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情防控形势下限期出境、遣送出境等处罚措施的释义及适用思考

2020-03-01 08:46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驱逐出境限期管理法

袁 利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正呈国际化蔓延态势,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策略和要求,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已成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防控政策的外国人作出限期出境、不予入境等处理,这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也充分体现了在疫情防控这个特殊时期、关键时刻,国家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和公民安全健康的职责。本文笔者就近期发生的一些外国人因违反中国法律及疫情防控规定而被处罚的案例,尝试对相关法律概念进行解析。

一、违法犯罪案例

(一)“豪横女”梁某妍,被注销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出境。2020年3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某小区卫生防疫工作人员报警称:一女子拒不配合社区防疫工作。经查:澳大利亚籍梁某妍(中文名)14日由首都机场入境,当天下午,本应在租住地居家观察,却未戴口罩在小区内跑步,被社区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发现并劝阻,但梁某妍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到场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但其态度不好,与民警发生语言上冲突。梁某妍的行为在网上曝光后,引发社会舆论关注、造成恶劣影响,其就职单位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迅速对其作辞退处理。3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7 条等规定,决定依法注销梁某妍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

(二)4 名涉嫌违反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的外国人被作出不准入境处罚。2020年3月24日,在第60 场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边检总站副总站长吉利霞介绍了对4 名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外国人作出不准入境处理情况。北京边检通过大数据排查发现,多名在集中隔离期间的外籍人员故意违反北京市疫情防控隔离政策规定,甚至有人往返疫情严重国家从事代购活动。北京边检总站对工作中发现的在14 天隔离期内拟再次入境的4 名外籍人员,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对其作出不准入境、退运出境处理。

(三)1 名违反陕西省疫情防控措施的外国人被处限期出境。据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官方微博消息:2020年3月29日上午,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一外籍男子未戴口罩欲进入其租住小区且拒不服从物业人员管理,同时还有用手机猛掷疫情防控人员的恶劣行为。经查,其行为属于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处限期出境。

(四)1 名坦桑尼亚籍男子不配合社区疫情防控措施被限期出境。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报:2020年3月27日、28日,朝阳公安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接社区防疫工作人员报警和网民反映,一坦桑尼亚籍男子不配合社区疫情防控措施。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 条之规定,对该人作出行政处罚,限期出境。据了解,其在居家隔离期间,私自拆毁住处报警装置并不听居委会和警方劝阻随意外出。

(五)1 名尼日利亚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不配合治疗殴打并咬伤护士,被警方立刑事案件调查。2020年4月1日7 时多,广州市公安局110 台接到报警,称市第八人民医院嘉禾院区住院部一楼隔离病区,有一名外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不配合治疗,并将一女护士打伤。经警方调查:该医院隔离病区女护士请一外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男,47 岁,尼日利亚籍)抽血检查,该患者不予理睬,并将护士推倒在地殴打并咬伤脸部,经鉴定为轻微伤。目前,广州警方已立刑事案件对此事进行调查,涉案嫌疑人正在警方监管下隔离治疗,待其治疗结束,警方将立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坚决严肃处理。

二、相关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均明确涉及违法犯罪外国人被追究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依法强制该外国人离境,取消其在华居留、停留资格,或者对其再入境的资格予以限制。如根据《刑法》第332 条规定、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都对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在这里,决定其出境的法律规定涉及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和遣送出境等法律概念。弄清并把握它们的法律含义,有助于在涉外执法工作实践中准确适用,既体现法律法规的尊严,又过罚相当,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驱逐出境

1.刑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一种刑事处罚。《刑法》第35 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罚既没有把“驱逐出境”列入主刑,也没有将其列入附加刑,而采取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其离开中国境内的特殊方法。在这里,驱逐出境是一种对触犯刑法的外国人给予的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

2.行政责任中的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也是一种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 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该条第2 款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 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为最终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驱逐出境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而不是刑事责任中的驱逐出境,这是因为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且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当事人只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驱逐出境对被处罚的外国人权益有较大影响,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因为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 条第3 款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适用此条应该非常谨慎,必须由公安部来作出决定,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除公安部外的任何级别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都无权决定对外国人实施驱逐出境。

(二)限期出境

限期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 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 条第1 款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合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33 条规定,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日期。限定出境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上述案例(一)中的梁某妍在中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其作出限期出境的决定,通常会对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件予以注销,并在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签发备注栏记载其受到“限期出境”的处罚。

(三)遣送出境

遣送出境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为进一步打击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三非”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涉外出入境领域秩序,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原法有不准入境情形、非法居留即可以实施遣送出境的情形增加了包括非法就业、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以及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情形,进一步扩大了对违法外国人处以遣送出境的范围,体现了国家打击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支撑和强制力度。遣送出境一般是派人监护,将被遣送对象送到目的地交通工具上。遣送出境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没有对抗言行,一般不实施强制性手段,但这并不改变遣送出境的强制实施属性。它有强制手段作保障,符合暂时性控制、直接物理性特点,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考虑其决定与执行合二为一,应归入即时强制范畴。遣送出境不同于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是对当事人依法取得入境权这一权利的剥夺,属于刑事或行政处罚,而遣送出境是针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入境权或者入境权已经被剥夺的情形采取的措施,不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剥夺,而是对其行为的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四)不准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 条规定的不准入境有:一是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是具有本法第21 条第1 款不予签发签证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是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不符的活动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客观情况多种多样,外国人在获得签证后到抵达入境口岸期间,可能发生不为签证机关预见的不准入境情形,或者存在签证机关误发签证情况等,所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其是不准入境情形的,即使该外国人已获得合法有效签证仍然可以而且应当依法不准其入境。同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体现国家的主权,确保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和涉外秩序。

三、相关法律适用考虑

(一)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宣传,营造知法尊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对违反中国法律的,将被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单独或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全面详实的涉外法律法规宣传。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外国人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章节,包括刑法部分章节、五部委最新指导意见释义等,可以在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进行重点宣传、专题讲解,或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接受时效强的特点,通过政府部门官网如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法律讲解、案例分析等。还可以通过各种传统媒体如广电、纸媒等进行宣介,以案释法,这将对在华外国人知法守法、违法必究起到重要的宣传促进作用,促其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疫情相关政策措施。

2020年3月2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国家移民管理局边防检查管理司负责人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不符合入境条件、不如实回答边检机关检查人员询问、不如实填报信息、不履行规定手续的外国人,边检机关将依法作不准入境处理。根据当前境外疫情发展变化的态势,中国移民管理机关要求入境的外国人必须如实填报来华境内邀请接待单位以及联系人、在华途经地、目的地的住址、本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不如实填写上述信息的,边检机关将依法作不准入境。入境外国人应与所有人一道,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履行防控责任和义务,齐心协力、共同守护疫情防控成果。对虚报信息、隐瞒病情、逃避隔离观察等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要加强社会面舆情监测引导,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展示部门担当和积极作为的良好形象。对发布涉及防疫政策等信息要把握好分寸,防止炒作。遇到可能引发的负面舆情,要坚持“三同步”原则,积极正面发声,加以正确引导。

(二)依法处置,传递不分国籍、一视同仁无差别对待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2020年3月27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再次强调,检验检疫和防控措施对中外公民一视同仁,这既是对中国公民负责,也是对外国公民负责,同时也是对世界疫情防控负责。在疫情防控中,不分国籍、一视同仁无差别对待。任何外国人不享受“超国民”待遇。任何时候,外国人若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拒不配合防疫管控的外国人应严格依法处理,真正夯实公平正义的民意基础。当然,疫情期间,社会运转进入非常态,外国人或因语言不通、人生地不熟等客观原因,难免会对管控措施不理解、不适应。这时给予适当有温度的关心,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措施解释工作,加强沟通,取得理解,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关照不能超出限度,更不能衍生出“超国民待遇”“法外特权”等。一旦因为“外国人”的标签就区别对待,对拒不配合防控者法外开恩,宽纵甚至纵容其违法行为,不仅会助长他们所谓的优越心态和傲慢心理,也必将进一步加剧国民的不公平感,无疑会削弱治理威信、徒增治理成本。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一视同仁,绝不仅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公平执法,对外国人和国内民众采取尺度一致的一体化管辖,还包括在一些具体的政策、管理和服务上,对其不能有高人一等的“超国民待遇”。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兼顾做好。

对于违反国家疫情防控规定措施的外国人要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国内防控工作来之不易的向好态势。以上几个案例的处罚均有法律依据,罚当其过,处理及时,取得了政治效益、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和舆论效益的统一。国家移民管理规定:发现来华的外国旅客在隔离期间违反规定私自出境的,将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禁止其在今后一定期限内再入境。但是外国人来华后如果故意不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措施,不配合隔离治疗,如果任由其行动,势必会对中国境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其上述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故意传播疫情或者放任疫情传播的,根据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等,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为最快阻断传播,对情节恶劣,行为严重,后果有较大现实危害的,也可以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 条第4 款规定将其遣送出境。4月2日,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华春莹表示,对于那些拒绝执行防疫措施,扰乱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外国人,中国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把握尺度,在对外国人进行处罚时,充分考虑其承受性

法律应当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体现宽严相济。如上述梁某妍案例,笔者认为:梁某妍虽然违反了国家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但其并没有触犯我国刑法,也未被法院判定其行为是犯罪行为,故不应采取刑事责任意义的驱逐出境;同时,考虑到其行为虽然有过错,但应体现过罚相当,对其也未采取行政法律责任意义的驱逐出境,而是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法取消居留资格、注销居留证件,限期出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多数网民也表达了自己的理性看法,认为澳籍女子的行为虽然令人气愤,但最多够得上行政处罚,用驱逐出境有点量刑过重了,毕竟不是够得上刑罚的犯罪。就处罚程度,我们还可以作延伸思考,也是对未来如有类似情况发生进行一个预判操作,比如,该女子如果未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中国境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即可对其遣送出境。考虑到被遣送出境对象的特殊性,为维护我国出入境管理正常秩序和国家安全,凡是被遣送出境的,其未来入境申请权将受一定限制,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 条规定,被遣送出境的,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所以,根据规定,梁某妍在规定期限自行离开中国,以后其还是可以再次申请来中国的。这也保护了她的入境合法权益。

(四)对疫情期间查获的“三非”人员进行处罚具有现实意义

应用足法律政策手段,不仅处理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外国人,对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也应加大查处力度,挤压他们的违法活动空间,以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取得成效。“三非”人员的最大特点就是行踪不定、藏身隐蔽,不易被发现,但危害不少。要充分利用疫情期间特殊的防控政策、严密的管理措施和布下的天罗地网,加大对“三非”人员可能入境源头、途经地、落脚点等进行清查,坚决阻断疫情内流通道,加强入出人员检查和信息登记,及时发现“三非”人员和入境躲避疫情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用依法遣返乃至遣送出境强力措施促使“三非”人员离开中国,有力维护涉外领域安全和疫情防控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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