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荣
2019年4月13日,由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等单位举办的“马克思劳动·财富·幸福理论21世纪新诠释——第四届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论坛”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海华楼101报告厅隆重召开,这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00多位专家学者和研究生代表参加。大会共设置四个分论坛,主题分别为“马克思财富思想与劳动幸福理论”“劳动精神与劳动教育”“科技发展、人工智能与劳动发展”“期刊发展与编辑劳动幸福感”,与会代表就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文是对“马克思财富思想与劳动幸福理论”分论坛专家观点的综述,以期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提供启示。
从内容上看,该分论坛的发言,可以归纳出三种不同的角度,分别为价值维度、马克思劳动思想、劳动观和劳动幸福观。在价值维度中,正义是这一探讨的核心词,贺汉魂教授、贺善侃教授、吴学东教授分别从按劳分配的正义追问,全面财富观视野中的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劳动正义观的现实关照等视角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在马克思劳动思想研究方面,毛勒堂教授、张楚仪博士、肖柯博士、鲁寒光博士分别从马克思劳动辩证法、马克思劳动自由思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体面劳动等视角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在劳动观和劳动幸福观方面,张自永讲师和王永章教授分别就共产党人劳动观的话语嬗变和马克思劳动幸福观的三个层次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在价值维度的哲学思考中,“正义”是一个核心概念,由正义而发的理论追问或对正义本身的探讨无不深刻地关涉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进步。那么,在马克思哲学视野中,又将如何进行正义追问或探寻正义的规定性?从贺汉魂教授、贺善侃教授、吴学东教授的思考中我们能够获得某种启示。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贺汉魂教授基于重读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以按劳分配为对象,对之提出了正义追问。这种追问的目的是为了回应学界存在的对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正义”质问。对此,他做了四个层面的阐释:
其一,“劳动的才是正义的”应该是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从正义的基本内涵看,按劳分配是最根本的分配正义,其要义是劳动的才是正义。一方面,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财富其实是每个人贡献的财富,从正义的“等利”交换要求看,财富应该分配给为财富生成做出贡献的人。在财富生成中,劳动的贡献无疑是最基本的贡献,因为任何一种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要素均是劳动创造而成,所以应如马克思所言,“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另一方面,劳动对劳动者是有害的,既使劳动者的生命力消耗,“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又使劳动者无法自由地享受休闲等活动。按正义原则“等害”内涵的要求,劳动者有权要求社会分配财富,这是劳动者占有、消费财富,从而消除劳动的“有害”性,并有效再生产出自身的根本前提。对社会而言,把财富分予劳动者将减少财富的储存量,对社会而言也可算是一种“害”。总之,按劳分配契合正义原则的等利害内涵,“劳动的才是正义的”是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
其二,“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是按劳分配的根本前提。劳动总是一定的劳动者运用一定的生产资料生产财富的活动,这就意味着使劳动者和劳动者运用的劳动资料不合正义的劳动均是不正义的劳动。此种情况下,实行按劳分配当然不正义,也就是说,“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是按劳分配合正义的根本前提。
其三,“劳动应是正义的劳动”是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从广义上理解,正义的劳动指劳动前提、过程、结果均合正义的劳动,也就是说“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本身是劳动成为正义劳动的根本前提和重要内容,而所谓“劳动应是正义的劳动”是指劳动过程及其结果应合正义,这是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道理很简单,对不正义的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在鼓励人们进行不正义的劳动。
其四,“超越按劳分配,享受劳动快乐”是按劳分配的根本指向。“超越按劳分配,实现按需分配”既是可以实现的,也是应该实行的。一方面,按劳分配并非针对一切可以分配的对象,而主要针对财富分配。马克思认为,对所有事物,在所有领域严格按贡献分配实际是人性的异化。另一方面,超越按劳分配,对做出贡献者并非不利,因为按劳分配是一种事后分配(只有事后才能计算人们的贡献),出现严重亏损时,做出贡献者必然所得甚少,甚至一无所得,这也是马克思强调应事先进行扣除的重要原因。其次,任何贡献都难以准确地计算,严格地按劳分配根本无法实行。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原因在于劳动质的不同,劳动质的不同主要因为劳动能力不同。劳动能力虽是由个人天赋加勤奋形成的,却也是社会环境和教育的产物,而且劳动能力越强者,无偿占有的社会资源就越多,社会为此付出的培育成本就越大。所以个人能力既是个人的财产也是社会的集体财产,个人贡献必然内涵了社会的贡献。二者的界限确实难以准确区分,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强调,按劳分配原则默认了不同劳动能力的天然特权,但它同时也存在弊病。所以马克思提出要对劳动成果进行一些“不公平”的扣除。
东华大学贺善侃教授从财富观视角探讨了社会公平的问题,他将全面财富观与片面财富观作为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他认为全面财富观是马克思主义财富观的基本原则,这种财富观与社会公平相一致,而片面财富观则有悖于社会公平。
就全面财富观而言,贺善侃教授认为,从人自身来定义财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在马克思那里,财富实际上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它对人而言首先是一个外在的必然王国,然而财富创造的根本目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以人要展开自身的主体性,就必须达到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从而进入自由王国。这样来看,财富就不应单纯地从“物的角度”来界定,而应从人的主体性角度来界定。因此,马克思认为,财富就其本性来说是人的主体能力的施展,是人借助物的发展而获得自身发展的方式。也就是说,发展财富的实质是发展人自身。从广义上讲,人本身就是财富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人的存在表现为以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精神存在为一体的“整体存在”。这样,人的体力和智力也成为一种财富,这种特殊的财富往往被称作“文化资源”“文化财富”或“精神财富”。马克思这种全面财富观与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但就片面财富观而言,在私有制下,财富的概念被狭隘地扭曲了,它被等同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更多的反映了对财产的占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金钱更是成了财富的象征,对金钱的追逐使人异化成为金钱的奴隶。片面的财富观成了“货币拜物教”的根源,其与社会公平根本相悖。
基于上述两种财富观的根本殊异,贺善侃教授进一步指出,确立全面社会财富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他认为,依据马克思主义全面财富观,我们应把财富视为物质财富、精神财富与自然财富以及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统一。这是一种全面的社会财富观。确立全面社会财富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
首先,确立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相统一的全面财富观,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条件;其次,确立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相统一的全面财富观,推进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又一重要条件;再次,确立物质财富与自然财富相统一的全面财富观,推进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
达到物质财富和自然财富协调统一的最好途径是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的利用。具体包括:其一,倡导绿色消费观念,节约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发展环保工业;其二,倡导环境友好观,实施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
总之,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财富是指人通过劳动而实现的人的对象性本质和主体性本质的统一,是人的对象化确证和主体性发挥。人的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财富发展的重要尺度。发展财富的实质是发展人自身。在马克思设想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中,人们不再片面地追求物质财富,而是追求多方面需求的满足,闲暇也成为一种财富。然而,在私有制下,财富的概念被狭隘地扭曲了,它被等同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更多的反映了对财产的占有。片面财富观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相悖的。私有制是社会不公的最终根源,而私有制的产生与“为己致富”的片面财富观有着密切联系。即使在消灭了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主义社会,“片面财富观”的蔓延、贫富差距的扩大也完全是可能的。确立物质财富、精神财富与自然财富以及个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相统一的全面财富观,是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
皖西学院吴学东教授则进一步基于马克思哲学的视域对劳动正义本身进行了思考,并分析了马克思劳动正义观及其现实关照。他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本质上是劳动正义观。马克思以劳动为理论基石,系统研究了社会正义的主体、基本内涵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历史条件等问题,从而构建了他的劳动正义观。劳动正义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以实践为实现路径、以人的解放为旨归的理论特征突出体现了它的革命性和超越性。马克思的劳动正义观正好契合我国当前的现实国情,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挥正确的引领作用。它为传承中华传统劳动美德做出时代回应,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铺垫,也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价值支撑。
上述三种探讨,虽具体切入点有所差异,但是在涉及对正义的理解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追寻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以劳动为根基进行诠释。通过这些分析可以预见,在马克思哲学视域中,劳动对价值维度的阐释乃至对整个伦理诠释系统而言,它的根基地位正在日益凸显。
在对马克思财富思想与劳动幸福理论作价值维度分析的同时,也有学者从马克思劳动思想本身出发,展开了相关的理论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想法。
上海师范大学毛勒堂教授细致地阐述了他关于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思考,并从马克思辩证法的基础性构成、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集中体现及其价值旨趣以及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当代启示三个方面做了逐层分析。
在劳动辩证法作为马克思辩证法的基础性构成方面,毛勒堂教授认为,马克思曾深入揭示和概括了辩证法的本质:“辩证法”是一道充满力量的急流,“它冲毁各种事物及其界限,冲垮各种独立的形态”(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4页。,从而其“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然而,原本充满批判维度和否定力量的马克思辩证法精神,却在往后历史的错误阐释中不断消解和脱落,其中又以“自然主义”范式和“认识论”范式阐释最为普遍和典型。不过,无论是“自然主义”范式的辩证法阐释,还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解读,二者在本质上皆分享了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从而与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质相去甚远。之所以如此,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马克思辩证法基础构成和核心向度——劳动辩证法——缺少根本性的洞察和切实把握。
劳动辩证法是马克思辩证法的基础性构成和核心向度。(5)学界对马克思辩证法也有实践论辩证法和生存论辩证法的阐释方式,但是笔者以为,劳动辩证法的阐释更具基础性和根本性,因为在实践活动中,物质生产劳动是最为基础、最为广泛、最为根本的实践活动。同样,在人的生存活动中,劳动生产活动也是人最为基础、最为本源性的生存活动。正如马克思把改造世界和解放全人类作为自己哲学的理论核心和基本主题一样,马克思的辩证法不是对自在自然之自在运动的抽象旁观和外在描述,也不是滞留在对人类思维活动和认识过程的抽象考察和反思,而是把辩证法的本体论依据植根于坚实的物质生产劳动之上,并把劳动解放作为自己根本的价值追求和终极价值目标,从而其在根本上是一种劳动辩证法。劳动辩证法,是由蕴含于劳动结构内部矛盾推动下的劳动本质及其形态之自觉呈现,其在本体论意义上把劳动作为现存感性世界的基础和根据,在认识论层面上把劳动作为认识发生发展的根据和动力,在价值论层面把实现劳动解放和自由作为根本的价值旨趣。所以,劳动辩证法把人类的物质生产劳动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和载体,从劳动实践活动的本体论角度,揭示人之生成、社会生成、人化自然生成、意识观念生成的基础,解答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历史变迁、认识发展的动力根据,在劳动活动中求解人之谜、社会之谜、历史之谜、思想之谜,从而在劳动实践活动中洞悉和领悟现存感性世界的辩证性质。因此,相对于“自然主义”辩证法和“认识论”辩证法,以物质生产劳动为基础和载体的劳动辩证法构成马克思辩证法的基础构成和核心内容。
在劳动辩证法是马克思辩证法的集中体现及其价值旨趣层面,他认为,在较为概括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劳动对象化与非对象化的辩证否定性。劳动对象化与非对象化的问题可以在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的层面上加以理解。事实上,劳动对象化与非对象化的辩证法内在于劳动活动及其历史过程中。人类通过劳动活动改造自然、创建社会、改变世界,使自然、社会和世界不断成为适合人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存在形态。与此同时,在改造自然、创建社会的劳动过程中,人的生命也在不断地被塑造和改变,从而呈现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0页。的劳动辩证法。
其二,雇佣劳动与资本的辩证否定性。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思想也深刻体现在对雇佣劳动与现代资本之间辩证否定关系的批判揭示和深度阐释。一方面,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存在同一性关系,即“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相互制约;两者相互产生”(7)同上,第727页。。在此意义上,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存在内在的相互规定性。另一方面,劳动与资本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对立性。资本作为积累起来的死劳动,不仅与自己的母体劳动者相疏离,而且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与劳动者尖锐对立,成为支配、剥夺和统治劳动者的力量。劳动者鲜活的生命作为实现资本增殖的抽象物料,在资本炼金术中消失殆尽。从而劳动与资本之间发生了深刻的地位颠倒。然而,劳动与资本的辩证否定关系,不仅体现在对象化劳动沦为异化劳动和雇佣劳动以及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辩证否定性关系,而且体现在随着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矛盾的发展和危机的爆发,内在地生长出自否定性的力量,从而实现对二者的扬弃和超越,最终消灭资本和雇佣劳动。正是内在于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互为规定性,使得二者既是彼此的存在前提,又是内生于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与促使劳资关系必然解体和消亡的否定性力量。所以,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是现代社会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现实辩证逻辑的理论表达,是以思想的形式呈现出来的现代社会之辩证逻辑。
其三,异化劳动与自由劳动的辩证否定性。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辩证法不仅体现在劳动对象化和非对象化、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辩证否定关系中,还体现在异化劳动与自由劳动之间的辩证否定性,而且马克思对于这种辩证否定关系的揭示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野展开的。在唯物史观看来,异化劳动、雇佣劳动的产生,不是外在于劳动活动本身,而是社会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到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根本上是劳动生产力发展、生产方式变迁的结果。
基于上述的分析,毛勒堂教授又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当代启示,他认为其主要包含四点内容:
其一,要阐扬劳动史观,重估劳动价值。我们需要大力阐扬马克思的劳动史观,将社会历史发展的存在本体、发展依据和运动载体坚实地置放到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从而确立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同时,要切实重估劳动价值,摒弃旧哲学对劳动的漠视态度,超越国民经济学对劳动价值的狭隘视野,确立一种集经济学、政治学和哲学为一体的总体性劳动价值观,彰显劳动作为历史之深层根据、社会财富之源泉、人类政治解放之基础以及成就人的自由本质之路径的重大意义和价值。
其二,要尊重劳动主体,践行群众观点。尊重劳动大众主体地位,坚守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是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它昭示我们,劳动大众才是社会历史发展和变革的主体,是推动历史发展的主体力量,因而要充分尊重劳动者主体地位,必须坚守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此激发劳动大众的劳动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开创劳动大众的历史,建构劳动大众的社会,坚信“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7页。。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代中国实践中,这无疑显得更为迫切而重要,因为中国梦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劳动大众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主体。
其三,要坚持按劳分配,重建劳动认同。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深刻揭示了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劳动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物化劳动,是劳动的结果和产物。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劳动,深度彰显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切实贯彻按劳动分配的原则,让劳动者的付出得以足够回报,使劳动大众拥有沉甸甸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并在此过程中逐渐确立劳动光荣、不劳可耻的社会价值理念,重建全社会的劳动认同感,从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强大而不竭的发展动力。
其四,要改善劳动环境,促进劳动自由。事实上,实现劳动解放和劳动自由不仅是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价值诉求,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根本价值旨趣。为此,需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和践行劳动正义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原则,强力规约资本和权力的肆意妄为,阻遏权力和资本对劳动的掠夺和入侵(9)毛勒堂:《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及其当代启示》,载《江汉论坛》2018年第12期。,从而建构公平正义的劳动环境和空间,激发劳动者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劳动自由和劳动幸福感。
清华大学张楚仪博士聚焦于马克思劳动自由思想,并从意志、权利、解放、发展四个层面做了探析。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其一,在意志层面,自由意志是人为之人的根本性标志,自由首先要表现为自主自觉,意志自由是自由表达的核心要素。劳动是人生存发展和实现类本质的基本实践活动。劳动自由也是人的意识表达的自由,人通过劳动使自己的意识外化到外部自然,在劳动过程中改造客观对象世界。劳动自由的意志层面的问题,在于人们即使在被外部环境影响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凭借理性来做出真正的选择,运用自身意志控制和支配外在事物,以劳动实践的方式改造客观世界。
其二,在权利层面,自由具有实然规定和应然规定。作为实然规定的自由,由作为应然规定的权利来进行表征。自由实然存在的合法性,通过权利的反映得以确证。劳动自由权利是劳动自由存在在思想上层建筑层面的表现形式。权利层面的劳动自由,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行动自由”。
其三,在解放层面,马克思不只是从意志层面和权利层面寻求劳动自由的可能性。他更关注的重心是自由的充分实现问题,即如何在现实社会历史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劳动自由。马克思认为束缚人的自由的原因,归根到底是来自现实物质基础,而不是思想上层建筑或政治上层建筑。因此,应该从改变社会经济结构和物质生产状况方面去促进人的解放的实现。自然基础和社会条件是劳动自由充分实现的历史前提,只有克服自然客观性和社会客观性的外在统治,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自由解放。
其四,在发展层面,劳动自由意味着,劳动活动这时候本身是一种目的,成为自我意识的自由表达,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真正自由必定要在劳动活动中才能得以实现。劳动是实现自由的过程,劳动本身就是一种自由。
复旦大学的肖柯博士角度略显不同,他从时间与价值的角度阐述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一般价值论的革命意义。他认为,一般价值论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是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同质化的表现,是价值交换的社会存在在社会意识层面的理论表达。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价值与时间的本质关联的揭示则蕴含着一种全新的思考价值问题的框架。这是一种揭示对抗性的社会存在的价值理论,是对阶级斗争和对抗性价值序列的自觉。一般价值论作为资本主义奴役与支配的意识形态封闭了一切可能性,而劳动价值论则代表着打开一切可能性的自由与解放。因此,劳动价值论对一般价值论具有革命意义。
湖北大学的鲁寒光博士主要探讨了体面劳动的两大基本内容,他认为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联系我国当前劳动关系运行的实际,体面劳动具有权利与义务两大基本内容:劳动者各项权利得到维护是体面劳动首要的基本内容,这个劳动者权利问题域的各项基本权利有八个方面;劳动者各项义务得到履行是体面劳动重要的基本内容,这个劳动者义务问题域的各项基本义务有四个方面。体面劳动是劳动者个性自由得到展现与社会规范全面合理的劳动,是劳动者各项权利得到维护与各项义务得到履行的劳动。而且,体面劳动的这两大基本内容,不仅体现了物质层面的体面,也体现了精神层面的体面,还体现了制度层面的体面,是三者统一的和谐的劳动关系。
与第一部分的价值维度探析相似,在马克思劳动思想的新诠释中,“劳动”的根基地位仍然被固定了下来。无论是劳动辩证法,还是劳动自由、劳动价值论、体面劳动,在其中我们可以朦胧地看见,“劳动”中似乎蕴含更加丰富的诠释空间,而这恰恰构成了我们继续深入研究的新的理论空间。
当学者们分别就马克思的财富思想、劳动思想提出许多富有启发性的看法时,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点需要被论及,那就是马克思的劳动观和劳动幸福观。这无论是对于主题的呼应还是对于完善本次的讨论而言,都是必要的。在这方面,福建师范大学的张自永老师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王永章教授分别提出了他们的观点。
张自永老师梳理了中国共产党人劳动观的话语嬗变。他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劳动观的话语嬗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尊重劳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劳动到生产要素的分配理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其中,无论哪个具体方面,都是与当时社会历史环境相适应的。在这种劳动观的话语嬗变过程中,其哲学意蕴也十分鲜明,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其一,中国共产党人劳动观始终围绕的是“现实的人”的自我实现。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强调劳动是人的本质、人的自我实现。而人是“现实的人”,这也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精髓。让“现实的人”通过为自己所有的劳动来实现“人的价值”,即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往往是人的“谋生的手段”,这就要求我们要注重调整现实的劳动关系,创造各种条件让劳动者在劳动中得到尊严和尊重,以促进人的自我实现。
其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仍然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人的劳动形态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社会生产从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但现实中的劳动仍然是由人进行的。此外,与劳动力一样,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日益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进入劳动过程之中,但这仅仅是进入了价值的增殖过程,而非价值的形成。换言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仍然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坚持。
其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观是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间对立性的消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正是对此的深刻洞见。
王永章教授则在简要分析了“幸福”的规定性之后,进一步探寻了马克思的劳动幸福观。他认为,劳动本身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生存方式,因而劳动是幸福的。马克思将人类真正的幸福归结为劳动的幸福,并明确指认了劳动幸福观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人的自然生理机能的发展所需要得到满足的生理层次的幸福,即当人在消费劳动产品时所带来主体感官上的满足和享受。这里面包含着两个内容,其一,劳动是人的存在方式,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幸福的;其二,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是人实现劳动幸福的第一个来源。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而且还能给人带来享受、满足和幸福感。为了发展人的自然生理结构和机能,人需要消费劳动产品。人在消费和享受劳动产品时,客体(劳动物质产品)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而变成主体的一部分。由此发展了人的体力和智力,丰富了人的情感,满足了人的欲望和需求,从而使人获得享受和满足。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在消费领域所带来的满足和快乐,更多的是动物式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时所带来的幸福,这是最低层次的幸福。这种幸福是短暂的、不持久的,这是人在消费领域所获得的感官生理层次的满足。
第二个层次是“主客体关系”层次的幸福。这种“主客体关系”层次的劳动幸福有两种表现:一是主体对劳动产品的获得感和确证自身本质的幸福感。劳动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物化体现,主体的本质力量通过劳动积淀、凝聚和物化在客体中,并通过物化劳动产品来展示人类主体本质力量。当人通过劳动过程及其产物使人的本质力量以直观的方式得以显现时,人会在他们所创造的物化世界中直观自身、确证自身、获得自身,继而由此获得一种自我满足和愉悦。二是主体在劳动过程中获得体验美、感知美、创造美的幸福感。人不仅在劳动中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客体,创造出丰富多彩的美的产品,而且人还能在主体客体化的生产劳动过程中获得体验美、感知美、创造美的幸福。这充分体现了人类劳动的创造性与自由性。人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从而获得体验美、感知美、创造美的幸福;人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美好生活的自由度越大,达到的美的层次就越高,获得的美的享受就越多,幸福感就越强烈。
第三个层次是“人与人主体之间关系”层次的幸福。劳动不是自给自足的“自我劳动”,而是为他人生产和服务的“为他劳动”。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只有通过在他人身上才能得到实现,人的劳动幸福也只有通过他人在享用其劳动产品过程中,才能得到满足。
上述对劳动观的历史嬗变和劳动幸福观的研究,都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并且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具体来说,就劳动观而言,马克思的劳动观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的劳动观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领域。如果能够将马克思的劳动观与中国共产党人的劳动观的嬗变做比较研究的话,那么,这或许更有助于理解马克思的劳动观并使理论研究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提供更丰富的启示。就劳动幸福观而言,同样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因为透过对劳动幸福的诠释,我们有理由判断,其中很可能包含着一种新的理论范式的萌芽。这有待新时代的理论工作者的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