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61)
一国的进出口贸易与碳排放实质上有重大关联,其原因在于近年来国际贸易出现的一种趋势,即大多数国家开始注重对 “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进行盘查。碳足迹是评价一项活动在消耗能源过程中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对环境影响的指标,其代表一个产品或一项服务整个生命周期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总量。国际贸易活动深受“碳足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生产与运输两个环节。从生产环节看,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均计入出口国而非进口国名下,因而进口国消费者在进口产品的同时,实际上间接消费了生产此类产品的能耗及排放的温室气体;从运输环节看,国际贸易本身意味着对商品更加遥远的运输,意味着“碳足迹”日益增多。[1]因此,碳足迹评价逐渐被引入到低碳经济之中,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第一步,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在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始碳足迹评价活动,并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计算方法和体系。在我国,倡导对外贸易发展低碳化,对发展绿色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对外贸易结构转型升级都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类对于低碳生活的倡导,“低碳”要求已经深刻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现已演变为国际贸易中新兴的壁垒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已有10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始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推行“碳标签”制度,设立“低碳壁垒”。[2]近年来一些国家通过采取征收碳关税、推行碳标签或低碳订单、实施生态设计要求或低碳产品认证、提高碳技术标准等措施,以此阻碍外国高碳排放产品的进口,进而形成国际贸易新的壁垒形式,一般称之为“低碳贸易壁垒”。[3]通常将其简称为“低碳壁垒”,低碳壁垒本质上属于绿色壁垒的一种形式。
低碳壁垒的出现是与 “碳排放”“低碳经济”等热点问题紧密关联的,碳排放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全球的碳排放交易规模在日益增长,碳减排要求也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强化。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 《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该公约在1992年6月4日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公约一经通过即成为全球首个致力于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改善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为世界各国共同应付全球气候变化确定了基本框架。
此后在1997年12月日本京都制定出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协议,即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该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确立了三大机制:第一,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 JI,第六条);第二,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第十二条);第三,排放权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简称ET,第十七条)。此外,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于2015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议》,并就2020年后的全球减排达成约束性公约,至此,全球的气候治理也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因此,现实中的减排措施应包括碳税制度、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抵消制度(又称“碳中和制度”)、碳封存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复杂的制度体系。正是为了响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要求,从欧盟、美国(尽管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又宣布退出)、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逐步过渡到发展中国家,均相继建立了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低碳壁垒也逐渐形成。
低碳壁垒概括起来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非平衡性。根据《里约宣言》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即要求排放量大的发达国家承担与之相匹配的更大责任,而低碳壁垒的出现显然是一些发达国家背离《里约宣言》或《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单边措施。第二,隐蔽性。低碳壁垒是“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一些发达国家常借生态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政策之实。这些措施相较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形式,更具隐蔽性。”[4]第三,普遍性。低碳壁垒的覆盖范围较广,几乎包含了我国所有重点出口行业。第四,实施效果的多面性。低碳壁垒本身很难一概认定为贸易保护主义,因其既有积极作用,又兼具消极作用,至于如何区分,端赖其实施动机,而根据进口国制定和实施绿色壁垒的动机,低碳壁垒又有善意与恶意之分。[5]因此,作为绿色壁垒之一的低碳壁垒对一国经济发展也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即恶意低碳壁垒对经济发展具有消极影响,善意低碳壁垒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低碳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应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探讨。
就消极影响来说:第一,会在短期内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使其丧失竞争优势。若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实行一系列的低碳壁垒措施,产生的结果便是抬高企业生产成本,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而言,极易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二,会致使我国高碳产业的离岸发展。若西方发达国家实施了碳关税壁垒,我国产品在输出时将会受到巨大阻碍,由此国内一些生产商将被迫转移生产基地,譬如会采取直接到进口国投资建厂的方式,以规避产品在出口过程中遭遇的高额碳关税。这样一来,将会导致我国产业的离岸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内的就业与消费。第三,将提高我国的技术引进成本。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等国际规则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设定了一些义务,但十分有限。因此,发达国家的低碳壁垒将不可避免地迫使我国加大技术引进的力度,而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企业则动辄以高价相要挟。我国于2014年2月19日对无线通信设备巨头美国高通公司涉嫌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价格歧视展开调查便是一例,高通公司此前被控三宗罪,分别是捆绑搭售、专横霸道和歧视性定价。
就低碳壁垒的积极影响来说,由于低碳壁垒本身具有二重性,可分为恶意低碳壁垒和善意低碳壁垒。因此,低碳壁垒无可否认会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第一,外国对华实施的低碳壁垒有利于激发我国改善出口产品的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能力。西方发达国家所设置的低碳壁垒使得中国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受到影响。例如2009年11月20日,“欧洲委员会废止了EuP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取而代之的是ErP指令(针对广泛意义上的能源相关产品指令),”[6]该指令的发布,客观上促使我国向欧盟成员国出口产品的企业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以提高出口产品的综合环境绩效。第二,有利于促进低碳企业利用低碳优势拓展海外市场。虽然低碳壁垒的实施会使我国高碳企业面临出口阻碍,但从侧面而言也会提升我国低碳产品在海外的受欢迎程度。据报道,“在过去15年里,得益于政策驱动下的自主创新,中国企业在锂电池、核能、风能、太阳能等领域的发展均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领先国家。”[7]这一成就的取得归功于过去几十年国内企业在低碳产品领域的日积月累。由此可见,未来我们应积极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该类具有低碳优势的产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低碳外贸要求我们厘清低碳经济与对外贸易(包括进口和出口)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即为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而有关贸易与环境保护两者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也直接导致了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 (Stockholm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的召开。[8]低碳经济就是附加环境保护的经济模式,而低碳外贸又是低碳经济中的一种类型,它应包含两层意思:其一,低碳经济作为外贸发展的归依,意即通过发展对外贸易促进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通过进口、出口两个层面的对外贸易活动,促进对外贸易向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迈进;其二,以促进本国对外贸易结构的转型升级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目标。这也预示着低碳外贸具有三个发展目标。
所谓“低碳外贸”是“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y)在一国对外贸易中的集中体现。而首次提出“低碳经济”这一概念是在2003年英国政府发布的《我们能源之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低碳经济理念最早出于对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的考虑而提出,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内涵得以不断扩展。当前大多数学者偏向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9]2007年,美国参议院通过 《低碳经济法案》(Low Carbon Economy Act of 2007),表明了低碳经济已上升为美国的重要国家战略。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制定 “巴厘岛路线图”(Bali Roadmap)之后,“低碳经济”的概念真正实现了由一国范围向全球范围的扩展。因此,具体到“低碳外贸”的含义,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贸易增长模式,或是出口商品含碳燃料所排放的CO2显著降低的贸易增长方式。”[10]
“低碳外贸”的特征应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低碳外贸”是“低碳经济”在一国进出口贸易中的具体表现。对外贸易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低碳经济的理念要求在经济发展中倡导低碳化,对外贸易也应顺应这一理念相应进行调整,以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因此,低碳外贸体现的是低碳经济理念在对外贸易中的价值诉求。第二,“低碳外贸”立于一国的视角,即在一国的视域内,对外贸易总体呈现出低碳化的特征。第三,“低碳外贸”应从出口贸易的低碳化、进口贸易的低碳化两个方面来考量。出口贸易的低碳化与进口贸易的低碳化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既存在着对立与矛盾,又相互协调配合,体现为国家在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第四,低碳外贸体现出以贸易化的手段促进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的特征。
由于低碳经济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两层含义,低碳外贸的发展目标应包括:
其一,倡导对外贸易本身的低碳化。低碳外贸首先指的是贸易本身的低碳化要求。而以一国的视角观之,低碳外贸则包括进口贸易的低碳化和出口贸易的低碳化。第一,进口贸易的低碳化要求中国的产品进口体现出低碳排放的要求,表现在:我国的产品进口应尽可能减少对高污染、高耗能等初级产品(如原油、煤炭、铁矿砂)的进口,而转向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以及高技术附加值的低碳产品的进口。第二,出口贸易的低碳化要求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体现低碳趋向。而当前中国的出口主要集中表现为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据统计,中国出口产品种类主要包括22类,多数为初级产品,技术含量低,大多集中在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被发达国家淘汰的夕阳产业或高科技领域的低端加工业。因而要实现出口贸易低碳化,必须完成出口产品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的转变。但如何实现这种转变,真正引导中国出口贸易实现低碳化,则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其二,通过对外贸易活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世界银行在2007年11月发布了《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该报告认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将是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的一个关键因素”,对此世界银行环境局局长Warren Evans(2007)指出,“由于全球排放目标与贸易目标是大多数国家和几乎所有世行客户国的共同政策,有必要将两个目标结合起来考虑。”[11]因此,通过贸易手段可以有效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这表现在:第一,通过贸易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我国企业的生产效率,改善产业结构。第二,通过贸易可以更好地发挥国内产业的比较优势,这能更好地促进一国实现节能减排。“国际贸易所引致的收入水平提高使得洁净性产品出口国污染排放水平下降,污染性产品出口国污染排放水平上升。……实证分析结果也表明,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的影响取决于其比较优势,因而影响效应各不相同。”[12]
其三,通过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贸易结构优化升级。要实现将低碳经济作为对外贸易的目标,即在外贸结构的内涵中体现出对低碳化的价值追求,这就需要实现外贸结构转型升级。具体来讲,应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通过调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完成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型,进而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进口产品也调整为以进口低碳产品为主,引导外贸结构的升级调整。第二,推行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使碳排放能够实现跨区域、跨国境的优化配置,以市场的手段促进节能减排之实现。1997年在日本东京通过并于2005年生效的 《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协议,一经成立,便成为国际碳交易法律机制的法律基石,欧盟继而在2005年推出全球首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13]现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碳交易市场。根据国际碳排放协会(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IETA)提供的信息,国际上已正式实施的碳排放体系有:澳大利亚碳排放交易系统(碳定价和抵消市场在2012年建立,全面的碳排放市场在2015年建立)、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NZ ETS)、美国东北部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RGGI)、加州碳排放交易体系(CA ETS,2013年报道称2012年11月开始了首次拍卖)、东京碳排放交易体系(Tokyo ETS)、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2012年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15年正式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此外,我国也已于2017年正式形成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我国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酝酿设立可追溯至2013年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重庆和湖北七个地区相继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以来,成果颇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北京试点六年半,各类碳排放权产品累计成交6153万吨,成交额近17亿元。[14]由此可见,推行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能够在全球、区域或次区域范围内配置碳排放,更进一步地优化贸易结构,并以直接的碳排放贸易方式解决低碳外贸的问题。
随着低碳经济的日益渗透,低碳外贸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模式。世界各国愈发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推进,大力践行低碳经济。在此背景下,中国顺应时代趋势,紧跟国际步伐,积极发展我国的低碳外贸,以期在低碳经济理念的指导下逐步提升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实力。
第一,完善进口替代政策。近年来,受国际经济新秩序倡导者的鼓动,发展中国家相继采取了进口替代或幼稚产业保护政策,这两项政策旨在推动传统的初级加工向更强大的基地化生产转变。[15]所谓进口替代政策,是指一国为了促进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保护本土产业的发展,对外国同类产品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如通过补贴),逐步实现本土产品对外国同类产品替代的贸易政策。笔者认为,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下,国家应采取一些进口替代政策,增强相关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制定与修订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在相关行业培育合理有序的低碳产业链,以此实现低碳外贸。
第二,在现有基础上发展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我国在2017年已正式启动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碳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2017年12月19日印发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电行业首当其冲,成为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纳入的唯一行业,这正体现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逐步推进、先试先行的。尽管如此,当前我国各地试点工作仍然是不太成熟而且相对分散的,不同市场之间有关碳的总量分配、监测核证、抵消、法律规制等诸项核心要素方面千差万别。对此,今后国家应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各碳市场的对接,并探索与国外成熟的碳市场完成对接,形成全国一体、与国际相接轨的统一碳排放市场。这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对于完善我国外贸结构、促进低碳外贸的发展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是当前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据学者的研究评估,2010—2020年美国增长最快的产业分别是家庭卫生保健服务、个人和家庭服务、管理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三者均为服务业。[16]对我国而言,积极发展服务贸易,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贸易总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有效规避外国对华低碳壁垒。因为尽管有学者已经“运用对数平均迪式分解(LMDI)模型将我国1995—2010年服务业及其3大子行业能源消费碳排放量变动影响因素分解为产业规模、能源效率、能源结构和人口效应4个因素项,考察其对碳排放的贡献值与贡献率”,并得出结论:产业规模所带来整体累计增量超过16年间服务业二氧化碳排放总变动量的两倍多,人口效应次之。[17]但是,低碳壁垒目前只针对有形商品,而服务和技术则不在此列。技术贸易与服务贸易一样也属于广义的国际贸易。发展技术贸易,不仅可以有效促进中国外贸结构的升级转型,而且也能有效规避外国对华低碳壁垒之影响。
第四,推动中性技术进步。“中性技术进步”(neutral technical progress)通常是指“不改变工资和利润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份额”的技术进步。[18]我国要发展低碳外贸,就是要推动中性技术进步,因为权威经济学者的研究表明,“经济增长的环境后果取决于经济增长的源动力,中性技术进步所推动的收入增长或许有助于环境质量改善,因为更加自由的国际贸易所推动的收入增长对环境的影响趋于良性,只有资本积累增加所推动的经济增长才会对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12]中性技术进步反映了企业的科技创新实力,它是一种良性的技术进步,降低了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强化了分工,延长了产业链条,不会造成就业压力,正如经济学家郎咸平所倡导的“6+1高效整合”。政府和社会应通过科技补贴、技术援助、融资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帮助企业增强技术研发能力。
第一,加强法制保障,更进一步地推动我国贸易自由化水平、发挥比较优势。加拿大著名经济学家布莱恩·科普兰、斯科特·泰勒尔通过详细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认为“更加自由的国际贸易将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质量更加清洁而非污染更加严重。[12]它同时也意味着“自由贸易将使得污染性产业由环境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向监管相对严厉的国家转移,这种生产地的重新分布将降低全世界整体的污染排放水平”。[19]当然,贸易自由化与国际贸易的这种互动关系对于政策响应也有强度上的要求,因为“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效应也同样依赖于政策响应强度:规模和结构效应将导致污染排放水平上升,但如果政策响应引致的技术效应足够强烈,国际贸易完全有可能改善环境质量”。[12]在制度建构层面,这要求国家实施更加宽松的贸易自由化政策。近年来,国家的一系列国际贸易谈判均表现出两个方面的贸易自由化倾向,分别是市场准入和规则的统一性和有效性,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20]
第二,国家应采取弹性污染排放政策。所谓弹性污染排放政策,指的是为了响应国际贸易所引致的规模与结构效应对污染物排放水平产生的重大影响,国家所实施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管制政策应随贸易所引致的变化而变化,呈现一定的灵活性。国际贸易的学者通过精细的实证研究论证了弹性污染排放政策的重要性。他们认为,“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影响效应极大地依赖于污染排放政策响应的强度:经济增长的规模效应将导致污染排放水平上升,而较强污染排放政策响应将削弱其影响”。[12]对于以制定法为主体的国家,要使得政策具有弹性,在制度安排上应该做到如下三点:首先,弹性政策要求政策的实施在原则上要保持统一性、稳定性、连贯性与确定性,而非杂乱无章地执行;其次,法律应赋予执行机构一定的空间,在法律实施或政策运用上使其保有解释的空间或回旋的余地;最后,弹性政策要求管理者转变观念,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与柔性,与被监管企业进行充分协商与对话。
第三,加强立法规制,促进低碳外贸发展。既包括对现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其特别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也包括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包括对各种分散的法律规范整合与修订。但需注意的是,立法的内容要围绕倡导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等进行规制。
第四,适时设计我国进口产品的低碳壁垒,激励出口企业获取国际碳足迹认证。对我国制度建设来说,应积极探索创立或引进我国自己的碳关税、碳标签、低碳订单、低碳产品认证等形式的低碳壁垒,通过强制立法的方式予以创立和推广。这种自由的低碳壁垒短期来说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具有重大意义。表现在:首先,对于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国际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推动进出口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其次,有利于对外国高碳产品形成制度屏障,保护资源和环境;最后;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国家之间贸易战的反制措施,或者作为贸易谈判中的对等待遇之工具使用,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合作提供谈判筹码。
第五,积极实施可再生能源政策,健全可再生能源的绿色补贴法规。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国际能源署认为,“可再生能源是由自然过程产生可以即时得到补充的能源主要包括由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水能、生物质地热资源以及生物燃料和氢气所产生的电力和热量”,[21]与该词含义相近、常被交替使用的同义词有低碳能源、清洁能源、绿色能源、新能源等。2010年底,作为当前可再生能源研发和生产行业领先者的中美两国间发生的“中美风能补贴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一争端彰显出“以可再生能源为代表的绿色产业很可能成为未来主要经贸大国角力的新舞台”。[22]近年来,世界各国都通过各种措施对可再生能源提供补贴或各类政策支持,最近国家特别重视发展能源行业,力倡能源革命,预示着中国可再生能源新时代的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是调整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的基本法。但是,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促进措施与WTO规则有不协调的方面,近年来已经与外国产生多起争端。因此,在促进绿色贸易的法制完善方面,应在不违反WTO补贴规则的情况下,出台对可再生能源较为妥帖的补贴方案,具体措施:首先,将具有明显贸易扭曲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列为“红灯补贴”;其次,将根据现有法律进行的研发补贴和给予消费者的非歧视性补贴列入 “绿灯补贴”[21],尽管其属于可诉补贴,但贸易扭曲作用小;最后,将除进口替代补贴之外的其他给予生产者的补贴列入“黄灯补贴”。围绕以上三点,我们应该通过磋商、谈判,争取时间与机遇,重构绿色补贴制度,为我国低碳外贸发展赢得先机。
低碳经济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新兴的发展理念,已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使得围绕产品与服务的低碳外贸倍受青睐,但与此同时低碳壁垒相伴而生。这对中国而言既是动力亦是阻力,一方面,面对各国的低碳壁垒我国对外贸易应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引导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建立绿色环保型企业,出口低碳节能产品;另一方面,我国应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积极发展低碳外贸,建立中国的碳标签制度,以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我国低碳外贸长远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