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朱桂玲
1.担保业业务担保内容单一。从我国现阶段的担保业发展情况来看,多数的担保行业仅仅担保的是为期一年的贷款担保,像其他类型如:工程担保、诉讼担保等非融资类型的其他担保模式所占的担保份额相对来说占据的比例不大。由于这些担保行业的担保品种过于单调乏味,这种简单单一的担保模式本身不利于担保行业的内部结构优化以及行业内部的担保风险分散化解。从当前的金融状况来看,银行分配给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配额在总体上是占据较少的,但是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签约的贷款协议中,一般规定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进行浮动,而这种银行签约的贷款模式与实际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金融担保项目二者之间呈现出巨大的落差,这就使得各大中小微企业得不到更多融资的同时,银行本身也没有得到满足。更雪上加霜的是,一些银行还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贷款进行指定的区域限制,使得只有大城市的中小微企业才具有更多的贷款机遇,而其他偏远地区或者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大,这种由于地理区域性带来的经济差异使得我国的担保行业担保内容单一的同时,区域间发展极不平衡。
2.担保业担保能力较弱。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银监会曾经发布一组数据要求,与银行有来往的相关担保公司其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亿元,但是就我国大多数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而言,因注册资金要求为全部为货币资金一次性实缴制,导致多数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均维持在3000万至5000万之间不等,更有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仅仅占据几百万元。 根据北京担保协会发表的数据表明,全国资本过亿的担保机构占比整体上属于乐观的态势,但是一些中小型的担保机构资金仅仅占据约20%的左右,其业务占据更是不到15%,整体上这种中小型的担保公司呈现出资金少、业务少、利润少的“三少”担保模式,由于这类担保公司本身的规模小以及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使得我国多数银行不愿与其开展金融融资项目的合作。而即便有些银行与其开展了担保合作项目,但由于担保公司自身的规模以及资金不足,使得其自身无法担保更多的银行金融业务,从而在整体上限制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1.建立中小微企业担保互助模式。十九大后国家为扶持担保行业发展,专门设立了融资担保基金,并鼓励省级政府成立再担保公司以缓解担保公司的风险压力。在此基础上建议国家或者是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利用政策优惠或者是资金扶持等方式,吸引一些国有资本公司或者是民营资本共同参与到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的过程当中,或者是他们一起创立一个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互助联保基金项目,通过这种互助基金担保项目的搭建,有效放大了担保额度,增加了担保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所面临的困境。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这部分担保基金能够在整体上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另一方面,建立这种大型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互助基金,能够使得原先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不断壮大,而这种不断壮大的担保资金,使得银行等其他金融融资机构更加愿意的接受他们的担保,从而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这就使得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与银行等其他金融融资机构三者之间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不仅仅能够破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而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建立多样化融资担保模式。根据目前的担保行业发展状况来看,多数的银行接纳的担保一般采取的是不动产抵押的方式来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项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发展,以及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不断的完善,使得动产反担保物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因此担保行业本身应该适应市场的变化,建立多样的融资担保模式。从市场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动产反担保物的担保模式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模式,从最初的机械设备、汽车到发展至今的收费权、企业股权、应收帐款质押等等,甚至是一些产品商标等无形资产也成功地纳入到动产反担保物当中,而这些动产反担保物在数量上远远的超过了不动产,将动产反担保物纳入到担保公司的担保领域当中,可以大大的增加担保项目的多样性,另外,随着国家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大数据的应用,法人信用和个人信用成为反担保的重要方式,多种反担保方式的综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自十九大召开以来,国家大力的发展普惠金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2019年国家对担保行业进行了重新划分和清理,将不具备融资担保的非融担保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清理和整顿,禁止从事融资类担保业务,此举也为融资担保公司开辟了新的业务范围,也可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尽管如此,我们仍需保持一个客观理智的态度,对于当前我国担保行业在担保的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予以认真的对待,在发现问题原因的同时探索出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法,才能够真正的解决中小微企业成长中面临的资金困难的问题,从而为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找到新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