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如月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99)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在医药行业的表现,由于我国《刑法》或其他法律没有“商业贿赂”这一罪名,故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存在不同学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义说”“狭义说”以及“职权性质说”等。本文则从“广义说”的范围进行案例选取和研究,认为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罪具有群罪的属性,包括《刑法》规定的8种“贿赂”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单位行贿罪等①。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100份2019年关于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一审判决书,从判决罪名、犯罪主体、犯罪手段、涉案金额等方面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犯罪特点及危害等犯罪现状。
通过案例统计,笔者认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在涉案罪名、犯罪主体、犯罪环节、犯罪手段、涉案金额等方面存在显著特点。
虽然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多个贿赂罪名,在实践中发现还涉及串通投标罪、贪污罪等,但在罪名分布上明显集中于受贿罪这一罪名。通过对100份判决罪名统计显示,其中70份所判罪名包括受贿罪。其他贿赂犯罪相对较少,12份判决涉及行贿罪,9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份为单位行贿罪,3份为对单位行贿罪。除此之外,虽然涉及串通投标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其他罪名,但并不是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典型罪名。
首先,在该100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判决中,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但有明显侧重:行贿的主体包括医药代表的个人犯罪行为,也有医药企业的单位犯罪;贿赂的对象上至医院院长、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员,下至县镇卫生院和乡村诊所医生。但该群罪的犯罪主体分布上与罪名相对应,呈现集中现象,79份受贿犯罪的判决统计显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人,医院院长(包括副职)28人,医院科室主任、负责人31人。这也解释了上述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在罪名分布集中的原因:
1.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规定,犯罪主体比较广泛,不仅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受国有企事业单位指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为国有单位,则在该类单位从事管理职务的均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从犯罪客观方面讲,行贿一方构成犯罪要求“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入罪数额、情形等方面也高于受贿,所以有相当一部分行贿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收受型受贿的主观方面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贿则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能构成犯罪。
2.权力集中,缺少监督。从药企审批、药械采购来看,相关人员具有决定性作用。如医师通过处方权可以把药品销售出去的前提,是打通“采购”环节才能达到销售药品的目的,故医疗卫生系统公务人员、医院院长和科室主任等对采购拥有一定决策权的管理人员成为贿赂的“重点对象”。
从犯罪周期来看,行贿者与受贿者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根据对案例的统计,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有多达84%的利益输送周期超过5年,有33%的案件犯罪周期甚至达10年以上。
从涉案环节上看,医药行业的商贿案件涉及医药企业三证一照、医保定点医院验收等行政审批环节和医疗机构基础工程建设、内部人事调动;贯穿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的生产、入市、入保及采购、处方、使用、药品使用数据统计等全过程。对通过对判决统计分析发现,76%的案件贿赂犯罪行为发生在药品、耗材及设备的采购环节,占比最大;18%的案件涉及医疗机构基础工程的承揽、建设环节;12%发生在利用医师处方权、器械耗材选择权等药械使用环节;12%的贿赂行为是出于加快采购款项回款。其他贿赂行为还涉及医疗保险报销审核、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医生处方用药信息统计数据提供给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等。
在100份判决中,有66%的案件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万至300万元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30%的案件涉案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5%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管敏政受贿案”中,管敏政通过收受干股、分红款及其他财物,涉案金额总计达6356万元。
窝案、串案多发,利益结合模式多样,不仅有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药械生产商、销售商等内外勾结,更有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医疗卫生系统公务人员伙同医院管理人员受贿、科室主任代表整个科室接受贿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潘彩亚受贿案”中,潘彩亚作为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财物,并将部分赃款用于支付相应医生回扣。再以“安徽顺和鸿圣贸易有限公司、王某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行贿案”为例,王某飞以核磁共振检查每个部位提成50元作为给枞阳县境内的医生回扣,贿赂对象包括406名医生,涉案金额达400万余元。
医药行业贿赂犯罪方式多样、隐蔽,除了给予现金、购物卡、黄金及首饰、干股分红、旅游、装修等财物的传统手段,还包括免费使用汽车、低价房产交易、高利息借款等方式。根据统计,在23%的案件中,犯罪手段包括银行或支付平台转账;在13%的案件中送购物卡、加油卡;11%的案件中送黄金、名酒等贵重物品;但频率最高的是给付现金,占到全部案件的93%。转账和干股、分红等手段存在各种记录,尚有迹可循,但现金、不记名有价卡券的方式则更为“快捷”、隐蔽,增加了贿赂犯罪案件发现和侦破的难度,也更难取得证据。例如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案件中,开具处方、选择和使用器械耗材本是医生的正常业务,若无确切证据,很难发现贿赂的存在。
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朱某受贿案”为例,2013年3月至今,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额约5000万元,给各家医院的医疗器械回扣就达到500多万元。均是医药代表以“会务费”等名义从公司小账上走账,回扣额的标准大概是销售额的10%。而会务费作为医药公司正常的学术推广费用,难以区分该类费用的真实性质。
众所周知,商业贿赂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廉政制度建设,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和正常的市场秩序,而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之一般的贿赂犯罪具有更大危害性。
商业贿赂使得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或沦为受害者,或不甘处于竞争劣势而转为违法经营者,形成恶性循环。而医药企业将更多精力和成本用于“开拓市场”,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整个医药行业的生产进步和创新能力②。
医药行业的利益输送使一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有机会进入市场,甚至挤占了合格产品的市场空间。假冒伪劣药品危害人身健康甚至会威胁患者生命。而部分药品虽然合格不会对患者健康产生直接危害,但是达不到应有疗效或疗效不如其他品牌,或者其负面作用短时间内不会显现,因为该药的使用有利益可得,促使个别医生在处方用药时更为倾向使用,因而延误患者病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018年,“长春长生狂犬疫苗事件”爆发后,国家对长春长生公司疫苗案进行问责,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7年10月,该企业也被发现疫苗不合格问题,一年的时间内两次被发生疫苗质量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至案发时,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母公司涉贿案件12起,受贿者多为县市一级的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也有医院免疫门诊的负责人,问题疫苗的进入、占据市场与贿赂存在必然联系。虽然问题疫苗在短时间内可能不会出现具体危害,但起不到应有的疾病预防效果,导致疾病感染的后果,对接种者尤其是幼儿是致命的。
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因商业贿赂行为而增加的支出会变成药品、医疗器械的成本,最终转嫁给患者承担。《安徽沃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九嘉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企业根据骨科高值耗材产品销量给县医院骨科回扣,回扣率为进口产品价格的15%、国产价格的20%;每个缝合器、每支止血粉的回扣均高达500元,该案件涉案金额有2300万元之多。其他案件中,在一般医疗设备、耗材的使用上,回扣率也基本在10%至20%左右,例如:每个部位检查价格为500元左右的核磁共振的回扣为50元,一套价值50元左右的静脉留置针的回扣则为10元。再者,部分医生甚至因利益驱动而过度检查、用药,使患者承担很多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费用。毫无疑问,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经过层层盘剥,必然造成价格虚高,上述回扣的最终承担者必然是患者及其家庭,在如今基本医疗保险已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仍有许多家庭因病返贫,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医患纠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与医疗腐败有很大的关系。
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及,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出现了新的“作案空间”。如药品加入医保报销范围、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报销定点医院的审批及验收、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等环节,使个别不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药品进入报销范围,浪费医疗保险资金。同时,医药企业通过商业贿赂行为,彼此串通逃税避税,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大量流失,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实际资产则被贿赂双方所侵占。
医药行业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学界对其成因存在不同的观点。一般而言,医药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相比更为复杂,包括我国的医疗制度的不完善、医药行业“潜规则”盛行、法律规制的缺失、权力监督不力等多方面原因。
我国“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可谓由来已久,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药品销售直接相关。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但长久以来的积习并非能在短期内彻底破除,且后续的制度尚未健全,破除“以药养医”以后,以什么养医?
北京大学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玲教授说“基层医院改革是回归公益性,院长拿的是财政发的钱,医生也都是年薪制,但是怎么样能够在积极性和公益性之间有平衡点?”所以,医院单独改是改不动的,必须改革并举,运行机制、管理机制、补偿机制等相辅相成。医院是非营利机构,既要坚持医院的公益性原则,更要重视医疗工作者的积极性,完善考核机制、合理提高待遇③。
根据对100份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统计分析,商业贿赂犯罪发生比例最大的是医药购销环节,91%的贿赂行为涉及该环节。主要包括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采购、使用及结算回款等。从购销流程上来看,在采购阶段,用药科室有权提出用药申请,药剂科列入采购计划,药事委员会审核申请,且药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是固定的,由院领导、临床科室主任专家组成,成员投票数过半即可“放行”招标药品,决策权力实际上集中在固定人员手中。若医药企业与用药科室达成“交易”,一旦用药申请被提交,那么被列入用药计划的药物就会大概率获得通过。而在用药阶段,由于检查和药品的使用选择权在于医生的单独决定,医药企业只需与某个医生“合意”即可达到增加产品销量的目的。在结算阶段,采购、库管人员及主管财务人员结算付款本是工作职责,加快操作速度并不违规,因此可能认识不到行为的危害性,放松警惕而收受医药企业的贿赂。
对此问题,首先,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制度,明确监督责任。药剂科定期盘点药品的存量及临床需求量,药品采购须经过药剂科批准,并经药事委员会集体论证,必要时应通过外部论证,确定药械供应商和采购量。其二,实行供应商黑名单制度,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和商誉,对于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应终止采购,或者经过更严格的审核。其三,医院应着力规范检查、规范用药,避免不合理问题,建立医师处方评价制度,监测药品用量和检查量的动态,用量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及时预警等,对违规用药的医生进行约谈④。此外,医院应建立符合实际的学术活动审批、备案制度,防止医药企业以支持学术活动、科室会议为名,进行变相的贿赂。
如前面所述,我国没有综合的反商业贿赂法,也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对其界定不清。
1.规制该类犯罪的立法体系不完善。除《监察法》《刑法》规定了贿赂罪名;其他部门法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不正当竞争法》等,也规定了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⑤。此外,惩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前置法律繁杂但效力不足,有9部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部委规章和118项地方性法规。但效力等级不一的立法看似全面,实为繁杂,使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产生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难以有效遏制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新趋势。
2.《刑法》作为规制相关犯罪的最严厉和最后的手段,在贿赂犯罪构成上存在不足之处。第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贿赂的行为方式范围较窄,从案件统计分析来看,目前商业贿赂的手段远不止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以及升学、荣誉称号、权权交换等非财产性利益,甚至包括性贿赂。第二,主观方面要件,行贿者构成犯罪要求有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商业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应是公务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且多数情况下行贿者是主动一方,该目的要件使得同一案件中的行贿者未能受到有效规制,无法从源头治理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3.刑法体系不完善。我国针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形式有自由刑、罚金刑等;针对单位犯罪虽然是实行双罚制,但对犯罪单位通常是罚金刑。或许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但容易造成以罚代刑的弊端,对于高利润的医药行业无法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
故而笔者认为:第一,应准确界定各贿赂犯罪的行为构成,以规制灰色地带的各种贿赂行为,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第二,应完善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增加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企业,限制市场准入、投标,禁止贿赂犯罪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格。第三,完善整合前置立法,例如相关的行政立法,完善行政制裁体系⑥。
此外,有人提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盛行的原因包括“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⑦”。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认同。作为受贿者一方,医务工作者可能无法正确认识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但是,且不说是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知识分子,就是一般医务人员也必定能认识到收受贿赂是违法行为。无论是思想道德还是法制意识,各医院都进行了足够多的宣传教育。而对于行贿一方而言,大型医药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务、合规部门,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故所谓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是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而是犯罪主体因为医药的高额利润的驱使而心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
在整理分析100份判决的过程中,涉案金额之大、涉案人数之众、涉案公务人员职位级别之高让人触目惊心。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国家法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患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注释:
①杨月斌.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及其防治策略[J].廉政文化研究,2016,(06).
②罗万艳.当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整治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8)下.
③李玲.破除以药养医后以什么养医?[J]健康界,2018,(01).
④李玉丹,倪震勇,孟珂羽,王峥.医药卫生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8,(06).
⑤杨志琼.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⑥赵秉志.论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处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03).
⑦毕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成因分析与对策建议[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