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察学院 经济管理系,吉林长春 130000)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样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催生了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截至2019年10月,在WTO备案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已有480个,其中已生效的有301个。区域贸易协定在提升区域内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同时,会对其他非成员国形成新的贸易障碍。[1]如何正确看待区域贸易协定盛行给多边贸易体系带来的影响,进而更好予以应对,对于各国而言都是重大课题。
当前比较常见的区域贸易协定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新一轮区域贸易浪潮,初衷是签约双方政府实现双边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20世纪90年代后期,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不断增加,1998年之前,全球区域贸易协定还只有102个,到2005年时已达到330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进一步增加,2010年在WTO备案的区域贸易协定达到了474个,并开始出现CPTPP、TTIP等成员国众多、影响力巨大的巨型区域贸易协定。一直以来主要依赖多边贸易体系开展国际贸易的国家也开始转变策略,积极参与到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来。在各国的对外贸易中,区域贸易协定不仅获得了和多边贸易体系同等重要的地位,甚至有一些国家明显更加重视区域贸易协定。考虑到当前还在谈判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各国的态度,未来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
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是全球普遍认可的、比较公平的贸易体系,对经济弱小、国际贸易竞争力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有着更大的吸引力。[2]在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初期,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参与推动。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很快成为多个区域贸易协定的中坚力量,一些亚太地区的新兴经济体主动提出区域贸易协定构想,并积极推动谈判进程。这些发展中国家不仅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双边谈判,同时也希望与发达国家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现更深入的双边合作。既加强与发达国家的经贸联系,也强化自身在发展中国家贸易格局中的地位。比如,亚太地区具有很大影响的CPTPP,其前身TPP发起国中就有智利、文莱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虽然TPP时期谈判的主导力量是美国,后期美国退出后主导力量是日本,但成员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
开始于2001年的多哈回合谈判是WTO多边体系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多年谈判无果,几次重启几次停滞,多边贸易规则一直没有得到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全球贸易环境在金融危机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商业模式和内容都需要新的贸易规则来调整,在多边贸易体系几无进展的情况下,各国不得不寄希望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推动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复杂多样化发展。[3]一方面,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或是有着相似的政治体制、经济体系,或是有着较强的贸易互补性,或是有着共同的贸易安全需求,对谈判议题有着共同的期望值,谈判起来效率也要高得多,比较容易达成共识,这使得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越来越多,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多边贸易规则陷入停顿,面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制度新需求,各国只能更多地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进行有效调整。在此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议题开始从最初主要集中于货物流通,转变为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比如,TPP谈判议题涉及知识产权、劳工条款、投资等领域,美墨加协定涉及数字贸易、国有企业条款等,都不局限于货物流通领域。在现有多边规则下,新议题要得到所有成员国签署才能生效的要求,在各国利益诉求不一时几乎是不可能达成的目标,这无疑是区域贸易发展非常自然的动力,推动着区域贸易协定向着更加复杂多样的方向发展。
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体系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中心焦点。但区域贸易协定兴起后,其谈判效率和贸易针对性明显优于多边贸易体系,各国优先选择区域贸易协定使多边贸易体系受关注度大大下降。[4]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参与国相对较少,对谈判议题的理解有着共通之处,更容易达成共识,能够满足各方利益诉求。而多边贸易体系涉及成员国众多,且相互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政治体制不一,达成协议的难度很大。比如,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从2001年谈到2008年,后来又多次重启都未能达成协议,而美墨加协定谈判时间仅仅只用1年就达成了协议。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对参与方的利益诉求有着更好的照顾。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条款,往往是各个参与国最关注的条款,一旦达成协议,参与方在经济上获得的效果立竿见影,而多边贸易体系条款有的是自己需要的,有些条款却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而存在不适应性。如此一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更希望参与到区域贸易协定而不是多边贸易体系,以期对自身经济发展有更大的帮助,这自然会降低多边贸易体系的关注度。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系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区域贸易协定只在内部成员之间实行优惠,营造自由化的贸易环境。区域贸易协定对非成员国实行的是非同等待遇,非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受到歧视性待遇,这种做法会对全球贸易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得到GATT和GATS的认可,但其对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明确要求不得高于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且对非成员国的限制措施十分明显。这样的做法与WTO消除贸易壁垒的要求相违背。区域贸易协定这种与最惠国待遇相违背的实际情况,对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是严重的阻碍。从长远看,区域贸易协定越来越多,原来WTO体系构建的全球贸易最惠国待遇体系会受到严重的冲击,本来逐步实现的贸易自由化,会被各个区域贸易协定人为切割,形成一个个内部贸易自由化,外部却因为成员国不同、协议条款不同而非自由的贸易体系。虽然对于各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国而言,在区域内贸易更自由、贸易成本更低,但在全球范围内却会面临更高的贸易成本,实际上对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没有好处。[5]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急剧增长,增加了多边贸易体系发展的难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的盛行大幅提升了监管成本。每个区域贸易协定都有着各具特色的条款,在原产地规则、监管法规、实施条件等方面规定各不相同,相应的区域贸易的关税监管难度明显提升,从而使其监管成本上升。区域贸易协定涉及的成员越多,协定的内容越多,贸易过渡期越长,这种问题就会越突出,对于政府管理者而言,由于各个地区的关税各不相同,处理不同情况还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这都会人为增加区域贸易协定的贸易成本。虽然从整个区域贸易协定看,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度更高,关税成本更低甚至是可以达到零关税,但事实上履行区域贸易协定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发挥,以及和履行多边协议之间的冲突,都会造成政府管理成本上升。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的多样性大幅增加了多边谈判难度。越来越多各具特色、内容各不相同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出现,相当于人为将多边贸易体系下相对自由平等的贸易环境进行了分割,一些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国还需要考虑满足区域贸易协定的要求,从而易导致多边贸易体系谈判更加困难,谈判效率更低,这无疑将使全球多边贸易陷入更加窘迫的发展困境。[6]
近年来,全球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越来越多,从谈判到最终达成协议并保证实施,区域贸易协定占用的谈判资源日益增多,各国在多边贸易体系上投入的资源不断减少。一方面,发达国家更加倾向于主导和参与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从而对WTO体系下的多边谈判应付了事。比如,美国近年来加快构建自身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网络,对WTO改革不甚热心,也无意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美国如此,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欧盟、日本等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在与美国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上,对WTO改革投入精力十分有限。作为全球贸易的主要力量以及多边体系的主导者,发达国家的这种态度,直接影响了相关多边贸易体系谈判的推进。[7]另一方面,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谈判资源本就十分有限,在参与多个区域贸易协定的情况下,能够投入到多边贸易协定上的谈判资源只会更少,有的发展中国家甚至放弃了多边贸易体系相关谈判。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区域贸易协定的出现,及其对非成员国制造的贸易障碍,事实上削弱了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发挥,为了不被区域贸易协定主导者甩下,众多发展中国家也不得不将主要谈判资源投入到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来,从而使得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更加困难。
区域贸易协定的不断发展,有国际贸易新形式不断出现的原因,但更多是多边贸易体系陷入僵局后,各成员国无意参与低效率的多边贸易谈判的自然选择,是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补充。实行明显低于最惠国关税待遇的区域贸易协定,在参与成员较多的情况下,比如CPTPP、TIPP这种大型的区域贸易协定,在小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同时,实际上也会形成区域内的多边体系。在纳入越来越多成员后,区域贸易协定还可能成长为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体系。相对而言,多边贸易体系构建的经济贸易自由化体系是水平比较低的,区域贸易协定因为其涉及成员国较少,相互之间也有着比较明显的相似性,对贸易规则的追求和接受度有明显的共通之处,其在区域内推行的自由化可以达到更高水平。另外,区域贸易协定同样需要经过各成员国的谈判才能达成协议,其在敏感议题上取得的共识和成功,可以为多边贸易体系改革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即使是区域贸易协定中不成功的部分,同样也可以为多边贸易总结经验。[8]
在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进程中,无论是北美自贸区之前的第一轮发展还是目前欧盟成立所表现出来的第四轮发展,每一轮都是由区域贸易协定制定出高标准贸易规则,再慢慢演变成多边规则,双方是互补的,各有各的长处。区域贸易协定探索着全球经贸发展的前沿方向,多边贸易体系则保证了世界贸易的公正公平,两者都在推动全球一体化,只是区域贸易协定推动的是区域一体化,但同样对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有着正向积极的影响。
过去的经验表明,只有开放的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才能保证世界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才能确保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开放经济的核心就是投资与贸易自由化。基于这个目标,所有一切能够推动自由化的举措都是有益的。一方面,服务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安排等多边贸易体系范围内的谈判都有助于全球贸易发展。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涉及的贸易议题更多,可以从一个区域开始,实现更多领域的投资与贸易自由化。从远期看,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涉及的议题,在被更多成员国接受后,成为多边贸易体系谈判议题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从近期看,区域贸易协定出现的高标准贸易规则,为多边贸易体系新议题的出现和被成员国所接受提供了参照和可能,从而有利于构建更加开放的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9]
多边体系与区域贸易协定都是追求推动全球经济和贸易自由化,进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只是区域贸易协定涉及议题更符合当前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的潮流,其规则标准更高更严格,而多边贸易体系规则需要兼顾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利益,标准相对低一些。相对而言,区域贸易协定涉及的国家比较少,涉及的议题也以新议题为主,在吸纳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滞后的发展中国家时,严格的高标准议题为获得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同意,难免会有所降低或是有所缩减。这种变化,完全可以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得到体现,从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容逐步拓展为多边贸易规则的内容。当然,实现这种过渡,需要通过多边谈判来推进。[10]
区域贸易协定盛行的根本原因是基于传统贸易的多边贸易体系对新兴贸易的调整不到位。传统贸易规则体现的是以关税为核心的贸易协定安排,其关注的是产品中心视角,隐含的意义在于产品要经过海关。而新兴贸易无论是贸易内容还是贸易方式都与传统贸易有着很大的不同,以服务贸易为例,服务的提供方可能只需要通过网络向购买方提供一个软件、几次咨询就可以完成贸易。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其贸易方式和内容也与传统货物贸易有着极大的不同。当前很多区域贸易协定的多个条款,都是针对新兴贸易而出现的,这些在传统贸易框架下都没有相关内容。[11]如此一来,要避免多边贸易体系和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冲突,必须加强传统贸易和新兴贸易的协调,加快成熟的、为大多数成员国所接受的新兴贸易条款上升为多边贸易体系规则内容,使二者成为共同推动全球贸易发展的动力,而不需要各个成员国在二者之间作选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已从以前单纯的货物贸易发展为大量不同形式的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仅仅围绕产品通关之间的货物贸易也无法覆盖全部的贸易内容。比如,电脑、手机、汽车、飞机等产品所构建起来的全球价值链,需要来自多个国家的几十家、上百家企业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成品生产,这其中既有手机生产这种传统贸易,也有手机软件这种服务贸易,既有中间品、成品贸易,也有原材料贸易。当一个企业在一个新的国家投资组装厂家生产产品,一般不会将整个生产链都转移到东道国,而是将某个组装部分转移至东道国,其投资行为与贸易行为往往是密切相关的,此时必须同时考虑投资行为与贸易行为。多边贸易体系更关注传统货物贸易,对投资行为的关注不足,对这种行为的调整能力会显得非常不及时,其规则上对于投资与贸易的分割,也与现实情况不相符,这会让更多国家选择区域贸易协定,并与多边贸易体系形成对立。也就是说,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在区域贸易协定盛行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贸易机制和投融资机制的协调,才能实现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系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全球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12]
传统贸易下形成的多边贸易体系,关注的是产品、原材料、中间产品等生产要素,人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商品流动有着明确的规则予以调整,人的流动则缺乏相应的调整规则。而在贸易全球化深度发展的情况下,全球贸易已从商品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再发展到新兴贸易形式,人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体现。[13]在全球高层次、高科技人才就业分配中,有的国家出现了人才剩余,有的国家却显著缺乏,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传统贸易形式形成的多边贸易体系,在人才流动上依然采取的是传统管理方式,人才流动起来需要经历更多的环节,流动起来也更难,不利于人力资源特别是高端人才的科学合理配置。相对而言,区域贸易协定已经关注到人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分配,对人才的流动作出了更加自由宽松的规则。比如,美墨加协定关于人才在区域内的流动有专门的章节。
不可否认,区域贸易协定在新型贸易形式等方面弥补了传统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并为多边规则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有益启示。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一个个区域贸易协定正在WTO为核心的多边规则体系中制造着新的障碍,这将成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阻力。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让区域贸易协定真正成为促进全球贸易而不是阻碍全球发展的动力,就必须保持区域贸易协定与WTO规则的一致性。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不应该违反WTO基本规则。比如,WTO多边贸易规则认为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都不应把其他相关方排除在外,以保证所有贸易规则与WTO宪章的一致。还比如,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则与WTO规则应尽可能朝着简化和一致化前进,区域贸易协定应该允许能够接受其规则的会员参与、加入进来。也就是说,区域贸易协定不能仅仅只有成员国,还要给第三国参与其中的可能性。比如,给出相应的谈判标准,给那些想要加入进来的国家通过谈判加入其中的机会。另一方面,多边贸易的有关规则也应该作出改变。以多哈回合谈判为例,想要结束当前一再谈判均无法达成协议的局面,既要求所有成员国都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同时也要求各成员国在农业等条款上寻求相应的让步,以保证各成员国逐步达成目标。特别是在涉及采购、政府、电子商务等当前对全球贸易有着至关影响的方面,多边贸易体系要加快相关条款的纳入与谈判。只有当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系实现了规则上的一致性,二者才能相互促进,真正有利于全球经济与贸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