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 300040)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来袭,我国经济遭受强烈冲击,中小微企业成为“危地”。疫情加剧了企业资金需求,收窄了融资渠道,使本就困扰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更为严重,甚至面临生存危机,若任其发展,将对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金融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疫后复工复产和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疫情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迅速响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其中多处涉及纾困中小微企业,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是以公开市场逆回购方式提供1.7万亿元短期流动性资金;二是1-5月实施一次全面降准和两次定向降准共释放长期流动性资金1.75万亿元;三是增加专项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8万亿元,政策性银行贷款额度0.6万亿元;四是支持金融机构发行0.3万亿元小微金融债券;五是创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政策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制定具有接续性。如针对企业年内还本付息的压力问题,3月1日由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允许企业到期贷款及利息延期再还,该项政策收到了较好效果且于6月底到期。根据国内外疫情及经济形势,6月1日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将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长至明年3月末。
二是规划具有统筹性和融合性。疫情期间出台的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中,多数是由多部门统筹谋划、联合发声。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信息资源优势、政策工具优势,实现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协同发力。如0.3万亿专项再贷款的特别安排体现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融合;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的创设体现了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监管政策的融合。
三是布局具有短、中长期兼顾性。政策设计既考虑了纾解疫情带来的暂时性资金困难,又着眼于解决中小微金融服务供给结构性失衡问题。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侧重于短期内在贷款供给量及供给结构上的支持;《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侧重于长期性、制度性的政策推动。
一是信贷评审手段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间的不适应。在传统授信评审机制下,相对大型企业,银行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所付出的成本不少、获得收益相对较低且风险相对较高,因此银行对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倾向性不足且办理周期较长。二是信贷资质评价指标与中小微企业资产特点间的不适应。以“双创”企业为例,企业劣势在于能够用来抵押的固定资产很少,优势在于人员的知识水平很高。但就目前的贷款审批机制,企业优势无法体现在信贷资质评价中,因此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充分融资。
中小微企业融资具有高风险特点,为防范信贷人员因未尽职责或与企业勾结违规套取贷款而造成坏账的风险,很多银行采取以结果为导向的严格考核方式。这种方式对因道德风险和因不可预测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难以区分,信贷人员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时面临难以预测的后果,削弱其开展业务的意愿。尽管监管机构已提出“尽职免责”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无明确的评价与衡量标准,缺少执行的制度依据。同时我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资金额度不足、使用不够精准等问题,一旦发生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不一定能够及时到达金融机构手中。金融机构及其信贷人员可能面对坏账追责和承受损失的窘境,客观上影响其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中小微企业经营者的文化素质、金融素养差异较大,对于政策的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有的经营者不清楚有哪些政策出台;有的经营者因政策牵涉多部门,不知道该去何处查询自身是否符合政策扶持范围;还有的经营者没有专业能力和精力去履行相关的办理流程。这使得政策实施在起点就出现了障碍。如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执行,并不是通过银行内部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自动延期实现的,而是需要贷款人提出申请表达延期意愿,再由银行审核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如果政策内容和实施流程不能被贷款人知晓,将使部分符合条件的贷款享受不到政策红利。
政策能否达到监管部门预期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如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时,通常信用类贷款较抵押类贷款的不良率要高,银行需要衡量信用风险暴露增加所造成的信贷损失与政策支持之间的风险收益关系。因此该政策对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总量及占比的程度尚不确定。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在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总量及覆盖范围上有了较大提升。后期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有增加的可能。事实上,近期已出现了疑似优惠信贷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的现象。为纾困中小微企业,国家放宽了银行抵押贷和经营贷的审批,贷款利率普遍较低。部分投机者利用政策机会,通过低价注册新企业向银行骗取大额低息贷款,投向房地产市场。如果优惠信贷资金偏离了政策指引的方向,任其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将抵消疫情前的楼市调控成果,同时政策提供的资金支持力度将大打折扣。
一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速信贷评审流程。金融机构可利用云平台等前沿技术,通过与拥有大数据资源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合作的方式,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流程,提升信贷处理效率。政府部门应关注自身金融科技能力的提升,通过与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为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支持。
二是设立科学的贷款资质评价指标体系。金融机构可对中小微企业类型进行细分,根据企业特征和资产特点,设立相应的贷款资质评价指标,通过科学计量方法对指标进行量化。如对“双创”企业,要着重研究如何量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本等软指标,并运用于融资评估工作中。
一是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监管部门应制定全行业统一的问责标准和免责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跨区域、跨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第三方仲裁机构。金融机构应出台符合本单位情况的规范指引,对所属信贷产品所涉及的免责、追责情形逐一列举,明晰岗位职责和责任边界;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
二是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额度确定上,财政部门可适当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额度,设立专项风险资金池;比例确认上,监管部门可根据各金融机构与行业同类贷款平均不良率的比较结果确定补偿比例并动态调整;机制监管上,可通过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方式,将补偿资金托管给具有资质的机构,同时由具有公信力的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核查及定损,保证风险补偿基金的实现。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采取权威解读、数据实例等方式向公众解释说明,帮助企业充分准确了解政策内涵,及时向公众披露咨询和申报的主管部门,确保企业随时了解资质申请和申报流程等事项。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最新政策,指导其施策。
二是提供政策服务帮助。金融机构可根据现有数据库筛选形成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清单,通过下户宣传、召开政策说明会等方式,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对接。政府部门可通过组织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与金融机构共同搭建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打通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互动通道,为企业从政策了解到实施提供一站式服务。
一是政策制定方面,短期以加大政策补贴或通过与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银行监管评级相挂钩的方式辅助政策实施,长期建议渐渐弱化行政监管手段,深入研究制定发挥市场引导作用的政策措施。
二是政策实施方面,设立政策效果追踪反馈机制,可采取组织座谈会、实地考察企业等方式了解政策的实施效果,听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问题和意见;还可通过委托专业咨询评估公司的方式,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系统专业的跟踪、监控与评估,根据收集归纳的反馈意见,对政策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
一是完善信用基础设施。整合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数据,打造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评审依据,同时企业的融资、还款状况也可作为政府部门为其提供优惠政策的依据,促成守信用、爱信用、用信用的良好循环。
二是加强信贷资金全流程监控。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主体资质、抵押物、贷款资金用途等方面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动态获取企业信息,确保信贷资金流入符合政策条件且具有真实需求的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政策执行的监督,防止金融机构借助优惠政策隐瞒不良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