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1600)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全局,又在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金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出了“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要求,为国家的金融体系建设指明了道路。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2020年伊始肆虐全球的新冠疫情对我们的现代化治理来说就是一次大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金融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支撑。所以以这次的疫情为契机,我们应该对今后这种“疫情常态化”的金融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不断的优化我们的金融治理体系,增强抵御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国家的经济平稳高速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金融治理首先是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下,通过制定金融市场的规则、制度和机制,对参与金融活动的各主体以及各项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化的过程。要求各类金融活动的参与者相互协调,共同合作保证金融秩序的有条不紊,推动金融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积极落实推进金融治理的社会化、专业化、透明化(陈四清,2020)。[1]
从要素的角度来说,金融治理往往包含4大要素即金融治理的目标,治理的主体,治理的对象,治理的规则。
1.治理的目标:金融是国民经济的风向标,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石。有效的金融治理可以优化国家的金融制度与体系,形成多元化的治理格局,促进各项金融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
2.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与监管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委);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第三方市场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还包括一些金融评测机构);以及其他金融的投资者消费者和利益相关的群体。
3.治理的对象:协调与处理金融行业各方参与者的关系,例如政府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投资者与投资受益人等;完善相关的金融业的法律法规与行业的准则,构建完整全面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4.治理的规则:在法律上政府与监管机构发挥着制度体系供给的作用,制订并完善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金融业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清晰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
从2月份以来随着新冠病毒的肆虐,对我国的金融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从股票市场来看,在经历了疫情的突然爆发加上春节假期的延长导致的股票市场在2月初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断崖式下跌,A股市场曾单日暴跌超8%,一季度总体沪深指数下跌了约10%与5%。从债券市场来看,依据已经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债券市场风险报告中可以看出,在第一季度已经有46只债券发生违约,违约金额高达580亿元,无论是涉及金额还是发行人违约数都达到历史最高峰值,与2019与2018年第一季度相比,违约的金额数额上升幅度约76%和58%。从发行人违约数量来看,2020年第一季度新增7家发行人首次违约的情况,比2019同期增加30%。
为了帮扶企业的复工复产,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以及降低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从疫情发生以来纵观我国2020年第一季度的债券发行总额达12万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约为16%,比2019最后一季度增加约5%。其中政府债发行总额约为20728亿元,同比增长10%;公司债发行总额约为7800亿元,同比增长在82%左右。中期票据发行总量为5400亿元,比2019年第四季度增加约14.7%。央行也加强逆周期的调节,充分保证债券市场资本的流通性,对维持企业资金链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国俊,贾馥玮,2020)。[2]从资本市场来看,证监会对股票质押风险采取了降存量、控增量等一系列措施有效的抑制了市场的杠杆;从企业视角来看,银行的降息降准,国家大力发行专项资金债券使绝大部分企业的业绩逐渐呈上升态势。
在突发的公共事件或者是金融危机来临时,正如前文所说的我们看到采取迅速有效行动的往往是政府或者监管机构(三会的金融政策扶持,人民银行的加强资本市场流动性的政策,贴息贷款等措施),或者说是在非常态下由政府牵头采取的宏观治理的手段比较多。那么作为金融治理的其他参与主体比如金融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在今后这种“疫情常态化”下如何通过自身的微观治理来达到稳定金融体系的效果是我们现在应该考虑的问题。虽然政府和监管机构可以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金融机构的作用应更应当是长期的,常态化的(王永海,王铁林,李青原,2007)。[3]
在“疫情常态化”的今天,为了改善上市公司的金融治理,在市场监督下最大限度的正确行使投票权,有必要公布适当的准则和投票战略,提供给机构投资者用作标准。各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协会,中国保险业协会应当制定详细的有关创建和披露投票策略的行业规则(吴先聪,2012)。[4]公布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投票结果将提高透明度,允许客观评价这些金融机构投资者是否正确行使了投票权,有效的保障了金融行业的稳定。这些金融机构在中国的证券金融市场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整个金融体系的价值链之中,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地位。一方面要监督被投资的公司,与被投资的公司进行建设性的接触,规范自己的投票行为。机构投资者应该对如何履行其管理职责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并公开披露;机构投资者在履行其管理职责时,应当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并公开披露;机构投资者应该监督被投资的公司,以便它们能够履行其管理职责,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应该定期向受益人和客户报告他们的履责情况。机构投资者应寻求与他的客户达成共识,并通过与它们进行经常性的接触来保障他们的利益;
依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现有绝大多数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形式都是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以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股东们发起召集通知,由股东亲自或委托投票代理机构出席在会议,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和表决权等权利,以此来参与公司的治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股东大会在此种模式下的弊端逐渐显现,第一是由于很多股东由于自身股份很少,不愿出席股东大会,他们往往采取的是搭便车的方式;第二,由于现在机构投资者持股越来越普遍,那么一家机构投资者可能持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股东大会的时间逐渐集中化,导致这些股东分身乏术;三是股东代理投票的低效,随着互联网科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股东大会的电子化逐渐成为了一种可能。尤其是在这次的疫情下,线上的优势逐渐显露出来了,所以可以考虑适当加大推行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力度,积极推动股东大会的全程电子化。以日本为例,在2013年6月,就有490家TOPIX公司采用了互联网投票,而这一数据水平在2020年的中国仍相去甚远。[5]基于互联网技术与疫情常态化对股东大会的深刻影响,上市公司应当考虑积极推进股东大会电子化,包括股东大会事前、事中、事后程序的电子化,积极推行股东大会的网络化、落实股东表决权、建议权、质询权等权利行使方式的电子化,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正如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成果来说是一次考验,我们一定要总结利弊得失,充分吸取经验教训”。作为国家经济晴雨表的金融行业也应该未雨绸缪,以这次疫情为切入点,不断深化治理体系的改革,不断提高金融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这次疫情来看,我们国家的金融治理不仅应该强化在危机状态下的政府监管机构的宏观治理,在危机状态下做出最有效的决策;同时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在今后这种“疫情常态化下”,有效的发挥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微观治理。在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宏观治理的框架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下不断强化自身微观治理能力。只有在宏观、微观、危机、常态、中央、地方的全面治理下,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等治理主体的长期的、常态化的作用,才能逐步实现金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我国新时代的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金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