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林业局 王晓丹 涂传建 吉鹏飞
统计数据是反映国民经济运情况的 “晴雨表”。县级林业统计数据能全面地反映全县林业经济的运行、森林保护、产业发展和生态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是衡量林业经济发展质量的主要考核指标。而这些林业统计数据的收集、计算、汇总和分析,既离不开领导对林业统计工作的重视,也离不开涉林单位和涉林企业的支持,还离不开全县林业统计人员的辛勤劳动。 那么,如何做好县级林业统计工作呢?本文就此问题作些浅析,供同行们参考。
林业统计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要求,运用各种统计手段、统计技能和统计方法,依法对林业经济活动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统计数据,提供统计数据的过程。而提供的统计数据既反映了县级林业经济运行的数量特征,又反映了县级林业经济运行的本质和规侓性,为制订全国性的林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从而发挥林业宏观调控和决策的重要作用。因此,做好县级林业统计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统计法》第2条规定《统计法》的适用范围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县级林业部门的统计工作,提供完整和准确的统计数据,是《统计法》赋予县级林业部门的法定义务。
《统计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准确和完整的县级人民政府经济运行数据。因此,做好县级林业统计工作,既是县级林业部门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林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等多道工序取得的。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经过市级和省级汇总后,再由国家局进行统计汇总,最后才得出全国性的林业统计权威数据,由国家局对社会发布。可以说,没有全国县级林业部门上报的基础统计数据,就没有市级、省级和全国性的林业部门统计数据。而根据《林业统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侓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因此,做好县级林业统计工作是做好全国林业统计工作的基础。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2)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3)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4)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可以说,县级林业部门对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的全过程,实质上就是体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能力,提高县级林业部门整体管理水平的一个过程。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的统计数据,既能反映全县林业经济发展的运行全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制定地方林业发展目标提供基础数据,还能满足市级、省级和中央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林业统计数据的要求。因此,做好县级林业统计工作本身就是锤练林业队伍,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地方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根据《统计法》和《林业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林业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林业经济运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实行统计分析,进行统计监督,建立林业统计数据库,为社会、公从和科研部门提供统计数据,最终实现林业统计数据的社会化。但由于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统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统计调查方法及统计手段落后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县级林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阻碍,使得当前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完整,质量不高。当前在开展县级林业统计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有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认为统计工作只是正常的填填统计表格,整理和上报一下林业统计数据,对林业发展的作用不大,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对县级林业部门的影响也不大。加之,地方党委政府对统计工作也没有硬性的考核指标,统计工作只要能应付同级统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数据汇总、例行检查就行。有少数领导平时也较少过问统计工作,基层林业单位重会计工作,轻统计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得有些县级林业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没有指定林业统计负责人及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一般将统计工作交给财务部门的人员来完成,没有把统计工作提上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更谈不上建立和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了。因此,在县级林业统计工作中,统计工作责任制落实难。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多数县级林业部门配备的统计人员基本上是兼职,多数不是统计专业出身,而是会计专业出身。而这些“半路出家”的统计人员,没有系统地学习过统计专业知识,受过专门的统计培训的也不多,对统计的基本原理和统计制度理解不透彻,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使得县级林业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不规范,难以实现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由于基层的林业统计人员技能偏低,对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流程不熟练,对统计数据的分析更难以做到,从而影响了全县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县级林业统计工作中,统计职能的作用发挥难。
当前,受机构改革人员编制和经费的影响,多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统计机构设在财务部门,统计工作交由财务部门的人员来操作,使得统计工作和财务工作交叉进行。有少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为统计人员配备统计专用的电脑,安装统计专用网线,使得县级林业部门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仍停留在传统的方法上,主要还是以手工操作为主,以电子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数据的汇总。加之,大多数县的基层林场、林业站和涉林企业没有设置统计机构,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平时的统计工作基本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来完成。从而,导致统计人员处理统计数据的方法简单,搜集、汇整和分析统计数据的手段不够先进,难以适应现代林业统计工作的需要。综上所述,在县级林业统计工作中,统计硬件建设难。
当前,省、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设立的考核指标仍然是以“GDP”发展速度为主,其他发展指标为辅。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GDP”考核指标,地方政府就按上级下达的年度“GDP”考核指标,在全县范围内按乡镇和部门进行层层分解,将发展任务和考核任务压到乡镇和部门。县级林业部门为了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就按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指标,进行林业统计数据的申报。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又受管理体制、统计调查方法、调查手段和统计硬件建设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基层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分析的深度和精度不够,对统计数据的横向汇总和纵向比较不够精准。加之,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统计数据的稽查力度不大,对林业统计执法也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从而使得少数县级林业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有一定的“弹性”和“水份”。总之,在县级林业统计工作中,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提高难。
一是建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县林业统计工作的领导,为林业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在林业主管部门、林场、林业站和涉林企业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各股室、林场、林业站和涉林企业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二是建议落实林业统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为林业统计工作提供制度支持。将统计工作指标纳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各股室、林场和林业站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建立县级林业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假报、虚报、错报和误报统计数据的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从而建立县级林业部门统计工作责任制的全覆盖制度,为县级林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制度支持和组织保障。
一是建议加大对县级林业统计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为林业统计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实行县级林业统计人员的选拨任用制度,选拨德才兼备的统计人员到林业主管部门、林场、林业站和涉林企业担任统计工作。完善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机制,加大对统计人员的轮训力度。让基层林业统计人员在开展日常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方法得当,统计技能熟练,统计传输手段先进,统计分析程序流畅,统计职业操守规范。二是建议加强林业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为林业统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对培训后考试合格的统计人员,由国家统计部门发放统一的统计执业资格证书,实行县级林业部门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统计专业人员的职称申报制度。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统计人员进行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以便于建立一支稳定的林业统计人才队伍,使基层林业统计人员热爱林业统计工作,安心于林业统计工作。从而建立完善的统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的全覆盖制度,为县级林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一是建议县级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统计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快全国林业的统计信息化建设进程,为林业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统计人员配备统计专用的电脑和专用网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加强林场、林业站和涉林企业等所有基层统计单位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保管好统计台账和统计档案。按全国“四上”企业一样,由基层林场、林业站和涉林企业按月或按季上报统计数据,各级林业统计部门负责进行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并由国家局牵头,利用国家大数据系统,建立全国性的林业统计直报平台,形成县、市、省和国家四级统计数据在统计直报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汇总的机制,做到全国林业统计数据上报的网络化,林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二是建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适时调整、修改林业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格式,为林业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代中国林业发展的新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部门统计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做好对全国林业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格式的调整与修改工作,以适应新时代中国林业发展对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需求。这样就能使基层林业单位上报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中国林业发展的全貌,展示新时代中国林业建设成效,回应社会民众对新时代中国林业发展的新期待、新要求和合理关切。从而建立全国林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的全覆盖制度,为县级林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一是建议加强对基层林业统计数据的稽查力度,提高全国林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信度,为林业统计工作提供法侓保障。国家、省、市、县级统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加大对统计数据的稽查力度,重点是对基层林业统计单位的统计台账和财务数据进行核对,以便检查这些基层统计单位上报的林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层统计人员操作统计软件流程的规范性和熟练程度。对林业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要根据《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统计单位、统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对统计严重失信的涉林企业,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公示,以加强全国林业统计体系的诚信建设。二是建议开展规范的林业统计执法检查,为林业统计工作提供诚信支持。在开展统计执法的过程中,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执法,做到执法全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并定期将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开展林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频次不能过高,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以减轻基层林业统计单位的负担。从而实现基层林业统计单位建立统计台账的全覆盖制度,为县级林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诚信支持和法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