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惠
共享经济最初由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L.Spaeth)在1978年提出,在经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才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商业模式。随后十几年里,共享经济在全球的交通、生活服务、医疗服务以及工业生产等领域均获得巨大成就。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在国民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社会各种闲置资源借助互联网平台得以整合,各个领域的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其中,以交通出行的共享经济对人们生活影响最大,也备受各方专注。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定义,交通领域的共享经济是指借助互联网平台,整合社会闲置车辆资源或驾驶技能等交通资源,通过大数据计算最为合理的出行供给与需求,实现共享出行能力的各种智慧出行方式的总和。目前我们熟知的滴滴出行、神州专车、优步、曹操专车等网约车和一度用车、摩范出行、联动云共享汽车、GoFun 等共享汽车都属于共享经济这一范畴。其中,网约车规模最大,民众参与和使用人数也是最多。传统出租车行业难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其自身的准入管制和行业垄断也是网约车出现的主要原因。出租车传统的巡游经营模式面对消费者的个性化出行需求显得力不从心,而行业垄断也促使打车难、挑乘客等问题无法解决。盲目增加出租车数量或者司机根据经验挑选行车路线均不能解决出行难的问题。随着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的施行,在城市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碳排放的发展诉求下,网约车应运而生。网约车运行初期,价格低、呼叫方便的优势深得人们青睐。不同出行需求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舒适度、不同价格的车辆,极大提升乘客的出行品质。在出租车服务供不应求、存在拼客、议价、拒载等出行隐患的情况下,网约车成为出租车的有力补充。随后由于网约车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多次出现网约车司机侵犯他人财产甚至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引发民众恐慌。而网约车后期发展中的价格与城市出租车基本持平,网约车司机维权事件呈现上涨趋势。因此,为了网约车回归共享经济的本质,提升乘客出行品质和保障网约车司机合法权益,对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的监管制度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交通是指城市道路(路面、地下、水道等)系统间的公众出行和客货运输。1819年巴黎市街上首先出现了为城市公众租乘服务的公共马车,从此产生了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交通的有序运营关系着城市环境的承载能力,对城市发展和人民宜居生活息息相关。交通作为城市的四大功能之一,为人口和资源流动,城市高效良性运行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大浪潮下,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人口迅速增长,相应的服务产业快速发展促使城市不断对外扩建,这些对于城市交通压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共享经济通过借助网络等第三方平台,将供给方闲置资源使用权暂时性转移,通过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为需求方创造价值,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共享交通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效率为基础的新型交通模式,其理念在于,共享经济,即以获得一定报酬为目的,以节约资源为目标,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共享交通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享交通改变了过去大众出行交通产品和供给主体单一的问题,增加了大众出行消费选择。
汽车共享,俗称“网约车”,包括快车、拼车、专车、顺风车和出租车。共享交通以互联网技术,将乘客和有限的交通资源进行关联。汽车的种类、数量、位置以及预计行驶路线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整理后,系统会根据乘客自身出行需求在线自动寻找附近车辆,结合司机出行需求和路线,对乘客和司机进行匹配。出行结束后,乘客可在平台上对司机服务进行评价,为平台监督司机服务提供参考。平台依据乘客评价结果对司机进行一定的奖励和惩罚。通过将乘客和空置车辆信息在统一平台上的公开化,消费者和空置交通资源可以进行双向选择,以此降低汽车空驶率,同时保障乘客出行需求,减少环境中汽车空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网约车平台提供了多样化的用车业务,使居民出行不再局限于出租车、地铁和公共汽车等传统公共交通方式。在不断提高居民出行品质基础上,不断完善城市交通体系。共享交通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城市人口快速增长而产生的一种城市交通发展新模式。
共享交通的竞争优势在于其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用户体验。微观经济学认为,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会出于本能去追求利益最大化,即在产品或服务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都希望得到性价比更高的服务活产品。共享交通正是通过提高技术和优化制度两个方面为消费者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出行服务,盘活市场空置车辆资源,基于网络平台,使消费者和空置车辆所有者实现双赢。共享交通是一种交易成本低,资源利用率更高的交通服务模式,是新常态经济模式下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在城镇化的脚步不断加快的条件下,共享交通的流行,满足了绿色交通的发展要求,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城市交通拥堵情况有一定的缓解。
目前,众多学者多将网约车服务属性定为共享经济,但各地网约车新规出台后,其经济属性存在很大疑问。共享经济的本质是由第三方创建平台,个体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信息和需求,在第三方平台上完成交易的一种经济模式。闲置资源的转移是这种经济模式的主要特征,特点是物品的重复交易和高效利用。共享经济以双方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平台为依托,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为交易双方实现双赢提供机会和可能。与此同时,在平台背后,对所有交易信息进行整合,为监管机制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而在各地网约车新规出台后,其经济属性是否依旧为共享经济,仍需商榷。
2016年,针对北京网约车存在车辆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网约车驾驶员驾驶服务水平和道德水平不一,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其中在北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需要符合本市户籍等条件。上海网约车需沪籍、沪牌,且对汽车型号、排量、轴距等指标做出硬性规定。2017年,山西省太原市则明确规定合规网约车数量上限为12000 台。目前太原网约车市场单车均价15 万元左右,巡游出租汽车70 万元。目前太原网约车市场还没有太多增值,但身价涨幅趋势明显。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坚指出,作为对出租车垄断性经营的一种补充,网约车旨在解决人们出行难问题,其实际作用与意义重大。然而,从目前各地公布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不少细则要求过于严苛,将会严重阻碍网约车今后的发展。
另一方面,网约车内部运营结构的界定大致为以下几种:一是“租赁车+ 代驾”模式;二是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三是专车公司与车辆租赁公司合作模式;四是专车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但私人从租赁公司承包一辆车,每月交给租赁公司一定的“份子钱”;五是专车公司直接和私家车合作,私家车主从专车平台接单。尽管经营模式有所不同,但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多数网约车公司已经不仅仅是为驾驶员和消费者提供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更像是于社会公交系统之外的其他独立经营公司。随着网约车经营细则的出台和车辆标准的细化,大量兼职司机退出网约车经营、滴滴公司业务向其他领域扩展,网约车经营的共享经济属性已经基本褪去,专职司机和专职车辆成为常态。目前的网约车依然保持网络平台的头衔,已经失去了共享经济调动闲散资源的本质特征。规范网约车经营标准,提升网络平台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其出发点是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安全保障,而过度细化车辆标准则很坑使网约车逐渐固化,新的利益壁垒逐渐形成,互联网共享交通褪去共享经济的本质,成为新的利益团体垄断市场的工具。网约车逐渐成为与出租车类似的经营服务。
共享交通实现了社会闲置车辆资源的整合与充分利用,对于促进民众出行方式多元化、个性化和完善社会出行方式有着重大意义,对激励传统出租车行业改革制度,提升服务水平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多家网约车公司存在准入门槛低、驾驶员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为广大消费者的出行安全埋下巨大隐患。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模式的过度开放容易造成新的市场秩序紊乱。
在共享经济模式中,信息平台不需要自身拥有车辆和驾驶员,只需在对车辆和驾驶员审核后进行信息发布,帮助消费者和驾驶员完成匹配即可。而在经营过程中,网约车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跑马圈地,采用低价、红包、补贴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在平台上完成信息发布和出行。而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对驾驶员品质没有加以严格审批。相关细则出台后,现在驾驶员必须办理从业资格证,如太原市明确规定要在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申请之后审批,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网约车业务。目前网约车安装有定位系统和录音设备,相比巡游出租汽车只是没有监控摄像头,这是由于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政府监管没有完全配合。且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给未办理相关运营证件的驾驶员和车辆派单的情况依然存在。网约车运营安全性大打折扣,消费者安全得不到保障。有限理性使得消费者仅仅关注出行费用,而忽视出行车辆情况、驾驶员资质、出行安全等不确定因素。消费者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虽然降低了网约车运营成本,却将内部潜在风险转嫁全社会,内部风险被外部化。共享交通为城市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背后也对城市交通管理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府对平台监管加大力度。督促网约车辆内部安装监控摄像头,杜绝驾驶员与平台网约车注册人员身份不匹配的问题,同时车辆内部实时监控既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重要依据。而共享交通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也应纳入城市交通管理体系,由政府部门统一监管。网约车平台与出租车公司作为城市居民出行方式的重要选择,应尽到相同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在监管部门监督下其权益也应受到相应的保护。网约车服务与出租车服务同为城市交通的一部分,没有高低之分,监管部门应予以公平对待。
其次,对于平台的监督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条规予以监察,不同城市共享交通的发展程度不一,针对当地网约车运营情况来制定个性化的政策,规范市场环境。平台监管不是一时兴起,而是与政府部门长期合作,长期监督,切实保障消费者出行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出行服务是网约车平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出租车公司往往拥有自有车辆,管理更加便捷。各地网约车新规中对于车辆的准入门槛过于详细,等级的划分带来的是诸多网约车司机的离开和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的增加,行业壁垒逐渐加剧,原本的共享经济本质被遗忘。车辆资质和司机资质的审核应当从保障消费者权益出发,而非朝着管理简易化的目标前进。行政干预应该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在与网约车平台协商后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共享经济氛围,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与此同时,网约车平台作为整合消费者和网约车辆信息的中心,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共享经济的本质是信息的共享,在网约车平台上,平台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出行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信息包括电话和位置定位,其他隐私信息是否为发布信息的必须内容,有待商榷。消费者信息不应也不能随意泄露,切实保障乘客安全出行是网约车企业的立身之本。由于出行过程中汽车内部属于封闭空间,为切实保障乘客安全,网约车驾驶员信息务必实行实名制,一车一人。平台应借鉴出租车公司,公布网约车驾驶员实名信息,保障出行安全。
另外,对于网约车平台而言,建立车辆和人员的严格审查制度、完善的运营服务体系,根据乘客投诉率、事故率和好评率对网约车驾驶员实施严格管理。基于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有效科技手段保护消费者安全出行,为共享交通服务的高效和安全提供保障。网约车从准入门槛到运营结束,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以及运营车辆单独的服务档案,作为对共享交通评价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对于网约车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行为,平台内部应及时处理,结合公安部和监督部门建立相应的细则是当务之急。乘客出行到达目的地不是终点,网约车平台的后台服务也要与乘客时刻保持密切联系,杜绝乘客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网约车本身是来源于城市居民,对于网约车的定价机制,应结合出租车公司运营经验,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立合理有效的计价规则,保障网约车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的目的是为资源使用者和资源供给者提供信息共享的平台,最大限度实现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最大化,为双方进入共享交通的市场提供机会,而非以自身拥有车辆形成市场垄断。
共享交通是城市交通发展过程中的新模式,是当代技术进步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共享交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提高城市空驶车辆使用率,改善交通拥堵,是城市交通重要组成。新的经济模式意味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需要合理的监管制度以及开放的市场环境,让网约车回归共享经济的本质,促进城市交通多样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