纳出的三个主要特征,延续对理性的反思与重构,虽然这其中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理性概念,对社会合理性标准和理性解放的目标也有着不一样的理解,但始终沿着黑格尔对理性的理解向前推进,与社会现实的联结,完成对理性本身以及现代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的重构,它们最终都归于一个共同的理想,即使得朝向自由的社会合作实践产生于理性的洞察,而不是情感、感觉这一类的事物。

霍耐特在展开自己理性重构路径之前也思考了前辈们理论中可能出现的批判潜能消退的倾向,比如他指出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没有能力去把握社会的那种社会性的组织方式”,〔13〕也就是说他们在社会理论层面只是系统地考虑了社会实践的工具形式,这样就必然忽视了主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共同行为的向度,也就“放弃了去检验社会群体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主动参与社会整合的理论上的可能性”,最终出现了“社会学的匮乏”。〔14〕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过度地强调了交往理性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人们的共识,而忽视了主体参与过程中积极的、有意识的和冲突性的成分,也就忽视了人们之间的斗争,因此,社会整合的动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15〕

因为这些不足(霍克海默、阿多诺缺乏社会学的行动理论,哈贝马斯缺乏对社会群体之间斗争的分析),一方面批判理论失去了确定一种新的“解放”实践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失去了将交往行为与当代社会斗争联系起来的可能性。而霍耐特解决这一双重问题的方法是将社会再生产规范的发展与社会冲突联系起来。通过这种方式,除了确定与社会实践的新联系外,霍耐特还确保了现代性社会行动的各个领域都有一个坚实的规范基础:通过冲突活动参与社会的再生产,主体对指导其行为的社会规范完成了自主性的认同。这也就是他在《为承认而斗争》以及之后会选择“承认”这一核心概念来完成理性重构的原因:主体的实践认同与社会规范的建立之间存在着交互确认的关系,社会规范为他们的自我实现与社会再生产提供了条件,而当这些规范受到蔑视时,主体们则会动用自己的理性潜能对其作出反应。

三、霍耐特基于“承认”的理性重构方法

一直以来,国内学术界对霍耐特承认概念的思想资源和具体内涵的挖掘不可谓不深入,本文就不再细谈,而是转而从承认同理性的关联角度切入。在《为承认而斗争》中,霍耐特通过对承认模式的多个维度的阐释来实现对单一的理性概念的区分。〔16〕通过将与身体相关的维度整合到他的理论中,霍耐特阐述了一个更丰富的承认概念:爱、法律和团结方面所描述的那种次一级的承认模式是基于一种儿童成长时期的“基本的”和“原始的”相互作用形式,这被视为构成人类内化社会规范能力的基础。他利用文尼柯特关于早期儿童社会化“充分”条件的研究,指出“儿童成长的过程只能是通过母子之间的主体间性互动集体完成的使命”,〔17〕即在生命的开始,婴儿经历了与他(她)的母亲共生的状态,此时婴儿的自我还没有形成,母亲的自我因为投入到对婴儿的照顾也暂时消失了,这是相互承认关系的基础。接着,霍耐特利用米德的理论来共同解释婴儿通过社会化完成个性形成的过程:婴儿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展开一种情感的依恋,并完成对他人行为的内化,逐渐克服最初的共生关系,在相互依赖和自主之间达到正确的平衡。

总而言之,这种原始的、情感的承认是我们生活的基础,它对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也是至关重要。〔18〕那么,这一切又如何帮助我们从理性理论的角度来理解承认的概念呢?恰恰在这一基本层面上,社会化了的主体能够立即抓住他人通过各种方式自发表达的价值观,而这实际上是承认关系的沉淀,在彼此互动的学习过程中被吸收。这些相互学习的过程允许个体重新审视他人与社会,构成了主体身份形成和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因此,承认的价值也就构成了社会理性多样化的基础,而承认价值的每一个维度都是社会理性的一个方面。在社会实践和秩序中,人们积极地形成自己的身份,表达了这种理性;这些做法和秩序是合理性的,因为它们有可能满足人们的期望。因此,社会理性未实现的方面并不是社会合作的本质;相反,它是一种社会合作形式扭曲的结果,如果我们能够减少承认的“病态”,这种社会合作将更加理性。作为一种批判的社会理论,霍耐特的理论旨在建立社会哲学模型来分析这些承认的“病态”。可以说,如果霍耐特没有引入承认的“基本”概念,从而为社会理性的深层剖析打开了可能性,他就不可能发展出这些“社会病理学”模型。

从这个角度看,霍耐特理论中与身体有关的维度和心理维度的整合构成了承认概念潜力的强化。这一理论的发展不仅没有导致批判性洞察力的枯竭,而且可以说正是引入了承认这一基础性的概念为社会批判注入了新的活力,并且近些年霍耐特从社会理性的方面对承认概念进行了重新阐述,为霍耐特建立社会哲学模型分析“社会病理学”提供了可能性,也为在重构现代民主生活规范内容的基础上实现人的真正的“解放”提供了新的基础。

在《为承认而斗争》之后,霍耐特的社会批判理论朝着更加纵深的方向发展,他开始基于承认概念思考社会正义问题,而思考这一问题的方法论仍然隐藏着黑格尔和法兰克福学派前辈们的身影。那么,他是如何继续利用承认的概念重构理性以保持对前辈们批判思路的继承,同时又利用这一概念保持对自己理论的延续呢?

这里不得不提到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中提出的“规范性重构”方法论,这是他理解社会正义的核心,也是他延续批判理论前辈们理性重构思路的集中体现。他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重新解读认为,正义理论并不应该依赖建构主义方法论;个体的行为受到规范取向的指导,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实践;在社会生活中,主体含蓄地赋予自己行为准则;社会从一开始就形成了制度化的伦理关系网络,任何规范性的改进都来自于这些关系的内在发展。所以,如果理论家想要确立正义规范是什么,他们不需要从外部证明哪些规范应该被实施,相反,他们应该重构已经指导主体行为的理性规范。〔19〕这样我们就能看到霍耐特依旧保持了社会现实同普遍的理性标准的内在关联,也通过这种思路揭示理性的内在超越性力量。

那么,霍耐特又是如何利用“规范性重构”方法将承认(如前所述,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它表达了理性)同社会正义问题联系起来呢?这同他一直以来认为人和社会所追求的“自由”目标密切相关。为了识别真正的进步和避免武断的伦理假设,霍耐特的“规范性重构”需要一种历史目的论作为支撑,也就是说所谓正义,是指允许个人在我们的社会已经正当化的(但开放解释的)制度框架内,给予所有主体“平等地支持他们争取个人自由”,丰富和实现人们所认为的“美好生活”〔20〕——《为承认而斗争》中被定义为爱、法律和团结等方面积极关系的美好生活的形式,现在已经转变为一种个体自主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在他的“规范性重构”中,霍耐特发现了对个体自主意义上的自由的三种解释:消极(或法律)自由、反思(或道德)自由和社会自由。消极自由确保个人有权自我中心和自私偏好行事,只要他们不侵犯其他人做同样事情的权利;反思自由要求对个人应该实现的意图和目标进行理性思考,它允许个人通过理性的自我立法或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欲望来实现某种形式的个体自主;社会自由以社会合作的方式实现个人自由,按照霍耐特的理解,只有在社会自由领域,隐性的承认关系让每个人之间进行合作以实现他们的自由,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他们个体自主的创造者,他们彼此理解,既是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也是为了重建整个社会的理性。所以,承认才是社会自由的本质,〔21〕也只有以承认为内核的社会生活形式才能真正使人们实现社会正义并最终获得自由。

从这些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霍耐特依然遵循着早期发掘的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社会理论的方法论框架,也在自己的社会批判理论推进过程中表达基本的思想连续性,揭示承认中所固有的理性的实现被扭曲的不同方式,非但没有变得越来越不具批判性,反而为我们提供了对当代西方社会的广泛分析。从《为承认而斗争》中“形式伦理构想”到《自由的权利》丰富了“民主伦理生活”的范式,我们有一个通过“承认”使社会和物质再生产成为可能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理性的,在确保这种再生产的过程中,它给了个人实现其个体自主的工具;但社会中的很多阻碍因素使这一目标难以实现,主体因此而遭受“不确定性之痛”,并为充分实现社会实践中体现的理性而努力,也许这种努力恰恰是决定社会进步的理性的更深层次的表达。

四、结语

现在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引入承认概念使社会理性建立在新的基础上,还是进一步从自由与正义的视角探寻社会合理性的标准和社会病理的根源,从而勾勒出人的解放的终极图景,霍耐特在理论的发展中不断推进对理性的理解,而如果我们将上述分析的结果与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传统(主要是霍克海默、阿多诺和哈贝马斯)进行比较,可以清晰地看到霍耐特对该学派问题意识的延续,早期作品中对该学派理论的方法论归纳贯穿于自己的思想,也可以看到该学派理性重构解释路径的身影,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社会理论的方法论框架仍然是其理论的基础,并且也能合理地论证他的理论代表了该学派批判潜力的增强。我们仅仅是从宏观的层面进行把握,早期的承认理论不能与阿多诺的辩证法所提供的丰富的现象学理论相媲美,后期的社会自由思想也不能提供如哈贝马斯那样极尽广泛的、细致入微的社会进化和社会理性的理论;但是,如果说阿多诺的理论缺乏一个可识别的社会和集体的“实践”层面的概念,而哈贝马斯的理论忽视了个人对社会进步的积极的、有意识的和冲突性的参与,那么通过把冲突作为他的理论的中心,霍耐特成功地使个体(显然这里的个体都是主体间性的)成为社会进化的中心,并由此生长开去,提供了对社会病态进行分析的模型,也提供了对整个现代生活世界的内在批评,所以其批判效力并没有因此而削弱。

当然,霍耐特的社会批判理论一定有其局限性,正如本文在开头时所说,目前的许多批评直指其理论的要害,但是本文依然要为这样一个珍贵的思考路径而辩护。仅仅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定义为对社会现状的批判与反抗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挖掘其更深层的目标,并回到法兰克福学派一直以来的思路——依托现存的社会关系对人类及人类社会的理性概念进行反思与重构,我们会发现面对生产力对既定社会秩序的挑战以致出现各样的现代性的病症,理论应该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是不断依据理性的原则来对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重构、对社会规范进行重构,不论是对审美的讨论、对爱欲的讨论、对交往的讨论还是对承认的讨论,都是从人的理性的不同维度来解决我们今天所遇到的多元主义、虚无主义的问题,将今天越来越分裂的现代社会努力整合起来。法兰克福学派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虽然有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但是它的理性重构思路及其延续仍然是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些问题的必要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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