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文化视野下的网络暴力

2020-02-28 15:05邵刘旖刘思琪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26期
关键词:大众文化网络空间暴力

◎邵刘旖 刘思琪

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大众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大众文化是一种“文化工业”,其生产过程有着模式化的特点。这种文化产业将浸淫在其中的个人异化,并借此整合大众思想。在此情境下,人的思考能力与方式都将受到影响,与标准化相左的事物在人群中也会引发更大的争论。这种不和谐因素在网络空间中就易催生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指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对网络空间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已经引发社会关注。本文将从大众文化的娱乐性、商业性和类型性对网络暴力的发生进行探析。

一、大众文化的娱乐性与网络暴力

尽管学界对于大众文化争议颇多,但其娱乐性是不可否认的。大众文化在内容上贴近大众生活,以此满足大众的娱乐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大众文化逐渐呈现出过度娱乐的失范状态。在以娱乐为第一要义的大众文化背景下,网络暴力事件频发。

在约翰·费斯克的大众文化快感理论中,大众的快感具有两个要素,躲避(或冒犯)与生产力。其中躲避式的快感对应的运作方式存在于社会意义上,倾向于逃避社会规训并引发冒犯和中伤与网络暴力中的心理代偿机制相契合: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压力无法消解,网民容易在虚拟的互联网平台发泄自身的不良情绪,以此满足释放焦虑、获得感性愉悦的心理需求,造成网络暴力。

这种躲避式的快感呈现出一种混乱、无秩序的状态,而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又为其提供了极有利的平台。在网络平台上,网民无须屈服于社会主流观念,而是能够发表真实的内心想法。在此情况下,大众往往在未能理清事件的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就对他人肆意批判,通过对他人的攻击获得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取得的感性愉悦。2019年3月10日,埃塞俄比亚一架客机坠毁,8名中国乘客遇难。空难发生后的两天里,“埃航遇难浙江女大学生”登上微博热搜榜。在众多网民哀悼之时,部分网民则窥探遇难者隐私,给其贴上“崇洋媚外”和“富二代”的标签,进而上升至人身攻击。大众基于自身经历,脱离事实真相,对“被标签化”群体进行评价干预,呈现出摆脱秩序的非理性状态,引发“网络去抑制行为”,表现为网络暴力。

除去在网络暴力过程中获得感性愉悦的大众,作为非参与者的大众同样也在推波助澜。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大众在文化产业中沉迷于娱乐,因而大众的思考能力与主体参与度减弱。网络暴力事件中“吃瓜群众”盛行,“吃瓜”即不发表任何言论,对正在发生的网络暴力进行围观的心态。对大众而言,一场突发的网络暴力事件好比一部电视连续剧。网络文化的即时性导致了信息碎片化,这些信息好比电视剧中不断切换的镜头,而媒体的夸张报道使事件充满故事性,使其后续发展与电视剧的不断流动的情节相似。在此情况下,事件的严肃性被消解,大量碎片信息占用了时间与精力,使大众不易进行连续的深度思考。此外,单一的感官愉悦掩盖了其他大部分感受。大众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痛苦无法感同身受,而是视若无睹。由于没有足够的反思、抵抗意识与同理情绪,大众怀着娱乐心态围观不合理的网络暴力事件,这些为数众多的非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网络暴力的风气。

二、大众文化商业性与网络暴力

大众文化是与现代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相伴随的……具有商品消费特点的市民文化形态。大众文化其产生机制本质是一种文化工业体系,生产的文化产品也并非艺术而是文化娱乐的消费品,这是当前社会中消费文化的一部分。所以,商品性是大众文化的本质特性。网络空间作为大众文化产生和传播的空间,文化消费也充斥其中,而网络空间对用户而言的虚拟性、自由度和互动性使这种文化消费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和谐因素,成为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条件。

一方面,流量变现流量变现,即自媒体或网站等网络运营团体将流量(如浏览量、点击率、粉丝数等)通过某些手段转换为现金收益。]等一系列的网络盈利行为很大程度上污染了网络环境。网络空间的文化消费门槛低、受众广,具有极佳的商业条件。借助网络空间盈利无可厚非,但是很多自媒体账号并不精心创作内容,为了短时间低成本获利,只以热度为目标而不顾原则,断章取义、夸大事实甚至凭空捏造,制造能够引起大众关注的话题。引起讨论的话题本身就并非一个严肃客观命题,争论是难以避免的,再加之信息碎片化更新快的环境下,人的分析甄别信息的耐心和时间都被压缩了,不经理性思考的评判也随之产生。争议性话题提供引线,网络空间提供自由且能隐蔽自我的场地,人的不理性的声音的传播,网络暴力事件由此发生。

另一方面,这种文化工业中,操纵者为逐利从各方面入手,不断地制造能够满足人的感性愉悦的文化产品。弗洛伊德学说中提出力比多概念,即人的原欲,广义即指“人的身体、外貌、长相、器官引发的愉悦快感”,这种快感是对大众而言是所谓感性愉悦的重要部分,文化工业利用人的这种快感需求,将人商品化以此满足文化市场需求。粉丝文化就是这种情景下生成的,这个基于感情的高投入群体人员庞杂、活跃度高,极大地影响着网络环境。明星是极具经济价值的文化符号,在大众的视野里作为一个人物设定而存在。这是为满足消费者的“欲望投射和替代满足心理”,“如果观众发现明星本人并不是所包装的那个公众形象,那么这种心理的落差会导致明星崇拜心理的最终瓦解[同上]。”崇拜的瓦解并不是结束,比如某男明星立着学霸人设,但却被爆出学术造假,那么偏爱其学霸形象的绝大部分粉丝不仅会立刻“脱粉”,还会因为精神上、金钱上的受骗情绪对其进行舆论攻击。群体的这种情绪的释放就有可能成为不和谐因素,引起多方争端,因为粉丝文化这一群体以感情为基础,不可控性较大,极易造成网络暴力,可能表现为粉丝对明星的网络暴力,粉丝与粉丝之间的网络暴力等等。

三、大众文化类型性与网络暴力

王一川在《大众文化导论》概括出大众文化具有类型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大众文化中的娱乐产品是按统一标准类型生成的,这与其根据商品市场运作规律批量生产而形成的特点一脉相承。文化产品失去了多样性和丰富性,长期在这样的文化中浸淫的人的生活态度也将受其影响,将对文化产品的判断标准外扩到自己对待外部真实社会的评判标准,即人是非黑即白的,看到事物的一方面便给其下定论。同时,大众又受到知识分子的引导。从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来说,大众文化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文化内容是统一大众社会思想观念的重要内容,有机知识分子在其中起着操控作用,他们作为大众的领导者,塑造出群体的统一的价值意识。一方面,这种行为的确有着教化引导大众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大众对事物的包容性有所降低。在网络世界中,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事件人物会受到肆意批判甚至言语攻击,网络暴力也在大众的排除异己的行动中发生。即使事件反转后真相公之于众,但是观看过原新闻的人更多可能怀着看客心态,理性分析、等待事件真相的人则占少数,事件发展前后的观察者并不对等,对当事人的伤害也是不可逆转的。

结语:网络技术的发达是网络暴力发生的客观条件,而大众文化的泛滥则对其发生起到了极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社会不和谐因素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整改网络风气的措施,且产生了一定的成效。要更好地遏制网络暴力,笔者认为还应从大众文化的娱乐性、商业性、类型性这三个特点着手,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针对大众文化的娱乐性,可以吸引大众多多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避免陷入娱乐的沼泽。各校、各单位可开设专题讲座,加强思想建设,积极引导作为网民主体的青年正确对待娱乐、提高自己的自律意识并了解网络暴力受害者的痛苦。在了解网络暴力的基础上,倡议青年拒绝在网络暴力发生时做冷漠的围观者。

针对大众文化的商业性、类型性特点,则应合理运用公众人物的引导作用,政府需加强对部分自媒体的整治。对个人而言,在舆论浪潮中需保持一份清醒的思考,客观理性地看待网络舆论事件,警惕“二极管”式对立思维。大众应及时核对自媒体报道的新闻来源,防止产生信息茧房,必要时可通过合理途径投诉不良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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